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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他就沒有繳納一切貢稅的義務,包括後來叫做人丁稅的義務。土地如果是歸全體穆斯林所共有的公產(叫做“斐物”,fay’,即戰利品,或者叫做“外格夫”,waqf,即永遠管業),則新穆斯林仍然繳納土地稅。某些地區的居民,以保持土地所有權為條件,自願向阿拉伯征服者投降,那些地區的土地是公產的例外。這樣的地區叫做立約投降區(dāral-sulh)。新穆斯林不繳納人丁稅,但要繳納濟貧稅(宰卡);但是,作為一個穆斯林,他享有年金和其他的各種福利。
由多年實踐的結果而產生的較晚的種種製度,依照傳說,都是歐麥爾的創製。實際上,初期的幾位哈裏發和早期的穆斯林長官們在賦稅製度和財政管理方麵新穎的創作,不可能是重大的。在敘利亞和埃及的拜占廷省政府體製,曾繼續存在,不過加上真主的名義而已;在前波斯領域中,對於地方行政機構,也沒有加以根本的改革。當初沒有統一的稅則,這是因為各地的土壤肥瘦不等,在舊政權下,各地的稅製也不劃一,無論在拜占廷政權或波斯政權下,都沒有統一的稅製;稅額的規定並不是必須根據取得土地的方式:立約投降(sulhan),還是強製投降(‘anwatan),也不是根據歐麥爾的立法行為1。用立約投降和強製投降,來說明稅額的差別,是後來的法律方麵的虛構,不是稅額差別的真實原因。人丁稅(jizyah)和土地稅(kharāj,發源於希臘語chorēgia,或阿拉馬語keraggā)的區別,也不是在第二位哈裏發的時代(634—644年)就存在的。這兩個名詞(jizyah和kharāj)在早期是交換著使用的,兩個名詞的含義都是貢稅。jizyak這個名詞在《古蘭經》裏隻出現過一次(9:29),但是沒有法律上的含義。kharāj這個名詞,在《古蘭經》裏也隻出現過一次(23:72),作為報酬解釋,並無土地稅的意義。在歷史家開始記載歷史事實的時代,原來同被征服民族商訂的條件顯然是幾乎被人遺忘了,因此,歷史家就依照後來的情況和發展加以解釋。jizyah和kharāj這兩個名詞所表示的兩種稅,到伍麥葉王朝晚期才有了差別。土地稅是分期繳納的,所繳的實物有糧食和牲畜,但是酒、豬和自死動物等不能作為實物。人丁稅是一次全數繳納的,而且是下級地位的標誌。人丁稅的稅額,是因貧富而不同的,富裕的人繳四枚第納爾2,中等的人繳兩枚,貧寒的人繳一枚。受治的人民還要擔負別的苛稅,以供養穆斯林的軍隊。各種貢稅隻加於強健的人,婦女、兒童、乞丐、僧侶、老人、瘋人、患痼疾的病人,一概豁免,除非他有足以自立的收入。還有第三條原則,據說也是歐麥爾徵得聖門弟子中他的顧問的同意後由他公布的1,就是隻有擄到的動產和俘虜構成戰利品(ghanimah)2,分配給戰士們,土地不能分配。土地和老百姓交出的錢財,構成公產,為全體穆斯林所共有3。凡是耕種公產的人都得繳納土地稅,即使他已改奉伊斯蘭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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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danielc.det,jr.,conversionandthepolltaxinearlyim(cambridge,mass.,1950),p.12。
2第納爾(dinār)是希臘-拉丁名詞denarius的對音,是哈裏發帝國流通的金貨幣單位,約重四克。在歐麥爾時代,一個第納爾等於十個第爾汗,後來等於十二個第爾汗。
1ibn-sa‘d,vol.iii,pt.l,p.212.
