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斯米爾諾夫要求“十六顆首級”。公訴人克拉西科夫大聲疾呼:“整個東正教會就是一個反革命組織。說實話本應把整個教會都關進監牢裏去!”


    (綱領是很現實的,它幾乎很快就辦到了。它是雙方對話的良好基礎。)


    利用罕有的機會我們僅將保存下來的大主教辯護律師古羅維奇的幾句話引在下麵:


    “沒有罪證,沒有事實,連罪狀也沒有……歷史將會說什麽?(哎唷,真嚇死人!沒關係,它會忘掉的,它什麽也不會說!)在彼得格勒收取教會貴重物品的經過明明是完全平靜的,但是彼得格勒的宗教界現在卻坐在被告席上,並且某些人的手正在把他們推向死亡。你們所強調的基本原則是蘇維埃政權的利益。但是請不要忘記,教會是在殉教者的鮮血裏成長的(在我們這裏不會成長起來!)……我再沒有更多的話,但也很難結束我的發言。當辯論在進行被告還能活著。辯論一結束,生命也將結束……”


    革命法庭判處十個人死刑。他們等死等了一個多月,一直等到對社會革命黨人的審判結束(好像是準備同社會革命黨人一起槍斃)。在此以後全俄中執委赦免了六個人,四個人(文涅明大主教;修士大司祭、前國家杜馬成員謝爾吉;法學教授諾維茨基及律師科夫沙羅夫)於八月十二至十三日的夜裏執行槍決。


    我們務請讀者不要忘記“地方多數”這個原則。這裏有兩起教會案件,那裏就有二十二起。


    社會革命黨人案開庭之前,十分抓緊製定刑法典的工作:到了該鋪好法律的花崗石塊的時候了。五月十二日,按照商定的日程,全俄中執委應屆例會開幕,但法典草案還是沒有來得及搞好,它剛送到戈爾基去請弗拉基米爾·伊裏奇審定。法典中有六條的最高刑規定為槍決。這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五月十五日,伊裏奇在草案的頁邊上又補充了也必須實行槍決的另外六條,(其中有第六十九條:宣傳與鼓動……特別是號召消極反抗政府、號召普遍不履行兵役或納稅義務……)還有一種應判槍決的情節:不經允許而從國外返回(就像先前所有的社會主義者經常來回亂竄那樣)。還有一個與槍決相等的懲罰:驅逐出境(弗拉基米爾·伊裏奇預見到那個不遠的將來,那時人們將從歐洲難以招架地湧向我國,但卻沒法強迫任何人自願地離開我國到西方去)。主要的結論伊裏奇是這樣向司法人民委員說明的:


    “庫爾斯基同誌!在我看來,應當把槍決擴大適用於……(可代之以驅逐出境)孟什維克、社舍革命黨人之流的各種活動;擬定一個把這些行為同國際資產階級聯繫起來的表述方法。”(著重點是列寧加的。)


    擴大槍決的適用!這還不明白嗎?(驅逐出境的有幾個?)恐怖手段這是一種說服手段廣好像清楚了吧!


    而庫爾斯基還是沒有徹底清楚。他大約感到才盡技窮,實在不知道這個表述方法怎麽擬定,這個聯繫怎麽編造。於是第二天他就到人民委員會主席那裏去請求指點。這次談話內容,我們不知道。但緊跟著,五月十七日,列寧從戈爾基發出了第二封信:


    庫爾斯基同誌:現在給你寄去刑法典補充條款草案,作為我們談話的補充。……草案雖然有許多缺點,但我相信基本思想是明確的:公開地提出原則性的和政治上正確的(而不隻是狹隘的法律上的)原理,來說明鎮壓的實質和理由、它的必要性和範圍。


    法院不應該取消鎮壓;答應這樣作是自欺欺人,法院應該在原則上明確地毫無掩飾地說明鎮壓的道理,並使它具有法律根據。這一點應該盡量廣泛地表述出來,因為隻有革命的法律意識和革命的良心,一才能提出使它實施得比較廣泛的條件。


