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 此項停戰條款,約明於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點鍾屆滿,彼此無須知會。如期內和議決裂,此項停戰之約亦即中止。”注20


    一般認為,停戰協定的簽訂,是日本政府迫於各方麵壓力的結果。實際上,日本卻巧妙地利用這次停戰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一,條約第一款規定在奉天、直隸、山東等處停戰,而將台灣、澎湖排除在停戰之外,這是為日本割占台灣預作準備的。其二,條約第四款規定海上轉運軍隊軍需,仍可查捕敵船,在北洋艦隊已經全軍覆沒的情況下,隻對日本一方有利。其三,條約第五、第六兩款規定停戰期限,並謂如期內和議決裂,此協定即行作廢,這實際上是逼迫中國在限期內滿足日本的要求。其四,日本政府之所以允許停戰三周,也是與其“征清大總督府”將於兩三周後進駐旅順一事相聯繫的。先是在三月十六日,日本大本營決定成立“征清大總督府”,以參謀總長小鬆彰仁親王為大總督,海軍軍令部部長樺山資紀、參謀本部次長川上操六、野戰衛生長官石黑忠惠,野戰監督長官野田豁通及將校數十人從之,進駐旅順,以對清政府進一步施加軍事壓力。可是,小鬆彰仁等人還不能立即出發,陸奧宗光曾經指出,其行期“尚在兩三星期以後,當不致貽誤軍機”。注21因此,可以說,此停戰協定正是為日本即將提出的締和條約作了鋪墊。


    注釋:


    注1 《科士達外交回憶錄》,見《中日戰爭》(7),第475頁。


    注2 橋本海關:《清日戰爭實記》第14卷,第477頁。


    注3 《寄譯署》,《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20卷,第25頁。


    注4 《李鴻章奏被刺後血氣日衰又約款多不如意憤恨填膺困憊難支請假20日片》,《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附件一,第38卷,第19頁。


    注5 《科士達外交回憶錄》,見《中日戰爭》(7),第475--476頁。


    注6 《使相遇刺紀實》,見《中日戰爭》(5),第384頁。


    注7 陸奧宗光:《蹇蹇錄》中譯本,第115--116頁。


    注8 見《日清戰爭實記》第29編,《文苑》。


    注9 加爾別林:《日本近代史綱》中譯本。第333頁。


    注10 《使相遇刺紀實》,見《中日戰爭》(5),第385頁。


    注11 《復譯署》,《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20卷,第28頁。


    注12 陸奧宗光:《蹇蹇錄》中譯本,第137--138頁。


    注13 《使相遇刺紀實》,見《中日戰爭》(6),第382頁。


    注14 《寄譯署》,《李文忠公全集》,電稿,第20卷,第27頁。


    注15 《日方記載的中日戰史》,《中日戰爭》(1),第282頁。


    注16 陸奧宗光:《蹇蹇錄》中譯本,第138頁。


    注17 伊藤博文:《與清使談判要件裁可公文》,《機密日清戰爭》見《中日戰爭》續編,第7冊。


    注18 《日本外交文書》第28卷,第1037號。


    注19 陸奧宗光:《蹇蹇錄》中譯本,第139頁。


    注20 《中外條約彙編》,第152-153頁,見《中日戰爭》(7),第501-502頁。


    注21 陸奧宗光《蹇蹇錄》中譯本,第138頁。


    四 《馬關條約》的簽訂


    早在第三次談判中,李鴻章即請日本方麵出示和款,伊藤博文也答應俟次日交閱。因發生李鴻章遇刺事件,故將此事暫時擱起。今既已締結停戰協定,李鴻章便舊話重提,促日方開示和款節略了。


    三月三十日,即停戰協定簽字的當天,李鴻章即提出續開和議談判,照會日方說:


    “停戰條款現已畫押,本大臣甚願即將永遠和局事宜從速開議,俾停戰期限未滿之先,和局已可成議。本大臣現因受傷靜養,中外名醫均以輕出為戒,是以一時不能躬住會議處所。如承貴大臣體諒,擬請即將所擬和局要款開具節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設如此辦法貴大臣未能遽以為然,本大臣擬於寓內布置會議處所,俾本大臣不至負傷外出受風,仍可與貴大臣會議一切。”注1


    四月一日,陸奧宗光邀李經方商談關於議定和約的程序方法:是為中日雙方的第四次談判。上午十時,雙方在春帆樓會議。出席會議者,中方還有伍廷芳、羅豐祿、馬建忠,日方還有伊東已代冶、井上勝之助、中田敬義、陸奧廣吉、楢原陳政。陸奧知道中方急於知道全部和款,便提出逐條進行議商的辦法。李經方力主在全部條款閱畢後再逐條進行議商。他說:“締結和約,茲事體大。除非閱讀全部條款,不足窺其全貌,從而難有分別討論細目之便。誠如歐幾裏得所雲:凡事物均由部分組成,若不就其整體而思,亦無從決定其部分。和款各條相互牽連,今不閱讀全部條款,如何能逐條表明意見?”陸奧語塞,同意採用此程序方法,但提出日方出示和約底稿後,中方須在三日或四日內答覆,“或將約內各款全行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注2李經方應允回館後再行答覆。會談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結束。當天下午二時,李鴻章照復陸奧,接受日方的提議。陸奧即命井上勝之助和中田歌義將和約底稿送致李鴻章。


    日本提出的和約底稿,其主要內容是:一、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二、中國將盛京省南部地方、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永遠讓與日本國;三、中國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三萬萬兩;四、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更開順天府、沙市、湘潭、重慶、梧州、蘇州、杭州七處為通商口岸,日本國臣民運進中國各口貨物減稅,免除厘金,並得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根據這個約稿,日本將向中國割取大量疆土,勒索巨額賠款,並獲得遠遠超過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特殊權益,足見其欲望之貪,野心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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