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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按照目前的黨內組織架構,對組織部長的監督幾乎是沒有作用的。原則上並未說明紀委不能對同級的組織部長進行監督,但在運作中卻很難起實際作用。紀委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而組織部長和省委書記往往有不錯的個人關係,一旦書記產生了意向,紀委的監督無疑是無力的,甚至會出現“監督真空狀態”。
同級的監督也很難實施,而上級紀委要管轄的官員比較多,使得上級監督也存在困難。尤其是省委組織部長,是屬於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管理的範圍,但這些機構管理的麵實在太大了,往往很難落到實處;而省裏的紀檢部門的監督往往達不到副省級幹部。
另外,組織部長的操作具有隱蔽性,整個過程處於暗箱之中,很難進行監督。
失去監督的權力會導致腐敗,而組織部長的腐敗危害更大。
從目前的狀況看,對組織部的監督的確是失效的。它的權力很大,製約關係不明確,責任不清。從道理上說,現在的監督管理是“下管一級”,組織部長是由中央調配,省紀委沒有權力監督,使得對組織部的監督越加困難。
目前我國的組織人事職務犯罪呈現犯罪主體的特定性、犯罪行為的交易性、犯罪形態的多樣性、犯罪行為的群發性等特點。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與腐敗,不僅傷害了黨和政府組織人事工作的信譽和形象,也是派生其他腐敗與職務犯罪的源頭之一。
所謂組織人事工作職務犯罪,是指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領導權、經辦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等職能部門的領導與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買官、賣官,違反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管理組織程序、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製度與秩序。有四大特點:
一是犯罪主體的特定性。隻有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權、經辦權、決策權的領導與工作人員,才具有這一犯罪的主體資格。
二是犯罪行為的交易性。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無論是行賄方、受賄方,還是介紹賄賂行為,都是採取商品市場的運作形式和手段,實施“互惠互利”的交易形態。選幹、提幹、調幹等組織人事工作,都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有的是先賄後辦、有的是先辦後賄、也有的是邊賄邊辦。
三是犯罪形態的多樣性。當前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已經滲透到組織人事工作的許多工作領域,幾乎涉及組織人事工作職務行為的方方麵麵,如考試招幹、考核評職、職務升遷、獎勵懲罰、人事交流、幹部培訓、出國考察、子女安排、甚至是班子調整、擴充編製、部門升格、工資調整等等。
四是犯罪行為的群發性。往往是一個廳局級、地市級、縣處級的買官、賣官行為,會牽連並造成一個係統、一個地區數人、數十人違法犯罪的群體暴發,會殃及一個係統、一個地區政治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是在國家改革開放、經濟轉型、體製更新、政企分開、權力下放、建立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發生的。這類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查處的阻力大、壓力大、難度大;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一個龐大的、深厚的保護層,而且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往往查辦者與被查者,都在同一級組織與體製之中,這個保護層不僅對被查者有保護作用,而且對查辦者也擁有“生殺權”,自己的刀難削自己的把。同時,地方保護、條塊分割也是一個障礙。
“賄選”問題的大量發生,是因為選舉過程就是政治資源重新配置的過程,選舉的結果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獲得,而公共權力的獲得者即得到了經濟資源的控製權。
政治背後隱藏的經濟回報,使得競選者捨得“投資”。競選者賄選,看中的是幹部手中權力的含金量,看中的是其中的巨大利益。就賄選者本人而言,受這樣一個“規則”的驅動:賄選為了上台,上台則為了加倍收回“投資”。
完成從特權政治向民主憲政轉型的過程,也就是清除特權利益集團的過程。當權力從一個集團手中轉移到一套民主規則那裏以後,特權所賴以生生產不息的土壤就失去了。
不但要成功地將舊的特權集團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製新的特權集團的產生,——這是實現憲政轉型的前提。
作為征服者在摧毀舊的特權集團後,將自己擁有的黨政軍一體化的強大力量強化自身權力,從而形成新的特權利益集團。中國要實現民主,也必先由先進的國民黨接管一切權力,保證黨的主義在全國人民中得到遵守和實行。
蔣介石對軍隊的掌控權,使之在黨內鬥爭中沒有人能與之抗衡。反對派曾經希望用黨製約蔣介石,用黨權製約軍權。但實際上黨權不但不是約束他的力量,反而為他增加了施加論證的有用工具。同樣重要的是,黨也離不開蔣介石的軍隊,強大的軍隊實際是黨柄權的唯一資本。
