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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活的軍團:秦始皇陵兵馬俑發現之謎 作者:嶽南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命執行公務,退一步說,即使抓錯了,也會有人給你負責。”
“你們這是違法行為!”鄭安慶突然從椅子上站起來,高聲叫喊,大有
和提審員作一番殊死搏鬥的勢頭。
提審員本來已經邁動的腳步又停下來,以驚異的目光打量著鄭安慶,剛
才的溫和氣度一掃全無,極為憤怒地說道:“鄭安慶,你不要太猖狂了,你
有無問題我們正在審查,像你這樣的人,即使最後審查沒事,也要給你找個
事。”提審人說完揚長而去,身邊的人員將鄭安慶押進看守所。
7 月5 日,鄭安慶在看守所向臨潼縣檢察院發出了呼籲:
我的申訴與控告
臨潼縣檢察院檢察長:
我叫鄭安慶,男,現年40 歲,是秦俑館陳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驪山分
局拘留於縣看守所。在已監禁的兩個月內,由×××和我館的×××提審過
5 次。時間是5 月11 日、 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 .我曾多次向監所提出要給您寫信,但遭拒絕。在6 月23 日的提審時,
我向×××又提這個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監所提。”為什麽《刑事
訴訟法》第十條規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在這裏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
其因,在終於得到獲準後,我向您的申訴和控告茲述如下:
一、案情簡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館長對我由眼紅、嫉妒而產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還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國法律及政策允許
的範圍內,以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增進中日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而建立
起的同行朋友。我指導他學刻印,他指導我學日語,並交流各自的書法篆刻
作品,有益於提高學識水平。他二人的學生中有好多人喜歡我的篆刻,國外
有我的知音,作為一個從事藝術的人來說,自然感到欣慰。我給他們刻的印
章,都刻有較長邊款,介紹西安的名勝古蹟。“金石不朽”,它將成為宣傳
中國燦爛文化的歷史見證。這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
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篆刻是藝術的一種,是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結
合。我從事篆刻並給日本人治幾方印,不能是犯法作為。他們給我匯的款中,
除了印料、郵費和代買“文房四寶”的錢外,自然還有我的藝術創造勞動價
值。且他們的匯款是外匯,我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國家的外匯收入增磚添瓦,
同樣是益事而不是壞事。而國家給我兌換的人民幣我幾乎全部存入銀行,正
是“踴躍參加愛國儲蓄、積極支援社會主義建設”,這又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我雖然有了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簡樸的,家裏沒有時髦
的現代式家具,甚至連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等都沒
有,更無其它高檔家俱。日本人贈我的電視機,我考慮到當時全館沒有一戶
有黑白電視機,我用上彩電,會脫離群眾,於是便原價加關稅低於國家同等
產品160 多元處理了,並把錢存入銀行,從沒有胡花亂用,肆意揮霍。我愛
國有何罪?勞動換來報酬又何罪之有?
四、我的控告與要求:1.驪山分局對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訴訟法》41 條
及列舉的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因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
捕、拘留條例》第12 條,被告要求追究責任。2.老×和老×在幾次提審中都
問及我在哪些銀行存有錢?存摺用了哪些名字?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九條。3.老×(對提審人尊稱——作者)未持任何手續闖入我家,
拿走了我的筆記本、抄走了我的存摺號碼(這是我根據提審時所聽所見判斷
的)。4.我已被關押達兩個月,人身權利遭到侵犯,並且還在繼續遭受侵犯。
驪山分局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 條辦理。我要求對我立即釋放,並要
求追究誣告人的責任。
鄭安慶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鄭安慶被從看守所監獄帶到公安局預審室。他在心中暗想,
也許是自己的申訴書起了作用,三個多月的監禁生活就要結束了。然而,令
他再度震驚的是一張逮捕證擺到自己的麵前。
“今天我正式宣布,你被逮捕了。”提審員聲調緩慢地說。
鄭安慶懵了。他大瞪著眼睛,臉上無任何表情,呆坐著沒有動,似是什
麽也沒有聽見。
“請簽字吧。”提審員望著顯然有些癡呆的鄭安慶予以提醒。
