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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文化就象一麵鏡子,它對準什麽事物,哪一事物就會被照得格外明晰。中國當代和傳統文化中的多種因素都使它對準了腐敗現象。
腐敗的內涵,在不同的歷史——社會——文化係統中有大小的差異,其實,社會政治意義上的腐敗一詞,其本義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比如盧梭就認為,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而產生了私有財產、公共權力等物,最終導致不平等加劇,這一進程就是人類走向腐敗的過程。這是腐敗一詞的最廣義的應用。
在中國文化背景下,廣義的腐敗是指政府治理一般意義上的敗壞,其間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好處,但整個社會受損;狹義的腐敗則指運用公共權力來實現私人目標。
體製也是一種文化,體製的運轉就是文化傳播的過程。體製的文化作用的影響,遠比結構方麵的影響綿長而深邃。而且,由於是深層次的影響,往往被直觀式淺層思維排斥在考慮範圍之外。事實上,體製文化作用的影響,在一定條件下也會成為腐敗的促成因素,但其間的機製比較隱蔽和曲折。
我國實行的是公有製,在現階段,是由國家代表社會直接占有生產資料,並由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社會調控體係負責一切社會價值、社會利益的分配。在公有製下,國家是關鍵,國家至高無上,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以國家的名義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其理由之正當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這一點已經深入到當代每一個大陸中國人的心裏;特別是幹部們,由於他們是代表著國家在行使權力,上述的幾點已經滲透到他們的潛意識裏。
當具體到每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幹部身上時,情況就出現了差別。有的幹部不知不覺地在潛意識裏將“以國家的名義”和“以某一集體的名義”等同起來,或者說用後者替換了前者。他們的推理過程很符合邏輯:我要對國家負責,但具體地說,就是對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而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說到底是國家的,我這個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門或者單位的名義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這就是“隻要以公家的名義,什麽事都幹得”。
文化與法律在這裏發生了衝突。應該遵循文化的律令,還是遵守法律?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一般地說,文化的力量遠比法律的力量強大。
中國的傳統文化本來就缺乏對公德的提倡和弘揚。公德是團體結構中個人與團體關係的價值準則。中國傳統社會是根據血緣關係往外推的,家族化的構成,阻礙了個人超越血緣規範直接同國家實體構成關係。
如果說經濟是“看不見的手”,那麽,文化就是“看不見的腦袋”。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許多行動,相當程度上是受著文化這一深遠因素的支配和製約的。文化就象一麵鏡子,它對準什麽事物,哪一事物就會被照得格外明晰。從文化角度去觀察和思考,常常能把事情的底蘊看得更透徹。
特定的社會條件,就是我國以現代化為目標的改革尚未完成,正處於體製轉軌時期。我們的社會調控係統,其權力在邏輯上是不受限製的,一般的公民(包括絕大多數幹部)麵對這麽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係統,感到自己之無能為力。
中國舊傳統的倫理範疇,全都來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這五種倫常關係。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擴大,移孝作忠;朋友則是兄弟的變種,朋友間稱兄道弟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極其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所以五常實際上是三常:父子、夫妻、兄弟。可見中國舊傳統的倫理,真正的核心是血緣。“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行為的是非標準是以己身為中心,沿血緣關係外推,與自己在血緣關係上近者為是,遠者為非,越近者越是,越遠者越非,其結論當然是與自己沒一點血緣關係者便可以隨意處置,根本不覺得有什麽不妥之處。而假如有人膽敢秉公而無視血緣關係,裙帶關係,在傳統道德看來倒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朋友是兄弟的變種和擴大,是三綱五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中國傳統文化如此規定了,現實生活中的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說,從血緣關係發展到關係網,在此種文化中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當關係網和人治、官本位攪在一起的時候,就出現了爪牙和靠山。
帶有濃重農民文化痕跡的宗法思想,這種文化氛圍造成了一種貪汙受賄等腐敗現象容易進行和容易蔓延的態勢,故而是屬於腐敗現象發生發展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構成宗法思想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麵,是傳統文化中對子女的態度。從整體上說,中國人頭腦中“將子女的一切包下來,為兒女作牛馬”的觀念,與“一切依賴父母”的觀念相輔相成,形成了千百代人的惡性循環。很多貪汙分子就是在對兒女的疼愛中犯罪的。
