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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東條英機送上絞刑架的中國人 作者:梅朝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1927年夏天,奉係軍閥張作霖在北京組成軍政府執掌政權,控製著山東、河北、平津和東北地區。張作霖曾經得到過日本人的支持,日本人也希望利用張作霖的勢力來進一步霸占東北。但張作霖畢竟是中國人,對日本越來越過分的侵略要求,他不是委婉拒絕就是藉故拖延。此時,駐紮在中國東北的日本關東軍惱羞成怒,決意除掉張作霖。就在張作霖決定從北京撤回關外東北的時候,日本人覺得機會來了,決定在瀋陽車站西北的皇姑屯附近橋洞炸毀火車。1928年6月4日早晨,侵華日軍果然得手,在皇姑屯炸死了張作霖。這就是震驚全國的“皇姑屯事件”。
其實,要不要把日本軍政首腦們在決定偷襲珍珠港、發動太平洋戰爭之前對中國和亞洲各國實施侵略戰爭的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起訴的問題,實際上是中國人民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承擔的犧牲、遭受的損害和做出的決定性貢獻該不該被忽略、被淡忘的問題,是中國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其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問題。簡單地講,對美國開戰是犯罪行為,對中國開戰當然也應該是犯罪行為,其責任者都應該受到起訴和追究,這本來是不成問題的。它之所以會成為問題,隻能說明當時國際社會中有些人(特別是一些大國的代表)對中國懷有輕蔑的態度。
國際檢查局內部經過鄭重的討論,向哲浚的主張占了上風並最終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所接受。於是,1928年1月1日就被正式確定為對日本戰犯起訴的起始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為從1928年開始到1945年為止,總共約18年。當然,日本帝國主義的侵華活動至少可以上溯到19世紀後期的甲午戰爭以前。
多年以後,梅汝璈法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寫道:“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了,取證是有困難的。”
2.上 任(3)
證據難找的原因,首先是由於日本在戰爭中就嚴令保守秘密,違者將會受到製裁;其次,日本投降後,盟軍沒有及時占領日本,給日本統治者毀滅罪證留下了時間。從1945年8月14日至30日這16天當中,日本有計劃地銷毀了大量侵略證據,東京政府大廈頂上一直濃煙滾滾。在日本各地,在中國和東南亞,凡有日本陸海空兵團和司令部的地方都在忙於銷毀文件。他們幹得是如此徹底,甚至連銷毀文件的命令也被銷毀了。而且,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在戰爭期間也未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
所以,中國檢察官從國內帶來的除了要起訴的11名戰犯名單外,沒有更多的證據。而日本對中國的侵略犯罪,將是整個東京審判中的重頭戲,缺少足夠的證據,後果將不堪設想。為此,工作人員後來多次前往中國過去的敵占區和遭受過侵略迫害的難民中尋找人證與物證。
證據之所以在遠東國際法庭中如此重要,是因為這裏的審判程序採用英美法係而不是大陸法係。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是兩種不同的審判方式:大陸法係採取究問製,以法官為中心,犯人一旦被提起訴訟,就基本確定他有罪。英美法係則採取對質製,以證據為中心,犯人在定罪之前首先假定他無罪;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如果認為證據不合法或不可信,可以當庭拒收。有沒有證據、證據是不是有力、會不會被對方駁倒,對英美法係的訴訟非常重要。
由於東京審判為美國所操縱,審判的準備工作完全由美國單方麵進行。澳大利亞和蘇聯對此表示不滿。澳大利亞認為,東京審判不應由美國主導,而應由同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和各同盟國政府共同負責。但在美國的反對和英國的勸說下,澳大利亞放棄了自己的主張。蘇聯認為,根據美國起草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東京審判跟紐倫堡審判有重大差異:法庭沒有像紐倫堡審判那樣設置預審官,陪席檢察官也不能像紐倫堡審判那樣可以獨立行動。因而蘇聯沒有立即派出代表參加東京審判。後經美蘇間多次交涉及美國方麵的一再敦請,蘇聯檢察官c.a.戈倫斯基才於1946年4月13日到達東京。另外,姍姍來遲的檢察官還有:荷蘭檢察官鮑格爾霍夫·馬爾泰,1946年3月19日抵達;法國r.l.歐涅特檢察官和菲律賓p.羅佩斯檢察官,均於4月2日抵達。而印度檢察官g.帕爾趕到日本時,法庭已經開庭。
在蘇聯等國的檢察官到來之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被告確定工作已接近尾聲。蘇聯由於拖延,幾乎未能參與“構成檢察活動核心的被告確定工作”,不能不說是一個失策。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起訴書的撰寫工作,最終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訴書以美、中、英、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蘭、紐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國為原告,以“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違反人道罪”向28名被告提起控訴。起訴書詳細陳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日本帝國主義如何在國內建立法西斯體製、與德意法西斯共謀瓜分世界、發動“九一八事變”攫取中國東北,繼而侵略全中國、發動太平洋戰爭等罪行,以及實施違反人道和國際公法的各種屠殺和犯罪行為,一共55條罪狀。
