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釣魚台島的最早文獻出自明朝永樂元年(西元1403年)的《順風相送》,稱該島為“釣魚嶼”。其後文獻及官方輿圖亦採用“釣魚嶼”名稱,見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西元1534年)第十一次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憲編纂之《籌海圖編》、清幹隆三十二年(西元1767年)幹隆皇帝欽命繪製之《坤輿全圖》(《坤輿全圖》使用閩南語發音,稱為“好魚須”[hao-yu-su],即“釣魚嶼”)。至光緒十九年(西元1893年)十月,即甲午戰爭前一年,慈禧太後將釣魚台島賞給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作採藥用地的詔書中使用了“釣魚台”的名稱。但是,倭國人一直宣稱該詔書是份假詔書。台灣沿用“釣魚台”名稱至今。中國大陸現代則稱該島為“釣魚島”,有時也用“釣魚台”的名稱。
釣魚島列島是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並行使主權的。早在明朝初年的1373年前後我國漁民即已發現了釣魚島。1403年我國文獻中就有過釣魚嶼諸島的記載。現藏於英國牛津大學鮑德林圖書館的明朝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中記載有“福建往琉球”針路(航海指南)一節提到過“釣魚嶼、赤尾嶼”等名稱。此後,明、清歷朝政府皆使用“釣魚嶼、嶼、赤嶼”等名稱。歷史上的琉球王國(即現在倭國沖繩)自明朝初年起就一直臣屬於明朝皇帝。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給琉球的中山王下達詔諭後,琉球的北山、中山、南山三王遂開始向明政府朝貢。1402年,中山王統一三山;1404年明太祖的冊封使來到琉球。1534年5月陳侃出使琉球。後來,他在《使琉球錄》一書寫道:“……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然順流而下,亦不甚動。過平嘉山(今彭佳嶼),過釣魚嶼,過黃毛嶼(今黃尾嶼),過赤嶼(今赤尾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今久米島),乃屬琉球者”。由此不難看出,直到古米山才屬琉球國,而在此之前的釣魚嶼、黃毛嶼、赤嶼顯然不屬琉球而在我國疆域之內。
1556年,胡宗憲被擢升為浙江省提督,節製東南7省海域邊防,負責討伐日益猖獗的倭寇,守衛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在內的中國海區。1561年左右,胡宗憲的幕僚、明代地理學鼻祖鄭若曾編纂了《籌海圖編》。該書詳細說明了防衛倭寇的戰略戰術,配置要塞哨所的方法,以及如何製造戰艦、兵器等。《籌海圖編》卷一“沿海山沙圖”的“福七”至“福八”中,曾標有雞籠山、彭佳山、釣魚嶼、黃毛嶼、赤嶼等。1621年,明朝的茅元儀撰寫的《武備誌》中也標有釣魚山、黃毛山、赤嶼等島。現存於中國科學院圖書館的《武備秘書》卷二(明末施永久)中更為明確地畫出“釣魚台”、“黃尾山”、“赤嶼”等島。
1701年,琉球國使臣蔡鐸向清政府進獻《中山世譜》地圖及說明中,記載有琉球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嶼諸島。清朝幹隆年間的潘相於1764年著有《琉球入學見聞錄》。卷首有“琉球國全圖”,圖內將琉球大小島嶼盡數繪出,並標示島名,但其中並無釣魚嶼。刻印於清朝同治二年(即1863年)的《皇清中外一統輿圖》,圖中卷六、卷七、卷八的我國福建台灣部分,不僅包括釣魚嶼諸島在內,而且注文全用我國文字,並無琉球、倭國等國文字。
