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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法國大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專製國家裏有一個習慣,就是無論對哪位上級都不能不送禮物,就是對君主也不例外。”這裏說的當然不是中國,不是清朝。看來,向上司、向君主送禮,表示自己的忠誠,中西一律。
種種陋規,雖然範圍有大小,數額有多少,但都外邊圍繞著一個中心,這個中心就是權力中心。下級官員為什麽要結交首長秘書?就因為他們接近權力中心。所以,規禮的數額雖然一般以官階的高低為準則,卻又非一層不變。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別的,正是權力,尤其是那些能夠直接產生影響的權力。
凡是存在著權力關係的地方,就至少同時存在著腐敗的可能性。權力與利益的交換,中國人幾乎是無師自通。隻要存在著權力,隻要這權力能給別人帶來好處或者造成傷害,權力的擁有者和這權力的受益(或者受害)者之間,就很容易產生一種權與利的交換關係。然而,權力又是不可能取消的,我們所能做的,隻能是地權力的監督和限製。
因此有個說法:“沒有監督的權力是腐敗的根源”。按照這種說法的邏輯,隻要有了監督,也就不該有腐敗了。可惜事情沒有這麽樂觀。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製度的國家之一,自秦漢時期就有專門的監察部門。西漢時期叫“禦史府”,東漢時期叫“禦史台”,明清改為“都察院”。都是直屬天子的獨立部門,不但不受其他官員和部門的製約,反倒有權監督一切部門和官員。
他們的權力很大,本來是為了保證監察工作的雷厲風行,卻使監督本身就變成了一種特權,一種更不受限製和監督的權力這樣一種權力是沒有人不害怕的。
其實,就算這些監察官員都很廉潔,也很努力,恐怕也隻能監督非典型腐敗,監察不了典型腐敗,因為根本沒法管。
問題並不在於或者不完全在於有沒有監督,而在於由誰來監督和怎樣監督。象歷代皇帝那樣監督肯定不行,因為歷代都是官員監督官員,等於自己監督自己,哪裏監督得了。自然是越監督越腐敗。如果硬要監督,除了大幅度增加監督成本直到國家無法承受以外,別無出路。
中國人對待腐敗的態度,其實一貫是採取雙重標準:別人搞腐敗就痛恨;自己搞或者自己家裏人搞,就不痛恨了。痛恨往往是因為沒有自己的份兒。另外,中國人也一般隻反對典型腐敗,不反對非典型腐敗。
中國人喜歡送禮,實際上許多人的送禮,並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還是為了避免傷害。在中國傳統社會,一個手中握有權力的人,如果想傷害一個並無權力的平民百姓,那是很便當的,有時甚至不過是舉手之勞。
紅包,是用相對較少的代價換取公正和安全的經濟手段,也是中國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歷史中付出血的代價才換來的人生經驗。在整個社會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前,我們不能單純的譴責紅包。
所謂“非典型腐敗”,其實是一種區域性歷史現象。主要在有著專製主義傳統的發展中國家。我們不難發現,無論典型腐敗,還是非典型腐敗,都無不發生在權力關係之中。腐敗這東西,戰場上沒有球場上有,商場上沒有官場上有。戰場上靠的是武力,商場上靠的是財力,它們都不靠權力。商場上如果有腐敗,則這種商業活動必與權力機構有關,如和政府做生意,或者需要政府批文。
腐敗是與權力和利益有關的事情,是權力與利益之間的一種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權力關係的地方,就有腐敗的可能。如果這種權力關係比較隱蔽,則表現為非典型腐敗。 同樣,隻要這種權力是可以贖買的,腐敗就必然發生;而當這種可贖買的權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以至於原本通過正常渠道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要進行權力的贖買,權力的贖買已經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時,非典型腐敗就會成為社會難以根治的頑疾。
非典型腐敗是一種“習慣性腐敗”或“常規性腐敗”。它不但是腐敗的隱蔽形式(典型腐敗則是其公認形式),也是對權力的“習慣性贖買”。也就是說,隻要一發生權力關係,就立即想到要進行贖買,或者必須進行贖買,哪怕對方履行的隻是份內職責,自己的要求也正當。這就和典型腐敗不一樣,典型腐敗往往有特殊的要求,往往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敗卻不是,它不是要走後門,而是要走前門,隻是請你按規定把門打開,但因為開門的權力在你那裏。
久而久之,習慣成自然,它就成了慣例,成了規矩,因此也叫“規禮”、“陋規”(即所謂“潛規則”)。陋而成為規,腐敗而成為習慣,可見問題之嚴重。所以,諸如此類的做法和規矩雖然不是典型腐敗,也不是什麽大案要案,卻是社會風氣敗壞的典型表現。
養成這樣一種“習慣”需要三個條件:一是整個國家已經成為一個權力至上和權力蔓延的社會;二是權力可以贖買和必須贖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三是對於不造成典型腐敗的權力贖買,大家已經習以為常,不認為是腐敗。中國兩千多年的專製主義政治製度便恰好滿足了這三個條件。
首先是集權。兩千多年前由秦始皇創立的政治製度,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帝國製度;由此產生的社會,則是一個典型的專製社會,也是典型的權力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包括政權、產權和人身權利,也包括榮譽、地位和生存條件,一切都是由權力來決定的。
