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城(今內蒙古額濟納旗)被柯茲洛夫盜走的文物中有一幅“肉商圖”, 畫一位賣肉者嘴裏咬著屠刀,捲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 裏,一人正在宰鴨,旁邊放了很多被殺死的鴨子。這是黑城屠宰商經營 肉類的生動寫照。
高利貸與典當業 隨著國內商業的發展,西夏境內的高利貸和典當業也活躍起來。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賈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貸。如毅 宗諒祚統治期間,“牙頭吏史屈子者狡猾,為眾貸諒祚息錢,累歲不能 2羅福頤:《西夏護國寺感應塔碑介紹》,載《文物》1981年第4—期。
3甘肅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西夏文考釋》,載《考古》1974年第3期。
1《長編》卷134,慶曆元年十月壬寅。
2《長編》卷138,慶曆二年十二月。
3《長編》卷405,元佑二年九月丁巳。
4《西夏書事》卷35。
償”1。其臣“(高)懷正貸銀夏人”2。他們往往因為放高利貸而成為 暴發戶。所謂“腰纏萬貫、身著貴服,必靠放債”3,正是對這些暴發戶 的寫照。
放債還本付息,一般以錢作為借還的支付手段。如甘肅武威下西溝 ■發現的漢人欠款單:“李伴初欠錢叄貫伍百文。劉的的欠錢貳貫貳佰 伍拾文”4。
至於典當,其本利多為糧食大麥、小麥,抵押品則為衣襖、皮毯、 馬毯、白帳氈等物品。這從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慶十一年(公 元1204年)典麥契殘卷15件,即可證明。現根據陳國燦同誌的復原, 試錄一契於下: “[天慶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將][自己 □□襖子裘一領,於裴處[典到大麥][五]鬥加三利,小麥五鬥加四 利,共本利大麥[一石][三]鬥五升。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一日不 贖來時],一任出賣,不詞。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見人訛靜[□□](押)5 這裏所書的契指代寫借約。契中[]內的文字為陳國燦考訂補充之內 容。立文人即借債人,知見人即證人。裴為放債者姓。借債人的抵押品 為“襖子裘一領”,說明借債必須有實物作抵押。這類殘契反映了西夏 農村高利貸的猖獗和國內商業的畸形。
西夏統治者在高利貸猖獗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廣大農、牧民因借債 而迅速破產,從而引起階級矛盾的激化,他們有針對性地頒布了一些法 律條文,對放債與借債者作了種種規定與限製,企圖將西夏的高利貸和 典當業納入法製的軌道。如仁宗仁孝時期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就 有關於高利貸和典當業的許多條文,其中關於高利貸的具體規定,大體 上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一)借債人必須按時還債。如果到期無故不還,將要受到法律的 懲處。“因負債不還給,十緡以下,有官罰五緡錢,庶人十杖,十緡以 上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債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應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錢 “一緡收五錢以下”,糧“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說最高利率為 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後,不允取超額”,更不允許利上加 利。“不允在應算利錢穀物中收取債償”。
(三)借債人無力還債時,第一,應放寬還債限期。“(借債人)
無所還債,則當依地程遠近限量,給二三次限期,當使設法還債”;第 二,可讓其做工償還。“可令出力典債”,“以工力當分擔”;第三, 不可強迫借債者用帳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償還。
“諸人欠他人債?.不允以強力將他人畜物、帳舍、地疇取來相抵、違 者徒一年”。更不允許將借債者的家屬作抵押。“借債者不能還時,當 1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卷15,《神宗經製西夏》。
2《長編》卷162,慶曆8年正月辛未。
3霍昇平等譯:《西夏箴言集錦》,載《民族藝林》1988年第1期。
4甘肅省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一批西夏遺物》,《文物》1978年第8期。
5陳國燦:《西夏天慶年間典當殘契的復原》,《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1期。
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還,則不允以其二種人之妻子、媳、未嫁 女等還債價”1。如果不執行該規定,將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很明顯,這 些規定的基本用意,在於穩定廣大農、牧民的個體經濟,保證封建政府 的稅收來源,從而使西夏國家得以長治久安。
二、對外貿易 西夏對外貿易,在公元1126年(宋欽宗靖康元年,夏崇宗幹順元德 八年)以前,主要是與宋貿易,其次是與遼及其他少數民族政權進行貿 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後,則以金為其主要貿 易對象。由於金朝統治下的北部中國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 夏、金貿易對於西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重要性顯然比不上北宋時期的 宋夏貿易。
夏宋貿易 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貿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時即已開始。當時的夏州 地方政權,據有銀、夏、綏、宥等州,其黨項拓跋部主要從事畜牧業, 因此,他們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進行貿易,“夏州雖產羊馬,博易資貨 悉在中土”1。宋朝建立後,夏州統治者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經濟 關係,主動向宋提供戰馬。“彝興聞北漢兵常擾麟州,知中國需馬,遣 使以良馬三百匹入獻”2。此後,隨著宋夏關係的發展,兩國間的經濟交 往更加頻繁,方式更加多樣,並對雙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不可忽視 的重要作用。
