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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摘錄幾則近期的新聞報導:“浙江3年查處13名廳級領導幹部受收商業賄賂案”,“陝西104名縣處級以上官員因商業賄賂遭查處”,“北京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在工程中收受商業賄賂1004萬元”……
請思考,上述貪官的落馬主因是收受商業賄賂嗎?絕對不是!
商業賄賂的法律定義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好處的行為。按此定義,上述落馬的貪官,譬如畢玉璽,並不構成交易中的一方,因其本人並不參與工程施工的交易。他背後的北京市交通局屬於政府部門,也不具備項目法人的主體地位,也不能構成獨立的交易方。眾施工隊為何向畢玉璽行賄?關鍵在於畢某人手中的權力在工程招投標中能影響到誰中標誰中不了標。顯然,畢某人受賄動用的是公權力,其犯罪性質係職務犯罪而非商業受賄。
大而論之,隻要犯罪對象被鎖定為領導幹部或官員,他就不是商業交易主體,哪怕其犯罪事實為幹預甚至幕後支配交易活動而受賄,其受賄罪性質也必須歸於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事實上,國家現行《刑法》正是這麽歸類的。
市場經濟形態下,商業賄賂一定發生於交易過程中,當然權力腐敗及與此相關聯的職務犯罪,也有可能發生於交易過程(譬如政府採購、政府工程發包),但多半發生於影響或左右交易的過程(包括資源配置、市場準入行政許可、配額分配、行政審批等環節)。因而,商業賄賂與職務犯罪之間的犯罪構成條件、犯罪種類、犯罪性質和所引發的社會危害絕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廣之,商業腐敗與權力腐敗雖同屬腐敗,但二者的腐敗性質和危害也截然不同。
眾所周知,由權力腐敗所導致的職務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遠遠甚於商業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商業賄賂。因而,包括中國在內,各國法律對兩種犯罪的懲罰程度也不相同。相對於後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懲罰要重得多。這幾年,人們對貪官量刑愈來愈輕(亂)的現象日益不滿,完全可以設想,一旦大量的因權力腐敗所致的以受賄或索賄為特徵的職務犯罪均被定義為商業受賄,其社會後果及對反腐敗鬥爭的負麵影響無須在此多作闡述。
此外,權力腐敗與商業腐敗的性質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種政治性腐敗,它危害的是執政之基。與權力腐敗的鬥爭關係到執政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商業腐敗則屬於經濟領域的腐敗,其破壞性主要集中於危害市場經濟秩序。
倘若把權力腐敗定義為社會腐敗的最高等級,那麽商業腐敗則屬於社會的“亞腐敗”。此外,權力腐敗與商業腐敗雖互為作用,但權力腐敗卻是商業腐敗的源頭所在。打擊商業賄賂,整肅商業腐敗,採用目前這種運動式的手段並非全無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於它還符合中國國情,但運動式整肅商業腐敗隻治標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權力腐敗這個社會腐敗的總源頭。
總之,商業賄賂該打擊,商業腐敗亦該整肅。但倘若有意無意地把“老虎”與“蒼蠅”相混淆,將嚴重妨害反腐敗鬥爭的政治嚴肅性。(魯寧)
商業賄賂治理難的三大原因。
一是法律漏洞太多。
二是執法力度不嚴。
三是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一種不良的“市場文化”。
商業賄賂成為一種市場潛規則,已經被市場參與者默認為一種有效的經營手段,並被作為市場參與者與執法人員打交道的有效“潤滑劑”。之所以如此,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中國社會已經成為一個依賴“關係網”來運作的社會。這種關係網不是人情的關係網,人情社會重視人情,講究道德,但中國社會的現狀是不道德的現象廣泛存在,泯滅人性,喪盡天良的人大有人在。
這實際上是一種由權力和利益結成的關係網,權錢交易處於控製和支配地位。為什麽執法尺度出現滑坡,為什麽各地執法尺度寬嚴不一,背後也難免有關係網在作怪。
商業賄賂收買了什麽?
商業賄賂實質上收買的是“權力”。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個個都是權力壟斷部門和經濟決策部門。可以說,哪裏涉及商業審批,哪裏就有商業賄賂的“機會”;哪裏有購銷權,哪裏就有商業受賄的可能。治理商業賄賂,根本要治“權”,要把重點放在查處公務人員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上,解決好“權力尋租”問題。
有人深憂中國社會的誠信狀況,而商業賄賂難辭其咎。商業賄賂收買的白僅僅是個體的道德操守,甚至收買了一個個行業、領域、部門的商業道德和政治道德。滿載著脈脈溫情的“紅包”,在人情往來之中不動聲色、輕而易舉地顛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採購領域的商業賄賂敗壞了政府的廉政形象,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危害了公共服務係統的誠信。。。。。。商業賄賂已經成為正義與公平的大敵。
治理商業賄賂遭遇“界定難”和“治理難”與法律、製度不完善有關,更與商業賄賂無處不在的“收買”有關。商業賄賂“收買”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嚴,“收買”了企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規則,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心靠產品的品質、價格、服務取勝,而是致力於發展“關係網經濟”。信仰“關係”勝過信仰規則,對於正在建設的法治社會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力“腐蝕劑”。
請思考,上述貪官的落馬主因是收受商業賄賂嗎?絕對不是!