1719年徐葆光出使琉球,後寫下《中山傳信錄》,內中列舉了36島,並寫明:“……八重山,此琉球極西南屬界也。”八重山群島在釣魚島西南,兩個群島中間正好被沖繩舟狀海槽隔開。該書寫明的琉球領屬36島,並無釣魚島,且在附圖中也如此標示,證明當時琉球國僅限於36島而無釣魚島列島。
長期以來,倭國的古籍中也根本沒有釣魚島列島屬於琉球的內容。1719年倭國學者新井君美寫了《南島誌》,寫明琉球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島等島。1875年前倭國官方編撰的地理書、倭國文部省編寫的小學教科書中提到琉球群島各島名稱時,完全沒有“尖閣列島”或“釣魚島”等字眼。倭國在1895年侵占我國台灣省之前,所出版的倭國國地圖中,釣魚島列島也沒有列入“倭國版圖”內。
可以說,直到19世紀末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倭國從沒有對中國擁有釣魚島列島的主權提出過異議。1884年,從事海產品採集和出口的倭國那霸居民古賀辰四郎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島上信天翁成群,正值產卵期。他想大量採集島上羽毛以獲取高額利潤,隨後多次向沖繩縣官府申請開拓釣魚島,但官府均稱“未曾判明乃屬我邦之土”,而加以拒絕。1885年以後,幾任倭國沖繩縣知事接連上書倭國政府,要求將釣魚島列島劃歸其管轄,並樹立標樁,而倭國外務、內務兩大臣都顧及中國清朝政府對這些島嶼的主權而主張將呈報擱置,不作答覆。
1894年底倭國在甲午戰爭中對清朝軍隊作戰已取得絕對優勢的情況下,決定攻占台灣。1895年1月14日,倭國內閣會議決定:釣魚島群島劃歸沖繩縣管轄,建立標樁。同年4月17日,清朝政府被迫與倭國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了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島嶼。實際上,倭國直到1900年由沖繩師範學校教師黑岩恆氏寫出《尖閣列島探險紀事》一書之後,才漸漸使用“尖閣列島”這一名稱。以上史實證明:倭國使用“尖閣列島”名稱要晚於中國定名之後約500年。其實即使在倭國人統治台灣時期,倭國自己也承認釣魚島屬於台灣附屬島嶼而不是琉球的附屬島嶼。1940年,倭國占領下的台北州漁民與倭國沖繩縣漁民為“尖閣群島”(釣魚島)的捕魚權問題發生爭執,官司一直打到東京倭國最高法庭;倭國最高法庭很快作出裁決,台灣勝訴,沖繩縣敗訴,“尖閣群島”仍歸台北州管轄。
釣魚島列島是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並行使主權的。早在明朝初年的1373年前後我國漁民即已發現了釣魚島。1403年我國文獻中就有過釣魚嶼諸島的記載。現藏於英國牛津大學鮑德林圖書館的明朝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中記載有“福建往琉球”針路(航海指南)一節提到過“釣魚嶼、赤尾嶼”等名稱。此後,明、清歷朝政府皆使用“釣魚嶼、嶼、赤嶼”等名稱。歷史上的琉球王國(即現在倭國沖繩)自明朝初年起就一直臣屬於明朝皇帝。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給琉球的中山王下達詔諭後,琉球的北山、中山、南山三王遂開始向明政府朝貢。1402年,中山王統一三山;1404年明太祖的冊封使來到琉球。1534年5月陳侃出使琉球。後來,他在《使琉球錄》一書寫道:“……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然順流而下,亦不甚動。過平嘉山(今彭佳嶼),過釣魚嶼,過黃毛嶼(今黃尾嶼),過赤嶼(今赤尾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今久米島),乃屬琉球者”。由此不難看出,直到古米山才屬琉球國,而在此之前的釣魚嶼、黃毛嶼、赤嶼顯然不屬琉球而在我國疆域之內。
