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頁
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既然期權化腐敗來自現權腐敗,那麽就應該從對現權的規範上來消除期權化腐敗。期權化腐敗的產生,一方麵說明在反腐敗壓力下,部分官員不敢再明目張膽地以現權套現利;另一方麵也反映了官員還掌握著過剩的權力,過剩的權力還可以用於隱性尋租。
實權部門是最容易產生期權化腐敗腐敗的領域,正好印證了期權化腐敗實際上來自現權腐敗。因此,加強對現權的限製和監督,減少權力過剩,規範用權程序,在現權出現期權化嬗變之前,消除權力尋租的空間,是防止期權化腐敗腐敗的治本之道。如果權力的期貨式投資已經發生,不管官員有沒有兌現投資回報,腐敗其實已經產生。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就獲得了這種權利,即擁有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價格出售或者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的權利。“領導幹部期權化就是指他們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謀取非法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他們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人後退休、下海謀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堅實的基礎。”
與傳統的貪汙、受賄等“兌付性”的腐敗方式相比而言,這無疑是一種“期權化的權錢交易方式”。腐敗的本質特徵是權錢交易。權力和金錢達成交易的時間和場所,與權力的時間和場所可能發生移位;期權這種現象,本質上還是權錢交易的性質,較之於貪汙受賄,期權化腐敗更顯隱蔽和高明,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欺騙性。期權過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進行,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向對方換取任何利益,潛伏期往往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由於缺乏完善的製約機製,職能部門的監督審計也相對滯後,因此,“權力期權化”的權錢交易方式也成為越來越多的腐敗者的選擇。
領導幹部的“期權化腐敗”現象是新形勢下腐敗出現的新動向。查處難度大,使權力期權化腐敗鑽了法律的空子;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參加企業的經營,官員從商是隱形腐敗還是正常從業得到的報酬,往往很難界定,而相關的法律在這方麵的規定也幾乎是一片空白。
權力期權化 中國貪官腐敗新動向
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人民論壇”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執權柄的官員絞盡腦汁不斷創新腐敗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權力轉化為腰包裏的金錢。權力期權化就是其中被廣泛使用的一種,這已成為腐敗的一種新動向。
官員權力期權化現象,是指官員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當時並沒有獲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時間後(如離開這個崗位後或者退休以後)再進行利益的兌現。目前,由於權力期權化實施過程十分隱秘,較之傳統腐敗手段更為高明,安全係數也很大,所以越來越為腐敗分子所青睞,似有愈演愈烈之勢。
據報導,浙東南某縣級市的房管辦負責人在位時,通過各種關係精心策劃,將市區黃金地段大片地塊出讓給某民營企業。該企業藉此開發的小商品市場建成後,日進鬥金,成了億元戶。房管辦負責人退休後,該企業老闆把他聘為本公司幹部,年薪三十萬,高級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幾萬元的請客送禮簽批權。
浙西某縣級市城建局局長,在位時為某建築企業在幾次重大項目的公開招投標過程中,施加權力影響,並親自出麵替該企業弄到了銀行貸款,使原本實力不強的企業,一年內竄升至當地建築企業中的“龍頭老大”。該局長退休後,企業將其派往江西負責業務,實則坐在家裏收錢。
對此,有關專家指出,有些幹部在職時充分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所管轄的企業牟取非法利益,雖然違規,但是因為沒有受賄,所以很難被發現。還可以冠冕堂皇地稱之為:為了經濟發展扶植企業。即使被查處,也能因為沒有受賄的事實,而逃避刑事責任。
有專家曾明確指出,鑑別權力期權化困難重重。高級套房、名牌轎車雖長期使用,但產權卻沒有正式歸入官員的名下,腐敗證據難以查證。浙江省檢察院一名檢察官說:“帶有明顯期權腐敗的案子,我們還沒有辦理過。”可見,對期權腐敗現象,目前缺失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界定和規範,這就為期權腐敗大開了方便之門。
據了解,一些官員深知官場人走茶涼的冷酷現實,為了給自己在退出權力舞台後,仍然享受“茶不涼”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勢力範圍和“接班人”,為自己今後辦事方便早作準備。
專家指出,這種情況有兩類形式:一類是自己在位時違背幹部選拔任用程式,提拔“聽話”或與自己有這樣那樣關係的幹部,在要害部門擔任要職。
某縣委書記在得知自己將要調到市裏一個清閑單位任職資訊後,連夜召開書記碰頭會、常委會,突擊提拔調整了六十多名幹部,其中一半以上屬於提拔性調整。另一類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組織上推薦對自己“言聽計從”的接班人。這樣,自己雖然退出權力中心,但仍然能夠享受到在權力中心的種種方便和好處。
