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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無論是選舉產生的官員,還是人大任命的官員,都不應該有行政處分一說。他們承擔的隻能是政治責任,要麽繼續任職,要麽下野。他們的責不能由行政機關來問。可以說,無論是記過等行政處分,還是責令辭職,都不是憲政民主意義上的製度創新。而為中國輿論所讚賞的“引咎辭職”也無法成為法律上的規定,因為把“引咎辭職”寫進法律,那就意味著可以強製政府官員等於自證其過。
因非典災難而開啟的問責製,給我國公共權力監督提供了新的手段,並迅速走向製度規範階段。這與我國加快政治文明建設步伐,落實執政為民目標是一致的。
推行問責製的首要意義,在於用製度強化和確保權力的公共屬性。我們黨始終強調的是,權力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但在具體實踐中,確實存在著少數公務人員“敷衍塞責”的現象,存在著公共利益被忽視的現象,存在著公共權力沒有服務於公共事務的現象。問責製從目標到整個規範、程序的設計,都始終圍繞著確保權力的公共屬性這一目標。
推行問責製,還將推動公共權力的現代化轉型。現代化社會對公共權力的要求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權力要有明確的邊界。其次,權力要有明確的分工。隻有做到了這兩點,才可以將權力明確到人,才能落實好問責製。從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看,目前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缺位、越位、錯位”的問題,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情況。在推行和完善問責製的過程中,梳理、明確、定位權力的邊界,將有助於推動我國政府的現代化轉型,也有助於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步伐。
推行問責製,還有助於公務人員以更高的要求約束自己。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權力的授予就意味著責任的授予,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隻講權力,不擔負責任,要在勇於承擔責任的同時正確行使權力。而與法律和紀律的約束不同,問責製還具有“道義約束”的特點,被問責的官員,不一定觸犯法律,違反了紀律。隻要沒有盡力履行職責,或履職能力不足,出現問題後,都在問責的範圍內。因此,各級官員及其他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員,必須積極作為,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才能承擔好自身的責任。
問責製度是國家政治製度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並有效的問責製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因此,完善問責製、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現代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基本目標。
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是全麵貫徹職權與責任對等的原則,核心是強化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政府應為其所有行為負責,對因為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設透明政府的關鍵是全麵推行政務公開,核心是強化民主監督。健全問責製度,不僅是責任政府建設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設的要求。因為,責任追究不僅必須要體現法治的原則和民主監督的要求,而且必須要為維護法治和民主服務。問責製度不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製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製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問責製度是一種追究公職人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製度。可以說,西方國家的問責製是一種對政府內部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生活問題很有殺傷力的鐵麵無情的製度。
在中國,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國家那麽完善和嚴厲的問責製度,但是,黨和政府對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態度是堅決的,並且對有問題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工作始終沒有放鬆過。
現在大都把問責的矛頭指向行政機關(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幹部,這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現行體製下,僅向政府領導問責是不夠的,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所謂問責,應該是問公共權力運行之責,重點是問公共權力機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幹部之責。行政機關是公共權力最集中的機關,應當實行問責製,但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權力的機構和單位也應當實行問責製。
因此,我們應該致力於建立一種能夠公平地對所有公共權力機關的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程序和機製,同時,還應該製定一個對所有領導幹部都適用的從政治和道義層麵實施問責的規定。
具體業務層麵的問責是一種個性問責,問責的實施必須要以不同類型的公共權力的行為規範和要求為依據,而政治和道義層麵的問責,則是共性問責,就是說,政治和道義層麵的行為規範和要求應該是所有公共權力機關的領導幹部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義上的衡量標準應該是統一的,不允許有雙重或多重標準。
首先,應該堅持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一個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就必須對其權力的行使及其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堅決改變現行責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執行者不追決策者、追當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為大官當“替罪羊”的現象。
因非典災難而開啟的問責製,給我國公共權力監督提供了新的手段,並迅速走向製度規範階段。這與我國加快政治文明建設步伐,落實執政為民目標是一致的。
推行問責製的首要意義,在於用製度強化和確保權力的公共屬性。我們黨始終強調的是,權力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但在具體實踐中,確實存在著少數公務人員“敷衍塞責”的現象,存在著公共利益被忽視的現象,存在著公共權力沒有服務於公共事務的現象。問責製從目標到整個規範、程序的設計,都始終圍繞著確保權力的公共屬性這一目標。
推行問責製,還將推動公共權力的現代化轉型。現代化社會對公共權力的要求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權力要有明確的邊界。其次,權力要有明確的分工。隻有做到了這兩點,才可以將權力明確到人,才能落實好問責製。從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看,目前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缺位、越位、錯位”的問題,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情況。在推行和完善問責製的過程中,梳理、明確、定位權力的邊界,將有助於推動我國政府的現代化轉型,也有助於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步伐。
推行問責製,還有助於公務人員以更高的要求約束自己。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權力的授予就意味著責任的授予,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隻講權力,不擔負責任,要在勇於承擔責任的同時正確行使權力。而與法律和紀律的約束不同,問責製還具有“道義約束”的特點,被問責的官員,不一定觸犯法律,違反了紀律。隻要沒有盡力履行職責,或履職能力不足,出現問題後,都在問責的範圍內。因此,各級官員及其他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員,必須積極作為,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才能承擔好自身的責任。
問責製度是國家政治製度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並有效的問責製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因此,完善問責製、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現代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基本目標。
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運行。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是全麵貫徹職權與責任對等的原則,核心是強化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政府應為其所有行為負責,對因為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設透明政府的關鍵是全麵推行政務公開,核心是強化民主監督。健全問責製度,不僅是責任政府建設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設的要求。因為,責任追究不僅必須要體現法治的原則和民主監督的要求,而且必須要為維護法治和民主服務。問責製度不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製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製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問責製度是一種追究公職人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製度。可以說,西方國家的問責製是一種對政府內部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生活問題很有殺傷力的鐵麵無情的製度。
在中國,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國家那麽完善和嚴厲的問責製度,但是,黨和政府對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態度是堅決的,並且對有問題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工作始終沒有放鬆過。
現在大都把問責的矛頭指向行政機關(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幹部,這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現行體製下,僅向政府領導問責是不夠的,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所謂問責,應該是問公共權力運行之責,重點是問公共權力機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幹部之責。行政機關是公共權力最集中的機關,應當實行問責製,但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權力的機構和單位也應當實行問責製。
因此,我們應該致力於建立一種能夠公平地對所有公共權力機關的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程序和機製,同時,還應該製定一個對所有領導幹部都適用的從政治和道義層麵實施問責的規定。
具體業務層麵的問責是一種個性問責,問責的實施必須要以不同類型的公共權力的行為規範和要求為依據,而政治和道義層麵的問責,則是共性問責,就是說,政治和道義層麵的行為規範和要求應該是所有公共權力機關的領導幹部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義上的衡量標準應該是統一的,不允許有雙重或多重標準。
首先,應該堅持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一個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就必須對其權力的行使及其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堅決改變現行責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執行者不追決策者、追當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為大官當“替罪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