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璧光齎降書至日本旗艦後,伊東祐亨即召集第一遊擊隊司令官海軍少將鮫島圓規,第二遊擊隊司令官海軍少將相浦紀道、鬆島艦長海軍大佐威仁親王、聯合艦隊參謀長海軍大佐出羽重遠等會議。諸將皆主除軍艦、炮台外,連清將也捕擒之。伊東排之曰:“丁提督,清國海軍名將也。自居北洋水師職以來,辛苦經營,十年如一日,而今日之戰術又有所可觀。其技倆決非可侮也。”注52因允之。復書要求先“於明日將兵船軍械炮台之屬悉數交下”,然後遣送中國將弁兵勇返國。注53下午三時,程璧光離日艦回島。
二月十三日淩晨三時,程璧光再至鬆島艦,要求展限三天,齎書稱:“來函約於明日交軍械、炮台、船艦,為時過促,因兵勇卸繳軍裝,收拾行李,稍需時候,恐有不及。請展限定於華歷正月二十二日起,由閣下進口,分日交收劉公島炮台、軍械並現在所餘船艦,決不食言。”注54並告以丁汝昌已死。伊東亦允之。
是日上午,伊東祐亨與聯合艦隊參謀長出羽重遠、第二軍參謀副長伊地知幸介等議商締結降約之款項。下午五時二十分,牛昶昞在程壁光陪同下,往鬆島艦訪見伊東。日方除伊東外,還有出羽、伊地知及國際法顧問有賀長雄等在座。牛昶昞首先開場說:“丁提督臨死,以後事托馬格祿。今則劉公島陸海兩軍責任已在馬格祿掌中。然閣下作華人不共議事。我在劉公島,丁提督次級也。今來貴艦,幸與我共議事。”伊東表示同意。隨後,便開始會商具體事項。在交出劉公島炮台、軍械及軍艦問題上,雙方皆無異議。但是,日方又提出:投降之中國將弁,將由日兵監護押送至國外。牛昶昞麵有難色,害怕將中國將弁及洋員送至日本,因“請令赴芝罘(煙臺)或養馬島(寧海州管轄)”。注55伊東作色責之,牛不敢再言。關於遣送中國將弁及洋員於何地一事竟未議決。
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半,牛昶昞、程璧光復至,交出中國將弁、洋員名冊及陸軍編製表,並告以擔任武器、炮台、艦船委員姓名。牛昶昞重提前議:“昨夜所議,諸將及外國入輒不承服。”因請廢監護日兵,又謂:“貴官誠能垂恩典,使得海路赴芝罘,即望外之幸也。”伊東沉思良久,始答應將康濟艦仍歸中國,用以載送丁汝昌靈柩,海陸將弁及洋員一便乘之去煙臺。牛、程聞之大喜,當即起身向伊東“恭為敬禮”。於是,牛昶昞與伊東祐亨共同簽訂《威海降約》,其內容有十一項:
“一、中西水陸文武各官,須開明職銜姓氏,西人須開明國名姓名,其文案書識及兵勇人等,但須開一總數,以便分別遣還中國。
二、中西水陸文武官員,須各立誓,現時不再預聞戰事。
三、劉公島一切器械應聚集一處,另開清折,註明何物在何處。島中兵士,由珠島日兵護送登岸;威海各東兵,自二月十四日(西曆)五下鍾起,至十五日午正止,陸續遣歸。
四、清牛道台代承交付兵艦、炮台之任,惟須於十五日正午以前,將艦中軍器、台上炮位開一清帳,交入日艦,不可遺漏一件。
五、中國中西水陸各官弁,許於十五日正午以後,乘康濟輪船,照第十款所載,開返華界。
六、中西各官之私物,凡可以移動者,悉許隨帶以去;惟軍器則不論公私,必須交出,或日官欲加以搜查,亦無不可。
七、向居劉公島華人,須勸令安分營生,不必畏懼逃竄。