種種陋規,雖然範圍有大小,數額有多少,但都外邊圍繞著一個中心,這個中心就是權力中心。下級官員為什麽要結交首長秘書?就因為他們接近權力中心。所以,規禮的數額雖然一般以官階的高低為準則,卻又非一層不變。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別的,正是權力,尤其是那些能夠直接產生影響的權力。
凡是存在著權力關係的地方,就至少同時存在著腐敗的可能性。權力與利益的交換,中國人幾乎是無師自通。隻要存在著權力,隻要這權力能給別人帶來好處或者造成傷害,權力的擁有者和這權力的受益(或者受害)者之間,就很容易產生一種權與利的交換關係。然而,權力又是不可能取消的,我們所能做的,隻能是地權力的監督和限製。
因此有個說法:“沒有監督的權力是腐敗的根源”。按照這種說法的邏輯,隻要有了監督,也就不該有腐敗了。可惜事情沒有這麽樂觀。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製度的國家之一,自秦漢時期就有專門的監察部門。西漢時期叫“禦史府”,東漢時期叫“禦史台”,明清改為“都察院”。都是直屬天子的獨立部門,不但不受其他官員和部門的製約,反倒有權監督一切部門和官員。
他們的權力很大,本來是為了保證監察工作的雷厲風行,卻使監督本身就變成了一種特權,一種更不受限製和監督的權力這樣一種權力是沒有人不害怕的。
其實,就算這些監察官員都很廉潔,也很努力,恐怕也隻能監督非典型腐敗,監察不了典型腐敗,因為根本沒法管。
問題並不在於或者不完全在於有沒有監督,而在於由誰來監督和怎樣監督。象歷代皇帝那樣監督肯定不行,因為歷代都是官員監督官員,等於自己監督自己,哪裏監督得了。自然是越監督越腐敗。如果硬要監督,除了大幅度增加監督成本直到國家無法承受以外,別無出路。
中國人對待腐敗的態度,其實一貫是採取雙重標準:別人搞腐敗就痛恨;自己搞或者自己家裏人搞,就不痛恨了。痛恨往往是因為沒有自己的份兒。另外,中國人也一般隻反對典型腐敗,不反對非典型腐敗。
中國人喜歡送禮,實際上許多人的送禮,並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還是為了避免傷害。在中國傳統社會,一個手中握有權力的人,如果想傷害一個並無權力的平民百姓,那是很便當的,有時甚至不過是舉手之勞。
紅包,是用相對較少的代價換取公正和安全的經濟手段,也是中國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歷史中付出血的代價才換來的人生經驗。在整個社會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前,我們不能單純的譴責紅包。
所謂“非典型腐敗”,其實是一種區域性歷史現象。主要在有著專製主義傳統的發展中國家。我們不難發現,無論典型腐敗,還是非典型腐敗,都無不發生在權力關係之中。腐敗這東西,戰場上沒有球場上有,商場上沒有官場上有。戰場上靠的是武力,商場上靠的是財力,它們都不靠權力。商場上如果有腐敗,則這種商業活動必與權力機構有關,如和政府做生意,或者需要政府批文。
腐敗是與權力和利益有關的事情,是權力與利益之間的一種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權力關係的地方,就有腐敗的可能。如果這種權力關係比較隱蔽,則表現為非典型腐敗。 同樣,隻要這種權力是可以贖買的,腐敗就必然發生;而當這種可贖買的權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以至於原本通過正常渠道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要進行權力的贖買,權力的贖買已經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時,非典型腐敗就會成為社會難以根治的頑疾。
非典型腐敗是一種“習慣性腐敗”或“常規性腐敗”。它不但是腐敗的隱蔽形式(典型腐敗則是其公認形式),也是對權力的“習慣性贖買”。也就是說,隻要一發生權力關係,就立即想到要進行贖買,或者必須進行贖買,哪怕對方履行的隻是份內職責,自己的要求也正當。這就和典型腐敗不一樣,典型腐敗往往有特殊的要求,往往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敗卻不是,它不是要走後門,而是要走前門,隻是請你按規定把門打開,但因為開門的權力在你那裏。
久而久之,習慣成自然,它就成了慣例,成了規矩,因此也叫“規禮”、“陋規”(即所謂“潛規則”)。陋而成為規,腐敗而成為習慣,可見問題之嚴重。所以,諸如此類的做法和規矩雖然不是典型腐敗,也不是什麽大案要案,卻是社會風氣敗壞的典型表現。
養成這樣一種“習慣”需要三個條件:一是整個國家已經成為一個權力至上和權力蔓延的社會;二是權力可以贖買和必須贖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三是對於不造成典型腐敗的權力贖買,大家已經習以為常,不認為是腐敗。中國兩千多年的專製主義政治製度便恰好滿足了這三個條件。
首先是集權。兩千多年前由秦始皇創立的政治製度,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帝國製度;由此產生的社會,則是一個典型的專製社會,也是典型的權力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包括政權、產權和人身權利,也包括榮譽、地位和生存條件,一切都是由權力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