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考慮實際貫徹執行非納粹化措施的時候,出現了五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如果當初對這五個問題都清楚地加以闡述,以後的工作就會順利得多。


    (1 )哪些人該撤職?顯然,頭頭和一切比較危險的人物必須撤掉。可是,誰該算是頭頭?顯然不可能把占人172 口五分之一的人都拘留起來,或完全不讓他們擔任公職。事實上,什麽是納粹主義?特別是對那些隻是為了保持職位而參加納粹黨的人該怎麽處理?


    (2 )假定能把那些需要撤職的人員大致分成幾種犯罪類別,那麽對各個人該屬於哪一類又如何來鑑定?簡直不能指望他們對自己進行甄別,也不剪能指望他們甘願靜候別人來對他們作鑑定。盟軍中懂德語並了解德國政治情況、有把握做甄別工作的人員也不多。倘若讓德國人擔任這項工作,恰當的人選怎麽定?例如,不可能用德國的審判官來擔任這項工作,因為所有的審判官必須是納粹黨員。反納粹的人並不等於是當然的適當人選,而且也不能隻憑他們個人的白述就接受他們。對那些自稱是有名無實的納粹黨員的聲明,怎麽來加以鑑別?很清楚,會有許多人提出這種聲明而又拿不出充分的證據。(3 )鑑於以前絕大多數高級行政人員都是納粹黨員(無論是通過挑選或者是為了情況所需要),把他們全部撤掉,將使管理國家的工作極端困難,尤其是在戰爭及其失敗造成一片混亂的情況下,行政管理方麵要求具有很高標準。怎樣找到足夠的幹練人員來管理國家?何況在德國投降前的設想是強調盡可能讓德國人自己管理自己。


    (4 )從長遠著想,對所有被撤職的人員怎樣來處理?不可能無限期地把他們關起來,甚至也不可能不讓他們擔任公職。這樣做會引起騷動,使人忘掉他們受懲罰的原因,並會在許多民主國家內引起自由主義思想的人對他們表示同情。某種大家認為公道的量罪處罰的製度必須建立起來。為了做到公平合理,各個案件需要按照普遍適用的法律條款和量刑標準來加以考慮;做不到這一點,就是違反盟國自身認為一直在為之奮鬥的法治原則。但是,這就意味著需要建立機構和搜集證據來審理八百萬人,這是一樁龐大而又耗費時間的工作。


    (5 )而且,除非犯罪者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思想有所轉變,撤除公職除達到懲罰的目的外,完全是有弊無利的。因為,有關人員隻要有才幹,一旦懲罰期滿,在社會上還會重新掌握領導職位。如果那時他們還沒有改變他們的觀點,他們受到的處分可能一到占領結束就會煽起他們的仇恨,播下民族主義反動的種子。能夠做些什麽事使他們的思想有所轉變呢?怎樣來證明他們的思想確已轉變了呢?173 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採取的步驟是提出懲處戰爭罪行的方案。這些方案的擬訂以及在紐倫堡和其他地方進行審訊的情況不屬本卷範圍,但是必須記住這兩方麵的進展情況乃是非納粹化的主要背景。此外,把納粹黨黨衛隊等組織作為它們本身就是犯罪組織而予以起訴,使徹底搞好非納粹化工作的問題複雜化了,因為據決定,這些組織的成員必須看管起來,在原則問題未澄清前,不可能進行審訊。


    考慮到盟國的政治家們都強調必須“根除納粹主義”,出乎意料的是,在德黑蘭、雅爾達和波茨坦都認為非納粹化是理所當然的原則,而沒有試圖決定確切地該做哪些事。這個原則的實際含意似乎是在參謀長聯席會議第一○六七號指令中才第一次詳細載明,其中第六條的原文如下:mpanel(1);


    所有參加納粹黨的活動而不是掛名的黨員,所有納粹主義或軍國主義的積極支持者以及所有其他對盟國目的抱有敵意者,都要撤銷公職,都不得在半官辦及私人企業或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這種企業或組織包括:(1 )市政、經濟和勞動組織;(2 )德國政府或其附屬部門擁有重大財政利益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3 )工業、商業、農業和金融業;(4 )教育機構;(5 )報刊、出版社以及其他發布新聞和宣傳材料的機構。凡有下列行為者均不得視為掛名參與納粹黨的活動,而應認為是納粹主義或軍國主義的積極支持者:(1 )在黨內及其附屬組織內,或在宣傳軍國主義的組織內擔任過地方到國家一級的職務,或以別種形式積極參與過這方麵的活動;(2 )受權或肯定參與過納粹的任何罪行、種族迫害或歧視行為;(3 )曾經公開宣稱篤信納粹主義、種族主義或軍國主義;(4 )自願向納粹黨或納粹官員和領導人提供巨大的道義上或物質上的支持,或在政治上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幫助。對以上各類人,不準因為行政方麵的需要、方便或權宜之計,留在上列各類職業範圍內。


    把領袖們反覆申述的內容詳細地寫進指令,這樣認真做的原因是出於華盛頓方麵恐怕軍事管製當局對德國人不夠強硬,這恰巧極其清楚地表明了打算進行的工作規模之廣泛。如果要把納粹分子驅逐出工業、商業、農業和金融業,驅逐出政府部門和教育、新聞事業,實際上德國人生活中將沒有一處不受到影響。然而鑑於在對德國工業家們的一些審訊中透露出來的情況,很難說這樣大幅度的清除是完全沒有理由的,如果要把工作搞得徹174 底的話。


    參謀長聯席會議的指令當然是要盟國遠征軍最高司令部遵照執行的,盡管,如前所述,英國人有他們自己的意見,而下級的美軍司令官們也往往自行其是。盟國遠征軍最高司令部對計劃的主要附加條款是開列出有嫌疑組織的名單,並把這些組織中各種不同職務的人員分為三類:即“必須下令逮捕”,“必須撤職”,“是否撤職尚須斟酌”。還決定那些在1937午以後參加納粹黨的人應視為確係“掛名”黨員,理由是到那個時候(納粹黨員名冊由一度保密轉為公開)重要的職位必須由黨員掌握。這個決定雖然是合理的,但也表明問題是多麽複雜,因為這樣一來,盟國就不能起用那些早年參加過納粹黨的一些理想主義者,他們原希望該黨真會實行其申明過的某些宗旨,後來發現不是這麽一回事而脫了黨。然而,在當時情況下,根據既定政策,盟國遠征軍最高司令部的指令可說是製訂得再好不過的了,因為這些指令給了下屬官員們一個相當明確的指導。用這種方法來對待一種不能預測和必然要變化的情況,看起來好象是不朗智的,但是任何其他安排也會大大增加立刻發生的種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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