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所謂“群盜多蚊虻”,“荒塚入鋤聲”,“髓髏半出地”,“白骨下縱橫”等詩句,也反映了盜墓風習的普遍。唐代宗時,郭子儀父親的墓葬被盜掘,有人疑心是魚朝恩指使。而郭子儀在禦前說到此事時,承認自己所統領的軍隊也多有破壞陵墓的行為。據史書記載,自唐末到五代初,關中的唐帝陵墓除唐高宗、武則天合葬幹陵外,被逐一盜掘,無一倖免。


    宋元明清時代的塚墓發掘和塚墓破壞事件史不絕書。作為政府行為的掘墓事件,最為典型的是金王朝扶植的偽齊政權在中原地區對兩京塚墓的大規模破壞。劉豫曾經專設主管盜掘陵墓的官員“河南淘沙官”和“汴京淘沙官”。元代蒙古貴族信用的僧侶,有發掘南宋陵墓的行為。明萬曆年間,宦官陳奉處理民間盜發李林甫妻楊氏墓一案,為“得黃金巨萬”的信息所誘使,竟然“悉發境內諸墓”。武昌市民反對其惡行,曾經掀起激烈的抗議風潮,幾乎形成暴動。


    盜墓現象的普遍,歷代都留下了深刻的歷史記憶,於是有“自古及今,未有不死之人,又無不發之墓也”的說法。


    對墓主隨葬物品的財產追求,是古來最為普遍的盜墓動機。晉人皇甫謐宣傳薄葬,有“豐財厚葬以啟奸心”之說。盜墓者對墓葬的無情破壞和對死者的極端傷辱,大體都是出於財寶之“欲”。所謂盜墓“奸心”啟於厚葬的說法,雖然顛到了主動與被動的關係,卻大略可以說明“自古及今”“無不發之墓”的主要原因,是對“豐財”的欲求。


    對隨葬品的某些特殊需求,也是我們在分析歷代盜墓動機時不能不注意的。宋代有盜墓以取犀帶、玉帶的史例。有人因此甚至不惜發掘自己父親的墓葬。張邦基《墨莊漫錄》說,宋徽宗喜好古青銅器,於是地方官紛紛發掘塚墓求其器以獻上。陶弘景墓被盜掘,據說是為了劫取其中的“丹砂異書”。盜墓者分割“殭屍人肉”以為藥,以及盜竊枯骨“以之合藥餌”,則是盜墓史中的奇聞。通過發掘前人墓葬,取其營造材料以為己用,也是值得重視的歷史現象。在河南南陽的考古發掘資料中,可以看到晉人發掘漢墓,並利用漢畫像石作為建墓材料的實例。江蘇徐州還發現晚唐時人利用漢墓墓室重新下葬的情形。這樣的現象,在文獻資料中也有反映。


    發掘政敵及政敵家族的塚墓,在中國古代權力爭奪中曾經被作為厭服對方的極端手段。掘墓,又是政治懲罰與政治迫害的一種形式。發墓,剖棺,鞭屍,同時又都用以發泄政治仇恨。《左傳》中已有掘墓復仇的史例。司馬遷記述伍子胥“掘楚平王墓,出其屍,鞭之三百”的故事,在民間有廣泛的影響。清雍正年間興文字獄,曾經發生呂留良因此被戮屍的著名事件。


    盜墓技術的發明和傳承,在史籍中有資料反映。而相應的反盜墓技術也逐漸成熟。如以疑塚或虛墓迷惑盜墓者的方式等,以石槨鐵壁和儲水積沙等強化防護的方式,以及以機弩、伏火、毒煙等殺傷盜墓者的方式等,都各有防盜的效用。


    傳統禮製對墓葬的保護,表現出中國文化對宗法關係的重視。歷代多有嚴禁盜墓的法律。社會輿論對於盜墓行為也予以嚴厲譴責。古來還流行這樣的民間傳說,盜墓時會遇到崩雷晦雨、狂風大霧、鼓角之聲或者神異動物的警示,如果不理會這種警告,常常會遭致嚴酷的報復。


    另一方麵,自古以來多有盜墓行為與再生奇蹟相聯繫的傳說,甚至正史中也不乏此類記載。我們還看到,盜墓這種不光彩的行為,有時卻可以導致原先皇室貴族專有的寶用之器得以流散民間,使得黯然埋沒於屍骨旁的許多絕世珍寶重見天日,放射出古代文明之光。這種盜墓行為於是具有了與原始動機完全無關的工藝史意義和藝術史意義。骨董多來自盜墓所得,而因此所促成的金石研究的進步,有積極的學術文化影響。簡牘資料曾經多次充實我們民族文化的寶庫,而有時發現途徑是由於盜墓活動。例如汲塚遺書的出土,就是中國文化史的幸事。當然,盜墓者因文化品味的低下、鑑識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習慣之粗暴,往往導致許多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直接在盜墓現場或轉賣途中即被破壞。這種行為對中國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的嚴重損害,無疑是不可寬恕的。


    盜墓對考古工作的幹擾與破壞,不僅表現在使墓葬中許多在洗劫中殘破遺失,還在於無知的盜墓者往往隻根據市場價值尺度進行選擇,將一些雖然未必為骨董商人看重,卻具有極重要的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的文物歸於毀棄。此外,墓葬對於考古工作的意義,並不僅僅表現為隨葬品的數量和質量,墓葬形製、葬式等看來並不直接具有商業價值的遺蹟現象,其實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文化信息,而野蠻的盜掘,往往使這些現象遭到不可挽救的破壞。盜墓行為對考古工作的嚴重損害,在近期仍然有明顯的表現。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物因盜掘而出土,其發現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遺蹟現象至今仍不能明朗,其考古學的價值於是無法實現,以致於通過科學考古工作本來可能為認識古代社會歷史表現出重要意義的資料不能夠發揮作用。這些都是使關心和愛重中國歷史文化的人們深為痛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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