1946年4月29日,季南代表盟軍總部國際檢查局,並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的身份,正式向法庭遞交起訴書。
其實,要不要把日本軍政首腦們在決定偷襲珍珠港、發動太平洋戰爭之前對中國和亞洲各國實施侵略戰爭的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起訴的問題,實際上是中國人民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承擔的犧牲、遭受的損害和做出的決定性貢獻該不該被忽略、被淡忘的問題,是中國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其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問題。簡單地講,對美國開戰是犯罪行為,對中國開戰當然也應該是犯罪行為,其責任者都應該受到起訴和追究,這本來是不成問題的。它之所以會成為問題,隻能說明當時國際社會中有些人(特別是一些大國的代表)對中國懷有輕蔑的態度。
國際檢查局內部經過鄭重的討論,向哲浚的主張占了上風並最終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季南所接受。於是,1928年1月1日就被正式確定為對日本戰犯起訴的起始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為從1928年開始到1945年為止,總共約18年。當然,日本帝國主義的侵華活動至少可以上溯到19世紀後期的甲午戰爭以前。
多年以後,梅汝璈法官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寫道:“最後的這個主張無疑是比較正確的,合乎邏輯的。從中國人的觀點來說,也還算差強人意的。當然,這個日期還可以推得更久遠一點,但是推得太久遠了,取證是有困難的。”
2.上 任(3)
證據難找的原因,首先是由於日本在戰爭中就嚴令保守秘密,違者將會受到製裁;其次,日本投降後,盟軍沒有及時占領日本,給日本統治者毀滅罪證留下了時間。從1945年8月14日至30日這16天當中,日本有計劃地銷毀了大量侵略證據,東京政府大廈頂上一直濃煙滾滾。在日本各地,在中國和東南亞,凡有日本陸海空兵團和司令部的地方都在忙於銷毀文件。他們幹得是如此徹底,甚至連銷毀文件的命令也被銷毀了。而且,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在戰爭期間也未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
所以,中國檢察官從國內帶來的除了要起訴的11名戰犯名單外,沒有更多的證據。而日本對中國的侵略犯罪,將是整個東京審判中的重頭戲,缺少足夠的證據,後果將不堪設想。為此,工作人員後來多次前往中國過去的敵占區和遭受過侵略迫害的難民中尋找人證與物證。
證據之所以在遠東國際法庭中如此重要,是因為這裏的審判程序採用英美法係而不是大陸法係。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是兩種不同的審判方式:大陸法係採取究問製,以法官為中心,犯人一旦被提起訴訟,就基本確定他有罪。英美法係則採取對質製,以證據為中心,犯人在定罪之前首先假定他無罪;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如果認為證據不合法或不可信,可以當庭拒收。有沒有證據、證據是不是有力、會不會被對方駁倒,對英美法係的訴訟非常重要。
由於東京審判為美國所操縱,審判的準備工作完全由美國單方麵進行。澳大利亞和蘇聯對此表示不滿。澳大利亞認為,東京審判不應由美國主導,而應由同盟國戰爭犯罪委員會和各同盟國政府共同負責。但在美國的反對和英國的勸說下,澳大利亞放棄了自己的主張。蘇聯認為,根據美國起草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東京審判跟紐倫堡審判有重大差異:法庭沒有像紐倫堡審判那樣設置預審官,陪席檢察官也不能像紐倫堡審判那樣可以獨立行動。因而蘇聯沒有立即派出代表參加東京審判。後經美蘇間多次交涉及美國方麵的一再敦請,蘇聯檢察官c.a.戈倫斯基才於1946年4月13日到達東京。另外,姍姍來遲的檢察官還有:荷蘭檢察官鮑格爾霍夫·馬爾泰,1946年3月19日抵達;法國r.l.歐涅特檢察官和菲律賓p.羅佩斯檢察官,均於4月2日抵達。而印度檢察官g.帕爾趕到日本時,法庭已經開庭。
在蘇聯等國的檢察官到來之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被告確定工作已接近尾聲。蘇聯由於拖延,幾乎未能參與“構成檢察活動核心的被告確定工作”,不能不說是一個失策。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起訴書的撰寫工作,最終在1946年4月28日全部完成。起訴書以美、中、英、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蘭、紐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國為原告,以“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違反人道罪”向28名被告提起控訴。起訴書詳細陳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日本帝國主義如何在國內建立法西斯體製、與德意法西斯共謀瓜分世界、發動“九一八事變”攫取中國東北,繼而侵略全中國、發動太平洋戰爭等罪行,以及實施違反人道和國際公法的各種屠殺和犯罪行為,一共55條罪狀。
1946年4月29日,季南代表盟軍總部國際檢查局,並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首席檢察官的身份,正式向法庭遞交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