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司法界大部分的“反黨人士”也承認,隻要共產黨能夠真的推行憲法裏麵的自由選舉,那麽他們絕對隻投共產黨的票。這些人所代表的階層在當今的共和國政治版圖當中,毫無代言人,才是這些人最痛恨的。共產黨一視同仁的壓製所有其他政治勢力,才是其他政治勢力不滿的原因,這些年的發展,已經讓這些人當中的大部分人認識到,現在的共產黨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所以秦武安最終被指定為“違憲案”主審法官的時候,他專門詢問高院法的黨委書記吳三石,黨到底怎麽考慮的。吳三石回答令人讚嘆。“法律必須有不斷的爭辯,才能夠讓法律深入人心。這就是為什麽會接這次違憲案的原因。黨必須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宗教法》與言論自由並不衝突。這就是我們要通過這場官司向社會清晰表達的信息。”
雖然對黨無限忠誠,不過秦武安這次真的被感動了。除了對黨的忠誠之外,秦武安還有對法律的忠誠,吳三石的回答,無疑讓秦武安的兩種忠誠合二為一。對於這樣的黨,秦武安除了用心斷案之外,還能有什麽別的回報呢?
民間,特別是網絡上的討論成了一種潮流,各種合情合理或者稀奇古怪的說法,充斥在網絡上。人民日報也依照慣例,發表了專刊,解釋了黨的觀點。“言論自由” 是公民的權力,所以公民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宗教法》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在宗教事務方麵製定的法律。人民當然有權質疑《宗教法》是否違憲。這是法律允許並且保障的範圍內的言論。
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是《宗教法》明文禁止的。當然,這不等於說人民不能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依照憲法當中言論自由的條文,人民完全有權力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當然,司法係統也有權依照《宗教法》,對觸犯法律的公民進行拘捕,判刑。
在中國,關於言論的法律隻有一條,那就是憲法當中所規定的——人民擁有言論自由。
黨的解釋一出,不僅沒有讓討論平息,討論向著激烈化的方向突飛猛進。“激進自由派”陣營可以說炸了營,與黨所預期的一樣,激進自由派們或者直截了當,或者含蓄的指出——想保障言論自由,就不能“因言獲罪”。這樣的觀點讓“較為理智的自由派”痛苦不堪。
在網絡上,立刻掀起了對“激進自由派”的反擊。文明點的,就詢問言論自由是否意味著“宣傳顛覆國家,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些公認的錯誤觀點,是否可以隨意宣傳,而不受到懲罰。”不文明的,直接對“激進自由派”破口大罵,然後詢問,這樣的辱罵是否也是言論自由。
事情發展到了這個地步,自由派可謂顏麵盡失。自由派不得不承認一件事——不管執政黨是用何種手段上台的,隻要持正論,走正道,平常的時候還看不出來。但是遇到爭論的時候,執政黨無疑可以輕而易舉的獲得人民的支持。
到了1962年10月,古巴飛彈危機結束之後,共和國在言論自由方麵,無疑已經達成了大多數人民的共識。違憲案雖然依舊在審判,中國共產黨所期待的第一個目的已經達到,人民對憲法的熱情明顯提高,對於中國政治構架的熱情明顯提高,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明顯深化。法製宣傳得到了極大程度的普及。
還有一個令黨非常高興,但是不能說出口的效果,一批“民主原教旨份子”,終於定型,並且開始在網絡上活躍起來。
主席在政治局常委上,依然認為對這些人的病,得治。沈茂立即發言。他對這些人的特點進行了分析。這些人在網絡上都是身處弱勢的群體,以謾罵和捏造事實為手段,大概可以分為兩種,“民主原教旨主義”和“有良心的歷史發明家”。他們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擾亂思想領域,但是,謊言在事實麵前終將被粉碎。大多數人都會認清謊言,而一旦認清之後,就再也不會被矇騙。最重要的是,這些人的水平低微,除了謊言之外,什麽都不會宣傳。如果強行把這批人的病給治了,換上一批不那麽激進的,說謊三虛七實的傢夥,隻會給黨造成更大的麻煩。更重要的是,言論自由是公民的權力,強行治病有違憲法。
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對於陝西眾來說,他們的“調查”由來已久,政治局常委們對於這樣腹黑的觀點,報以笑聲。這件事就這樣定案了。
1962年10月之後,法律攻防戰轉進到了《宗教法》的立法法理上。律師們就是再白癡,也不會公然宣稱言論自由一旦觸及法律,法律無權對其進行懲處。他們放棄了對言論自由的討論,轉而對共和國的宗教觀進行討論。
人民日報又發表了專刊,陳述了黨對於宗教的觀點。凡一切不能證偽的觀點,均不能成為共和國的立法基礎。宗教當中關於“神”的論斷,無法證偽,違背了共和國立法思想,所以《宗教法》隻能保障宗教信徒在宗教場所內的宗教言論自由,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屬於違法。
當然,人民日報也很“善意”的提出,如果宗教所信仰的“神”降臨,並且能夠經過共和國的驗證,其的確擁有相應“力量”,那麽共和國就會允許該宗教在公共場合合法傳教。
所以秦武安最終被指定為“違憲案”主審法官的時候,他專門詢問高院法的黨委書記吳三石,黨到底怎麽考慮的。吳三石回答令人讚嘆。“法律必須有不斷的爭辯,才能夠讓法律深入人心。這就是為什麽會接這次違憲案的原因。黨必須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宗教法》與言論自由並不衝突。這就是我們要通過這場官司向社會清晰表達的信息。”
雖然對黨無限忠誠,不過秦武安這次真的被感動了。除了對黨的忠誠之外,秦武安還有對法律的忠誠,吳三石的回答,無疑讓秦武安的兩種忠誠合二為一。對於這樣的黨,秦武安除了用心斷案之外,還能有什麽別的回報呢?
