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頁
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 作者:胡繩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使英國人惱火的是葉名琛並不因為他們事實上的幫助而改變他拒絕同外國人接近的態度。一個英國作者記載說:“(對於葉名琛的求助)包令當然回答說,他無權幹預中國的國內事務。但是他帶了一支強大的海軍力量去保衛廣州的洋行,無疑的,這支海軍的來到對壓平叛亂是起了作用的。包令本來以為在這種情況下,葉會邀請他到他的衙門內進行會晤。但事實上什麽會晤也沒有。”1
葉名琛是當時極端守舊的封建官僚的一個代表,他對外國人常常表現得十分倨傲,而在麵臨人民的造反時,卻又把向外國人乞援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情。他根本不考慮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來對付外國侵略者,因而在不久後的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他作出了極其可恥而又可笑的表演。
鹹豐四年在上海小刀會起義和廣州天地會起義的過程中,英、美等國所謂的“中立”顯然是虛偽的,不過當時的歷史條件使得他們在公開放棄“中立”的偽裝而站到清朝政府方麵去以前,還要狠狠地先把清朝政府揍一頓,這就是第二次鴉片戰爭。雖然這種情形看起來好象很奇怪,但是上麵我們已經講到在上海經過所謂泥城之戰而實現了中外反動勢力共同鎮壓小刀會的起義,這其實已經是第二次鴉片戰爭在一個局部地區的具體而微的預演。
(三)所謂修約問題
鹹豐四年(1854年)英、美、法為了擴大它們既得的權益而向清朝政府提出修改條約的要求,照它們自己的說法,提出修改條約是有"合法"根據的。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訂立的中美望廈條約中規定,"和約一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麵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1。在同一年訂立的中法黃埔條約也有類似的話。根據這種規定,美國、法國認為有權在鹹豐六年(1856年)按照它們的需要提出任何修改條約的要求,雖然按照原來規定,至多無非是說,可以按具體情況作些個別修改而已。英國和清朝訂立的條約中甚至根本沒有修改條約的話,但是它認為,根據所謂“最惠國的待遇”,它也有把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訂立的南京條約在滿十二年時,即鹹豐四年(1854年)進行修改的權利2。同樣,根據片麵的最惠國待遇,既然英國可以要求在鹹豐四年修改條約,美國、法國也都有權在這一年提出修約要求了。--強盜們的"合法性"原來是可以按照這樣的邏輯而製造出來的。
清朝官方最初是在鹹豐三年(1853年)知道英國可能提出修約的要求。這年三月兩廣總督葉名琛奏報說:"據密探稟稱,該國王(指英國--引者)因道光二十一年間定條約時,曾許給有十二年後再行更易之議,本年正計屆期,亦難保其不乘此內地匪擾兵分之際,從旁窺伺,別有要求"3。這個消息頗使已遭到太平軍嚴重打擊的清朝官方感到恐慌。但這個昏庸糊塗的葉名琛始終沒有查一下,對英國的條約中根本沒有"曾許給有十二年後再行更易之議"!他還把道光二十二年訂的條約誤為二十一年。
英國政府當時指示它的駐中國公使向清朝政府提出修改條約時所應達到的目的,其最主要的幾點是:一,爭取廣泛地進入中國的整個內地和沿海各城,至少也要爭取長江的自由航行,並進入直到南京的沿江各城以及浙江省沿海各大城;二,實行鴉片貿易的合法化;三,廢除對外國的進口貨和為向外國出口而購買的貨物的內地稅1。美、法政府都分別訓令它們在中國的公使對英國的要求予以支持和合作。不過英國政府在對其駐中國公使的訓令中又表示,在提出這些要求時不必急於求成,“把修約延遲相當的時間,確乎是會有一些好處的。”主要的一點好處是,“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來推斷變亂(指當時的太平天國戰爭——引者)的可能結果,並能據以策劃我們的談判”2。這就是說,再對中國國內形勢的發展看一下。
鹹豐四年三月(1854年5月)英國和美國都更換了駐華公使,在新的公使包令和麥蓮來到後,葉名琛又奏報說:"該兩國公使同時更易,其中必各有因。初來頗覺秘密,追至再四查詢,始知皆由於道光二十二年,前在江南訂約時,有十二年後再行重訂等語。本年閏七月初六即已屆期(按,這是1842年南京條約滿十二年的日子--引者),該國王等分遣各酋來粵,即專注意於此。"鹹豐上諭對此的答覆是:"該夷意在要求,尤當不動聲色,加以防範,屆時,惟有隨機應變,以絕其詭詐之謀。葉名琛在粵有年,熟悉情形,諒必駕馭得宜,無俟諄諄誥誡也"3。按當時清朝體製,兩廣總督同時是負責一切"夷務"的欽差大臣。葉名琛曾多年任廣東巡撫,鹹豐二年升任兩廣總督,但他對外國情形其實毫無了解,他的"不動聲色加以防範"的辦法就是,一概拒絕接見這些外國公使。在英、美、法三國公使共同堅持要求下,葉名琛派了一個知州和一個知縣傳話說:"葉總督並未奉有諭旨辦理變通事宜。"1所謂變通事宜即指修改條約。三國公使改而到上海去活動。他們會到了兩江總督(怡良)和江蘇巡撫(這年上半年是許乃釗,下半年是吉爾杭阿),並且表示,如果在廣州和上海都不能解決問題,他們就自己到天津去。