2關於ghanimah和fay’的討論,可參閱al-māwardi,al-ahkām‘al-sultāniyah,ed.m.enger(bonn,1853),pp.217—245;abu-yusuf,pp.21—32。
3依照《古蘭經》(8∶41)的規定,隻有五分之一的戰利品,歸真主和先知,即歸國家所有;其餘的五分之四,歸獲得戰利品的戰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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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歲入,全部存入國庫,行政費和兵費,都由國庫支出,每年積餘若幹,完全分配給全國的穆斯林。為了完成分配任務,必須進行人口調查,這種為分配國家積餘歲入而舉行的人口調查,是史無前例的。先知的寡妻阿以涉的名字,在花名冊上是第一名,她每年得年金一萬二千第爾汗4。在先知的家屬(al-bayt)之後,接著就是遷士和輔士的花名冊,依照各人的資歷(信奉伊斯蘭教的先後次第),各有一份津貼。在這個範疇裏的人,每人每年約得補助金的平均數,介乎四千和五千第爾汗之間5。末尾是阿拉比亞部族的花名冊,他們的次第是依照戰功和對於《古蘭經》的認識而排列的。每個普通戰士,最少可以分到五百到六百第爾汗;甚至婦女、兒童、平民6都登入花名冊,而分得二百到六百第爾汗的年金。據說是歐麥爾創立的這種底瓦尼(diwān)製度,即國家歲入歲出總登記的製度,顯然是從波斯國的製度借來的,正如伊本·兌格台嘎1所斷言,diwǎn這個波斯語的名詞本身也能說明這一點。歐麥爾的軍事共產主義製度,創立了阿拉比亞人的最高地位,而且使非阿拉比亞血統的穆斯林獲得一個比非穆斯林更優越的地位。但是這種人為的製度,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在歐麥爾的直接繼任人奧斯曼的任內,已經準許阿拉比亞人在新征服的領土內有購置地產的權利。過了幾年之後,阿拉比亞人的貴族階級就被“麥瓦裏”(平民)的高潮所淹沒了。
軍隊就是行動中的“溫麥”(’ummak),即是整個民族。軍隊的艾米爾(amir,即總司令)就是在麥地那的哈裏發,他把他的權力委託給他的副手們或者將軍們。在伊斯蘭教的初期,征服某個地區的將軍,就在那個地區裏兼任禮拜時的領拜者(伊馬木)和那個地區的法官。白拉左裏告訴我們,歐麥爾曾任命一個嘎迪(qādi,法官)管理大馬士革和約旦的訴訟,又任命一個嘎迪管理希姆斯和肯奈斯林的訴訟2。照這樣說,他是首創法官官職的哈裏發3。在穆罕默德的時代,早已知道把軍隊分為中堅、左翼、右翼、前鋒、後衛,這種分法顯示出拜占廷和薩珊王朝的影響。這樣由五個部分配合起來的軍隊,就叫做“赫米斯”(khamis,五肢軍)。騎兵掩護著兩翼。編製軍隊的時候,保留了原來部族的單位。各部族都有自己的旗幟,那時候的旗幟,是用一塊布拴在長矛杆上,由一個最勇敢的士兵打著,在隊伍的前麵走。先知的軍旗,叫做鷲旗(‘uqāb)。步兵使用弓、箭、彈弓,有時使用盾和劍;劍插在鞘裏,扛在右肩上。鏢槍(harbah)是後來從阿比西尼亞傳入的。騎兵的主要武器是長矛(rumh),矛杆在阿拉伯文學裏是以“赫帖”(khatti)著稱的,
伊斯蘭教,他就沒有繳納一切貢稅的義務,包括後來叫做人丁稅的義務。土地如果是歸全體穆斯林所共有的公產(叫做“斐物”,fay’,即戰利品,或者叫做“外格夫”,waqf,即永遠管業),則新穆斯林仍然繳納土地稅。某些地區的居民,以保持土地所有權為條件,自願向阿拉伯征服者投降,那些地區的土地是公產的例外。這樣的地區叫做立約投降區(dāral-sulh)。新穆斯林不繳納人丁稅,但要繳納濟貧稅(宰卡);但是,作為一個穆斯林,他享有年金和其他的各種福利。
由多年實踐的結果而產生的較晚的種種製度,依照傳說,都是歐麥爾的創製。實際上,初期的幾位哈裏發和早期的穆斯林長官們在賦稅製度和財政管理方麵新穎的創作,不可能是重大的。在敘利亞和埃及的拜占廷省政府體製,曾繼續存在,不過加上真主的名義而已;在前波斯領域中,對於地方行政機構,也沒有加以根本的改革。當初沒有統一的稅則,這是因為各地的土壤肥瘦不等,在舊政權下,各地的稅製也不劃一,無論在拜占廷政權或波斯政權下,都沒有統一的稅製;稅額的規定並不是必須根據取得土地的方式:立約投降(sulhan),還是強製投降(‘anwatan),也不是根據歐麥爾的立法行為1。用立約投降和強製投降,來說明稅額的差別,是後來的法律方麵的虛構,不是稅額差別的真實原因。人丁稅(jizyah)和土地稅(kharāj,發源於希臘語chorēgia,或阿拉馬語keraggā)的區別,也不是在第二位哈裏發的時代(634—644年)就存在的。這兩個名詞(jizyah和kharāj)在早期是交換著使用的,兩個名詞的含義都是貢稅。jizyak這個名詞在《古蘭經》裏隻出現過一次(9:29),但是沒有法律上的含義。kharāj這個名詞,在《古蘭經》裏也隻出現過一次(23:72),作為報酬解釋,並無土地稅的意義。在歷史家開始記載歷史事實的時代,原來同被征服民族商訂的條件顯然是幾乎被人遺忘了,因此,歷史家就依照後來的情況和發展加以解釋。jizyah和kharāj這兩個名詞所表示的兩種稅,到伍麥葉王朝晚期才有了差別。土地稅是分期繳納的,所繳的實物有糧食和牲畜,但是酒、豬和自死動物等不能作為實物。人丁稅是一次全數繳納的,而且是下級地位的標誌。人丁稅的稅額,是因貧富而不同的,富裕的人繳四枚第納爾2,中等的人繳兩枚,貧寒的人繳一枚。受治的人民還要擔負別的苛稅,以供養穆斯林的軍隊。各種貢稅隻加於強健的人,婦女、兒童、乞丐、僧侶、老人、瘋人、患痼疾的病人,一概豁免,除非他有足以自立的收入。還有第三條原則,據說也是歐麥爾徵得聖門弟子中他的顧問的同意後由他公布的1,就是隻有擄到的動產和俘虜構成戰利品(ghanimah)2,分配給戰士們,土地不能分配。土地和老百姓交出的錢財,構成公產,為全體穆斯林所共有3。凡是耕種公產的人都得繳納土地稅,即使他已改奉伊斯蘭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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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danielc.det,jr.,conversionandthepolltaxinearlyim(cambridge,mass.,1950),p.12。
2第納爾(dinār)是希臘-拉丁名詞denarius的對音,是哈裏發帝國流通的金貨幣單位,約重四克。在歐麥爾時代,一個第納爾等於十個第爾汗,後來等於十二個第爾汗。
1ibn-sa‘d,vol.iii,pt.l,p.212.
