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處置屍體較為方便的辦法就是火車託運。”


    來自釜山的刑警一表態,眾人也跟著點上了頭。


    “人一旦逼急了眼,出於自衛意識都能做出意料之外的兇殘行為。”末端席位上的刑警又添了一句。


    “對收貨人的搜查結果如何?”禿子望著大家問道。


    “都是假的。”來自大田方麵的刑警站起來答道。


    “發貨人的姓名和地址是同一個,可是收貨人的地址卻各不相同,而且都是假的。”他把記有收貨人姓名和地址的紙條遞到禿子前麵。


    “看不看也是假的。”


    禿子推開紙條,向總部的偵察要員們下達了指示:“各地區的負責人在這一案子有一定眉目之前,不許回到原單位。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破它個水落水出。”


    眾刑警在心裏暗暗叫苦不迭:倒楣的苦差事這就開始了,從現在起,我們就有家不能歸,得跟著罪犯的屁股夜以繼日地東奔西跑。


    “聽著,這是一起重大殺人要案,請大家當做一場戰鬥認真對待。為了作戰需要,我現在給此次作戰起一個代號。代號是“雲霧作戰”。從今以後不要再說碎屍案,就叫“雲霧作戰”。”


    這時,驗屍報告傳過來了。法醫專家們親自帶著驗屍記錄來到會場。


    複印的驗屍報告發到每個偵察人員的手中。他們屏住呼吸閱覽起驗屍報告。


    性 別:男


    身 高:179cm


    血 型:rh (-)o型


    年 齡:三十歲左右


    死亡時間: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之間


    死亡原因:氫氰酸中毒導致呼吸係統及心髒麻痹


    概 要:


    (1) 脊椎骨第十節左側有一深十公分的刀口,雖為致命傷,但 這是非直接死亡原因。直接死亡可能性在於氫氰酸。


    (2)脊椎傷口係銳器所致。


    (3)麵部表皮被剝掉,故無法辨認被害者真麵目。


    (4)十隻手指尖表皮亦被剝掉,故無法鑑定被害者指紋。


    (5)屍身均被銳器及鋼鋸所截斷。


    沒有麵部表皮,沒有指紋,也沒有任何遺留物,這就給調查被害者身份的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


    沉默片刻,禿子開了口:“剛才那位刑警說得對。被害者是在白天被殺的。所以罪犯必須在白天處置屍體。可是無論如何得查出被害者的身份。你們看有沒有什麽好的辦法?”


    禿子看了一眼身旁的驗屍法醫們。


    他們麵麵相覷,無言以對。


    “或者是長相,或者是指紋……這兩者當中哪怕具備一條也可以,可是現在……第一步開始,我們就碰壁了。大家動腦筋想一想。”


    法醫們開始議論開了。


    “難度很大。”其中一個法醫先開了口。


    繼第一個法醫的話茬,另一個法醫也開口了:“科學搜查研究所最近引進了美國製造的最新器材。據說那種器材能根據留存的部分指紋再生其完整的指紋。不妨可以試一試。”


    第一個法醫接上了話茬:“因為罪犯沒有完全剁掉被害者的十個手指頭,被害者手指上確實留有一部分表皮殘留物。”


    “如果找到一位高明的肖像專家,被害者的麵部輪廓也可以勾畫出來。”第三個法醫說道。


    第二天天一亮,搜查活動便開始了。


    初期搜查隻能按兩條線索進行。


    一是尋找十二月四日將五個方便麵紙箱運到車站的車輛。除了自用汽車以外,肯定利用了營運車輛。


    二是尋找同一天出售五個方便麵紙箱的店鋪。


    漢城市內所有警力,連保安人員全部動員起來了。超過一萬人的警察、保安人員遍布漢城市內每個角落,尋找可疑的蹤跡。可是所要搜尋的目標遲遲沒有露出尾巴。


    第一天的搜查眼看就要撲空。可是到了傍晚時分,總部接到從科學搜查研究所傳來的令人振奮的消息:指紋再生作業獲得成功。幾乎同時傳來了肖像也勾畫完畢的報告。指紋是從被害者的左手大拇指和小手指表皮的殘留物上再生出來的。因為那是根據最大公約數而再生的,所以,再生出來的指紋與原指紋幾乎相差無幾。


    再生指紋立即送到鑑別科,輸入到最新電腦裏。


    一小時以後,令人失望的鑑別結果出來了:查無此人!


    凡是本國公民,隨同身份證號碼一起都應記有指紋印樣存入在電腦裏。因此,如果被害者是本國公民,其指紋也應該記錄在電腦資料庫裏。


    可奇怪的是查閱所有的資料庫,卻找不出與被害者相同的指紋。這意味著什麽?對此,專家們羅列出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 被害者有可能是外國人。不能排除外國人在這裏被殺害。隨著外國客人來往頻繁,也不免發生被害於異國他鄉的事情。在我們生活的地球村裏,犯罪活動無處不在,無一真空地帶。


    第二. 被害者有可能是有前科的罪犯。未被揭發的,或是在逃的罪犯完全可以逃避指紋登記。他們明知自己已被警方通緝,千方百計隱藏自己的身份,逍遙法外十年二十年。


    逃的罪犯完全可以逃避指紋登記。他們明知自己已被警方通緝,千方百計隱藏自己的身份,逍遙法外十年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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