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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中國的全國人大在理論上有一個潛在的無限權力,但是現實中全國人大的權力並沒有濫用,相反,很不夠。但是,監督、約束本質上也是一種賦權,並不是削弱人大的權威性。給出規範的同時也是給出保障,保障它能夠在限定的範圍內充分行使權力,把該管的管好。
現代法製觀念中一個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聽取利益雙方的訴求。在涉及利益雙方時,一定要通知雙方,給他們一個充分表達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個決策遭到反對就是因為某方的利益沒有表達,我們缺少這樣的利益表達機製。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通過了《各級人大監督法》。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原則,常常在實際工作中被繞過,甚至出現“橡皮圖章”的說法。根本原因在於,缺乏讓這些原則從紙麵上走下來的實施細則。
人大監督法的出台,彌補了整個遺憾。這部法律以具體的監督措施明確了各級人大與同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係。
人大監督措施明確,在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建立了實質意義上的權力監督機製,改變了“議行合一”思路下國家機關分開設置和分權流於形式,立法與法律脫節、行政權力膨脹、司法權難以獨立的狀況。說明決策者在長期執政實踐中認可了“絕對的權力絕對產生腐敗”,認識到對行政、司法權力進行監督的必要性。
同時,監督法尊從“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的原則,強調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理順了政治權力運行機製,保證了憲法精神的落實。
人大監督與執政黨紀檢機關和行政、司法機構的內部監督有著很大的區別。在現代政治學看來,代議機構與行政機構有著本質的不同,它的基本行為準則是執行,是盡快達成目的。因此,代議機構更能體現社會各階層的多元意見,更能體現決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監督的製度化、日常化,將會提高政府整體執政能力,有助於實現社會和諧。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條款表明,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同時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不僅可以選舉產生同級重要政務官和司法官員,還是憲法實施的保障機關和監督機關。
究其實質,立法權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功能和核心權力,監督權隻是人民代表大會一個相對次要的功能。但是在沒有憲法法院的前提下,監督權也是憲法實施的最後保障,同樣是一個絕對不能少的功能,否則中國的憲法之治就會失去平衡。當然,人大的監督職能隻能體現在違憲審查和對重大事件的調查上,絕對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司法機構的職權。
《人大監督法》的出台,避免了憲法條款中相關監督措施流於形式,喚醒了憲法監督中的一些“休眠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保障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能。
迄今為止,一路躊躇走來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逐步享有了立法、國家機構設置、人事任免、預決算審議、違憲審查等權力。從權力設置的框架上來講,已經日趨完備,具備了“主權在民”的憲政特質。透過《監督法》的出台,可以預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日漸走出“橡皮圖章”的輿論陰影,逐步向國家根本權力機構回歸。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正逐步轉變既往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權力模式,向提綱攜領的政治性領導轉化。
在《監督法》的實施過程中,將會涉及到人大監督職能與黨政領導職能的“對接”問題,對此需要做前瞻性的製度設計安排,以保證在上述權力模式的轉變中,“主權在民”原則的落實。如果出現“各說各話”,法律的效力將會大打折扣,黨和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威信也會由此而嚴重受損。
從《監督法》的出台不難看出,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並非和現代民主憲政體製不相兼容。恰恰相反,中國憲法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憲政根基,技術性和細節性問題隻待時日即可解決,完全有可能在法製發展的總體演進中實現依法治國,使法律成為治理國家最高權威的手段。
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中國各級人大仍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製度設計。“議行合一”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發展出來的一種政治執行模式,是和當時的法國小城市的直接民主製度相適應的。
“議行合一”的典型特徵,就是很多司法和行政官員容易利用自己的代表身份為部門利益尋租,人大會議很容易開成幹部會、領導人的工作布置會和匯報會。由於各級領導幹部與會,人大會議更象是行政會議,代表中身份差異懸殊,普通代表就會缺少話語權。領導幹部當代表不利於人大開展監督,不利於改變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立法機構行政化的趨勢,更不利於在人大會議中營造民主氛圍。