2關於ghanimah和fay’的討論,可參閱al-māwardi,al-ahkām‘al-sultāniyah,ed.m.enger(bonn,1853),pp.217—245;abu-yusuf,pp.21—32。
3依照《古蘭經》(8∶41)的規定,隻有五分之一的戰利品,歸真主和先知,即歸國家所有;其餘的五分之四,歸獲得戰利品的戰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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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歲入,全部存入國庫,行政費和兵費,都由國庫支出,每年積餘若幹,完全分配給全國的穆斯林。為了完成分配任務,必須進行人口調查,這種為分配國家積餘歲入而舉行的人口調查,是史無前例的。先知的寡妻阿以涉的名字,在花名冊上是第一名,她每年得年金一萬二千第爾汗4。在先知的家屬(al-bayt)之後,接著就是遷士和輔士的花名冊,依照各人的資歷(信奉伊斯蘭教的先後次第),各有一份津貼。在這個範疇裏的人,每人每年約得補助金的平均數,介乎四千和五千第爾汗之間5。末尾是阿拉比亞部族的花名冊,他們的次第是依照戰功和對於《古蘭經》的認識而排列的。每個普通戰士,最少可以分到五百到六百第爾汗;甚至婦女、兒童、平民6都登入花名冊,而分得二百到六百第爾汗的年金。據說是歐麥爾創立的這種底瓦尼(diwān)製度,即國家歲入歲出總登記的製度,顯然是從波斯國的製度借來的,正如伊本·兌格台嘎1所斷言,diwǎn這個波斯語的名詞本身也能說明這一點。歐麥爾的軍事共產主義製度,創立了阿拉比亞人的最高地位,而且使非阿拉比亞血統的穆斯林獲得一個比非穆斯林更優越的地位。但是這種人為的製度,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在歐麥爾的直接繼任人奧斯曼的任內,已經準許阿拉比亞人在新征服的領土內有購置地產的權利。過了幾年之後,阿拉比亞人的貴族階級就被“麥瓦裏”(平民)的高潮所淹沒了。
軍隊就是行動中的“溫麥”(’ummak),即是整個民族。軍隊的艾米爾(amir,即總司令)就是在麥地那的哈裏發,他把他的權力委託給他的副手們或者將軍們。在伊斯蘭教的初期,征服某個地區的將軍,就在那個地區裏兼任禮拜時的領拜者(伊馬木)和那個地區的法官。白拉左裏告訴我們,歐麥爾曾任命一個嘎迪(qādi,法官)管理大馬士革和約旦的訴訟,又任命一個嘎迪管理希姆斯和肯奈斯林的訴訟2。照這樣說,他是首創法官官職的哈裏發3。在穆罕默德的時代,早已知道把軍隊分為中堅、左翼、右翼、前鋒、後衛,這種分法顯示出拜占廷和薩珊王朝的影響。這樣由五個部分配合起來的軍隊,就叫做“赫米斯”(khamis,五肢軍)。騎兵掩護著兩翼。編製軍隊的時候,保留了原來部族的單位。各部族都有自己的旗幟,那時候的旗幟,是用一塊布拴在長矛杆上,由一個最勇敢的士兵打著,在隊伍的前麵走。先知的軍旗,叫做鷲旗(‘uqāb)。步兵使用弓、箭、彈弓,有時使用盾和劍;劍插在鞘裏,扛在右肩上。鏢槍(harbah)是後來從阿比西尼亞傳入的。騎兵的主要武器是長矛(rumh),矛杆在阿拉伯文學裏是以“赫帖”(khatti)著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