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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對德國和奧地利的管理 作者:[英]阿諾德·托因比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隨後幾年有這麽一種傾向,即把盟國關於戰爭罪行和非納粹化的政策輕率地斷言為考慮不周並且根本行不通。在本節開頭部分,作者已經試圖證明這樣的批評,至少其中那些比較極端的論調,完全是脫離歷史實際的;人們見到戰爭中所發生的一切,不可避免地要設法懲處德國的領導人並從德國根除納粹主義。許多德國人在納粹政權統治期間曾經無可否認地犯過駭人聽聞和慘無人道偽罪行,主張放過這種罪行不予懲處就等於主張不要在國際關係中建立道德準則,這種主張當然要遭到許多人(包括作者在內)的強烈反對。把懲處局限在那些直接犯有罪行者的範圍內也是不公平的。尤其重要的是人們認為有必要採取某種措施以防止德國的侵略不斷成為世界和平的威脅,光靠物質上解除武裝顯然是有種種缺陷的。在最猛烈地批評盟國完全未能履行其戰時聲明的人中,會有那麽一些德國人,他們的意見對於盟國倒是至關重要的。
還有一種經不起檢驗的對非納粹化進行批評的論調,這就是認定它是一個政治過程,因此不應當把它當作一個司法過程來對待。如果堅持按這種表麵上很動聽的主張去辦事,那麽除了人人有權自行其是地懲處納粹分子而無需考慮去建立準則之外,很難設想它還會有什麽意義。果真這樣做,有可能會導致大批人不經審訊就被殺掉,雖然其中有些人固然是罪有應得,但同時勢必有人藉此機會泄私憤,圖報復。這樣就會作出一些專橫的決定,而在處理各個不同案件的罪行與刑罰之間的關係時,也必然有很大出入。既然英美人聲稱他們作戰是為了使法治得到尊重,既然他們對共產主義的主要譴責之一就是蔑視法治,他們不可能始終如一地支持這種解決辦法。這種辦法的真正吸引力在於速度,而採用其他辦法也肯定是能夠達到這種速度的。
再說,以非納粹化會招致苦難為理由或者以拘留營的狀況太象集中營為理由來譴責非納粹化、那就更站不住腳了。拘留營的精神和宗旨畢竟與集中營全然不同,即使條件惡劣,但對這種狀況的不能改善要最終負責的,如前所述。乃是那些住在同一拘留所的人。時常還能聽到人們這樣說,先處理小人物的這種合平常理的原則,意味著在人們還普遍地保持著戰時對納粹主義的態度時就定了他們的案。給果,他們遭到較重的懲處,而主犯們反而得到從輕發落,因為後者是在人們對納粹的強烈憎恨開始減退之後才被審理的。這種看法忽視了這一事實:小人物已被釋放而得到自由,而主犯們還要在拘留營中忍受好多個月的困苦生活。而且,民主製度的最大壞事之中就是小人物自以為無足輕重,如上所述,這種想法在德國頗為流行。對納粹小人物的痛苦遭遇過分關心是方向不對的感情用事。
最後,更不能僅僅由於非納粹化引起德國人的廣泛不滿並且妨礙了盟國取得德國人的合作,而對之加以譴責。鑑於德國人口中隻有四分之一的人曾經反對過納粹主義,盟國不論採取什麽治病救人的措施都很可能遭到阻撓。的確,德國人阻撓這一事實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證明需要採取那些措施。嚴重的是社會各階層都聯合起來阻撓,而盟國對之最為倚重的那部分社會輿論(特別是教會)是批評得最厲害的。這就表明:不管在原則上非納粹化是如何有道理,但在執行中方法上肯定有不對頭的地方。
第一個明顯的錯誤就是時間拖得太長了。造成拖延的原因上麵已作了說明,但卻不容易知道怎樣才能消除這些原因。任何一場戰爭結束以後,“興奮激烈之後緊接著不可避免地又變得冷靜”,而且隻是在一段短暫的時間內被征服的人民是順從聽話的,征服者的態度是堅決的。非納粹化的規劃本應對這一因素給予更多的注意,從這個角度來看,擬訂的程序過於繁複了。本來有可能使機構和手續簡化一些,而仍然能夠做得公正並符合法治182 原則。本來也有可能更早著手進行這項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區,雖然人們必須記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過分拘泥於四國共同商定的處理原則。
其次,計劃太龐大了。這樣說是意味著一些較小的人物應該不列入非納粹化之列,或者給他們一個機會以最簡便的手續恢復公職。要說界限應當劃在哪裏,那是不容易的。但實際上對於“從犯”給予懲處究竟有什麽用處,是很值得懷疑的;在盟國的控製一旦放鬆以後,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恢復了公職,往往這種處分的唯一結果是使他們懷恨在心。如採用一種更快、更直截了當的刑罰製度,效果也不見得差;如果計劃不那麽龐大,貫徹實施計劃所需的時間就會少得多。