八、日官之應登劉公島收取各物者,自十六日九點鍾為始,若伊東提督欲求其速,可先令兵船入灣內等待。現時中西各官仍可安居本船,俟至十六日九點鍾為止,一律遷出;其在船之水師水手人等,願由威海遵陸而歸,可聽其便,其送出之期,則與各兵一律從十五日正午為始。
九、凡有老稚婦女之流,欲離劉公島者,可自乘中國海船,從十五日正午以後,任便遷去;但日本水師官弁可在門口稽查。
十、丁軍門等各官靈柩,可從十六日正午為始,或遲至廿三日正午以前,任便登康濟兵船離島而去。伊東提督又許康濟不在收降之列,即由牛道台代用,以供北洋海軍及威海陸路各官乘坐回華。此緣深敬丁軍門盡忠報國起見。惟此船未離劉公島之前,日本水師官可來拆卸改煥,以別於炮船之式。
十一、此約既定,戰事即屬已畢,惟陸路若欲再戰,日艦 必仍開炮,此約即作廢紙。”注56
根據第一項規定,劉公島護軍正營管帶陸敦元、幫帶田領慶、副營管帶袁雨春、前營管帶李春庭、後營管帶餘發愷等官弁四十人,及士兵二千人;北洋海軍靖遠管帶葉祖珪、來遠管帶邱寶仁、濟遠管帶林國祥、平遠管帶李和、威遠管帶林穎啟、康濟管帶薩鎮冰、廣丙管帶程璧光等官弁一百八十三人、海軍學生三十人,及水手二千八百七十一人,合計五千一百二十人,皆在遣歸之列。另外,島上十三名洋員,其中英人馬格祿、泰萊等十一人,美人浩威一人,德人瑞爾乃一人亦在遣歸之列。
二月十六日,即在日軍進威海衛港接收炮台、軍械、艦船的前一天,牛昶昞又致函伊東祐亨,感謝其不受收康濟艦,並更求返還廣丙艦。其函雲:“此艦屬廣東艦隊,因不與戰鬥。去歲季春,李中堂校閱海軍,即與廣甲、廣乙諸艦共來北洋。及事已畢,將直回粵,嗣有兩國事,因暫留居北洋。廣甲、廣乙今已沉壞,粵東三艦隻殘廣丙一艦而已。廣東軍艦不關今日之事,若沉壞其全艦,何麵目見廣東總督?願貴官垂大恩,收其兵器銃炮,以虛艦交返,則感貴德無量。”注57牛昶昞的要求,自然遭到伊東的拒絕和斥責。不久,此信在日本報紙上刊登出來,日人皆視為奇聞,加以嘲笑。
二月十三日淩晨三時,程璧光再至鬆島艦,要求展限三天,齎書稱:“來函約於明日交軍械、炮台、船艦,為時過促,因兵勇卸繳軍裝,收拾行李,稍需時候,恐有不及。請展限定於華歷正月二十二日起,由閣下進口,分日交收劉公島炮台、軍械並現在所餘船艦,決不食言。”注54並告以丁汝昌已死。伊東亦允之。
是日上午,伊東祐亨與聯合艦隊參謀長出羽重遠、第二軍參謀副長伊地知幸介等議商締結降約之款項。下午五時二十分,牛昶昞在程壁光陪同下,往鬆島艦訪見伊東。日方除伊東外,還有出羽、伊地知及國際法顧問有賀長雄等在座。牛昶昞首先開場說:“丁提督臨死,以後事托馬格祿。今則劉公島陸海兩軍責任已在馬格祿掌中。然閣下作華人不共議事。我在劉公島,丁提督次級也。今來貴艦,幸與我共議事。”伊東表示同意。隨後,便開始會商具體事項。在交出劉公島炮台、軍械及軍艦問題上,雙方皆無異議。但是,日方又提出:投降之中國將弁,將由日兵監護押送至國外。牛昶昞麵有難色,害怕將中國將弁及洋員送至日本,因“請令赴芝罘(煙臺)或養馬島(寧海州管轄)”。注55伊東作色責之,牛不敢再言。關於遣送中國將弁及洋員於何地一事竟未議決。
