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並要求大會接納總商會所提十三條時,引起了嚴重的反對。具有國民黨籍的一些工人代


    表首先指責李立三事先並未經代表大會的同意,擅自接納犧牲工人利益的條件。這種議論獲


    得不少工人代表的支持;甚至一些具有中共黨籍的代表也加以附和。於是,在情緒激昂之下,


    撤換李立三的呼聲四起。李立三麵臨著這種不易卸責的局麵,隻好託故先行退席,要求我以


    全國總工會代表身份,代他主持這個重要的會議;並聲言,他將接受大會的任何決定。


    我在會眾同意之下,走上主席台,繼續領導討論。我首先指出這樣一件重要的事,事先


    沒有代表大會的認可,即對外讓步,手續上是極不合的。我要求代表們就這重要問題的本身,


    作平心靜氣的討論。幸好我能憑藉平日的信譽,使會場空氣歸於平靜。討論結果,六百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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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回憶》第二冊


    位代表,一致決定:反對總商會的讓步,但為了不損害工商學的聯合戰線,目前隻表示抗議


    的態度,並希望總商會能與工商學聯合會精誠合作,一致對外。至於原十七條中之第六條所


    規定者,乃工人切身利益所關,應期之於本身的長期奮鬥。


    虞洽卿事實上排除了工商學聯合會的反對,根據總商會的十三條,與外人交涉;但同樣


    遭到外人的拒絕。於是,他便以此為藉口,進而採取逐步收縮這一運動的辦法。


    他首先結束了商人的罷市。六月二十六日,全上海的商店宣告中止罷市。由上海總商會、


    工商學聯合會和公共租界納稅華人會聯合發表一個沉痛的宣言,說明二十六日先行開市及三


    個持久的抵製方法,即:一、抵製英國貨至五卅案解決為止;二、抵製日本貨至日本紗廠案


    解決為止;三、以經濟援助罷工工人等。


    上海商人的復業,使上海的反帝運動開始低落。當時廣州發生的沙基慘案和省港大罷工


    正轟動一時,國共兩黨都認為此時不可退縮,反應擴大,但這些主張並未能挽回大商人的妥


    協意向。同此,中共也從事實上體會到大商人是不可靠的;同時,深覺單憑上海總工會乃至


    整個工人階級的力量是不夠的;而廣大的農民又不能很快的發動起來,隻有徒呼奈何而已。


    就在這個時候,中共中央加重注意它在農民中的工作,也開始注意在軍隊中的宣傳。我在這


    時根據中央的決定,擺脫了上海總工會的日常工作,集中精力去處理中共中央各項急待解決


    的事。


    根據虞洽卿逐步收縮的政策,八月二十五日,日廠罷工漸次復工了。中日間屢經交涉的


    結果,日本廠方八月十二日應允撤換槍殺顧正紅的原木、川村兩個日籍職員、撫恤顧正紅家


    屬一萬元,工廠中日人此後不得帶武器入廠等條件,還應允俟中國政府頒訂工會條例後,承


    認工會有代表工人之權。所以有這個有關工會代表權的條件,是由於中國立法方麵的缺陷,


    才給予日人以藉口,真有點使人啼笑皆非。然而商店早已復業了,工人單獨罷工,業已曠日


    持久,損失重大;日廠工人乃在上海總工會勸導之下,於二十五日按照復工條件復工。


    日廠復工之後,這一運動單獨對英的色彩也就更為顯明;而英人仍是不肯示弱。公共租


    界的電廠甚至斷絕華資工廠的電力供應,逼使華資工廠無法開工。這一著正打中了中國工商


    界的要害,他們不得不表示屈服。乃由總商會與英廠商定,以恢復供給中國廠商電力,乃發


    給罷工期內一部分工資作為維持費等七條件;於九月三十日起,陸續復工。至此,英資工廠


    的罷工,也宣告結束。


    在逐步退卻之中,上海總工會即遭受層出不窮的壓迫。九月初它被流氓搗毀;九月十八


    日又為上海戒嚴司令邢士廉下令封閉。後來,孫傳芳在江浙一帶攆走了奉係勢力,總工會的


    副會長劉華被殺害。堅持這一運動最久的而最有力的上海總工會也因而轉入了地下。


    老練的英國殖民者用拖延分化手段,解決這個風潮。它隻在十二月十三日宣布;準五月


    三十日在南京路老閘捕房下令開槍的英籍巡捕麥高雲、愛活森二人辭職,並應允在公共租界


    工部局增加兩名華董,撫恤五卅被殺害者之家屬七萬五千元(中國方拒絕接受)等條件2,


    就輕輕的結束了這一運動。但從此殖民者也不敢再藐視中國的民族運動。


    至於中國人民,大多懷著沉重的心情,為五卅運動的失敗而悲憤。五卅運動所掀起的反


    帝熱力,確是保留在那裏,在以後的革命運動中,起著重大的發酵作用。


    1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廨是根據一八六八年所訂洋徑濱設官公審章程設立的。初時隻限於華洋互訟事件,


    被告如為華人,須由華官審判。後來,外人逐漸侵權,至民國之際,便是華人互訟的事件,也歸外人審理了。


    會審公廨不受中國法院統屬.華人敗訴者,無上訴可能。這種極不合理的製度,直到一九二七年一月才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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