第三,整個方針政策的擬訂過分偏重刑罰,而對非納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問題考慮得太少。理想的辦法本應是改造與懲處並重。毫無疑問,有許多罪行最為嚴重的納粹分子是不可救藥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們拘禁足夠長的時間,以使那些比較具有民主傾向的德國人有機會立足並發揮作用。防止極權主義的復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支持納粹政權的人當中易於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納粹化過程中他們受到的待遇恰恰適足以造成相反的後果。還有人說,很多德國人內心知道他們過去錯了,但是出於心理上的理由,還不願意承認這一點。懲處隻會促使他們抑製犯罪感,而理想的處理辦法則應當有利於解脫這種犯罪感。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完全避免施加懲處,但是倘若懲處採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動地以金錢、實物或勞動等形式作出貢獻來彌補他們(在德國內外)造成的損失,來幫助納粹主義的受害者,很難相信這樣做的結果不是更富於積極意義。人們常常批評俄國人輕易地把一個人的納粹經歷置之腦後,隻要他樂於加入共產黨(或德國統一社會黨);他們這樣做的動機很值得懷疑,但是這種爭取人心的做法確有值得稱道之處。183最後一點,過分注重非納粹化是不幸的,因為這樣做就迫使美國和英國當局把當時可資利用的有限的時間和知識過多地用於消極方麵,而不是集中力量盡可能地發現最良好的人才,讓他們擔當重要職務,並努力擴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況下,隻能找到第二流人物。根據正確的認識,發現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國在德國的真正目標,因為這種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納粹分子擔任公職的命令是在占領一結束就會作廢的。毫無疑問,在納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擔任了公職的人將會沾上與占領軍合作的汙點,因此一旦他們失去了盟國的支持,就有被趕下台的危險。然而當時這是軍事占領擺脫不了的根本困難,而軍事占領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說在占領初期,蒙哥馬利元帥和麥克納尼將軍都講過要占領十年,那麽羅斯福則曾經想過隻占領兩年。有限的占領時期必須設法用來使反納粹主義紮下根來,並使其代表人物處在能夠維持下去的地位(從外界給以盡可能長期的支持)。顯然,把思想和人與外國軍隊的刺刀緊緊結在一起所帶來的不料因素必須牢記在心,但是製訂政策更為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堅信自己事業的正義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應。
還有一種經不起檢驗的對非納粹化進行批評的論調,這就是認定它是一個政治過程,因此不應當把它當作一個司法過程來對待。如果堅持按這種表麵上很動聽的主張去辦事,那麽除了人人有權自行其是地懲處納粹分子而無需考慮去建立準則之外,很難設想它還會有什麽意義。果真這樣做,有可能會導致大批人不經審訊就被殺掉,雖然其中有些人固然是罪有應得,但同時勢必有人藉此機會泄私憤,圖報復。這樣就會作出一些專橫的決定,而在處理各個不同案件的罪行與刑罰之間的關係時,也必然有很大出入。既然英美人聲稱他們作戰是為了使法治得到尊重,既然他們對共產主義的主要譴責之一就是蔑視法治,他們不可能始終如一地支持這種解決辦法。這種辦法的真正吸引力在於速度,而採用其他辦法也肯定是能夠達到這種速度的。
再說,以非納粹化會招致苦難為理由或者以拘留營的狀況太象集中營為理由來譴責非納粹化、那就更站不住腳了。拘留營的精神和宗旨畢竟與集中營全然不同,即使條件惡劣,但對這種狀況的不能改善要最終負責的,如前所述。乃是那些住在同一拘留所的人。時常還能聽到人們這樣說,先處理小人物的這種合平常理的原則,意味著在人們還普遍地保持著戰時對納粹主義的態度時就定了他們的案。給果,他們遭到較重的懲處,而主犯們反而得到從輕發落,因為後者是在人們對納粹的強烈憎恨開始減退之後才被審理的。這種看法忽視了這一事實:小人物已被釋放而得到自由,而主犯們還要在拘留營中忍受好多個月的困苦生活。而且,民主製度的最大壞事之中就是小人物自以為無足輕重,如上所述,這種想法在德國頗為流行。對納粹小人物的痛苦遭遇過分關心是方向不對的感情用事。
最後,更不能僅僅由於非納粹化引起德國人的廣泛不滿並且妨礙了盟國取得德國人的合作,而對之加以譴責。鑑於德國人口中隻有四分之一的人曾經反對過納粹主義,盟國不論採取什麽治病救人的措施都很可能遭到阻撓。的確,德國人阻撓這一事實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證明需要採取那些措施。嚴重的是社會各階層都聯合起來阻撓,而盟國對之最為倚重的那部分社會輿論(特別是教會)是批評得最厲害的。這就表明:不管在原則上非納粹化是如何有道理,但在執行中方法上肯定有不對頭的地方。
