海德裏希之死,成廠黨衛隊蓋世太保殺人的理由。逮捕次數增多,速度加快。在布拉格的潘克多拉監獄有一千七百名捷克斯洛伐克人被殺害,有—幹三百人死在已經變為監獄的布爾諾的科米克學校裏。


    黨衛隊和蓋世太保始終為不能止住捷克人的英勇抵抗而惱火,因而進行加倍的報復。關在布爾諾監獄的二十萬人中,隻有五萬人逃生,其餘的全部被殺害。


    納粹占領期,總共有二十萬五千個捷克人被關進集中營,隻有七萬五千人免於一死,其中二萬三幹人的身心受到極大摧殘,以致很少有維持生命的能力。當納粹黨人撤離捷克斯洛伐克時,有二十六萬人慘死在他們的統治之下。


    1940年6月14日,德軍開進巴黎。6月16日,。雷諾政府倒台,貝當擔任總理。第二天,他在廣播演說中宣稱:“法國應該停止戰鬥。”而後,他分別同德國和義大利簽訂了“停戰協定”,同意將法國領土肢解為“占領區”和“自由區”。貝當在“自內區”裏選定維希市為首府,隨即成立了傀儡政府。


    希姆萊在法國依舊推行他在東歐各占領區的政策,在法國各地建立了龐大的警察機構和監視係統。海德裏希根據希姆萊的策略,把黨衛隊兼警察高級領袖奧伯格介紹給法國政府,從而使他成為法國占領區黨衛隊員最高首腦。他極力勸說維希政府的警察總監布斯凱把權力交給納粹黨的頭目,但遇到拒絕。不久,在戈林的幹預下,陸軍才同意由黨衛隊一級突擊隊大隊長赫爾穆特·克諾亨博士率領一個由十人組成的保安警察小組隨軍進入法國。克諾亨在巴黎“羅浮宮飯店”設立了自己的總部。起初,他們的行動受到駐法德軍司令施圖爾納洛爾將軍及兩幹五百名憲兵的控製。這時候,奧伯格站出來給他撐腰,他才得以正常工作。


    奧伯格忠實地追隨希姆萊製訂的政治路線,但也同施圖爾納格爾進行合作。他在裝備和實力問題上受他領導,但在事務方麵,卻隻聽命於希姆萊一人。


    奧伯格到達巴黎後,就定居在拉納大街32號。他本人的參謀部由兩名軍官哈根和貝克以及六名軍士、兩名女速記打字員和三名女電話接線員組成,可謂精幹。


    他上任伊始,便改組了他領導下的警察署。他擁有無限的權力,不僅可以動用黨衛隊,而且也可以動用黨衛隊招募來的法國人去施行鎮壓措施。他還有權得到那些輔助小組和半軍事化小組的支援,以便更有效地製服那些危險的“小組、政黨和人物”。


    奧伯格把槍殺人質作為最好的鎮壓手段。在蒙彼利埃的玫瑰別墅裏,在摩日的蒂伏利胡同和法國的大多數監獄裏,在蓋世太保居住的房子裏,都傳出被拷打的愛國者的慘叫聲。


    碉堡林立的“羅曼維爾集中營”開始時由國防軍管理,到1943年6月黨衛隊接管了它。它被用來收容各種俘虜並成立了一種經常性的人質“後備隊”,需要報復時,隨時可以從中取人。


    這裏的俘虜被分成四到五個等級。 第一類被稱為有權管理囚犯 的人。他們的人數不超過五十, 是犯人中的上層。他們被看作是反納 粹的危險分子,盡管沒有任何證據。這些人的職業大都是圖書管理員、醫生、廚師和擔任過公職的人員。他們當中不存在人質問題。


    第二類是給占領軍造成破壞而被捕的人員。十五歲以下的兒童議員第二類。


    第三類由政治犯和受到追蹤的抵抗戰士的妻子、母親和女兒組成。


    第四類是秘密被捕或被隔離的政治犯。


    這四類囚犯住在舊碉堡的閣樓裏, 他們每星期可以收到一封信 和幾隻包裹,甚至每天可以放一會兒風。


    最悲慘的第五類人被關在舊碉堡的地下室裏。 這些人擠在散發 著黴味的稻草庫裏,一片漆黑,四周潮濕得直淌水。他們不能洗衣服,不能洗臉。廁所在一個角落裏,整個地方散發著令人作嘔的臭氣。生活上是非人的,精神上還要受到折磨,他們經常被告知遲早要被拉出去槍斃。他們是主要的人質提取處,如果數量不足時,便可用第四類中的人來補充。


    槍決人質由國防軍下令,但什麽人作人質則由蓋世太保來決定。槍決人質主要是針對對德國人的襲擊和刺殺。槍決人質的數量按整個占領區發生行刺的方式、規模和次數而定。


    這種用極端恐怖的手段來製止反抗的做法引起許多法國上層人物的憤怒和反對。維希政府的警察總監布斯凱就是想廢除人質法令的人之一。 他不想去更多地鎮壓“反對德國”的活動,而是想更多地鎮壓“反對國家”的活動。為廢除“人質法令”,他一直在同奧伯格舉行談判,討論一項共同聲明中的決定。這項聲明是建立雙方警察間關係的基礎,劃定相互間管轄範圍。


    可是海德裏希的死亡破壞了這些談判,一切事情都要從頭開始。與此同時,那些通敵的政黨,尤其是多裏歐的法國人民黨在報上發動了一場猛烈的攻擊,並舉行抗議集會反對維希政策,譴責他們軟弱無能、膽小怕死,並控告布斯凱犯了保護猶太人和共濟會會員的罪行。黨衛隊也遙相呼應,也對法國政府大肆攻擊。


    盡管如此,會談依舊在進行,並於7月29日取得了成果,《奧伯格一布斯凱條約》的草稿出世了。這個條約看上去完全是布斯凱的勝利,它明確地說明了德國警察的職權,並確定了法國警察的完全獨立性,尤其是它包括一項至關重要的、可以緩和壓力、特別是可以結束拘留人質的條文。條約規定,法國警察永遠不把人當作人質,也不會把法國警察逮捕的人交給德國當局,成為他們報復的對象。法國政治犯隻能由法國的司法部門審理和判決。隻有直接進行暗害活動來反對占領軍或占領當局的主犯才可以由德國警察提出要求進行判決。德國人不得把被捕者當作報復的對象或者作為人質加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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