基於“議行分開”的理由,有必要逐步改變各級人大代表的構成,行政官員、司法官員和軍人等國家工作人員不應該兼任人大代表。不僅如此,還要推行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化,使常委會成為真正的負責任的立法機關,使其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研究,成為職業化的代表。
現代法製觀念中一個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充分聽取利益雙方的訴求。在涉及利益雙方時,一定要通知雙方,給他們一個充分表達的平台。很大程度上,一個決策遭到反對就是因為某方的利益沒有表達,我們缺少這樣的利益表達機製。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通過了《各級人大監督法》。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原則,常常在實際工作中被繞過,甚至出現“橡皮圖章”的說法。根本原因在於,缺乏讓這些原則從紙麵上走下來的實施細則。
人大監督法的出台,彌補了整個遺憾。這部法律以具體的監督措施明確了各級人大與同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係。
人大監督措施明確,在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建立了實質意義上的權力監督機製,改變了“議行合一”思路下國家機關分開設置和分權流於形式,立法與法律脫節、行政權力膨脹、司法權難以獨立的狀況。說明決策者在長期執政實踐中認可了“絕對的權力絕對產生腐敗”,認識到對行政、司法權力進行監督的必要性。
同時,監督法尊從“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的原則,強調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理順了政治權力運行機製,保證了憲法精神的落實。
人大監督與執政黨紀檢機關和行政、司法機構的內部監督有著很大的區別。在現代政治學看來,代議機構與行政機構有著本質的不同,它的基本行為準則是執行,是盡快達成目的。因此,代議機構更能體現社會各階層的多元意見,更能體現決策的平衡。相信人大監督的製度化、日常化,將會提高政府整體執政能力,有助於實現社會和諧。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條款表明,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同時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不僅可以選舉產生同級重要政務官和司法官員,還是憲法實施的保障機關和監督機關。
究其實質,立法權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功能和核心權力,監督權隻是人民代表大會一個相對次要的功能。但是在沒有憲法法院的前提下,監督權也是憲法實施的最後保障,同樣是一個絕對不能少的功能,否則中國的憲法之治就會失去平衡。當然,人大的監督職能隻能體現在違憲審查和對重大事件的調查上,絕對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司法機構的職權。
《人大監督法》的出台,避免了憲法條款中相關監督措施流於形式,喚醒了憲法監督中的一些“休眠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保障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能。
迄今為止,一路躊躇走來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逐步享有了立法、國家機構設置、人事任免、預決算審議、違憲審查等權力。從權力設置的框架上來講,已經日趨完備,具備了“主權在民”的憲政特質。透過《監督法》的出台,可以預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日漸走出“橡皮圖章”的輿論陰影,逐步向國家根本權力機構回歸。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正逐步轉變既往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權力模式,向提綱攜領的政治性領導轉化。
在《監督法》的實施過程中,將會涉及到人大監督職能與黨政領導職能的“對接”問題,對此需要做前瞻性的製度設計安排,以保證在上述權力模式的轉變中,“主權在民”原則的落實。如果出現“各說各話”,法律的效力將會大打折扣,黨和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威信也會由此而嚴重受損。
從《監督法》的出台不難看出,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並非和現代民主憲政體製不相兼容。恰恰相反,中國憲法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憲政根基,技術性和細節性問題隻待時日即可解決,完全有可能在法製發展的總體演進中實現依法治國,使法律成為治理國家最高權威的手段。
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中國各級人大仍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製度設計。“議行合一”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發展出來的一種政治執行模式,是和當時的法國小城市的直接民主製度相適應的。
“議行合一”的典型特徵,就是很多司法和行政官員容易利用自己的代表身份為部門利益尋租,人大會議很容易開成幹部會、領導人的工作布置會和匯報會。由於各級領導幹部與會,人大會議更象是行政會議,代表中身份差異懸殊,普通代表就會缺少話語權。領導幹部當代表不利於人大開展監督,不利於改變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立法機構行政化的趨勢,更不利於在人大會議中營造民主氛圍。
基於“議行分開”的理由,有必要逐步改變各級人大代表的構成,行政官員、司法官員和軍人等國家工作人員不應該兼任人大代表。不僅如此,還要推行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化,使常委會成為真正的負責任的立法機關,使其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研究,成為職業化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