高利貸與典當業 隨著國內商業的發展,西夏境內的高利貸和典當業也活躍起來。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賈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貸。如毅 宗諒祚統治期間,“牙頭吏史屈子者狡猾,為眾貸諒祚息錢,累歲不能 2羅福頤:《西夏護國寺感應塔碑介紹》,載《文物》1981年第4—期。
3甘肅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西夏文考釋》,載《考古》1974年第3期。
1《長編》卷134,慶曆元年十月壬寅。
2《長編》卷138,慶曆二年十二月。
3《長編》卷405,元佑二年九月丁巳。
4《西夏書事》卷35。
償”1。其臣“(高)懷正貸銀夏人”2。他們往往因為放高利貸而成為 暴發戶。所謂“腰纏萬貫、身著貴服,必靠放債”3,正是對這些暴發戶 的寫照。
放債還本付息,一般以錢作為借還的支付手段。如甘肅武威下西溝 ■發現的漢人欠款單:“李伴初欠錢叄貫伍百文。劉的的欠錢貳貫貳佰 伍拾文”4。
至於典當,其本利多為糧食大麥、小麥,抵押品則為衣襖、皮毯、 馬毯、白帳氈等物品。這從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慶十一年(公 元1204年)典麥契殘卷15件,即可證明。現根據陳國燦同誌的復原, 試錄一契於下: “[天慶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將][自己 □□襖子裘一領,於裴處[典到大麥][五]鬥加三利,小麥五鬥加四 利,共本利大麥[一石][三]鬥五升。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一日不 贖來時],一任出賣,不詞。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見人訛靜[□□](押)5 這裏所書的契指代寫借約。契中[]內的文字為陳國燦考訂補充之內 容。立文人即借債人,知見人即證人。裴為放債者姓。借債人的抵押品 為“襖子裘一領”,說明借債必須有實物作抵押。這類殘契反映了西夏 農村高利貸的猖獗和國內商業的畸形。
西夏統治者在高利貸猖獗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廣大農、牧民因借債 而迅速破產,從而引起階級矛盾的激化,他們有針對性地頒布了一些法 律條文,對放債與借債者作了種種規定與限製,企圖將西夏的高利貸和 典當業納入法製的軌道。如仁宗仁孝時期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就 有關於高利貸和典當業的許多條文,其中關於高利貸的具體規定,大體 上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一)借債人必須按時還債。如果到期無故不還,將要受到法律的 懲處。“因負債不還給,十緡以下,有官罰五緡錢,庶人十杖,十緡以 上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債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應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錢 “一緡收五錢以下”,糧“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說最高利率為 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後,不允取超額”,更不允許利上加 利。“不允在應算利錢穀物中收取債償”。
(三)借債人無力還債時,第一,應放寬還債限期。“(借債人)
無所還債,則當依地程遠近限量,給二三次限期,當使設法還債”;第 二,可讓其做工償還。“可令出力典債”,“以工力當分擔”;第三, 不可強迫借債者用帳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償還。
“諸人欠他人債?.不允以強力將他人畜物、帳舍、地疇取來相抵、違 者徒一年”。更不允許將借債者的家屬作抵押。“借債者不能還時,當 1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卷15,《神宗經製西夏》。
2《長編》卷162,慶曆8年正月辛未。
3霍昇平等譯:《西夏箴言集錦》,載《民族藝林》1988年第1期。
4甘肅省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一批西夏遺物》,《文物》1978年第8期。
5陳國燦:《西夏天慶年間典當殘契的復原》,《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1期。
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還,則不允以其二種人之妻子、媳、未嫁 女等還債價”1。如果不執行該規定,將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很明顯,這 些規定的基本用意,在於穩定廣大農、牧民的個體經濟,保證封建政府 的稅收來源,從而使西夏國家得以長治久安。
二、對外貿易 西夏對外貿易,在公元1126年(宋欽宗靖康元年,夏崇宗幹順元德 八年)以前,主要是與宋貿易,其次是與遼及其他少數民族政權進行貿 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後,則以金為其主要貿 易對象。由於金朝統治下的北部中國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 夏、金貿易對於西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重要性顯然比不上北宋時期的 宋夏貿易。
夏宋貿易 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貿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時即已開始。當時的夏州 地方政權,據有銀、夏、綏、宥等州,其黨項拓跋部主要從事畜牧業, 因此,他們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進行貿易,“夏州雖產羊馬,博易資貨 悉在中土”1。宋朝建立後,夏州統治者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經濟 關係,主動向宋提供戰馬。“彝興聞北漢兵常擾麟州,知中國需馬,遣 使以良馬三百匹入獻”2。此後,隨著宋夏關係的發展,兩國間的經濟交 往更加頻繁,方式更加多樣,並對雙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不可忽視 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