道德作為一種文化指令,起作用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叫做外在製裁,即以社會輿論和社會獎懲為手段,通過對個人行為的褒貶損益來迫使人們就範。
另一種叫做內在製裁,即通過個人內心深處的是非感而表現出來的自我約束。
腐敗的內涵,在不同的歷史——社會——文化係統中有大小的差異,其實,社會政治意義上的腐敗一詞,其本義就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比如盧梭就認為,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而產生了私有財產、公共權力等物,最終導致不平等加劇,這一進程就是人類走向腐敗的過程。這是腐敗一詞的最廣義的應用。
在中國文化背景下,廣義的腐敗是指政府治理一般意義上的敗壞,其間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好處,但整個社會受損;狹義的腐敗則指運用公共權力來實現私人目標。
體製也是一種文化,體製的運轉就是文化傳播的過程。體製的文化作用的影響,遠比結構方麵的影響綿長而深邃。而且,由於是深層次的影響,往往被直觀式淺層思維排斥在考慮範圍之外。事實上,體製文化作用的影響,在一定條件下也會成為腐敗的促成因素,但其間的機製比較隱蔽和曲折。
我國實行的是公有製,在現階段,是由國家代表社會直接占有生產資料,並由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社會調控體係負責一切社會價值、社會利益的分配。在公有製下,國家是關鍵,國家至高無上,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以國家的名義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其理由之正當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這一點已經深入到當代每一個大陸中國人的心裏;特別是幹部們,由於他們是代表著國家在行使權力,上述的幾點已經滲透到他們的潛意識裏。
當具體到每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幹部身上時,情況就出現了差別。有的幹部不知不覺地在潛意識裏將“以國家的名義”和“以某一集體的名義”等同起來,或者說用後者替換了前者。他們的推理過程很符合邏輯:我要對國家負責,但具體地說,就是對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而我所擔任職務的部門或者單位,說到底是國家的,我這個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門或者單位的名義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這就是“隻要以公家的名義,什麽事都幹得”。
文化與法律在這裏發生了衝突。應該遵循文化的律令,還是遵守法律?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一般地說,文化的力量遠比法律的力量強大。
中國的傳統文化本來就缺乏對公德的提倡和弘揚。公德是團體結構中個人與團體關係的價值準則。中國傳統社會是根據血緣關係往外推的,家族化的構成,阻礙了個人超越血緣規範直接同國家實體構成關係。
如果說經濟是“看不見的手”,那麽,文化就是“看不見的腦袋”。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許多行動,相當程度上是受著文化這一深遠因素的支配和製約的。文化就象一麵鏡子,它對準什麽事物,哪一事物就會被照得格外明晰。從文化角度去觀察和思考,常常能把事情的底蘊看得更透徹。
特定的社會條件,就是我國以現代化為目標的改革尚未完成,正處於體製轉軌時期。我們的社會調控係統,其權力在邏輯上是不受限製的,一般的公民(包括絕大多數幹部)麵對這麽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係統,感到自己之無能為力。
中國舊傳統的倫理範疇,全都來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這五種倫常關係。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擴大,移孝作忠;朋友則是兄弟的變種,朋友間稱兄道弟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極其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所以五常實際上是三常:父子、夫妻、兄弟。可見中國舊傳統的倫理,真正的核心是血緣。“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在這種文化背景下,行為的是非標準是以己身為中心,沿血緣關係外推,與自己在血緣關係上近者為是,遠者為非,越近者越是,越遠者越非,其結論當然是與自己沒一點血緣關係者便可以隨意處置,根本不覺得有什麽不妥之處。而假如有人膽敢秉公而無視血緣關係,裙帶關係,在傳統道德看來倒是應該受到譴責的。
朋友是兄弟的變種和擴大,是三綱五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中國傳統文化如此規定了,現實生活中的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說,從血緣關係發展到關係網,在此種文化中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當關係網和人治、官本位攪在一起的時候,就出現了爪牙和靠山。
帶有濃重農民文化痕跡的宗法思想,這種文化氛圍造成了一種貪汙受賄等腐敗現象容易進行和容易蔓延的態勢,故而是屬於腐敗現象發生發展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構成宗法思想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麵,是傳統文化中對子女的態度。從整體上說,中國人頭腦中“將子女的一切包下來,為兒女作牛馬”的觀念,與“一切依賴父母”的觀念相輔相成,形成了千百代人的惡性循環。很多貪汙分子就是在對兒女的疼愛中犯罪的。
道德作為一種文化指令,起作用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叫做外在製裁,即以社會輿論和社會獎懲為手段,通過對個人行為的褒貶損益來迫使人們就範。
另一種叫做內在製裁,即通過個人內心深處的是非感而表現出來的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