1556年,胡宗憲被擢升為浙江省提督,節製東南7省海域邊防,負責討伐日益猖獗的倭寇,守衛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在內的中國海區。1561年左右,胡宗憲的幕僚、明代地理學鼻祖鄭若曾編纂了《籌海圖編》。該書詳細說明了防衛倭寇的戰略戰術,配置要塞哨所的方法,以及如何製造戰艦、兵器等。《籌海圖編》卷一“沿海山沙圖”的“福七”至“福八”中,曾標有雞籠山、彭佳山、釣魚嶼、黃毛嶼、赤嶼等。1621年,明朝的茅元儀撰寫的《武備誌》中也標有釣魚山、黃毛山、赤嶼等島。現存於中國科學院圖書館的《武備秘書》卷二(明末施永久)中更為明確地畫出“釣魚台”、“黃尾山”、“赤嶼”等島。
1701年,琉球國使臣蔡鐸向清政府進獻《中山世譜》地圖及說明中,記載有琉球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嶼諸島。清朝幹隆年間的潘相於1764年著有《琉球入學見聞錄》。卷首有“琉球國全圖”,圖內將琉球大小島嶼盡數繪出,並標示島名,但其中並無釣魚嶼。刻印於清朝同治二年(即1863年)的《皇清中外一統輿圖》,圖中卷六、卷七、卷八的我國福建台灣部分,不僅包括釣魚嶼諸島在內,而且注文全用我國文字,並無琉球、倭國等國文字。
1719年徐葆光出使琉球,後寫下《中山傳信錄》,內中列舉了36島,並寫明:“……八重山,此琉球極西南屬界也。”八重山群島在釣魚島西南,兩個群島中間正好被沖繩舟狀海槽隔開。該書寫明的琉球領屬36島,並無釣魚島,且在附圖中也如此標示,證明當時琉球國僅限於36島而無釣魚島列島。
長期以來,倭國的古籍中也根本沒有釣魚島列島屬於琉球的內容。1719年倭國學者新井君美寫了《南島誌》,寫明琉球轄36島,其中並無釣魚島等島。1875年前倭國官方編撰的地理書、倭國文部省編寫的小學教科書中提到琉球群島各島名稱時,完全沒有“尖閣列島”或“釣魚島”等字眼。倭國在1895年侵占我國台灣省之前,所出版的倭國國地圖中,釣魚島列島也沒有列入“倭國版圖”內。
可以說,直到19世紀末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倭國從沒有對中國擁有釣魚島列島的主權提出過異議。1884年,從事海產品採集和出口的倭國那霸居民古賀辰四郎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島上信天翁成群,正值產卵期。他想大量採集島上羽毛以獲取高額利潤,隨後多次向沖繩縣官府申請開拓釣魚島,但官府均稱“未曾判明乃屬我邦之土”,而加以拒絕。1885年以後,幾任倭國沖繩縣知事接連上書倭國政府,要求將釣魚島列島劃歸其管轄,並樹立標樁,而倭國外務、內務兩大臣都顧及中國清朝政府對這些島嶼的主權而主張將呈報擱置,不作答覆。
1894年底倭國在甲午戰爭中對清朝軍隊作戰已取得絕對優勢的情況下,決定攻占台灣。1895年1月14日,倭國內閣會議決定:釣魚島群島劃歸沖繩縣管轄,建立標樁。同年4月17日,清朝政府被迫與倭國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了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島嶼。實際上,倭國直到1900年由沖繩師範學校教師黑岩恆氏寫出《尖閣列島探險紀事》一書之後,才漸漸使用“尖閣列島”這一名稱。以上史實證明:倭國使用“尖閣列島”名稱要晚於中國定名之後約500年。其實即使在倭國人統治台灣時期,倭國自己也承認釣魚島屬於台灣附屬島嶼而不是琉球的附屬島嶼。1940年,倭國占領下的台北州漁民與倭國沖繩縣漁民為“尖閣群島”(釣魚島)的捕魚權問題發生爭執,官司一直打到東京倭國最高法庭;倭國最高法庭很快作出裁決,台灣勝訴,沖繩縣敗訴,“尖閣群島”仍歸台北州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