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半,牛昶昞、程璧光復至,交出中國將弁、洋員名冊及陸軍編製表,並告以擔任武器、炮台、艦船委員姓名。牛昶昞重提前議:“昨夜所議,諸將及外國入輒不承服。”因請廢監護日兵,又謂:“貴官誠能垂恩典,使得海路赴芝罘,即望外之幸也。”伊東沉思良久,始答應將康濟艦仍歸中國,用以載送丁汝昌靈柩,海陸將弁及洋員一便乘之去煙臺。牛、程聞之大喜,當即起身向伊東“恭為敬禮”。於是,牛昶昞與伊東祐亨共同簽訂《威海降約》,其內容有十一項:
“一、中西水陸文武各官,須開明職銜姓氏,西人須開明國名姓名,其文案書識及兵勇人等,但須開一總數,以便分別遣還中國。
二、中西水陸文武官員,須各立誓,現時不再預聞戰事。
三、劉公島一切器械應聚集一處,另開清折,註明何物在何處。島中兵士,由珠島日兵護送登岸;威海各東兵,自二月十四日(西曆)五下鍾起,至十五日午正止,陸續遣歸。
四、清牛道台代承交付兵艦、炮台之任,惟須於十五日正午以前,將艦中軍器、台上炮位開一清帳,交入日艦,不可遺漏一件。
五、中國中西水陸各官弁,許於十五日正午以後,乘康濟輪船,照第十款所載,開返華界。
六、中西各官之私物,凡可以移動者,悉許隨帶以去;惟軍器則不論公私,必須交出,或日官欲加以搜查,亦無不可。
七、向居劉公島華人,須勸令安分營生,不必畏懼逃竄。
八、日官之應登劉公島收取各物者,自十六日九點鍾為始,若伊東提督欲求其速,可先令兵船入灣內等待。現時中西各官仍可安居本船,俟至十六日九點鍾為止,一律遷出;其在船之水師水手人等,願由威海遵陸而歸,可聽其便,其送出之期,則與各兵一律從十五日正午為始。
九、凡有老稚婦女之流,欲離劉公島者,可自乘中國海船,從十五日正午以後,任便遷去;但日本水師官弁可在門口稽查。
十、丁軍門等各官靈柩,可從十六日正午為始,或遲至廿三日正午以前,任便登康濟兵船離島而去。伊東提督又許康濟不在收降之列,即由牛道台代用,以供北洋海軍及威海陸路各官乘坐回華。此緣深敬丁軍門盡忠報國起見。惟此船未離劉公島之前,日本水師官可來拆卸改煥,以別於炮船之式。
十一、此約既定,戰事即屬已畢,惟陸路若欲再戰,日艦 必仍開炮,此約即作廢紙。”注56
根據第一項規定,劉公島護軍正營管帶陸敦元、幫帶田領慶、副營管帶袁雨春、前營管帶李春庭、後營管帶餘發愷等官弁四十人,及士兵二千人;北洋海軍靖遠管帶葉祖珪、來遠管帶邱寶仁、濟遠管帶林國祥、平遠管帶李和、威遠管帶林穎啟、康濟管帶薩鎮冰、廣丙管帶程璧光等官弁一百八十三人、海軍學生三十人,及水手二千八百七十一人,合計五千一百二十人,皆在遣歸之列。另外,島上十三名洋員,其中英人馬格祿、泰萊等十一人,美人浩威一人,德人瑞爾乃一人亦在遣歸之列。
二月十六日,即在日軍進威海衛港接收炮台、軍械、艦船的前一天,牛昶昞又致函伊東祐亨,感謝其不受收康濟艦,並更求返還廣丙艦。其函雲:“此艦屬廣東艦隊,因不與戰鬥。去歲季春,李中堂校閱海軍,即與廣甲、廣乙諸艦共來北洋。及事已畢,將直回粵,嗣有兩國事,因暫留居北洋。廣甲、廣乙今已沉壞,粵東三艦隻殘廣丙一艦而已。廣東軍艦不關今日之事,若沉壞其全艦,何麵目見廣東總督?願貴官垂大恩,收其兵器銃炮,以虛艦交返,則感貴德無量。”注57牛昶昞的要求,自然遭到伊東的拒絕和斥責。不久,此信在日本報紙上刊登出來,日人皆視為奇聞,加以嘲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