第一個明顯的錯誤就是時間拖得太長了。造成拖延的原因上麵已作了說明,但卻不容易知道怎樣才能消除這些原因。任何一場戰爭結束以後,“興奮激烈之後緊接著不可避免地又變得冷靜”,而且隻是在一段短暫的時間內被征服的人民是順從聽話的,征服者的態度是堅決的。非納粹化的規劃本應對這一因素給予更多的注意,從這個角度來看,擬訂的程序過於繁複了。本來有可能使機構和手續簡化一些,而仍然能夠做得公正並符合法治182 原則。本來也有可能更早著手進行這項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區,雖然人們必須記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過分拘泥於四國共同商定的處理原則。
其次,計劃太龐大了。這樣說是意味著一些較小的人物應該不列入非納粹化之列,或者給他們一個機會以最簡便的手續恢復公職。要說界限應當劃在哪裏,那是不容易的。但實際上對於“從犯”給予懲處究竟有什麽用處,是很值得懷疑的;在盟國的控製一旦放鬆以後,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恢復了公職,往往這種處分的唯一結果是使他們懷恨在心。如採用一種更快、更直截了當的刑罰製度,效果也不見得差;如果計劃不那麽龐大,貫徹實施計劃所需的時間就會少得多。
第三,整個方針政策的擬訂過分偏重刑罰,而對非納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問題考慮得太少。理想的辦法本應是改造與懲處並重。毫無疑問,有許多罪行最為嚴重的納粹分子是不可救藥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們拘禁足夠長的時間,以使那些比較具有民主傾向的德國人有機會立足並發揮作用。防止極權主義的復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支持納粹政權的人當中易於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納粹化過程中他們受到的待遇恰恰適足以造成相反的後果。還有人說,很多德國人內心知道他們過去錯了,但是出於心理上的理由,還不願意承認這一點。懲處隻會促使他們抑製犯罪感,而理想的處理辦法則應當有利於解脫這種犯罪感。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完全避免施加懲處,但是倘若懲處採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動地以金錢、實物或勞動等形式作出貢獻來彌補他們(在德國內外)造成的損失,來幫助納粹主義的受害者,很難相信這樣做的結果不是更富於積極意義。人們常常批評俄國人輕易地把一個人的納粹經歷置之腦後,隻要他樂於加入共產黨(或德國統一社會黨);他們這樣做的動機很值得懷疑,但是這種爭取人心的做法確有值得稱道之處。183最後一點,過分注重非納粹化是不幸的,因為這樣做就迫使美國和英國當局把當時可資利用的有限的時間和知識過多地用於消極方麵,而不是集中力量盡可能地發現最良好的人才,讓他們擔當重要職務,並努力擴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況下,隻能找到第二流人物。根據正確的認識,發現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國在德國的真正目標,因為這種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納粹分子擔任公職的命令是在占領一結束就會作廢的。毫無疑問,在納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擔任了公職的人將會沾上與占領軍合作的汙點,因此一旦他們失去了盟國的支持,就有被趕下台的危險。然而當時這是軍事占領擺脫不了的根本困難,而軍事占領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說在占領初期,蒙哥馬利元帥和麥克納尼將軍都講過要占領十年,那麽羅斯福則曾經想過隻占領兩年。有限的占領時期必須設法用來使反納粹主義紮下根來,並使其代表人物處在能夠維持下去的地位(從外界給以盡可能長期的支持)。顯然,把思想和人與外國軍隊的刺刀緊緊結在一起所帶來的不料因素必須牢記在心,但是製訂政策更為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堅信自己事業的正義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