民間,特別是網絡上的討論成了一種潮流,各種合情合理或者稀奇古怪的說法,充斥在網絡上。人民日報也依照慣例,發表了專刊,解釋了黨的觀點。“言論自由” 是公民的權力,所以公民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宗教法》是在憲法的基礎上,在宗教事務方麵製定的法律。人民當然有權質疑《宗教法》是否違憲。這是法律允許並且保障的範圍內的言論。
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是《宗教法》明文禁止的。當然,這不等於說人民不能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依照憲法當中言論自由的條文,人民完全有權力在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當然,司法係統也有權依照《宗教法》,對觸犯法律的公民進行拘捕,判刑。
在中國,關於言論的法律隻有一條,那就是憲法當中所規定的——人民擁有言論自由。
黨的解釋一出,不僅沒有讓討論平息,討論向著激烈化的方向突飛猛進。“激進自由派”陣營可以說炸了營,與黨所預期的一樣,激進自由派們或者直截了當,或者含蓄的指出——想保障言論自由,就不能“因言獲罪”。這樣的觀點讓“較為理智的自由派”痛苦不堪。
在網絡上,立刻掀起了對“激進自由派”的反擊。文明點的,就詢問言論自由是否意味著“宣傳顛覆國家,宣傳法西斯主義,這些公認的錯誤觀點,是否可以隨意宣傳,而不受到懲罰。”不文明的,直接對“激進自由派”破口大罵,然後詢問,這樣的辱罵是否也是言論自由。
事情發展到了這個地步,自由派可謂顏麵盡失。自由派不得不承認一件事——不管執政黨是用何種手段上台的,隻要持正論,走正道,平常的時候還看不出來。但是遇到爭論的時候,執政黨無疑可以輕而易舉的獲得人民的支持。
到了1962年10月,古巴飛彈危機結束之後,共和國在言論自由方麵,無疑已經達成了大多數人民的共識。違憲案雖然依舊在審判,中國共產黨所期待的第一個目的已經達到,人民對憲法的熱情明顯提高,對於中國政治構架的熱情明顯提高,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明顯深化。法製宣傳得到了極大程度的普及。
還有一個令黨非常高興,但是不能說出口的效果,一批“民主原教旨份子”,終於定型,並且開始在網絡上活躍起來。
主席在政治局常委上,依然認為對這些人的病,得治。沈茂立即發言。他對這些人的特點進行了分析。這些人在網絡上都是身處弱勢的群體,以謾罵和捏造事實為手段,大概可以分為兩種,“民主原教旨主義”和“有良心的歷史發明家”。他們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擾亂思想領域,但是,謊言在事實麵前終將被粉碎。大多數人都會認清謊言,而一旦認清之後,就再也不會被矇騙。最重要的是,這些人的水平低微,除了謊言之外,什麽都不會宣傳。如果強行把這批人的病給治了,換上一批不那麽激進的,說謊三虛七實的傢夥,隻會給黨造成更大的麻煩。更重要的是,言論自由是公民的權力,強行治病有違憲法。
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對於陝西眾來說,他們的“調查”由來已久,政治局常委們對於這樣腹黑的觀點,報以笑聲。這件事就這樣定案了。
1962年10月之後,法律攻防戰轉進到了《宗教法》的立法法理上。律師們就是再白癡,也不會公然宣稱言論自由一旦觸及法律,法律無權對其進行懲處。他們放棄了對言論自由的討論,轉而對共和國的宗教觀進行討論。
人民日報又發表了專刊,陳述了黨對於宗教的觀點。凡一切不能證偽的觀點,均不能成為共和國的立法基礎。宗教當中關於“神”的論斷,無法證偽,違背了共和國立法思想,所以《宗教法》隻能保障宗教信徒在宗教場所內的宗教言論自由,公共場合宣傳宗教信仰,屬於違法。
當然,人民日報也很“善意”的提出,如果宗教所信仰的“神”降臨,並且能夠經過共和國的驗證,其的確擁有相應“力量”,那麽共和國就會允許該宗教在公共場合合法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