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軍隊不僅槍炮武器裝備中存在諸多問題,在後勤、醫療、食品、輸送等領域內的戰爭儲備同樣存在致命傷,很難應對一場近代戰爭。清國雖然興建了亞洲最強大的要塞炮群,但海岸炮台隻強調正麵攻擊力,而忽略後路防禦。戰爭中,日軍屢屢從後路迂迴奪取炮台,輕易摧毀了李鴻章艦船和炮台相互庇護的作戰構想。清國軍隊的軍事改革隻學到西方軍事的皮毛,沒有真正掌握近代西方軍隊的建軍思想和原則,並因此在清日戰爭中付出了巨大代價。
大清王朝的統治經過二百五十年的興衰起伏,清初的尚武精神已經所剩無幾。朝廷唯恐將領擁兵自重,在軍隊中設立了文官和武官兩重管理製度。武官的權力和地位被不斷削弱,在朝廷中的地位明顯低於文官。地方戰略決策權掌握在屬於文職係統的總督、巡撫手中;武官隻是戰術上的指揮官。戰事發生時,各省總督臨時任命調動將軍參戰,文武官員間經常出現作戰思維和戰法構想相悖的狀況。李鴻章身為大清國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是政務官員;又是主理北洋外交事務的外交官,同時還擔任對日作戰的總司令官,國家政軍體製混亂,這樣的體製構造對一場關係國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戰爭來說,無疑是有違近代戰爭規律的致命錯誤。
近代日本軍隊
兵役製
慶應四年(1868)日本國改元“明治”,開始了“明治維新”。維新政府下的各藩閥兵權奉還天皇,軍隊合編成明治新軍,施行天皇赦令下的“國軍”軍政體製。明治維新廢除了舊的士、農、工、商(四民)差別的封建製度,允許平民名前冠姓,允許平民居住、職業、結婚自由。軍內長老山縣有朋,倡導在“四民平等”原則下“全民皆兵”的建軍方針。明治六年(1873)一月十日天皇頒布“徵兵令”,將“四民平等原則”貫徹到兵役製度中,規定日本男性公民不論貧富貴賤、地位高低,都有為國服兵役的義務。日清戰爭中,日本皇室與國民履行相同的兵役義務,多名適合兵役條件的皇室成員入伍,參加了戰爭。
明治國家早期兵役製度,常備軍三年(在營);第一後備軍兩年(每年召集一次訓練);第二後備軍兩年(專務家業)。17歲至40歲男子中未服兵役者,皆為國民軍(戰爭爆發時本地域內守備)。明治二十二年一月,為適應擴軍的需要,發布了明治新“徵兵令”。凡年滿17歲至40歲的男性國民,有義務承擔國家的兵役。兵役義務分四個階段,第一“現役”,年滿20歲者服現役三年。第二“預備役”,現役期滿者服預備役四年四個月。第三“後備役”,預備役期滿者服後備役五年。第四“國民兵役”,年滿17歲至年滿20歲以及預備役期滿至40歲者為國民兵役。日本國民的兵役義務,現役、預備役、後備役、國民兵役,滿期合計23年。1893年,日本修訂戰時兵役編製,現役、預備役、後備役,構成國軍的野戰部隊、守備部隊、補充部隊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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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節:近代軍備(3)
