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一段話中,我們似乎感受到了一種非常熟悉的邏輯方法。問題歸納得很明了,因果關係也很簡潔,但是,距離事實太遠,有太濃厚的“官樣”氣息。我們要是這樣來研究問題或者做工作,難免有人會怨聲載道。
首先所述與事實不符,地方官在當時已經不怕他一個正在被調查的親王了,準備落井下石,搞死他。其次,事情已經如實上報,誰也沒有膽量隱瞞造反的事,而恰恰“造反”才是不實的。再次,張居正也沒有斷然處置某人,洪朝選的被下獄是在12年之後;他更沒有權力廢去遼王,即使是參與了“廢遼”,也是用了一些辦法才達到目的。
第二種說法,是斷定張居正謀財害命。以蔡東藩《明史演義》為例,蔡先生描述道:“先是居正當國,曾構陷遼王憲節,廢為庶人。……居正家居荊州,故隸遼王尺籍,至憲節驕酗貪虐,多所淩轢,以此為居正所憾。且因憲節府第壯麗,暗思攘奪,可巧巡按禦史郜光先奏劾憲節淫虐、僭擬諸罪狀,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好教他一命嗚呼。待至朝選歸京,隻說他淫酗是實,謀反無據。朝旨雖廢黜憲節,禁錮高牆,居正意尚未慊,密囑湖廣巡撫勞堪,上言朝選得賄,代為憲節掩飾。朝選遂因此獲罪,羈死獄中。那時遼王府第,當然為居正所奪,遂了心願。”
這段敘述,是以清順治年間浙江學政僉事穀應泰總纂的《明史紀事本末》為藍本,添了一點醬油醋而寫成的。
老先生對張居正有看法,整本《明史演義》裏,基本上把張居正當反麵人物來寫。這裏麵有一處地方值得注意,就是說遼王“多所淩轢,以此為居正所憾”,估計遼王在長達幾十年的交往中,也沒少從心理和尊嚴上淩辱張居正,這才是一個真問題。至於其他,也有諸多不合事實處,首先郜光先並未告遼王“僭擬”罪,以私生子冒充嫡子是後來才揭出的,《明史》上說是洪朝選回京後奏報的,也有一定道理。
“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此一句同樣顯然缺乏證據。人是皇上派去的,“謀逆”是在核查時由當地官員搞出來的,張居正事先不可能知道會發生“謀逆”鬧劇。怎麽能先就囑咐洪朝選要誣陷遼王造反?其二,前麵說過,洪朝選被誣,是在12年後,如果張居正謀奪王府是實,最多一兩年後就得逞了,與朝選獲罪不可能構成因果關係。
此外,高陽先生的《明朝的皇帝》,也是指認“構陷”是實。他寫道:“隆慶末年,襲遼王憲節,頗為驕橫,不理會張居正已為閣臣,對他家多所侵侮,張居正是個有怨必報的傢夥,且又羨慕遼府壯麗,便存下了要扳倒遼王的心思。不久,有人告遼王謀反,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按驗並無反跡,坐以‘淫酗’,遼王禁高牆,廢府,張居正奪遼府以為私第。”
他這個敘述,相對比較嚴謹,是反麵意見中比較流行的說法。僅僅“隆慶末年”一句,應為“隆慶初年”,二年嘛,當然是初年。
第三種說法,是堅決否認張居正陷害過遼王。其中方舟子先生文章《張居正二、三事》曰:“遼王由於作惡多端而被廢,此事發生於隆慶二年,當時張居正還隻在內閣中排名第四,要追究責任,也該追到當時的首輔高拱身上。”
方舟子先生是名人,是從事科學打假的,但其人治史的態度實在不敢恭維。這句為張居正開脫的話等於沒說。因為廢遼王的事是在隆慶二年十二月發生的,高拱早就於隆慶元年五月被徐階排擠走了,到隆慶三年的十二月才被張居正策應回來。他怎麽能對廢遼王負責?
持此說法的還有一位陳禮榮先生,他做了一篇考證文章《張宅並非遼府考——為張居正侵奪廢遼王府“攘以為第”的罪名辨誣 》,非常漂亮。他說:“說到遼王憲節因罪除國之事,它發生於隆慶二年。其時,張居正入閣未到兩年,位居其上的尚有首輔徐階、次輔李春芳,以及閣臣陳以勤等;以他這樣一個新近進入內閣的禮部尚書兼武英殿大學士,想要挾私忿扳倒一個親王,顯然還不具備相應的政治能量。因此,連神宗自己在事後也曾有‘遼府廢革,既奉先帝宸斷(遺願)’的說法。”
陳先生的文章,考證謀奪遼王府是不可能的,考據非常紮實。但上麵這段話,卻說得不是很有底氣。首先,徐階在那一年的二月,就不得不徹底退休了,遼王是在年底被廢的,徐階是否參與了廢遼王的事還很難說。在決定遼王命運的時刻,可以肯定徐階已經回老家了,他不可能對此負責。至於李春芳、陳以勤,都是能力較弱的人,在這種問題上,是擋不住張居正出手的。
一個內閣大學士,是否能“挾私忿扳倒一個親王”?那就要看時機和手段如何。不要說大學士,隻要時機對了,連一個七品的言官都可能辦得到。
關鍵是,張居正到底有沒有出過手?