商業賄賂的法律定義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好處的行為。按此定義,上述落馬的貪官,譬如畢玉璽,並不構成交易中的一方,因其本人並不參與工程施工的交易。他背後的北京市交通局屬於政府部門,也不具備項目法人的主體地位,也不能構成獨立的交易方。眾施工隊為何向畢玉璽行賄?關鍵在於畢某人手中的權力在工程招投標中能影響到誰中標誰中不了標。顯然,畢某人受賄動用的是公權力,其犯罪性質係職務犯罪而非商業受賄。
大而論之,隻要犯罪對象被鎖定為領導幹部或官員,他就不是商業交易主體,哪怕其犯罪事實為幹預甚至幕後支配交易活動而受賄,其受賄罪性質也必須歸於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事實上,國家現行《刑法》正是這麽歸類的。
市場經濟形態下,商業賄賂一定發生於交易過程中,當然權力腐敗及與此相關聯的職務犯罪,也有可能發生於交易過程(譬如政府採購、政府工程發包),但多半發生於影響或左右交易的過程(包括資源配置、市場準入行政許可、配額分配、行政審批等環節)。因而,商業賄賂與職務犯罪之間的犯罪構成條件、犯罪種類、犯罪性質和所引發的社會危害絕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廣之,商業腐敗與權力腐敗雖同屬腐敗,但二者的腐敗性質和危害也截然不同。
眾所周知,由權力腐敗所導致的職務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遠遠甚於商業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商業賄賂。因而,包括中國在內,各國法律對兩種犯罪的懲罰程度也不相同。相對於後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懲罰要重得多。這幾年,人們對貪官量刑愈來愈輕(亂)的現象日益不滿,完全可以設想,一旦大量的因權力腐敗所致的以受賄或索賄為特徵的職務犯罪均被定義為商業受賄,其社會後果及對反腐敗鬥爭的負麵影響無須在此多作闡述。
此外,權力腐敗與商業腐敗的性質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種政治性腐敗,它危害的是執政之基。與權力腐敗的鬥爭關係到執政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商業腐敗則屬於經濟領域的腐敗,其破壞性主要集中於危害市場經濟秩序。
倘若把權力腐敗定義為社會腐敗的最高等級,那麽商業腐敗則屬於社會的“亞腐敗”。此外,權力腐敗與商業腐敗雖互為作用,但權力腐敗卻是商業腐敗的源頭所在。打擊商業賄賂,整肅商業腐敗,採用目前這種運動式的手段並非全無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於它還符合中國國情,但運動式整肅商業腐敗隻治標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權力腐敗這個社會腐敗的總源頭。
總之,商業賄賂該打擊,商業腐敗亦該整肅。但倘若有意無意地把“老虎”與“蒼蠅”相混淆,將嚴重妨害反腐敗鬥爭的政治嚴肅性。(魯寧)
商業賄賂治理難的三大原因。
一是法律漏洞太多。
二是執法力度不嚴。
三是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一種不良的“市場文化”。
商業賄賂成為一種市場潛規則,已經被市場參與者默認為一種有效的經營手段,並被作為市場參與者與執法人員打交道的有效“潤滑劑”。之所以如此,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在於中國社會已經成為一個依賴“關係網”來運作的社會。這種關係網不是人情的關係網,人情社會重視人情,講究道德,但中國社會的現狀是不道德的現象廣泛存在,泯滅人性,喪盡天良的人大有人在。
這實際上是一種由權力和利益結成的關係網,權錢交易處於控製和支配地位。為什麽執法尺度出現滑坡,為什麽各地執法尺度寬嚴不一,背後也難免有關係網在作怪。
商業賄賂收買了什麽?
商業賄賂實質上收買的是“權力”。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個個都是權力壟斷部門和經濟決策部門。可以說,哪裏涉及商業審批,哪裏就有商業賄賂的“機會”;哪裏有購銷權,哪裏就有商業受賄的可能。治理商業賄賂,根本要治“權”,要把重點放在查處公務人員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上,解決好“權力尋租”問題。
有人深憂中國社會的誠信狀況,而商業賄賂難辭其咎。商業賄賂收買的白僅僅是個體的道德操守,甚至收買了一個個行業、領域、部門的商業道德和政治道德。滿載著脈脈溫情的“紅包”,在人情往來之中不動聲色、輕而易舉地顛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採購領域的商業賄賂敗壞了政府的廉政形象,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危害了公共服務係統的誠信。。。。。。商業賄賂已經成為正義與公平的大敵。
治理商業賄賂遭遇“界定難”和“治理難”與法律、製度不完善有關,更與商業賄賂無處不在的“收買”有關。商業賄賂“收買”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嚴,“收買”了企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規則,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心靠產品的品質、價格、服務取勝,而是致力於發展“關係網經濟”。信仰“關係”勝過信仰規則,對於正在建設的法治社會來說,無疑是一劑強力“腐蝕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