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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在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領域中處於領導者的地位。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出現問題和工作失誤或多或少同領導的工作和責任有一定的關係。
第二,最主要的一些社會矛盾和利益衝突,往往通過領導同群眾之間的關係而表現出來。例如,相對落後的社會生產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之間的矛盾,突出表現為物質利益遠遠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協調利益矛盾是領導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出現嚴重經濟困難和社會問題,出現群體性事件時,領導便成為一切矛盾的中心。
第三,一般來說,領導同群眾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矛盾,但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對抗性矛盾。當領導犯了重大決策失誤,當領導犯了嚴重的官僚主義錯誤,當領導中的變質分子侵吞人民財產,從而損害人民利益時,當群眾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時又受到壞人挑撥,而領導缺乏及時有效的工作時,矛盾可能會激化,有可能轉變成對抗性矛盾。
第四,領導和群眾的矛盾其主導方麵在於領導。在領導和群眾的矛盾中,如果領導方麵是錯誤的,群眾方麵是正確的,那麽矛盾的主導方麵毫無疑問在於領導,在於領導是否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求得群眾的諒解。如果領導方麵是正確的,群眾方麵是錯誤的,矛盾的主導方麵也在於領導,在於領導對群眾的說服教育工作,在於領導是否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當然,也不能把一切錯誤和問題都歸咎於領導,說領導處於矛盾的主導方麵,是指領導的責任、領導的工作,不是就領導的是非而言。
第五,領導與群眾的矛盾突出表現在群眾對腐敗和官僚主義的不滿上。反腐敗鬥爭形勢嚴峻,將是長期、艱巨和複雜的,要特別注意防止產生既得利益集團和特權階層。
領導與群眾的矛盾得到直接表現的地方往往在基層,領導與群眾結合最緊密的地方也應該在基層。
由於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其掌握著矛盾調處的主動權,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責任。而在具體操作上,“基層既是社會矛盾產生的源頭,又是化解矛盾的‘茬口’。”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說。他指出,要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要求我們進一步調動廣大基層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增強他們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使廣大基層幹部真正成為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組織群眾創造幸福生活的帶頭人。
建立利益保障體係 積極預防矛盾產生
經濟利益矛盾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主導方麵,從近年來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具體原因來看,絕大多數屬於經濟利益問題。
種種經驗和教訓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機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方針。要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群眾的利益要求,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抓緊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16.11 關於檢察製度問題
中國的檢察製度是模仿蘇聯的模式建立的。有兩大特徵:一是將檢察院和法院並列;二是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中國的檢察官不隻是一個公訴人,它跟法官一樣,也是事實的發現者和真相的判斷者。檢察官就是偵察階段的司法官,一個人是否有罪,從某種程度上說,在進入法院之前,已經由檢察院確定了。這就是檢察院的批捕權,是一種重要的司法權力。在中國,整個司法部門,是由檢察院和法院兩個並行的機構組成。根據這一憲法安排,檢察院完全可以成為淩架於法院之上的機構。
在中國,檢察院是以行政機關的模式運行的。檢察係統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是:檢察機關集中製。在刑事訴訟中,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消或者變更;對於下級檢察院已經辦結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檢察院糾正。在檢察院內部,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檢察官組織法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檢察官隻是檢察長的代理人,檢察長或者科室領導隨時可以幹預檢察官的辦案活動。上級檢察院與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因此,對於下級來說,上級做了一個決定,不管是正確還是錯誤,都應當執行。
不予上級保持一致,就打破了檢察係統的某種潛規則。“上級拿意見,下級作決定。”
中國的檢察係統的體製設計,顯然陷入了一個根本自相矛盾之中:檢察院是個司法機構,但其管理模式卻是反司法的。在檢察院內部,檢察官是沒有獨立性的;在檢察院之間,下級檢察院也是沒有獨立性的。
法院應當成為司法體製的核心,檢察院的權力則隻能以公訴為核心,而不應該有其他更多的權力。
