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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文化與潛規則/道破天機 作者:淨素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正如腐敗一樣,公務化暴力也是一種世界性現象。在製度已將執法人員的權力納入受到監督和製約的框架的情況下,公務化暴力更多的是個人的因素,而非製度的因素,不會演變成公共權力運作時的“常態”。
公務化暴力的實質,是在一個秩序中的權力單向支配。因此,從“秩序—意識形態”的評價係統上講,它又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除了一種“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務化暴力隱藏在他們沒有逸出製度規定的行為中。表麵上看,很多城管的行為已經“犯規”,但在一個具有權力單向支配特徵的秩序裏,這種公務化暴力不過是將秩序納入自己的心理結構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現出這種權力秩序,從而違反了必須將自己的人格隱藏在權力秩序中的“潛規則”。
而另外一些聰明人將自己的公務化暴力保持在一個沒有逸出“秩序—意識形態”製度規定的程度上。平民大眾在政府部門裏受到的冷臉和辦事推委的待遇,就是這種“合法”的公務化暴力。
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隱藏的公務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關鍵的是看權力秩序。因此,我們社會的公務化暴力實際上是內植於管理體係中,是整體的權力秩序所具有的單向支配的一個邏輯結果。“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僅僅象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而更多是“隱藏”的公務化暴力的一種升級版本,是權力秩序運作邏輯的“激進表達”。
恰恰是這一點決定了公務化暴力得不到遏製,因為意識形態的教育和製度的規定都沒有打破具有單向支配特徵的權力秩序。一個人一旦將自身納入一個要求服從的等級秩序中,以服從為代價認同於一套等級秩序,以等級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實的自我,即容易產生一種把自己過“賣”了的自我憎恨。這種自我憎恨,因妨礙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須得到否認,凡是能讓他想起對自我出賣的人,都邏輯地成為他仇恨的目標。而那些比他弱並且碰巧又成為他的權力支配對象的人,都會成為他藉以補償自己的施虐對象。原因正在於這些人作為秩序所規定的權力支配對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衝動。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盡管一個人將自己納入權力秩序時,其心理結構會受到影響,但很多人還是能夠堅持良知的底線。個別人員作為體製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權力秩序,把他們納入體製內,改變他們的暴力指向,暴力的發泄合法化,看起來就不僅不能威脅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維護。公務化暴力隻會引發更多的“體製外暴力”,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衝突。
1.6 關於官場中的白、黑、灰現象
中國人習慣把正規的東西稱為白色或者紅色的(如紅色政權、白色收入);把非正規的東西稱為黑色的(如黑社會、黑幫);把介於紅黑之間的成為灰色(如灰色收入)。
從《後漢書。百官誌》到《明史。職官誌》上看,正式的規定中就沒有縣令接待過客的任務。而驛傳或驛站(相當於現在的郵政局兼招待所)的驛丞(相當於現在的郵政局局長兼招待所所長)是有接待任務的。而接待都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自古以來,“迎來送往”就是慣例,侍侯上官及討好過客,都是官場必須的應酬,其實質是搜刮百姓之後的利益再分配,是民脂民膏的分肥。官場宦遊,誰知道明天誰富誰貴?培植關係本來就是正常的投資,不得罪人更是必要的保險。
過客的權益不僅可以直接表現為他們的要求和勒索,間接地表現為同級或同事的討好競爭,還可以表現為上級機關的財政提取,表現為兄弟單位的協助申請,表現為部下挨打犯難。在這些一對一的具體關係中,任何一點不合作,任何一點冷淡和逃避,任何一點冒犯,都可能得罪某個權勢者,都可能招致記恨和報復;反過來,讓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應,則可能帶來更好的官運。明朝著名清官海瑞說“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連縣官這種恆定的身份,都會依據利害關係網中的真實位置改變含義,我們還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麽?