明治維新的兵役製度,徹底改造了舊藩閥的軍隊體製,成為“國家軍隊”最重要的法律支柱。政府設置兵部省(國防省),採用法國式軍製改編軍隊,大力扶植軍校教育體製,嚴格接受西方軍事思想的訓練。興建陸軍屯兵營地、海陸軍士官和將校培養軍校、兵器彈藥製作所、軍隊專屬醫院。在“國家軍隊”意識統合下,把江戶時代續存的尚武精神與近代國軍意識融合起來,建設成有極高戰鬥素養的近代國家軍事集團。明治維新導入“國家”和“國民”的概念,把國民和國家捆綁在共同生存的精神支柱上,形成軍、民、國一體化的“天皇的國家軍隊”。
陸軍
1889年,陸軍發布《野戰教範條例》,提出炮兵是戰場“主兵”的概念。炮兵作為未來戰爭的“戰鬥骨幹”開始在軍事思想中定位,推動了炮兵兵種空前發展的勢頭。陸軍野戰教範採用歐洲炮兵炮術戰法,炮兵學校講義導入“彈道學”課程,聘請義大利武官布拉加尼講習彈道學,開創了日本彈道學理論基礎。彈道學科理論不但在陸軍廣泛採用,也是當時海軍艦炮唯一的彈道理論教程。此後,日本武田大佐又提出了本國的彈道學理論,在陸海軍炮兵中推廣。炮兵彈道學的應用,使日軍炮兵發展迅速,一舉跨入炮兵先進國家行列。
日本陸軍的炮兵製式,採用野炮還是山炮,在軍中出現過嚴重意見分歧。野炮論者小川又次中將強調“炮火威力優先論”,山炮論者德國教官梅克魯主張“炮械機動性優先論”。兩人在東京炮兵將校研究會上力陳己見、互不相讓,最終陸軍大臣大山嚴折中了雙方的觀點,採用了野炮和山炮混用方案。日清戰爭中,師團炮兵聯隊混用野炮、山炮,獲得良好的戰果,證明野炮和山炮混合使用具有火力和機動性兼備的戰術功能。雖然9厘米臼炮、15厘米臼炮、8厘米加農炮、9厘米加農炮、12厘米加農炮等中大口徑炮械,也有少數參加日清戰爭的記錄,但這些炮類沒有留下值得讚譽的功績。反倒是小口徑7.5厘米馬馱可分解山炮、7.5厘米馬拉野炮在戰爭中戰果顯著。
近代早期炮械受火藥技術的限製,炮彈射出後硝煙瀰漫,極易暴露炮隊位置,為此炮兵不惜採用暴露自身,先發製人的手段,先於對手進行炮擊,頗有成效。日軍炮彈多採用榴霰彈,以殺傷敵軍地表目標為目的,彈內攜帶新式起爆引信,彈頭在到達敵陣地上空時爆炸,能有效殺傷地表敵軍,成為炮兵製敵的一大優勢。榴霰彈的威力震撼,被清軍謂之“天彈”,日軍大炮一響,清軍陣地的士兵就會立即出現恐慌和動搖。
大清王朝的統治經過二百五十年的興衰起伏,清初的尚武精神已經所剩無幾。朝廷唯恐將領擁兵自重,在軍隊中設立了文官和武官兩重管理製度。武官的權力和地位被不斷削弱,在朝廷中的地位明顯低於文官。地方戰略決策權掌握在屬於文職係統的總督、巡撫手中;武官隻是戰術上的指揮官。戰事發生時,各省總督臨時任命調動將軍參戰,文武官員間經常出現作戰思維和戰法構想相悖的狀況。李鴻章身為大清國直隸總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是政務官員;又是主理北洋外交事務的外交官,同時還擔任對日作戰的總司令官,國家政軍體製混亂,這樣的體製構造對一場關係國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戰爭來說,無疑是有違近代戰爭規律的致命錯誤。
近代日本軍隊
兵役製
慶應四年(1868)日本國改元“明治”,開始了“明治維新”。維新政府下的各藩閥兵權奉還天皇,軍隊合編成明治新軍,施行天皇赦令下的“國軍”軍政體製。明治維新廢除了舊的士、農、工、商(四民)差別的封建製度,允許平民名前冠姓,允許平民居住、職業、結婚自由。軍內長老山縣有朋,倡導在“四民平等”原則下“全民皆兵”的建軍方針。明治六年(1873)一月十日天皇頒布“徵兵令”,將“四民平等原則”貫徹到兵役製度中,規定日本男性公民不論貧富貴賤、地位高低,都有為國服兵役的義務。日清戰爭中,日本皇室與國民履行相同的兵役義務,多名適合兵役條件的皇室成員入伍,參加了戰爭。
