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聽完後,看向夏青宜,“被告,你是否隱瞞並擅自把唐偉彬先生的巨額股票遺產轉入自己名下?”
夏青宜不卑不亢道:“回審判長,我的父親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已經有要把股票作為我的嫁妝的意向,並且,在與張梅英女士結婚之前,他親自簽下一份文件,上麵清楚明白地寫明俞氏的20%的股票將作為我的嫁妝,既然如此,我作為這些股票的唯一繼承人,有權利不告知原告,也有權利轉入自己名下。”
與此同時,被告辯護律師周望把唐偉彬的那一份文件的正本遞交給了審判長,審判長看完了之後,對原告說:“張梅英女士,對於唐偉彬先生簽下的這份文件,你可知情?”
張梅英一早就跟吳振宏討論過審判長會問什麽問題,她該怎麽回答,此時,她從容道:“審判長,這份文件我大概是知道的,但是我先生的意思是這些股票作為唐筱的嫁妝,在她出嫁之前,還是我先生的,現在我先生不在了,那這些股票實際上還是我先生名下的遺產。”
審判長再看了看那份文件,“你剛剛說,你對那20%的股票並不知情,說被告對你隱瞞,侵犯了你的知情權,現在你又說知道這份文件的存在,請問,你到底知不知道這股票的存在?”
張梅英一時陷入尷尬,她看了一眼吳振宏,忙道:“知道是知道,但是並不知道數額那麽大,就是粗略了解過吧。”
吳振宏接著說:“審判長,唐偉彬先生生前與俞氏一家是世交,兩家互持股票正常不過,我的當事人當初隻是聽說唐偉彬先生持有俞氏的股票,但數額並沒過問。但是,既然這些股票是唐偉彬先生名下的,我的當事人作為他的配偶就應當有繼承權。”
周望站了起來,道:“審判長,我剛才遞給那份文件已經寫得很清楚,俞氏的20%的股票將作為我的當事人的嫁妝,這一份文件是唐偉彬先生在與原告結婚之前就簽下的,婚後也沒有向原告披露股票數額,這已經表明唐偉彬先生並沒有意願向原告披露這一筆財產,因為在唐偉彬先生的眼裏,這一筆財產是留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的。”
審判長再次看向張梅英,“原告,你和唐偉彬先生登記結婚的日期是什麽時候?”
張梅英想了想,回道:“去年八月二十八號。”
審判長再掃了一眼那份文件的日期,是去年的八月十二號,“被告委託律師說的對,這一份文件是唐偉彬先生在和原告登記結婚之前簽下的。”
吳振宏道:“審判長,我以及我的當事人張梅英女士並不否認唐偉彬先生的這一份文件的真實性,隻是這一份文件還有個先決條件,而這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是被告結婚後,這20%的股票才會自動轉入她的名下,那在她結婚之前,這些股票還是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
周望站起來道:“原告,我想問你一個問題,請你務必準確回答。”
張梅英看向周望,“你問。”
“請問,唐偉彬先生是什麽時候跟你求婚的?”
張梅英用餘光看了一眼吳振宏,吳振宏給了她一個眼色,張梅英搖頭,“年紀大了,我也記不大清了。”
“你們登記的時間是八月二十八號,那請問是登記當天,唐偉彬先生才跟你提這件事嗎?”
“不是。”
“那如果不是的話,你回想一想,他大概提前了多久跟你提及結婚的事。”
張梅英隨口道:“登記前一兩個月吧。”
周望得到了答案,看向了審判席,“審判長,如果唐偉彬先生還在世,那這些股票在我的當事人結婚之前,確實還屬於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但唐偉彬先生已經去世,並且,我剛問了原告,唐偉彬先生在他們登記前一兩個月就已經有了要和原告結婚的打算,但是您手上那份文件,是他在八月十二號簽的,也就是說,唐偉彬先生有意在和原告結婚之前,處理了手上的高額股票,婚後也沒跟原告提及,那就說明唐偉彬先生從沒想過要把股票作為和原告的共同財產,他隻想給自己的女兒,之所以寫下了結婚後自動歸我的當事人,是因為當初他立下這份文件時,我的當事人還是一名高中生,暫時還未成年,所以添加了結婚後自動轉入她名下的條例。”
吳振宏道:“我認為被告律師的這一種猜想並不正確,俞氏20%的股票價值好幾個億,每一年的股票分紅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而唐偉彬先生作為一名建築師,全年收入在百萬左右,要承擔起各類高端消費的費用,必定是不夠的,他之所以在文件上添加了被告結婚後股票才歸她名下的條例,主要原因還是他知道自己的女兒還沒成年,距離結婚還有至少好幾年的光陰,在這幾年裏,他完全可以憑藉這些股票做一些養老的存儲,等女兒結婚了,再把股票交給她。”
審判長道:“兩位律師的猜想都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作為最終的判斷依據。”
周望繼續說:“審判長,我認為唐偉彬先生既然以及立下了這份法律文書,那我的當事人應當是這20%俞氏股票的唯一合法繼承人。”
吳振宏道:“周律師,那我的當事人就不合法了嗎?她是唐偉彬先生的合法配偶,被告的繼母,對於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她也有同等的繼承權。”
夏青宜不卑不亢道:“回審判長,我的父親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已經有要把股票作為我的嫁妝的意向,並且,在與張梅英女士結婚之前,他親自簽下一份文件,上麵清楚明白地寫明俞氏的20%的股票將作為我的嫁妝,既然如此,我作為這些股票的唯一繼承人,有權利不告知原告,也有權利轉入自己名下。”
與此同時,被告辯護律師周望把唐偉彬的那一份文件的正本遞交給了審判長,審判長看完了之後,對原告說:“張梅英女士,對於唐偉彬先生簽下的這份文件,你可知情?”