鄭安慶輕輕地“嗬”了一聲,看著眼前的逮捕證和提審員,才恍若夢醒
地回到了嚴酷的現實之中。
逮捕證醒目地填著鄭安慶的姓名、籍貫等文字,而唯獨“因什麽罪”一
“你們這是違法行為!”鄭安慶突然從椅子上站起來,高聲叫喊,大有
和提審員作一番殊死搏鬥的勢頭。
提審員本來已經邁動的腳步又停下來,以驚異的目光打量著鄭安慶,剛
才的溫和氣度一掃全無,極為憤怒地說道:“鄭安慶,你不要太猖狂了,你
有無問題我們正在審查,像你這樣的人,即使最後審查沒事,也要給你找個
事。”提審人說完揚長而去,身邊的人員將鄭安慶押進看守所。
7 月5 日,鄭安慶在看守所向臨潼縣檢察院發出了呼籲:
我的申訴與控告
臨潼縣檢察院檢察長:
我叫鄭安慶,男,現年40 歲,是秦俑館陳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驪山分
局拘留於縣看守所。在已監禁的兩個月內,由×××和我館的×××提審過
5 次。時間是5 月11 日、 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 .我曾多次向監所提出要給您寫信,但遭拒絕。在6 月23 日的提審時,
我向×××又提這個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監所提。”為什麽《刑事
訴訟法》第十條規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在這裏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
其因,在終於得到獲準後,我向您的申訴和控告茲述如下:
一、案情簡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館長對我由眼紅、嫉妒而產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還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國法律及政策允許
的範圍內,以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增進中日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而建立
起的同行朋友。我指導他學刻印,他指導我學日語,並交流各自的書法篆刻
作品,有益於提高學識水平。他二人的學生中有好多人喜歡我的篆刻,國外
有我的知音,作為一個從事藝術的人來說,自然感到欣慰。我給他們刻的印
章,都刻有較長邊款,介紹西安的名勝古蹟。“金石不朽”,它將成為宣傳
中國燦爛文化的歷史見證。這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
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篆刻是藝術的一種,是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結
合。我從事篆刻並給日本人治幾方印,不能是犯法作為。他們給我匯的款中,
除了印料、郵費和代買“文房四寶”的錢外,自然還有我的藝術創造勞動價
值。且他們的匯款是外匯,我能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國家的外匯收入增磚添瓦,
同樣是益事而不是壞事。而國家給我兌換的人民幣我幾乎全部存入銀行,正
是“踴躍參加愛國儲蓄、積極支援社會主義建設”,這又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我雖然有了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簡樸的,家裏沒有時髦
的現代式家具,甚至連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等都沒
有,更無其它高檔家俱。日本人贈我的電視機,我考慮到當時全館沒有一戶
有黑白電視機,我用上彩電,會脫離群眾,於是便原價加關稅低於國家同等
產品160 多元處理了,並把錢存入銀行,從沒有胡花亂用,肆意揮霍。我愛
國有何罪?勞動換來報酬又何罪之有?
四、我的控告與要求:1.驪山分局對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訴訟法》41 條
及列舉的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因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
捕、拘留條例》第12 條,被告要求追究責任。2.老×和老×在幾次提審中都
問及我在哪些銀行存有錢?存摺用了哪些名字?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九條。3.老×(對提審人尊稱——作者)未持任何手續闖入我家,
拿走了我的筆記本、抄走了我的存摺號碼(這是我根據提審時所聽所見判斷
的)。4.我已被關押達兩個月,人身權利遭到侵犯,並且還在繼續遭受侵犯。
驪山分局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 條辦理。我要求對我立即釋放,並要
求追究誣告人的責任。
鄭安慶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鄭安慶被從看守所監獄帶到公安局預審室。他在心中暗想,
也許是自己的申訴書起了作用,三個多月的監禁生活就要結束了。然而,令
他再度震驚的是一張逮捕證擺到自己的麵前。
“今天我正式宣布,你被逮捕了。”提審員聲調緩慢地說。
鄭安慶懵了。他大瞪著眼睛,臉上無任何表情,呆坐著沒有動,似是什
麽也沒有聽見。
“請簽字吧。”提審員望著顯然有些癡呆的鄭安慶予以提醒。
鄭安慶輕輕地“嗬”了一聲,看著眼前的逮捕證和提審員,才恍若夢醒
地回到了嚴酷的現實之中。
逮捕證醒目地填著鄭安慶的姓名、籍貫等文字,而唯獨“因什麽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