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個維修經歷則更加讓我難忘,我有一件非常喜歡的外套,不小心把拉鏈頭弄壞了,這絕對是生活中的一件小小事,在國內基本不算個事兒,隨便找個小攤兒,一兩塊錢頂破天了,並且立等可取。在荷蘭這就不是一件小事了,先說去哪裏能找到修理拉鏈的地方就著實花了我一番功夫,經好幾個熱心朋友指點,我穿過九曲十八彎的大街小巷終於找到一個小店,這個小店是做成衣的,進去一看,大喜過望,店主是一個華人,一開口,暈了,他聽不懂普通話,我聽不懂閩南語,隻好使用國際通用語吧,可笑不,中國人遇到中國人得講英語。他說可以修,不過得等幾天,也不長,一周吧。一周就一周,能找到地方修我就很開心了,我碰到很多荷蘭人自己都不知道該去哪修呢。正在我放下衣服想走的時候,他拉住我,遞給我一張價格表,指著其中一項讓我看,媽呀,二十二塊六,金子做的拉鏈啊,腦子裏迅速閃現出一句周星星經典台詞:你怎麽不去搶?!這件外套才合歐元十多塊,一個拉鏈頭他竟敢收我二十二塊!我確認了一遍沒看錯後,像超人般消失了。我得趕快回家土法上馬自製拉鏈去,找了小半輩子商機,從天上掉下來的發財機會可不能輕易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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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奶油了就很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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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弗蘭克是一位猶太少女,原來居住在德國法蘭克福,納粹興起後隨家人避難到阿姆斯特丹,安妮雖然躲在密室裏,但她的日記中所記載的大都是外麵發生的事情。她描述了猶太人如何被德國納粹殘酷迫害和屠殺。寫到了避難時期生活的困窘,多次描寫阿姆斯特丹被轟炸所造成的恐懼,不斷譴責種族歧視,而藏匿中的日常生活又充滿了恐怖。13歲的猶太女孩安妮對蓋世太保的恐懼、對躲藏生活的絕望和對世界天真的幻想,一點一滴地匯集成一幅真實而悲慘的歷史畫卷。時至今日,安妮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標籤」,她象徵著納粹德國統治下的受害者,甚至已經成為宗教迫害和暴政統治下受害者的象徵。


    進去以後,才知道我們參觀的是一間空屋子,故居一般都會盡量保持原樣,但是安妮小屋卻空空如此,我絕對是參觀隊伍中的不和諧因子,從進去就開始內心獨白,內容全是唱反調兒的。我先是在心裏說,她家房子不小啊,還挺大,比現在好多人住的都大,這個人指的是中國人。然後看到牆上掛的家人舊照片,穿的也挺好的,即使在小屋裏躲著還仍然聽音樂,畫畫,學跳舞,這就和我的想像出入很大了,覺得不夠悲慘。我也不知道我這是怎麽了,好像心比別人硬,血比別人冷,所以讓我看起來就有點淡淡的,隻是感嘆了一下被迫害的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不減,信心不滅。看到她家「簡陋」的衛生間時,我卻在想在九二年以前我家衛生間還沒這個好呢。當我踏上窄窄的木樓梯時,才隱隱約約有一點傷感和同情,花季少女被關在這裏麵,天天給想像中的朋友寫信真的挺殘忍的。所有的遊客都停留在一個展品前搖頭嘆息,我也去仔細看了看,是安妮日記內容節選,說的是從今天起她家沒有奶油了,隻能用黃油抹麵包,隻能吃土豆,不和諧的聲音出來了:沒奶油了就很慘嗎?在中國某個時期好多人連土豆都沒得吃,還黃油呢。被屠殺的恐懼和最後的悲慘結局咱可能和安妮的命運不相上下,但物質生活的貧困咱絕對領先於她。由於我這個唱反調兒的從一進門就開始偏離主線,所以我認為這個小屋對中國人教育意義不大,反正沒教育到我。二戰時中國也是受害者,隨便找個老百姓日子都比他們慘的多,所以隻能教育歐洲人,他們才會對沒奶油產生共鳴,而我則不以為然,因為我至少在十四歲以前不知道奶油是啥東西。


    出來以後我直說浪費時間,前後花了快兩個小時,也許我事先把安妮日記通讀一篇感受會不同些。我們找了一個街邊的小咖啡店進去,裏麵溫情脈脈,老人們坐在窗邊,品著咖啡,喝著荷蘭特有的「琴酒」,精緻的服飾和優雅的笑容,真讓我珍惜美好的此時此刻,安妮的教育意義不是沒有,就是來的遲了些。剛把午餐吃完我就有點坐不住,這是我的毛病,我承認我其實不會休閑,在太陽底下喝咖啡對我來說隻是一個形式,卻不是享受陽光,享受生活的過程,我總是心不靜,看來休閑也需要背景,內心浮躁的人連休閑都需要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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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紅燈區走過,男人們變成了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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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起荷蘭的開放,那得看怎麽說,大家都知道在荷蘭安樂死、吸毒和同性戀合法,我有點不解,抓住一個荷蘭人仔細問了個清楚。問他們為什麽會支持這三個提案,他哈哈一笑,回答說:荷蘭人不是支持,而是不反對。他拿自己舉例子,他本人自然不吸毒也不是同性戀者,當有關提案出來時,他的想法就是假設我是吸毒者,我是同性戀,那麽我當然希望有法律保護我,估計這種想法的公民比較多,所以也就通過了。就這麽簡單?這分明是不負責任的態度嘛,荷蘭人是這麽說的,每個人都應該享有法律保護,隻有能保障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尊重公民個人的意願,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的利益才是對公民負責。僅就安樂死一項,大家都認為在荷蘭安樂死是合法的,但是在荷蘭,應他人請求幫助他人自殺原則上還是犯罪,仍然可能構成受他人囑託自殺罪,可以判到最高12年的監禁。但是如果是醫生根據該安樂死法案的一條標準實施的,這個標準翻譯過來叫「適當關心標準」,並且需要根據殯葬法的規定通知地方驗屍官,地方驗屍官審查後,符合適當關心標準才可以免責,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所有標準,醫生才可以實施安樂死幫助患者自殺,並不是我們想像的久病不治,哭著喊著:太難受了,讓我早點死吧,就可以安樂的。為了保障一小部分人的權利得到主張,荷蘭就不惜弄出這麽一個難把握和控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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