張梅英一早就跟吳振宏討論過審判長會問什麽問題,她該怎麽回答,此時,她從容道:“審判長,這份文件我大概是知道的,但是我先生的意思是這些股票作為唐筱的嫁妝,在她出嫁之前,還是我先生的,現在我先生不在了,那這些股票實際上還是我先生名下的遺產。”
審判長再看了看那份文件,“你剛剛說,你對那20%的股票並不知情,說被告對你隱瞞,侵犯了你的知情權,現在你又說知道這份文件的存在,請問,你到底知不知道這股票的存在?”
張梅英一時陷入尷尬,她看了一眼吳振宏,忙道:“知道是知道,但是並不知道數額那麽大,就是粗略了解過吧。”
吳振宏接著說:“審判長,唐偉彬先生生前與俞氏一家是世交,兩家互持股票正常不過,我的當事人當初隻是聽說唐偉彬先生持有俞氏的股票,但數額並沒過問。但是,既然這些股票是唐偉彬先生名下的,我的當事人作為他的配偶就應當有繼承權。”
周望站了起來,道:“審判長,我剛才遞給那份文件已經寫得很清楚,俞氏的20%的股票將作為我的當事人的嫁妝,這一份文件是唐偉彬先生在與原告結婚之前就簽下的,婚後也沒有向原告披露股票數額,這已經表明唐偉彬先生並沒有意願向原告披露這一筆財產,因為在唐偉彬先生的眼裏,這一筆財產是留給自己的親生女兒的。”
審判長再次看向張梅英,“原告,你和唐偉彬先生登記結婚的日期是什麽時候?”
張梅英想了想,回道:“去年八月二十八號。”
審判長再掃了一眼那份文件的日期,是去年的八月十二號,“被告委託律師說的對,這一份文件是唐偉彬先生在和原告登記結婚之前簽下的。”
吳振宏道:“審判長,我以及我的當事人張梅英女士並不否認唐偉彬先生的這一份文件的真實性,隻是這一份文件還有個先決條件,而這個先決條件就是必須是被告結婚後,這20%的股票才會自動轉入她的名下,那在她結婚之前,這些股票還是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
周望站起來道:“原告,我想問你一個問題,請你務必準確回答。”
張梅英看向周望,“你問。”
“請問,唐偉彬先生是什麽時候跟你求婚的?”
張梅英用餘光看了一眼吳振宏,吳振宏給了她一個眼色,張梅英搖頭,“年紀大了,我也記不大清了。”
“你們登記的時間是八月二十八號,那請問是登記當天,唐偉彬先生才跟你提這件事嗎?”
“不是。”
“那如果不是的話,你回想一想,他大概提前了多久跟你提及結婚的事。”
張梅英隨口道:“登記前一兩個月吧。”
周望得到了答案,看向了審判席,“審判長,如果唐偉彬先生還在世,那這些股票在我的當事人結婚之前,確實還屬於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但唐偉彬先生已經去世,並且,我剛問了原告,唐偉彬先生在他們登記前一兩個月就已經有了要和原告結婚的打算,但是您手上那份文件,是他在八月十二號簽的,也就是說,唐偉彬先生有意在和原告結婚之前,處理了手上的高額股票,婚後也沒跟原告提及,那就說明唐偉彬先生從沒想過要把股票作為和原告的共同財產,他隻想給自己的女兒,之所以寫下了結婚後自動歸我的當事人,是因為當初他立下這份文件時,我的當事人還是一名高中生,暫時還未成年,所以添加了結婚後自動轉入她名下的條例。”
吳振宏道:“我認為被告律師的這一種猜想並不正確,俞氏20%的股票價值好幾個億,每一年的股票分紅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而唐偉彬先生作為一名建築師,全年收入在百萬左右,要承擔起各類高端消費的費用,必定是不夠的,他之所以在文件上添加了被告結婚後股票才歸她名下的條例,主要原因還是他知道自己的女兒還沒成年,距離結婚還有至少好幾年的光陰,在這幾年裏,他完全可以憑藉這些股票做一些養老的存儲,等女兒結婚了,再把股票交給她。”
審判長道:“兩位律師的猜想都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作為最終的判斷依據。”
周望繼續說:“審判長,我認為唐偉彬先生既然以及立下了這份法律文書,那我的當事人應當是這20%俞氏股票的唯一合法繼承人。”
吳振宏道:“周律師,那我的當事人就不合法了嗎?她是唐偉彬先生的合法配偶,被告的繼母,對於唐偉彬先生的個人財產,她也有同等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