明朝著名清官海瑞於1558年在浙江省淳安縣當縣令,他向老百姓徵收的銀子隻是前任的7%,前任徵收的銀是他的14倍。這一大筆不義之財,主要部分用於接待過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筆轉為上級政府接待過客的費用。雖然這筆多征的一萬多兩銀子違反了中央的規定,雖然有點黑,但不是獨吞的髒款,依據“非義之義、非禮之禮”的潛規則標準,這筆銀子符合官吏集團內部的“義”得到了合乎潛規則的分配。因此,這筆錢不是“黑錢”,而是“灰錢”;於是搜刮和瓜分這筆灰錢的人也不是“黑幫”,而是“灰幫”。
海瑞的新規矩損害了千百官吏的切身利益,他“日與群小較量”,感覺到“窩蜂難犯”。隻要有一兩個忍不住咬他一口,就可以叫他大病一場,何況是一窩蜂。最後被迫辭職,再次驗征了蘇轍闡發的“君子鬥不過小人”的歷史規律。
公務化暴力的實質,是在一個秩序中的權力單向支配。因此,從“秩序—意識形態”的評價係統上講,它又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除了一種“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務化暴力隱藏在他們沒有逸出製度規定的行為中。表麵上看,很多城管的行為已經“犯規”,但在一個具有權力單向支配特徵的秩序裏,這種公務化暴力不過是將秩序納入自己的心理結構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現出這種權力秩序,從而違反了必須將自己的人格隱藏在權力秩序中的“潛規則”。
而另外一些聰明人將自己的公務化暴力保持在一個沒有逸出“秩序—意識形態”製度規定的程度上。平民大眾在政府部門裏受到的冷臉和辦事推委的待遇,就是這種“合法”的公務化暴力。
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隱藏的公務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關鍵的是看權力秩序。因此,我們社會的公務化暴力實際上是內植於管理體係中,是整體的權力秩序所具有的單向支配的一個邏輯結果。“顯在”的公務化暴力並不僅僅象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而更多是“隱藏”的公務化暴力的一種升級版本,是權力秩序運作邏輯的“激進表達”。
恰恰是這一點決定了公務化暴力得不到遏製,因為意識形態的教育和製度的規定都沒有打破具有單向支配特徵的權力秩序。一個人一旦將自身納入一個要求服從的等級秩序中,以服從為代價認同於一套等級秩序,以等級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實的自我,即容易產生一種把自己過“賣”了的自我憎恨。這種自我憎恨,因妨礙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須得到否認,凡是能讓他想起對自我出賣的人,都邏輯地成為他仇恨的目標。而那些比他弱並且碰巧又成為他的權力支配對象的人,都會成為他藉以補償自己的施虐對象。原因正在於這些人作為秩序所規定的權力支配對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衝動。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盡管一個人將自己納入權力秩序時,其心理結構會受到影響,但很多人還是能夠堅持良知的底線。個別人員作為體製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權力秩序,把他們納入體製內,改變他們的暴力指向,暴力的發泄合法化,看起來就不僅不能威脅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維護。公務化暴力隻會引發更多的“體製外暴力”,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衝突。
1.6 關於官場中的白、黑、灰現象
中國人習慣把正規的東西稱為白色或者紅色的(如紅色政權、白色收入);把非正規的東西稱為黑色的(如黑社會、黑幫);把介於紅黑之間的成為灰色(如灰色收入)。
從《後漢書。百官誌》到《明史。職官誌》上看,正式的規定中就沒有縣令接待過客的任務。而驛傳或驛站(相當於現在的郵政局兼招待所)的驛丞(相當於現在的郵政局局長兼招待所所長)是有接待任務的。而接待都有明確的標準和規定。自古以來,“迎來送往”就是慣例,侍侯上官及討好過客,都是官場必須的應酬,其實質是搜刮百姓之後的利益再分配,是民脂民膏的分肥。官場宦遊,誰知道明天誰富誰貴?培植關係本來就是正常的投資,不得罪人更是必要的保險。
過客的權益不僅可以直接表現為他們的要求和勒索,間接地表現為同級或同事的討好競爭,還可以表現為上級機關的財政提取,表現為兄弟單位的協助申請,表現為部下挨打犯難。在這些一對一的具體關係中,任何一點不合作,任何一點冷淡和逃避,任何一點冒犯,都可能得罪某個權勢者,都可能招致記恨和報復;反過來,讓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應,則可能帶來更好的官運。明朝著名清官海瑞說“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連縣官這種恆定的身份,都會依據利害關係網中的真實位置改變含義,我們還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麽?
明朝著名清官海瑞於1558年在浙江省淳安縣當縣令,他向老百姓徵收的銀子隻是前任的7%,前任徵收的銀是他的14倍。這一大筆不義之財,主要部分用於接待過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筆轉為上級政府接待過客的費用。雖然這筆多征的一萬多兩銀子違反了中央的規定,雖然有點黑,但不是獨吞的髒款,依據“非義之義、非禮之禮”的潛規則標準,這筆銀子符合官吏集團內部的“義”得到了合乎潛規則的分配。因此,這筆錢不是“黑錢”,而是“灰錢”;於是搜刮和瓜分這筆灰錢的人也不是“黑幫”,而是“灰幫”。
海瑞的新規矩損害了千百官吏的切身利益,他“日與群小較量”,感覺到“窩蜂難犯”。隻要有一兩個忍不住咬他一口,就可以叫他大病一場,何況是一窩蜂。最後被迫辭職,再次驗征了蘇轍闡發的“君子鬥不過小人”的歷史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