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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館詭事:我的十年警察生涯離奇見聞 作者:擺花街表哥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後來控方指出,梁禮仲被捕後,經警誡承認曾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又稱對方當時沒表示不同意,應不算強姦。梁禮仲還承認曾通過警方電腦係統搜集其他年輕女報案人個人資料。警方發現梁禮仲擁有的4張手機sim卡中,也發現他與其他年輕女報案人的通話記錄。警方又聯繫了多名16~21歲的女報案人了解情況,結果不出所料,還有三名女報案人聲稱,在以前處理報案過程中,梁禮仲有非禮她們的行為。警方訊問,梁禮仲也都一一承認,於當月14日、17日和24日,在同一間認人行列室內分別猥褻侵犯a小姐、b小姐和c小姐。當時梁禮仲要求賠償事主10萬元以撤銷控訴,因此開始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但最後法院裁定梁禮仲一項強姦控罪、三項非禮罪及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2009年9月18日被法院裁判入監12年。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中規定,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了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採取行動外,否則下班後,如未經上級事先批準,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若警員違反守則,小則遭紀律處分,重則會被革職。
在香港,如果有情況要去警署報案,最先會由值日軍裝警務人員處理,警員會帶領事主到會見室聽取案件,倘若認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便會轉交偵緝探員接手跟進,事主須再到會見室錄取詳細口供,有需要時會安排繪畫疑犯拚圖或辨認相片等。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一般情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在房間進行,有關的警務人員並非一定要和事主同性別,但事主可要求與家人或親友陪同,亦可要求超過一名警務人員或同性警員在場錄取口供,以保障事主個人利益。而會見室並非全部都有錄影設備,案件事主錄取口供也無須進行錄影。案件發生後,對警隊形象有致命性打擊,hkp在市民眼中的高大形象瞬間盡毀,媒體自然是不會放過警方形象問題。結果一哥出來講話,屬於管理有疏漏而且這主要歸於個人問題,呼籲廣大市民不必驚慌,香港警察還是值得信任的。
2009年1月8日,學院一名總督察,涉嫌強姦菲籍女傭被警方抓捕調查,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這名菲傭報稱半年來被人當做性奴多番強姦侵犯,案發前一周更被人兩度霸王硬上弓,由於對方為現職警務人員,故一直啞忍未敢報案。她向友人哭訴事件,並在7日由友人陪同報案。由於案情嚴重兼且涉及警隊總督察級人員,港島總警區重案組非常謹慎,尋找翻譯安排錄取口供併到案發現場調查搜證。涉嫌強姦案的43歲總督察已婚,現駐守警察學院任教官,他在警隊工作時間超過20年,大部分時間在刑事部工作,包括在商業罪案調查科駐守期間連破多宗商業騙案及偽鈔案,2008年才被調到警察學院任教官。被強姦的菲籍女子來香港近一年,在港島南區一高尚住宅任傭工。過去的半年,總督察趁妻子不在家,多次侵犯女傭。現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審判,但是總督察是無法繼續待在紀律部隊裏了,即使是個普通人都要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
2009年2月,香港法院又審理了反骨仔警員涉嫌受賄案件,涉案人員是旺角警區綽號“扒手克星”的警長馮顯樺,涉嫌受賄並向販毒賣淫場所提供避開警方檢查的方法。馮顯樺,47歲,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巡邏小隊,於2006至2007年間曾被調往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工作,曾獲頒警察長期服務獎章,案發後已經被停職。受賄人員是39歲中國籍男子劉劍雄及同歲的朱晏賓,被控串謀向身為公職人員的馮顯樺提供利益。
早前,icac接獲線報指有人從事販毒勾當,而有關勾當涉嫌受到一名身份不明的警務人員保護,廉署遂展開一項臥底行動。於2007年2月至6月間,兩名臥底探員分別化名亞俊和耀哥假扮買賣商人,先後認識首被告劉劍雄及次被告朱晏賓,耀哥的身份為亞俊的boss。二人向劉和朱聲稱自己從事販毒活動,耀哥計劃開辦一間私人會所從事販毒及賣淫活動。朱向兩名臥底透露,他們需要賄賂曾經負責旺角區反毒工作的警長樺哥,樺哥可以為會所提供保護及在警方向該會所採取執法行動時提供事先警告。朱更建議耀哥將會所部分股份贈予樺哥家人作掩飾。同時劉及朱還要求耀哥分配會所部分股份給他們,作為會所裝修費及向會所提供毒品的報酬。2007年6月至7月間,馮顯樺與兩名臥底在尖沙咀一間酒家會麵及到旺角一單位視察環境,其間馮顯樺向兩名臥底傳授方法,提供如何避開警方耳目的經營貼士和坦承如果警方大掃蕩將會提前通知他們,保證他們沒事。
