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在一個地域,必然有貧富的分化,等級的對抗。在居民住宅分布上,雖然有過閭左閭右、主姓村世仆村、貴族區賤民區的分別,但在全部歷史上、在整個社會來講,它不是普遍的現象,在農村尤其如此。大體上說,貧人富人、社會上層與下層人士是插花居住的,貧富貴賤可以是鄰居。因此鄰裏的互助,除了經濟狀況相當的人之間的幫助,大多都是有錢的人資助窮人,其中極少數人具有善心,真誠地幫助窮人,但是大多數的人是出自本身利害的考慮。在中國古代歷史上,『貧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貧,貧者忌富。一遇饑饉,初猶搶米,再之劫富,再之公然哨聚為盜』(《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十一)。清初文人魏禧在《救荒策》中所說的這些話,反映了社會上的貧富對立的嚴重性,以及窮人抗爭的實況。富人有鑑於此,在荒年,在瘟疫流行的時候,拿出財產的一部分賑濟饑民、病人,減輕貧民的痛苦,從而消彌貧民對剝削者富人的仇恨,緩和對立情緒,富人因而得以維持其固有的地位,還可以落一個善人的美名。這種為自身利益而進行的鄰裏救濟,固然有其客觀效果,但其消彌貧富對立的實質也不能不看到。『田園詩般』的互救互濟中,有這麽一種情形,人們在讚美那種互助時,就不能不有所保留,不能把它看得那麽美好!


    第五節 養濟堂和老民的生活


    敬老的思想源遠流長,早在春秋時,人們就講『老有加惠』(《春秋左傳》),即國君對老年人的賞賜是特給的,並不要求他有什麽功勞。人們知道『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是『大亂之道』(《禮記正義》),因此要使孤老得其所。歷朝政府也多有對老年人的優惠政策,如豁免徵徭,賜給爵級。對貧病無依靠的老民的照顧,形成正式製度的,大約自唐朝的悲田院始,下曆元明清,該製度不斷完善,但善堂終是鳳毛麟角,根本解決不了貧苦老人的生活問題。不過老民善堂製度和在其中的老民生活,或許還是值得研究老齡問題者和老年人關心的事情。


    唐代長安設有養病院,又名『悲田院』,收養貧病無依靠的老年乞丐,政府派專人負責其事,由佛教寺院具體管理。據記載此院唐玄宗開元初年就有,而實際設立比這還早(高承《事物紀原·貧子院》)。唐代的養病院是養老院的濫觴。


    北宋政府最初在汴京設立東、西兩個福田院。福田,是佛家語言,意思是說人們對應當供養的人要供養他。究竟供養什麽人,有幾種說法,其中有三福田說。一是報恩福田,供奉父母師長;二是功德福田,供佛寺之用;三是貧家福田,供養窮苦人。東、西福田院屬於貧窮福田,收養孤獨的有病的老年乞丐,供給口糧和零用錢,但是能進院的老人極少,最少時隻有24人。宋英宗下令增設南、北福田院,這樣就有了東南西北四所福田院。東南西北院是按東京城的方位開設的,可能進院的人要根據住所方位來確定。這時的福田院由政府增修房屋,四院可以容納300人。它的經費來源是內府所出500萬錢,英宗的意思是他個人出資救助老年貧民,以栽培福田。熙寧二年(1069)東京大雪,宋神宗下令於四福田院定額外,收養老幼貧病的乞丐,供養到第二年開春。北宋政府令各地方救濟貧病老人,自冬天十一月初一日起給糧食,至第二年元月停給。同時令各地方以絕戶的房屋財產充當供養鰥寡孤獨老病殘廢無依靠者的經費,如果不夠用,就以官房和常平倉的利息錢作補充(《宋史·食貨誌》)。宋代東京的福田院專門收養老年窮人,是孤老院,養老的專門機構的性質很明顯。它由政府開辦並經理,雖有釋家的『福田』名稱,但同寺院沒有直接關係,這一點不同於唐代。


    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下令各路設立濟眾院,收留鰥寡孤獨殘廢不能自養的人,給口糧,另給柴薪。十年(1273)因官吏侵占貧民口糧,下令凡發放糧草要在官廳當麵發給,以免弊端。二十年(1283)給大都南城孤老衣糧房舍。二十八年(1291)給貧窮嫠婦冬夏衣裳。成宗元貞二年(1296)下令,但凡下發恩詔,就給孤老一人一匹布、一匹帛(《元史·食貨誌》)。這些規定大多不能實現,隻有少數官員認真執行,如至正間在福建邵武路任經歷的郭瑛在城西建立惠老慈濟堂,為堂買田,收取地租,供養入堂老人(嘉靖《邵武府誌·名宦》)。沒有堂田,或前有田後喪失的,也就不能養濟窮民了。


    明朝政府有收養孤老的法律,《明律·戶律》規定:


    『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明朝建國之初詔令府縣設置養濟院,洪武十九年(1386)規定,沒有依靠的鰥寡孤獨,每年給予六石米,建文元年(1399)改為三石米,令親戚代養,無親可投的入養濟院。天順元年(1457)開辦大興、宛平二縣養濟院,每縣一所,供給收容人員一天兩頓飯。成化二年(1466)下令把所有京城貧民收入養濟院。十六年(1480)以前,京城歷年贍養孤老7490餘人,供給米26900多石,布7400多匹,這一年明朝政府以主管官吏侵蝕錢糧,使窮民不得實惠,令順天府府尹每月巡察兩次,巡按禦史也加強監察。嘉靖元年(1522)下詔收養京城貧民,六年(1527)命令在北京五城各設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貧民,巡城禦史發現乞丐,凡民籍的送順天府交養濟院,軍籍的送幡竿、蠟燭二寺供養。九年(1530)飭令各地方官認真辦理養濟院,次年(1531)又令收養京城貧民(《明會要·恤鰥寡孤獨》)。二十年(1541)開始,每年一月份在京城散賑,每天以200石米煮粥發放,領的人給一杓,夠三四個人吃的(郎潛《七修類稿·施粥施藥》)。看來明代北京的孤獨老人,有的進了養濟院,領取口糧、布匹,過集體生活;有的向政府領取糧布,和親戚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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