官員離職從商是權力期權化,還是正常從業按勞取酬?目前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與之相比較,一些變相的權力期權化就更加難以界定。比如,某領導在職時讓某企業得到了工程承包權,領導當時確實出於公平公正的考慮。但退休後,企業看中領導的活動能力,以極為豐厚的薪酬聘請其在企業工作。其間,該領導若利用以前的影響和關係做成了某事時,是否構成權力期權化,難以界定。同時,由於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大,證據損毀、缺失,證人難找,難以舉證。
實權部門是最容易產生期權化腐敗腐敗的領域,正好印證了期權化腐敗實際上來自現權腐敗。因此,加強對現權的限製和監督,減少權力過剩,規範用權程序,在現權出現期權化嬗變之前,消除權力尋租的空間,是防止期權化腐敗腐敗的治本之道。如果權力的期貨式投資已經發生,不管官員有沒有兌現投資回報,腐敗其實已經產生。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就獲得了這種權利,即擁有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價格出售或者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的權利。“領導幹部期權化就是指他們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謀取非法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他們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人後退休、下海謀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堅實的基礎。”
與傳統的貪汙、受賄等“兌付性”的腐敗方式相比而言,這無疑是一種“期權化的權錢交易方式”。腐敗的本質特徵是權錢交易。權力和金錢達成交易的時間和場所,與權力的時間和場所可能發生移位;期權這種現象,本質上還是權錢交易的性質,較之於貪汙受賄,期權化腐敗更顯隱蔽和高明,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欺騙性。期權過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進行,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向對方換取任何利益,潛伏期往往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由於缺乏完善的製約機製,職能部門的監督審計也相對滯後,因此,“權力期權化”的權錢交易方式也成為越來越多的腐敗者的選擇。
領導幹部的“期權化腐敗”現象是新形勢下腐敗出現的新動向。查處難度大,使權力期權化腐敗鑽了法律的空子;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參加企業的經營,官員從商是隱形腐敗還是正常從業得到的報酬,往往很難界定,而相關的法律在這方麵的規定也幾乎是一片空白。
權力期權化 中國貪官腐敗新動向
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人民論壇”今天刊登一篇文章披露,一些手執權柄的官員絞盡腦汁不斷創新腐敗的形式和手法,使自己手中的權力轉化為腰包裏的金錢。權力期權化就是其中被廣泛使用的一種,這已成為腐敗的一種新動向。
官員權力期權化現象,是指官員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當時並沒有獲取非法受益,而是在一段時間後(如離開這個崗位後或者退休以後)再進行利益的兌現。目前,由於權力期權化實施過程十分隱秘,較之傳統腐敗手段更為高明,安全係數也很大,所以越來越為腐敗分子所青睞,似有愈演愈烈之勢。
據報導,浙東南某縣級市的房管辦負責人在位時,通過各種關係精心策劃,將市區黃金地段大片地塊出讓給某民營企業。該企業藉此開發的小商品市場建成後,日進鬥金,成了億元戶。房管辦負責人退休後,該企業老闆把他聘為本公司幹部,年薪三十萬,高級住房一套,以及每年幾萬元的請客送禮簽批權。
浙西某縣級市城建局局長,在位時為某建築企業在幾次重大項目的公開招投標過程中,施加權力影響,並親自出麵替該企業弄到了銀行貸款,使原本實力不強的企業,一年內竄升至當地建築企業中的“龍頭老大”。該局長退休後,企業將其派往江西負責業務,實則坐在家裏收錢。
對此,有關專家指出,有些幹部在職時充分利用手中的權力,為所管轄的企業牟取非法利益,雖然違規,但是因為沒有受賄,所以很難被發現。還可以冠冕堂皇地稱之為:為了經濟發展扶植企業。即使被查處,也能因為沒有受賄的事實,而逃避刑事責任。
有專家曾明確指出,鑑別權力期權化困難重重。高級套房、名牌轎車雖長期使用,但產權卻沒有正式歸入官員的名下,腐敗證據難以查證。浙江省檢察院一名檢察官說:“帶有明顯期權腐敗的案子,我們還沒有辦理過。”可見,對期權腐敗現象,目前缺失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界定和規範,這就為期權腐敗大開了方便之門。
據了解,一些官員深知官場人走茶涼的冷酷現實,為了給自己在退出權力舞台後,仍然享受“茶不涼”的特殊待遇,大肆培植自己的勢力範圍和“接班人”,為自己今後辦事方便早作準備。
專家指出,這種情況有兩類形式:一類是自己在位時違背幹部選拔任用程式,提拔“聽話”或與自己有這樣那樣關係的幹部,在要害部門擔任要職。
某縣委書記在得知自己將要調到市裏一個清閑單位任職資訊後,連夜召開書記碰頭會、常委會,突擊提拔調整了六十多名幹部,其中一半以上屬於提拔性調整。另一類是在自己退休前,向組織上推薦對自己“言聽計從”的接班人。這樣,自己雖然退出權力中心,但仍然能夠享受到在權力中心的種種方便和好處。
官員離職從商是權力期權化,還是正常從業按勞取酬?目前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與之相比較,一些變相的權力期權化就更加難以界定。比如,某領導在職時讓某企業得到了工程承包權,領導當時確實出於公平公正的考慮。但退休後,企業看中領導的活動能力,以極為豐厚的薪酬聘請其在企業工作。其間,該領導若利用以前的影響和關係做成了某事時,是否構成權力期權化,難以界定。同時,由於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大,證據損毀、缺失,證人難找,難以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