2008年2月4日,法庭審理當天,安排了那兩名icac臥底出庭作證,為保護臥底身份,庭上設立了屏風以免臥底樣貌曝光。控方當庭播放了馮顯樺與兩名臥底在酒樓的對話,其中提到如何選擇營業地址時,馮顯樺透露選址僻靜比較好,不過如選人流較旺、場所較多的地區也有好處,因為警方沒空閑所以不會經常掃場,還透露警方內部習慣等。同時馮顯樺也向耀哥建議盡量不要交保護費,如果有他代表警方支持,應該沒有人來搞事,一切都能搞定,而且交了保護費後黑社會還會要得更多,而他們就不會要得更多了。最終法院裁定馮顯樺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有受賄罪行,判決入獄。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行為及紀律”中規定,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了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採取行動外,否則下班後,如未經上級事先批準,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若警員違反守則,小則遭紀律處分,重則會被革職。
在香港,如果有情況要去警署報案,最先會由值日軍裝警務人員處理,警員會帶領事主到會見室聽取案件,倘若認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便會轉交偵緝探員接手跟進,事主須再到會見室錄取詳細口供,有需要時會安排繪畫疑犯拚圖或辨認相片等。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一般情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在房間進行,有關的警務人員並非一定要和事主同性別,但事主可要求與家人或親友陪同,亦可要求超過一名警務人員或同性警員在場錄取口供,以保障事主個人利益。而會見室並非全部都有錄影設備,案件事主錄取口供也無須進行錄影。案件發生後,對警隊形象有致命性打擊,hkp在市民眼中的高大形象瞬間盡毀,媒體自然是不會放過警方形象問題。結果一哥出來講話,屬於管理有疏漏而且這主要歸於個人問題,呼籲廣大市民不必驚慌,香港警察還是值得信任的。
2009年1月8日,學院一名總督察,涉嫌強姦菲籍女傭被警方抓捕調查,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這名菲傭報稱半年來被人當做性奴多番強姦侵犯,案發前一周更被人兩度霸王硬上弓,由於對方為現職警務人員,故一直啞忍未敢報案。她向友人哭訴事件,並在7日由友人陪同報案。由於案情嚴重兼且涉及警隊總督察級人員,港島總警區重案組非常謹慎,尋找翻譯安排錄取口供併到案發現場調查搜證。涉嫌強姦案的43歲總督察已婚,現駐守警察學院任教官,他在警隊工作時間超過20年,大部分時間在刑事部工作,包括在商業罪案調查科駐守期間連破多宗商業騙案及偽鈔案,2008年才被調到警察學院任教官。被強姦的菲籍女子來香港近一年,在港島南區一高尚住宅任傭工。過去的半年,總督察趁妻子不在家,多次侵犯女傭。現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審判,但是總督察是無法繼續待在紀律部隊裏了,即使是個普通人都要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
2009年2月,香港法院又審理了反骨仔警員涉嫌受賄案件,涉案人員是旺角警區綽號“扒手克星”的警長馮顯樺,涉嫌受賄並向販毒賣淫場所提供避開警方檢查的方法。馮顯樺,47歲,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巡邏小隊,於2006至2007年間曾被調往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工作,曾獲頒警察長期服務獎章,案發後已經被停職。受賄人員是39歲中國籍男子劉劍雄及同歲的朱晏賓,被控串謀向身為公職人員的馮顯樺提供利益。
早前,icac接獲線報指有人從事販毒勾當,而有關勾當涉嫌受到一名身份不明的警務人員保護,廉署遂展開一項臥底行動。於2007年2月至6月間,兩名臥底探員分別化名亞俊和耀哥假扮買賣商人,先後認識首被告劉劍雄及次被告朱晏賓,耀哥的身份為亞俊的boss。二人向劉和朱聲稱自己從事販毒活動,耀哥計劃開辦一間私人會所從事販毒及賣淫活動。朱向兩名臥底透露,他們需要賄賂曾經負責旺角區反毒工作的警長樺哥,樺哥可以為會所提供保護及在警方向該會所採取執法行動時提供事先警告。朱更建議耀哥將會所部分股份贈予樺哥家人作掩飾。同時劉及朱還要求耀哥分配會所部分股份給他們,作為會所裝修費及向會所提供毒品的報酬。2007年6月至7月間,馮顯樺與兩名臥底在尖沙咀一間酒家會麵及到旺角一單位視察環境,其間馮顯樺向兩名臥底傳授方法,提供如何避開警方耳目的經營貼士和坦承如果警方大掃蕩將會提前通知他們,保證他們沒事。
2008年2月4日,法庭審理當天,安排了那兩名icac臥底出庭作證,為保護臥底身份,庭上設立了屏風以免臥底樣貌曝光。控方當庭播放了馮顯樺與兩名臥底在酒樓的對話,其中提到如何選擇營業地址時,馮顯樺透露選址僻靜比較好,不過如選人流較旺、場所較多的地區也有好處,因為警方沒空閑所以不會經常掃場,還透露警方內部習慣等。同時馮顯樺也向耀哥建議盡量不要交保護費,如果有他代表警方支持,應該沒有人來搞事,一切都能搞定,而且交了保護費後黑社會還會要得更多,而他們就不會要得更多了。最終法院裁定馮顯樺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有受賄罪行,判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