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忘了行李的人,是指通緝的人犯。警察署一通緝到公司,公司就向各車發出那樣的通知。忘了行李的人是暗語。”


    此刻,一個殺人兇手正被追捕。


    他回想起在能聽到瀑布聲的樹林裏同那個狂女人的罪惡經歷。


    那是很早以前的事了,但當時的罪犯依然逍遙法外。


    第六節兩年後


    東京高等檢察廳檢察官桑山信爾伏在桌子上,審閱一起上訴案件的記錄。在辦公室處理不完的時候,他就把文件一包,帶回家來。


    這是一樁殺人案,被告申訴自己無罪,原判12年徒刑。桑山已看完一審檢察官的求刑材料,正反覆審閱檢察官訊問筆錄、警察署預審筆錄、證人的證言、案發初期階段的勘查記錄等。現在,看來被告的主張有些牽強。


    桑山的桌子上不僅有他受理的案件材料,還堆著其他一些書籍。雖然看材料是工作,但老看那些東西未免令人乏味,每當看膩了,就翻翻別的書,換換味道。這樣,再接著剛才的往下看,又會有新鮮的感覺。


    不過,有時候因為用來調劑味道的書很有趣,不知不覺就超過了預定時間。


    這樁案件的被告在警察署就已自首了。也許是因為他已自首而大意了,警方在取證上有許多疏漏之處。可是,在受到起訴、檢察官受理之後,被告又突然翻供,否認自己犯罪。桑山那樣細心地反覆閱讀案發初期的偵察記錄,原因就在這裏。


    妻子拉開拉門,端著一杯紅茶走進屋來。


    “還在看吶?”


    妻子放下茶杯。


    妻子又做了一種新式髮型,看樣子白天到美容院去過。


    桑山正想休息片刻,便同妻子聊了十來分鍾。


    “還是在常去的那家美容院嗎?”他隨便地問。


    妻子點頭應道:“近來到處都開了不少新店,不過還是常去的地方隨便些…”


    說著,微微綴著眉頭,“村瀨美容室自從佐山走了以後就冷清下來了,現在看來,那時候佐山的技藝就很不一般。村瀨可是放走了一棵搖錢樹啊!


    桑山已多次聽到妻子提起佐山這位美容師的名字。據說他兩年前辭退妻子常去的那家美容院,自己獨立開業,如今頗有些名氣。


    “那沒辦法呀,有本事的人說什麽也是要獨立門戶的。”


    “當時,村瀨發了好大的火,老闆的太太也氣得要死,說他辭職幹得太陰險了。


    佐山自己獨立開業,老早就著手準備了,可是從沒對老闆夫婦說過。他們覺得是被他背棄了…現在,佐山名氣大了,老闆娘對佐山更加嫉恨。如今同以前不一樣,她反倒閉口不提往山了。


    “那位佐山君怎麽這麽快就出名了?”


    “知道有個叫藤浪龍子的演員吧?本來是歌唱家,也會演戲,是個經常上電影、電視的明星。她辦獨唱音樂會的時候,佐山就負責為她做髮型。在獨唱音樂會上,佐山一直守在後台,每當換場景的時候,他就按照場景要求為她設計髮型,頗獲好評。那是他開店不久的事。”


    桑山知道藤浪龍子這個名字。正如妻子所說,她是個大明星。他也常看雜誌、周刊。他認為檢察官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麵。


    戰前有位有名的大審院法官,名叫三宅正太郎。他主張,判決書必須是一篇好文章,為此,要廣泛閱讀文學作品。他本人就是一位著名文人,有隨筆集等遺著。


    按照三宅的觀點,法官不讀哲學和文學著作,就不能接觸人情世故,就不能深入了解被告的心理。此刻,桑山的桌子上放著一本三宅正太郎的隨筆集。雜誌或周刊雖不能算是三宅先生說的哲學和文學著作,但也能幫助廣泛了解社會。桑山之所以知道藤浪龍子,就得助於這些刊物,經常在雜誌的照片頁上見到她。


    “不知情的顧客進了村瀨的美容院,有時就問,這裏以前有個叫佐山的吧?對此,村瀨就不用說了,反正地太太是不大高興的。”


    “為什麽?那樣有名的人曾經在自己的美容院裏工作過,應該自豪呀!”桑山一麵呷著紅茶,一麵說道。


    “那位太太是個要強的人,一想到自己店裏的雇員出了名,心情就不愉快,因為她不免要拿他同自己的丈夫相比較。往山辭職以後,店裏客源稅減,她心情就更不好了。”


    “顧客減少很多嗎?”


    “以前有些人是佐山的老主顧,一些有錢的太太、時髦的小姐,都是指名點佐山,這樣的人明顯減少了。”


    “佐山君在哪兒開的店?”


    “聽說在自由之丘那邊。前不久,我翻閱一本婦女雜誌,在一個模特兒的照片下,注有‘梳發、佐山道夫’。”


    能上雜誌,那不簡單哪!這麽說佐山君的美容院生意興隆?”


    “我想是吧,佐山這個人,怎麽說呢?與其說是他技藝好,倒不如說你富有美感,這一點地在村瀨的店裏工作時就顯露出來了。在現在的時代,美感要很諧調”


    “佐山君是靠自己的力量建成那個店的?”


    “聽說他本人對店裏的同事說基本上是用自己的錢建成的,但村瀨夫婦不相信,因為傳說證券公司經理的夫人波多野雅子同他關係親密。不過,他這麽年輕就能在這樣的雜誌上露麵,確實很了不起。”


    妻子給他看的雜誌是《女性迴廊》。


    妻子走後,桑山想離開桌子一會兒,可是現在是自己調劑胃口的時間,便又拿起旁邊的另一本書。書名是《無罪·不起訴案件探討》。


    桑山點著一支煙,聚精會神地看了起來——


    “有兩種情況應宣判無罪,一種是被告本身不構成犯罪;另一種是對被告本身沒有犯罪證據,在這兩種情況下,法官必須宣判無罪。”


    在對事實的認定上,法官的觀點經常與他對立。但是,法官的意見對他不無參考價值。他繼續往下著。


    “關於後者,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已明確規定,一切訴訟手續都是為了查明案情真相,都是為了發現實質性的事實。因而,法官如果在真實性上沒得到確實可信的心證,即使有嫌疑,也不能宣判有罪。倘若認為被告的辯解合乎常情,便不能無視被告的辯解而作出有罪判決。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大原則。因此,在我們認為已徹底查清的案件中,有不少會意外地判決無罪。當然,無罪或有罪在這一部分中是最成問題的,在上述無罪案件的統計中,這一部分占七成至八成便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那麽,法官是在怎樣的過程中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是否存在形成心證的呢?不理解這一點,就不能理解無罪的理由,也不能對偵查的情況作出反省。


    “無罪判決應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證據不足的情況分為以下幾種:證據缺乏或者由於證據失去效力,不具有實證性,即證據數量不足;證據齊全,但缺乏證明事實的效力(證據價值),缺乏人人都能接受的理由,即證據質量粗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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