憲製政府的目標與壟斷權力的目標是根本不相容的,憲政不但毀於暴力本身,也毀於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在集團成員無所顧忌地利用集團特權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盤剝人民的時候,成員個體利益與集團整體利益的先後主次關係就顛倒過來了:不是成員的個體利益服從集團的整體利益,而是集團的整體利益遷就成員的個體利益。
同級的監督也很難實施,而上級紀委要管轄的官員比較多,使得上級監督也存在困難。尤其是省委組織部長,是屬於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管理的範圍,但這些機構管理的麵實在太大了,往往很難落到實處;而省裏的紀檢部門的監督往往達不到副省級幹部。
另外,組織部長的操作具有隱蔽性,整個過程處於暗箱之中,很難進行監督。
失去監督的權力會導致腐敗,而組織部長的腐敗危害更大。
從目前的狀況看,對組織部的監督的確是失效的。它的權力很大,製約關係不明確,責任不清。從道理上說,現在的監督管理是“下管一級”,組織部長是由中央調配,省紀委沒有權力監督,使得對組織部的監督越加困難。
目前我國的組織人事職務犯罪呈現犯罪主體的特定性、犯罪行為的交易性、犯罪形態的多樣性、犯罪行為的群發性等特點。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與腐敗,不僅傷害了黨和政府組織人事工作的信譽和形象,也是派生其他腐敗與職務犯罪的源頭之一。
所謂組織人事工作職務犯罪,是指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領導權、經辦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等職能部門的領導與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買官、賣官,違反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管理組織程序、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製度與秩序。有四大特點:
一是犯罪主體的特定性。隻有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權、經辦權、決策權的領導與工作人員,才具有這一犯罪的主體資格。
二是犯罪行為的交易性。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無論是行賄方、受賄方,還是介紹賄賂行為,都是採取商品市場的運作形式和手段,實施“互惠互利”的交易形態。選幹、提幹、調幹等組織人事工作,都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有的是先賄後辦、有的是先辦後賄、也有的是邊賄邊辦。
三是犯罪形態的多樣性。當前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已經滲透到組織人事工作的許多工作領域,幾乎涉及組織人事工作職務行為的方方麵麵,如考試招幹、考核評職、職務升遷、獎勵懲罰、人事交流、幹部培訓、出國考察、子女安排、甚至是班子調整、擴充編製、部門升格、工資調整等等。
四是犯罪行為的群發性。往往是一個廳局級、地市級、縣處級的買官、賣官行為,會牽連並造成一個係統、一個地區數人、數十人違法犯罪的群體暴發,會殃及一個係統、一個地區政治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是在國家改革開放、經濟轉型、體製更新、政企分開、權力下放、建立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發生的。這類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查處的阻力大、壓力大、難度大;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一個龐大的、深厚的保護層,而且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往往查辦者與被查者,都在同一級組織與體製之中,這個保護層不僅對被查者有保護作用,而且對查辦者也擁有“生殺權”,自己的刀難削自己的把。同時,地方保護、條塊分割也是一個障礙。
“賄選”問題的大量發生,是因為選舉過程就是政治資源重新配置的過程,選舉的結果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獲得,而公共權力的獲得者即得到了經濟資源的控製權。
政治背後隱藏的經濟回報,使得競選者捨得“投資”。競選者賄選,看中的是幹部手中權力的含金量,看中的是其中的巨大利益。就賄選者本人而言,受這樣一個“規則”的驅動:賄選為了上台,上台則為了加倍收回“投資”。
完成從特權政治向民主憲政轉型的過程,也就是清除特權利益集團的過程。當權力從一個集團手中轉移到一套民主規則那裏以後,特權所賴以生生產不息的土壤就失去了。
不但要成功地將舊的特權集團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製新的特權集團的產生,——這是實現憲政轉型的前提。
作為征服者在摧毀舊的特權集團後,將自己擁有的黨政軍一體化的強大力量強化自身權力,從而形成新的特權利益集團。中國要實現民主,也必先由先進的國民黨接管一切權力,保證黨的主義在全國人民中得到遵守和實行。
蔣介石對軍隊的掌控權,使之在黨內鬥爭中沒有人能與之抗衡。反對派曾經希望用黨製約蔣介石,用黨權製約軍權。但實際上黨權不但不是約束他的力量,反而為他增加了施加論證的有用工具。同樣重要的是,黨也離不開蔣介石的軍隊,強大的軍隊實際是黨柄權的唯一資本。
憲製政府的目標與壟斷權力的目標是根本不相容的,憲政不但毀於暴力本身,也毀於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在集團成員無所顧忌地利用集團特權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盤剝人民的時候,成員個體利益與集團整體利益的先後主次關係就顛倒過來了:不是成員的個體利益服從集團的整體利益,而是集團的整體利益遷就成員的個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