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總,咱不是要好好跟他們協商的麽……”


    打工人王辰很為難。


    自己就是個苦命社畜,犯不著為了那幾千塊錢工資做違法的事。


    張春陽也勸:“是啊範總,要不你再跟夫人打電話商量一下?”


    “打什麽打!駱葉青那賤人都拉黑我了怎麽打?!一群廢物!東西拿過來!今天孩子要不回來,你們也不用去上班了!”


    幾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一咬牙從隨身帶的背包裏拿出棍棒。


    砰砰砰一通亂砸,門把手上的玻璃觸摸板被砸出了裂縫。


    要是平時,熱心腸的鄰居早就跑出來吆喝他們了。


    但是今天他們既不圍上來,也不離開,就聚在樓上樓下對範昆山幾人指指點點。


    見門砸不開,範昆山也急了。


    行,不出來是吧?


    你們不是藏孩子麽,那我就告你們拐賣兒童!


    他直接自己報了警。


    警察了解到具體情況後表示,這是家庭糾紛,達不成拐賣兒童,希望他們好好溝通,不要動手。


    駱海蘭見警察來了才趕緊開了門,豪氣地表示,自己已經和妹妹通過電話,她可以全權代表妹妹的意思:


    “我們沒有藏匿孩子,就是正常來娘家住幾天。他們結了婚後這女婿就沒來過我家,孩子都這麽大了也沒見過姥姥、姥爺。怎麽,這也是孩子的家,還不允許孩子來了?”


    “就是!”孫曉虎給警察遞煙,見警察擺擺手拒絕,把煙往耳朵上一別,“警察同誌,你們可要給我們老百姓做主啊!你看這個狗日的砸了我家的門!我這門可是剛花了7000塊錢裝的!”


    駱葉青知道孩子放娘家時間久了對方就會警覺。


    她谘詢過律師,如果對方直接來搶孩子怎麽辦。


    姓袁的離婚律師還沒開口,那位姓王的經濟犯罪律師就笑了:


    “這個簡單,就是不開門。讓你家人換個貴些的入戶門,最好超過五千塊的。”


    袁律師哈哈大笑:“王律你可真夠壞的!”


    於是駱葉青離開的時候就給了孫曉虎一萬塊,交代他換個入戶門,怎麽貴怎麽買,一定要超過5000塊錢。


    孫曉虎特意提到了門的價值,引起了警察的注意。


    警察挑了挑眉。


    看來這家人背後有高人指點啊。


    於是他轉頭問孫曉虎:“有發票麽?”


    “有有有!”


    孫曉虎急忙拿出手機,翻到一個電子發票的截圖。


    警察看了後嚴肅地對範昆山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於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將麵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處罰。若數額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處罰將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家這個門價值超過了五千塊錢,你如果破壞了就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方可以要求立案追訴的。我看你們還是協商一下,不要做衝動的事。”


    這意思就是,你再這麽鬧下去,人家別說給你娃了,追究起你砸門的事,可就吃不了兜著走了。


    最後範昆山也沒能帶走思思。


    “行,我就不信法院到時候把孩子判給我,你們還敢藏起來!”


    到時候要孩子,好啊,那麽巨額債務你也別想逃。


    我要讓你人財兩空!


    。


    一審法官並沒有判離。


    雖然有家暴告誡書,但也隻是一次家暴記錄,不能證明對方長期有家暴行為。


    雖然原告方也拿出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是男同,有故意騙婚的嫌疑。


    但遺憾的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男同不能與異性結婚。


    因此也不能作為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


    謝鈴鐺諷刺道:“就算是出軌異性都不能被判定為感情破裂,何況出軌同性。”


    這種行為隻能被道德譴責,卻不犯法。


    袁律安慰駱葉青:“一般需要經過二審、三審才給判離,或者對方有重大過錯,別急,就比誰有耐心了。”


    王律則老神在在:“這下一步,估計他們就要用債務要挾你了。”


    果然,幾天後趙慶出手了。


    他作為債權人,直接起訴了駱葉青和範昆山。


    由於範昆山和趙慶都被駱葉青拉黑了,他們隻能通過律師聯係她。


    範昆山表示,如果離婚,可以,但要背負夫妻共同債務兩百多萬。


    如果不想背債,就放棄思思的撫養權。


    自己已經布了這麽久的局,勝訴沒有問題。


    以駱葉青的經濟能力,她背不起這個債。


    她唯一的選擇就是放棄撫養權。


    可沒讓他想到的是,駱葉青竟然拒絕了私下調解,應訴了!


    法庭上,駱葉青的律師先是表示這些債務自己的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不能被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律師拿出了趙慶和範昆山備注“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的轉賬記錄。


    王律師說:“這隻能證明是原告和被告範昆山的私下借款,我的當事人又沒有在任何借條上簽字,怎麽證明她知情?請問她事後追認了嗎?”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的表達,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


    原告律師又拿出了範昆山和駱葉青關於借款的聊天記錄:


    “被告範昆山和駱葉青曾在聊天記錄裏提到向我的當事人借錢的事,駱葉青也在聊天記錄裏表示知情,這裏也有當時的借條。我方認為駱葉青已知曉這些債務,因此具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王律師冷笑:“如果你說的是真的,為什麽範昆山在聊天記錄裏提到借10萬,當天卻沒有任何轉賬記錄,而趙慶手裏卻多出了一張一百萬的借條?請問這一百萬都是給的現金?那為什麽之後範昆山的公司流水裏並沒有任何入賬記錄?誰家的公司跟人做生意都是現金結賬?”


    “況且,範昆山和我當事人提出的借款原因也是【公司資金鏈斷裂】。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但前提是債務專用於生產經營,並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決策、共同投資、分工合作、共同經營管理。經營收益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請問範昆山的公司收益是否能算共同債務?是否為二人家庭主要收入?又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果是,請原告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就是偽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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