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夏書事》卷35。
2《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3《西夏書事》卷36。
1 2 3 4 5《西夏書事》卷36。
1《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清人吳廣成指出: “仁孝勵精圖治,恐見聞未及,將中書、樞密院移置內門外, 以便顧問,則上無勿知之隱,下無不達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2。
這種評價不失為中肯之論。
地方機構仍然採用州(府、軍)、縣(城、堡、砦)兩級製,地方 官職設有州主、通判、正聽、都案3等官。
同時,仁孝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統治機構,還進一步將政 府機構分為五等司,其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條所列實行。
上司:中書、樞密。
次等司:殿前司、禦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 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合門司、禦 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恆歷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 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 司上管、鳴沙軍、卜算院、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人院、 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 軍、宣威軍、聖永地居。
下等司: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 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 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
三種工院:北院、南院、肅州。
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囉、南院、西院、肅州、瓜 州、大都督府、寺廟山。
地邊城司:□□、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勝全、邊淨、 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合樂、年晉城、定功 城、衛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製藥司、織絹院、番漢樂人院、作首飾 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 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 泥寨、夏州、綏州。”1 這說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統治機構,自元昊定官製以來,經過多次調整 和補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進入了它的成熟階段。
此外,大約撰成於仁孝時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階封號表”,其中央 縱橫欄書皇帝稱號和帝位繼承人;次書封號名稱,分上品、次品、中品、 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還書有皇後、公主及嬪妃封號;諸王封 號(南、北、東、西院王)。國師封號,大臣(樞密、中書等)封號, 以及統軍等封號。這反映西夏隨著封建生產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在政治 上的封建等級也日益嚴密了。
2《西夏書事》卷36。
3《蕃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
1《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門》,載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編 第五冊,科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
三、厘定法律與改革禮樂 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國方針指引下,對於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 十分重視。他組織專門官員參加修訂,最後完成了一部比較係統和完備 的法典,名曰:《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因該法典每頁版口上方都有“律 令”二字,故可簡稱為《開盛律令》。“改舊新定”,顧名思義是對舊 有律令的重新修訂。其所以要重新修訂,該書前麵的頒律表講的很清楚, 因為舊律有“不明疑礙”處,為了使律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有針 對性,條文更加明晰,便於貫徹執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訂。
參加修訂該法典的官員,據頒律表可知總共有19人。其主持者為北 王兼中書令嵬名地暴,參加者有中書、樞密院宰輔要員及中興府、殿前 司、合門司等重要官員,可謂實力雄厚,陣營強大,表明西夏統治者對 改舊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關注。
《天盛律令》是我國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現存律令 全文約20餘萬言,共20卷,1264麵,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卷,殘失一 部份的有10卷,第16卷全部散失。其內容包括刑法、訴訟法、行政法、 民法、經濟法、軍事法。該法典不僅參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 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五刑”,等等; 而且結合本國的國情、民情和軍情,在諸如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等 很多方麵,注入了新的內容,從而使該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之上,更加豐 富、更加充實、更加切合實際,使之在某些方麵(如畜牧業、軍製、民 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點1。
與此同時,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審訊辦法也日益完備。仁孝時期 的黨項學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雲: “莫違條法,案檢判憑,依法行遣,不敢不聽,恤治民庶。人 有高下,君子有禮,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趨利,與人鬥爭。
不敬尊長,惡言傷人,恃強淩弱,傷害他人。諸司告狀,大人嗔怒, 指揮扃(jiong窘)分,接狀隻關,都案判憑,司吏行遣,醫人看驗, 蹤跡見有。知證分白,追幹連人,不說實話,事務參差,枷在獄裏, 出與頭子。令追知證,立便到來,子細取問,與告者同。不肯招承, 淩持打拷,大人指揮。愚蒙小人,聽我之言,孝經中說,父母發身, 不敢毀傷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謂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 人,不曉世事,心下思惟。我聞此言,罪在我身,謀知情人,此後 不為。伏罪入狀,立便斷止”。
