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梅被成功的解救。


    一個月後,江城中級人民法院由該院的第一副院長和四名高級法官組成了一個特別法庭。


    特別法庭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開庭審理了冷堅、程一鳴、白冰和陳阿毛、柳樹林盜竊集團搶劫豪華觀光列車黃金的案件。


    由於這一案件涉及到國家機密沒有公開審理。


    原告是g101/102次豪華觀光列車和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


    原告代表g101/102次列車的列車長周文英和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劉國民委託的律師宣讀了起訴書,並向特別法庭一一提供了被告在作案過程中使用的液化氣鋼瓶、防毒麵具、衣服、大皮箱和程一鳴的專用開鎖工具以及他藏匿的十一根金條。


    湘西地區公路巡警六支隊的副支隊長黃金華代表公安機關提供了陳阿毛、柳樹林的審訊錄像、錄音、筆錄和參與此案的“工具”吉普車的照片。


    被告冷堅、程一鳴、陳阿毛、柳樹林委託的辯護律師為他們四人分別進行了辯護。


    他們請求法庭對在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在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反劫持行動中,冷堅和程一鳴的不同表現給予適當的減刑。


    吳剛和十二名獲救的人質作為被告人冷堅和程一鳴的證人提供了詳細證詞。


    經過上午、下午兩次開庭和激烈的法庭辯論後,審判長與另外四名法官經過簡短的溝通,宣布法庭暫時休庭,兩日後繼續開庭。


    章鐵林、秦男和其他被解救的人質以及冷堅被解救的妹妹冷梅是為數不多的旁聽者。


    作證和旁聽的人質以及冷梅和被告的律師事先都被告知,在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向外人談論這一“驚天動地”的黃金大劫案。


    第二次開庭,冷堅和程一鳴先後進行了最後的陳述。


    他們都對自己在這一案件中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隨後,陳阿毛和柳樹林也進行了最後的陳述。


    他們也都對自己在這一案件中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章鐵林、秦男、其他被解救的人質以及冷梅仍然是為數不多的旁聽者。


    短暫的休庭後,審判長宣布審判結果,並向被告人分別送達了判決書。


    判決書如下:


    冷堅,男,三十六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故意殺人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程一鳴、白冰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用液化煤氣毒死擔任押運的四名警衛人員。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本應從重懲處,鑑於被告在此後的g101次列車反劫持行動中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積極主動的協助有關部門成功的解救了眾多的人質,消滅了另一夥扣押眾多乘客為人質、也企圖搶劫黃金的全副武裝的邪惡勢力,並奪回了全部黃金。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和第六十八之規定,判處冷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程一鳴,男,三十六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冷堅、白冰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使用專用的開鎖工具先後打開了六把(隻)不同的列車車廂門鎖和保險鎖,並藏匿了十一根金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二之規定,判處程一鳴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白冰,女,二十九歲,盜竊集團主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策劃並夥同冷堅、程一鳴等二人共同實施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該犯在作案過程中擔任“放風”。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鑑於該犯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陳阿毛,男,二十九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參與策劃並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陳阿毛有期徒刑十二年。


    柳樹林,男,二十六歲,盜竊集團從犯,犯有搶劫國家財產罪。


    該犯積極參與冷堅、程一鳴、白冰等三人共同實施的搶劫g101次豪華觀光列車運往金城國家黃金儲備庫的黃金活動,該犯與陳阿毛一同擔任列車外的接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不容赦。


    該犯對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


    經本特別法庭合議庭合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處柳樹林有期徒刑八年。


    以上判決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本判決次日起十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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