明治國家早期兵役製度,常備軍三年(在營);第一後備軍兩年(每年召集一次訓練);第二後備軍兩年(專務家業)。17歲至40歲男子中未服兵役者,皆為國民軍(戰爭爆發時本地域內守備)。明治二十二年一月,為適應擴軍的需要,發布了明治新“徵兵令”。凡年滿17歲至40歲的男性國民,有義務承擔國家的兵役。兵役義務分四個階段,第一“現役”,年滿20歲者服現役三年。第二“預備役”,現役期滿者服預備役四年四個月。第三“後備役”,預備役期滿者服後備役五年。第四“國民兵役”,年滿17歲至年滿20歲以及預備役期滿至40歲者為國民兵役。日本國民的兵役義務,現役、預備役、後備役、國民兵役,滿期合計23年。1893年,日本修訂戰時兵役編製,現役、預備役、後備役,構成國軍的野戰部隊、守備部隊、補充部隊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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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節:近代軍備(3)
明治維新的兵役製度,徹底改造了舊藩閥的軍隊體製,成為“國家軍隊”最重要的法律支柱。政府設置兵部省(國防省),採用法國式軍製改編軍隊,大力扶植軍校教育體製,嚴格接受西方軍事思想的訓練。興建陸軍屯兵營地、海陸軍士官和將校培養軍校、兵器彈藥製作所、軍隊專屬醫院。在“國家軍隊”意識統合下,把江戶時代續存的尚武精神與近代國軍意識融合起來,建設成有極高戰鬥素養的近代國家軍事集團。明治維新導入“國家”和“國民”的概念,把國民和國家捆綁在共同生存的精神支柱上,形成軍、民、國一體化的“天皇的國家軍隊”。
陸軍
1889年,陸軍發布《野戰教範條例》,提出炮兵是戰場“主兵”的概念。炮兵作為未來戰爭的“戰鬥骨幹”開始在軍事思想中定位,推動了炮兵兵種空前發展的勢頭。陸軍野戰教範採用歐洲炮兵炮術戰法,炮兵學校講義導入“彈道學”課程,聘請義大利武官布拉加尼講習彈道學,開創了日本彈道學理論基礎。彈道學科理論不但在陸軍廣泛採用,也是當時海軍艦炮唯一的彈道理論教程。此後,日本武田大佐又提出了本國的彈道學理論,在陸海軍炮兵中推廣。炮兵彈道學的應用,使日軍炮兵發展迅速,一舉跨入炮兵先進國家行列。
日本陸軍的炮兵製式,採用野炮還是山炮,在軍中出現過嚴重意見分歧。野炮論者小川又次中將強調“炮火威力優先論”,山炮論者德國教官梅克魯主張“炮械機動性優先論”。兩人在東京炮兵將校研究會上力陳己見、互不相讓,最終陸軍大臣大山嚴折中了雙方的觀點,採用了野炮和山炮混用方案。日清戰爭中,師團炮兵聯隊混用野炮、山炮,獲得良好的戰果,證明野炮和山炮混合使用具有火力和機動性兼備的戰術功能。雖然9厘米臼炮、15厘米臼炮、8厘米加農炮、9厘米加農炮、12厘米加農炮等中大口徑炮械,也有少數參加日清戰爭的記錄,但這些炮類沒有留下值得讚譽的功績。反倒是小口徑7.5厘米馬馱可分解山炮、7.5厘米馬拉野炮在戰爭中戰果顯著。
近代早期炮械受火藥技術的限製,炮彈射出後硝煙瀰漫,極易暴露炮隊位置,為此炮兵不惜採用暴露自身,先發製人的手段,先於對手進行炮擊,頗有成效。日軍炮彈多採用榴霰彈,以殺傷敵軍地表目標為目的,彈內攜帶新式起爆引信,彈頭在到達敵陣地上空時爆炸,能有效殺傷地表敵軍,成為炮兵製敵的一大優勢。榴霰彈的威力震撼,被清軍謂之“天彈”,日軍大炮一響,清軍陣地的士兵就會立即出現恐慌和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