2《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3《西夏書事》卷36。
1 2 3 4 5《西夏書事》卷36。
1《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清人吳廣成指出: “仁孝勵精圖治,恐見聞未及,將中書、樞密院移置內門外, 以便顧問,則上無勿知之隱,下無不達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2。
這種評價不失為中肯之論。
地方機構仍然採用州(府、軍)、縣(城、堡、砦)兩級製,地方 官職設有州主、通判、正聽、都案3等官。
同時,仁孝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統治機構,還進一步將政 府機構分為五等司,其具體分類情況如下: “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條所列實行。
上司:中書、樞密。
次等司:殿前司、禦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 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合門司、禦 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恆歷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 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 司上管、鳴沙軍、卜算院、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人院、 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 軍、宣威軍、聖永地居。
下等司: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 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 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
三種工院:北院、南院、肅州。
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囉、南院、西院、肅州、瓜 州、大都督府、寺廟山。
地邊城司:□□、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勝全、邊淨、 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合樂、年晉城、定功 城、衛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製藥司、織絹院、番漢樂人院、作首飾 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 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 泥寨、夏州、綏州。”1 這說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統治機構,自元昊定官製以來,經過多次調整 和補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進入了它的成熟階段。
此外,大約撰成於仁孝時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階封號表”,其中央 縱橫欄書皇帝稱號和帝位繼承人;次書封號名稱,分上品、次品、中品、 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還書有皇後、公主及嬪妃封號;諸王封 號(南、北、東、西院王)。國師封號,大臣(樞密、中書等)封號, 以及統軍等封號。這反映西夏隨著封建生產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在政治 上的封建等級也日益嚴密了。
2《西夏書事》卷36。
3《蕃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
1《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門》,載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編 第五冊,科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
三、厘定法律與改革禮樂 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國方針指引下,對於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 十分重視。他組織專門官員參加修訂,最後完成了一部比較係統和完備 的法典,名曰:《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因該法典每頁版口上方都有“律 令”二字,故可簡稱為《開盛律令》。“改舊新定”,顧名思義是對舊 有律令的重新修訂。其所以要重新修訂,該書前麵的頒律表講的很清楚, 因為舊律有“不明疑礙”處,為了使律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有針 對性,條文更加明晰,便於貫徹執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訂。
參加修訂該法典的官員,據頒律表可知總共有19人。其主持者為北 王兼中書令嵬名地暴,參加者有中書、樞密院宰輔要員及中興府、殿前 司、合門司等重要官員,可謂實力雄厚,陣營強大,表明西夏統治者對 改舊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關注。
《天盛律令》是我國第一部用少數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現存律令 全文約20餘萬言,共20卷,1264麵,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卷,殘失一 部份的有10卷,第16卷全部散失。其內容包括刑法、訴訟法、行政法、 民法、經濟法、軍事法。該法典不僅參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 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五刑”,等等; 而且結合本國的國情、民情和軍情,在諸如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等 很多方麵,注入了新的內容,從而使該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之上,更加豐 富、更加充實、更加切合實際,使之在某些方麵(如畜牧業、軍製、民 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點1。
與此同時,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審訊辦法也日益完備。仁孝時期 的黨項學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雲: “莫違條法,案檢判憑,依法行遣,不敢不聽,恤治民庶。人 有高下,君子有禮,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趨利,與人鬥爭。
不敬尊長,惡言傷人,恃強淩弱,傷害他人。諸司告狀,大人嗔怒, 指揮扃(jiong窘)分,接狀隻關,都案判憑,司吏行遣,醫人看驗, 蹤跡見有。知證分白,追幹連人,不說實話,事務參差,枷在獄裏, 出與頭子。令追知證,立便到來,子細取問,與告者同。不肯招承, 淩持打拷,大人指揮。愚蒙小人,聽我之言,孝經中說,父母發身, 不敢毀傷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謂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 人,不曉世事,心下思惟。我聞此言,罪在我身,謀知情人,此後 不為。伏罪入狀,立便斷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