對於廢遼王之事,《明史》(本紀第十九,穆宗條)上記載很簡單,隻說“冬十月……己亥,廢遼王憲節為庶人”,多半個字也沒有。諸王列傳裏關於他的事多一點,但也很簡略。看來這是個微不足道的人物。
首先所述與事實不符,地方官在當時已經不怕他一個正在被調查的親王了,準備落井下石,搞死他。其次,事情已經如實上報,誰也沒有膽量隱瞞造反的事,而恰恰“造反”才是不實的。再次,張居正也沒有斷然處置某人,洪朝選的被下獄是在12年之後;他更沒有權力廢去遼王,即使是參與了“廢遼”,也是用了一些辦法才達到目的。
第二種說法,是斷定張居正謀財害命。以蔡東藩《明史演義》為例,蔡先生描述道:“先是居正當國,曾構陷遼王憲節,廢為庶人。……居正家居荊州,故隸遼王尺籍,至憲節驕酗貪虐,多所淩轢,以此為居正所憾。且因憲節府第壯麗,暗思攘奪,可巧巡按禦史郜光先奏劾憲節淫虐、僭擬諸罪狀,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好教他一命嗚呼。待至朝選歸京,隻說他淫酗是實,謀反無據。朝旨雖廢黜憲節,禁錮高牆,居正意尚未慊,密囑湖廣巡撫勞堪,上言朝選得賄,代為憲節掩飾。朝選遂因此獲罪,羈死獄中。那時遼王府第,當然為居正所奪,遂了心願。”
這段敘述,是以清順治年間浙江學政僉事穀應泰總纂的《明史紀事本末》為藍本,添了一點醬油醋而寫成的。
老先生對張居正有看法,整本《明史演義》裏,基本上把張居正當反麵人物來寫。這裏麵有一處地方值得注意,就是說遼王“多所淩轢,以此為居正所憾”,估計遼王在長達幾十年的交往中,也沒少從心理和尊嚴上淩辱張居正,這才是一個真問題。至於其他,也有諸多不合事實處,首先郜光先並未告遼王“僭擬”罪,以私生子冒充嫡子是後來才揭出的,《明史》上說是洪朝選回京後奏報的,也有一定道理。
“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此一句同樣顯然缺乏證據。人是皇上派去的,“謀逆”是在核查時由當地官員搞出來的,張居正事先不可能知道會發生“謀逆”鬧劇。怎麽能先就囑咐洪朝選要誣陷遼王造反?其二,前麵說過,洪朝選被誣,是在12年後,如果張居正謀奪王府是實,最多一兩年後就得逞了,與朝選獲罪不可能構成因果關係。
此外,高陽先生的《明朝的皇帝》,也是指認“構陷”是實。他寫道:“隆慶末年,襲遼王憲節,頗為驕橫,不理會張居正已為閣臣,對他家多所侵侮,張居正是個有怨必報的傢夥,且又羨慕遼府壯麗,便存下了要扳倒遼王的心思。不久,有人告遼王謀反,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按驗並無反跡,坐以‘淫酗’,遼王禁高牆,廢府,張居正奪遼府以為私第。”
他這個敘述,相對比較嚴謹,是反麵意見中比較流行的說法。僅僅“隆慶末年”一句,應為“隆慶初年”,二年嘛,當然是初年。
第三種說法,是堅決否認張居正陷害過遼王。其中方舟子先生文章《張居正二、三事》曰:“遼王由於作惡多端而被廢,此事發生於隆慶二年,當時張居正還隻在內閣中排名第四,要追究責任,也該追到當時的首輔高拱身上。”
方舟子先生是名人,是從事科學打假的,但其人治史的態度實在不敢恭維。這句為張居正開脫的話等於沒說。因為廢遼王的事是在隆慶二年十二月發生的,高拱早就於隆慶元年五月被徐階排擠走了,到隆慶三年的十二月才被張居正策應回來。他怎麽能對廢遼王負責?
持此說法的還有一位陳禮榮先生,他做了一篇考證文章《張宅並非遼府考——為張居正侵奪廢遼王府“攘以為第”的罪名辨誣 》,非常漂亮。他說:“說到遼王憲節因罪除國之事,它發生於隆慶二年。其時,張居正入閣未到兩年,位居其上的尚有首輔徐階、次輔李春芳,以及閣臣陳以勤等;以他這樣一個新近進入內閣的禮部尚書兼武英殿大學士,想要挾私忿扳倒一個親王,顯然還不具備相應的政治能量。因此,連神宗自己在事後也曾有‘遼府廢革,既奉先帝宸斷(遺願)’的說法。”
陳先生的文章,考證謀奪遼王府是不可能的,考據非常紮實。但上麵這段話,卻說得不是很有底氣。首先,徐階在那一年的二月,就不得不徹底退休了,遼王是在年底被廢的,徐階是否參與了廢遼王的事還很難說。在決定遼王命運的時刻,可以肯定徐階已經回老家了,他不可能對此負責。至於李春芳、陳以勤,都是能力較弱的人,在這種問題上,是擋不住張居正出手的。
一個內閣大學士,是否能“挾私忿扳倒一個親王”?那就要看時機和手段如何。不要說大學士,隻要時機對了,連一個七品的言官都可能辦得到。
關鍵是,張居正到底有沒有出過手?
對於廢遼王之事,《明史》(本紀第十九,穆宗條)上記載很簡單,隻說“冬十月……己亥,廢遼王憲節為庶人”,多半個字也沒有。諸王列傳裏關於他的事多一點,但也很簡略。看來這是個微不足道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