葉名琛是當時極端守舊的封建官僚的一個代表,他對外國人常常表現得十分倨傲,而在麵臨人民的造反時,卻又把向外國人乞援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情。他根本不考慮採取任何有效措施來對付外國侵略者,因而在不久後的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他作出了極其可恥而又可笑的表演。
鹹豐四年在上海小刀會起義和廣州天地會起義的過程中,英、美等國所謂的“中立”顯然是虛偽的,不過當時的歷史條件使得他們在公開放棄“中立”的偽裝而站到清朝政府方麵去以前,還要狠狠地先把清朝政府揍一頓,這就是第二次鴉片戰爭。雖然這種情形看起來好象很奇怪,但是上麵我們已經講到在上海經過所謂泥城之戰而實現了中外反動勢力共同鎮壓小刀會的起義,這其實已經是第二次鴉片戰爭在一個局部地區的具體而微的預演。
(三)所謂修約問題
鹹豐四年(1854年)英、美、法為了擴大它們既得的權益而向清朝政府提出修改條約的要求,照它們自己的說法,提出修改條約是有"合法"根據的。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訂立的中美望廈條約中規定,"和約一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麵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1。在同一年訂立的中法黃埔條約也有類似的話。根據這種規定,美國、法國認為有權在鹹豐六年(1856年)按照它們的需要提出任何修改條約的要求,雖然按照原來規定,至多無非是說,可以按具體情況作些個別修改而已。英國和清朝訂立的條約中甚至根本沒有修改條約的話,但是它認為,根據所謂“最惠國的待遇”,它也有把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訂立的南京條約在滿十二年時,即鹹豐四年(1854年)進行修改的權利2。同樣,根據片麵的最惠國待遇,既然英國可以要求在鹹豐四年修改條約,美國、法國也都有權在這一年提出修約要求了。--強盜們的"合法性"原來是可以按照這樣的邏輯而製造出來的。
清朝官方最初是在鹹豐三年(1853年)知道英國可能提出修約的要求。這年三月兩廣總督葉名琛奏報說:"據密探稟稱,該國王(指英國--引者)因道光二十一年間定條約時,曾許給有十二年後再行更易之議,本年正計屆期,亦難保其不乘此內地匪擾兵分之際,從旁窺伺,別有要求"3。這個消息頗使已遭到太平軍嚴重打擊的清朝官方感到恐慌。但這個昏庸糊塗的葉名琛始終沒有查一下,對英國的條約中根本沒有"曾許給有十二年後再行更易之議"!他還把道光二十二年訂的條約誤為二十一年。
英國政府當時指示它的駐中國公使向清朝政府提出修改條約時所應達到的目的,其最主要的幾點是:一,爭取廣泛地進入中國的整個內地和沿海各城,至少也要爭取長江的自由航行,並進入直到南京的沿江各城以及浙江省沿海各大城;二,實行鴉片貿易的合法化;三,廢除對外國的進口貨和為向外國出口而購買的貨物的內地稅1。美、法政府都分別訓令它們在中國的公使對英國的要求予以支持和合作。不過英國政府在對其駐中國公使的訓令中又表示,在提出這些要求時不必急於求成,“把修約延遲相當的時間,確乎是會有一些好處的。”主要的一點好處是,“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來推斷變亂(指當時的太平天國戰爭——引者)的可能結果,並能據以策劃我們的談判”2。這就是說,再對中國國內形勢的發展看一下。
鹹豐四年三月(1854年5月)英國和美國都更換了駐華公使,在新的公使包令和麥蓮來到後,葉名琛又奏報說:"該兩國公使同時更易,其中必各有因。初來頗覺秘密,追至再四查詢,始知皆由於道光二十二年,前在江南訂約時,有十二年後再行重訂等語。本年閏七月初六即已屆期(按,這是1842年南京條約滿十二年的日子--引者),該國王等分遣各酋來粵,即專注意於此。"鹹豐上諭對此的答覆是:"該夷意在要求,尤當不動聲色,加以防範,屆時,惟有隨機應變,以絕其詭詐之謀。葉名琛在粵有年,熟悉情形,諒必駕馭得宜,無俟諄諄誥誡也"3。按當時清朝體製,兩廣總督同時是負責一切"夷務"的欽差大臣。葉名琛曾多年任廣東巡撫,鹹豐二年升任兩廣總督,但他對外國情形其實毫無了解,他的"不動聲色加以防範"的辦法就是,一概拒絕接見這些外國公使。在英、美、法三國公使共同堅持要求下,葉名琛派了一個知州和一個知縣傳話說:"葉總督並未奉有諭旨辦理變通事宜。"1所謂變通事宜即指修改條約。三國公使改而到上海去活動。他們會到了兩江總督(怡良)和江蘇巡撫(這年上半年是許乃釗,下半年是吉爾杭阿),並且表示,如果在廣州和上海都不能解決問題,他們就自己到天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