按照規定,副處級以上的官員,市檢察院是沒有權力直接立案偵察的,要報市委常委,經過市委常委會開會決定。
在上報市委常委之前,還要先形成初查材料,而對官員的初查也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這就是“重大案件黨內請示製度”。
第二,最主要的一些社會矛盾和利益衝突,往往通過領導同群眾之間的關係而表現出來。例如,相對落後的社會生產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之間的矛盾,突出表現為物質利益遠遠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協調利益矛盾是領導不可推卸的責任;當出現嚴重經濟困難和社會問題,出現群體性事件時,領導便成為一切矛盾的中心。
第三,一般來說,領導同群眾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矛盾,但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對抗性矛盾。當領導犯了重大決策失誤,當領導犯了嚴重的官僚主義錯誤,當領導中的變質分子侵吞人民財產,從而損害人民利益時,當群眾提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時又受到壞人挑撥,而領導缺乏及時有效的工作時,矛盾可能會激化,有可能轉變成對抗性矛盾。
第四,領導和群眾的矛盾其主導方麵在於領導。在領導和群眾的矛盾中,如果領導方麵是錯誤的,群眾方麵是正確的,那麽矛盾的主導方麵毫無疑問在於領導,在於領導是否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求得群眾的諒解。如果領導方麵是正確的,群眾方麵是錯誤的,矛盾的主導方麵也在於領導,在於領導對群眾的說服教育工作,在於領導是否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當然,也不能把一切錯誤和問題都歸咎於領導,說領導處於矛盾的主導方麵,是指領導的責任、領導的工作,不是就領導的是非而言。
第五,領導與群眾的矛盾突出表現在群眾對腐敗和官僚主義的不滿上。反腐敗鬥爭形勢嚴峻,將是長期、艱巨和複雜的,要特別注意防止產生既得利益集團和特權階層。
領導與群眾的矛盾得到直接表現的地方往往在基層,領導與群眾結合最緊密的地方也應該在基層。
由於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其掌握著矛盾調處的主動權,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責任。而在具體操作上,“基層既是社會矛盾產生的源頭,又是化解矛盾的‘茬口’。”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說。他指出,要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要求我們進一步調動廣大基層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增強他們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使廣大基層幹部真正成為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組織群眾創造幸福生活的帶頭人。
建立利益保障體係 積極預防矛盾產生
經濟利益矛盾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主導方麵,從近年來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具體原因來看,絕大多數屬於經濟利益問題。
種種經驗和教訓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機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方針。要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群眾的利益要求,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抓緊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16.11 關於檢察製度問題
中國的檢察製度是模仿蘇聯的模式建立的。有兩大特徵:一是將檢察院和法院並列;二是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中國的檢察官不隻是一個公訴人,它跟法官一樣,也是事實的發現者和真相的判斷者。檢察官就是偵察階段的司法官,一個人是否有罪,從某種程度上說,在進入法院之前,已經由檢察院確定了。這就是檢察院的批捕權,是一種重要的司法權力。在中國,整個司法部門,是由檢察院和法院兩個並行的機構組成。根據這一憲法安排,檢察院完全可以成為淩架於法院之上的機構。
在中國,檢察院是以行政機關的模式運行的。檢察係統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是:檢察機關集中製。在刑事訴訟中,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消或者變更;對於下級檢察院已經辦結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檢察院糾正。在檢察院內部,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檢察官組織法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檢察官隻是檢察長的代理人,檢察長或者科室領導隨時可以幹預檢察官的辦案活動。上級檢察院與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因此,對於下級來說,上級做了一個決定,不管是正確還是錯誤,都應當執行。
不予上級保持一致,就打破了檢察係統的某種潛規則。“上級拿意見,下級作決定。”
中國的檢察係統的體製設計,顯然陷入了一個根本自相矛盾之中:檢察院是個司法機構,但其管理模式卻是反司法的。在檢察院內部,檢察官是沒有獨立性的;在檢察院之間,下級檢察院也是沒有獨立性的。
法院應當成為司法體製的核心,檢察院的權力則隻能以公訴為核心,而不應該有其他更多的權力。
按照規定,副處級以上的官員,市檢察院是沒有權力直接立案偵察的,要報市委常委,經過市委常委會開會決定。
在上報市委常委之前,還要先形成初查材料,而對官員的初查也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這就是“重大案件黨內請示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