    致共產主義敬禮


    列寧


    對這個重要文件我們不打算進行評論。對它適宜於靜靜地思考。


    這個文件之所以特別重要,因為它是還沒有完全病倒的列寧在塵世上所作的最後指示之一,是他的政治遺囑的重要部分。發出這封信後過了九天,他得了第一次中風。隻是在一九二二年秋天的幾個月裏他才局部地恢復了一段不長的時間。也許給庫爾斯基的兩封信,就是在二層樓角上那個光亮的白色大理石客廳兼辦公室裏寫的,那裏已經放著將成為領袖臨終臥榻的那張床,在等待著。


    隨後附著那個草案、補充條款的兩種方案。這個條款過了幾年後就成長為五十八條4以及我們的老媽媽整個的五十八條,你一麵讀著一麵感到欽佩,“盡量廣泛地表述出來”原來是這個意思!實施得比較廣泛原來是這個意思!你一麵讀著一麵就會回憶起來,下麵這段如此親熱的條文是多麽法力無邊:


    “……宣傳或鼓動,或參加組織,或協助(客觀上協助或者有能力協助)其活動具有……性質的……組織或人……”


    把奧古斯丁帶到這裏交給我,我馬上就給他套上這個條文!


    該做的都做了,做了補充,重新列印,擴大了槍決的適用範圍於是全俄中執委五月下旬的會議通過了刑法典共決定自一九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現在就有了最合法的根據開始為期兩個月的下一審判。


    10社會革命黨人審判(一九二二年六月八日至八月七日)最高法庭。辦事靈活的格奧爾吉·皮亞塔科夫代替通常的審判長卡爾克林同誌(審判員的好姓!)來審理這個重大案件。


    如果我們與讀者對於任何審判中主要的不是罪狀,不是所謂“罪”而是適宜性這一點還沒有充分的理解,也許我們一開始對於這次審判心裏會有點疙疙瘩瘩。但適宜性勢如破竹地發揮著作用:與孟什維克不同,社會革命黨人當時還被認為是具有危險性的、還沒有潰散、還沒有徹底打垮的為了鞏固新建立的(無產階級)專政,適宜於把他們徹底打垮。


    要是不知道這個原則,那就可能把整個審判錯誤地理解為黨派報復。


    對於在這個法庭上所提出的指控,你不由自主地會和各國漫長、悠久、連綿不斷的歷史聯繫起來加以深思。除了屈指可數的幾十年間的屈指可數的議會民主製以外,各國的歷史就是一部政變史和奪權史。誰能更迅速更牢靠地把政變搞成功,他就即刻受到司法之神光燦的法衣的萌庇,他的過去和未來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的和應受頌揚的,而他那些倒黴的敵人的過去和未來的每一步則都是犯罪的,應該受到審判和合法懲處的。


    刑法典通過才一個星期,但是他們已經把革命後五年的歷史全安排進去了。二十年、十年、五年以前,社會革命黨曾是一個從事於推翻沙皇製度的友鄰的革命政黨,它承擔了(由於它那恐怖策略的特點)布爾什維克幾乎沒有遭受過的苦役的主要重負。


    現在指控他們的第一條罪狀是:社會革命黨人是國內戰爭的發動者!不錯,是他們發動了國內戰爭,這是他們發動的!他們被指控在十月革命的日子裏對它進行了武裝抵抗。當他們所支持並且部分地由他們所組成的臨時政府被水兵們的機槍火力合法地掃蕩了的時候社會革命黨人非法地試圖保衛這個政府(有氣無力地試圖了一下,馬上就動搖了,馬上就脫離了那就不一樣。但罪也不會因此而輕些。),甚至以射擊回答了射擊,甚至發動那些在正被推翻的政府下任軍職的士官生進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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