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晨1點時,史坦恩的計程車被一路拖送到了法院,後麵跟著達吉斯和柯金達爾的車。
2點鍾,警方放棄了搜捕行動。阿姆斯特朗和托奇離開了現場。
而一個殺手則從容地在這片繁華而典雅的街區中大步穿行而過,最後消失在了霧靄之中。
1969年10月12日,星期日
整整一晚,直到第二天清晨,收音機都在不停地播放著警方對案犯的外貌描述。此時,軍警在普西迪地區的搜捕行動也已終止。
警方將史坦恩的死訊電話通知了他的妻子克勞迪亞。10分鍾以後,也就是1點30分時,達吉斯和柯金達爾在法院的扣押室內開始對史坦恩的車進行搜查。這是黃色計程車公司的912號計程車,加州執照y17413。他們全麵檢查了這輛車,以尋找彈殼,彈頭,彈孔或任何其它線索。
那天上午,剛過9點半,對史坦恩屍體的解剖便開始了。
那間乳白色的,冰冷的法醫科解剖室位於法院樓後,從這裏再上三層樓就到了托奇的辦公室。儲存室裏的屍體都置於抽屜式斜麵金屬解剖台上,每個抽屜都像長途汽車的存物櫃一樣,外麵標示著號碼。解剖室裏的溫度保持在華氏60度,在它旁邊是華氏38度的不鏽鋼屍體冷藏櫃。淒冷的螢光燈驅散了所有陰影。病理師們穿著綠色的手術袍,戴著厚重的膠皮手套,衣服袖口向上捲起。通常情況下,主驗屍官將親自對屍體進行觀察或解剖。一份驗屍報告的內容至少要包括死者年齡、性別、種族、體格以及顯著的外貌特徵。種種死亡跡象,比如屍僵、屍冷、屍斑、腐爛等,也要記錄下來。除了對頭部和軀幹的外部檢查,還需要仔細觀察屍體內部器官的狀況,包括對胃內容物、頸部、脊髓、顱內、主動脈以及心髒的檢查。最後要將一個一端穿繩的紅色呂宋紙標籤係在屍體右腳大拇趾上。
在清除血跡和汙漬之前,要在病理師的指導下對未褪去衣物的屍體近距離拍照。從傷口處提取的任何材料都要保留下來以進行粉狀微粒檢驗。為了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的死因,即使屍體上的洞孔不是盲管創,整個驗屍過程都需要進行一遍。所謂“盲管創”是指一個物體進入體內後未脫離人體,如果物體在進入之後又脫離了人體,則稱之為“穿通創”。
驗屍官檢查了史坦恩頭部的槍傷。傷口呈鋸齒狀或星狀,火藥與菸灰在頭皮與顱骨之間形成了一個氣囊腔,在極度高溫的灼燒下已經變黑。燒焦的痕跡從傷口四周向中心匯聚。在槍火和氣態物質的作用下,一些粉狀顆粒深嵌入鋸齒形傷口周邊的皮膚中,仿佛紋身圖案一般。史坦恩太陽穴上的煙燻痕跡以及成焦炭狀的傷口都表明,開槍時槍口曾緊密接觸受害者頭部。以此種方式射擊,子彈的射出口會比射入口小得多,而在非緊密接觸射擊情況下,情形正好相反。在計程車司機一案中,子彈沒有脫離人體,而是留在了史坦恩體內。
屍斑,即在屍體上最低部位出現的紫色斑點,大概在死亡兩個小時之後產生。由屍斑可以大致推斷出死亡的時間。史坦恩頭部、頸部、下頜及眼瞼周圍的肌肉已經僵硬,這是屍僵產生的最初表現。兩到三天之後,硬化現象會開始消失。
在解剖進行的同時,那幾名少年目擊證人也接受了警方的詢問,根據他們的描述,一位人像合成專家將製作一張兇手外貌的合成素描像。他拿出了他的烏木鉛筆,橡皮擦和16鎊重的斯特拉茲摩爾繪圖板。
湯姆·馬克裏斯是整個加州最優秀的警方人像合成專家。有一次,他告訴我說:“你必須要讓目擊證人充分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對事件細節的記憶力是無窮的。在整個過程中,你要引導他,同時感受他的內心,他的思維活動,他的發散而無約束的想像。”同樣,那名人像合成專家的工作也離不開他的感受與直覺。跟大部分同行一樣,他收集了一個圖庫,都是不同臉型,髮型的人物照片。目擊證人需瀏覽一遍這些照片,直到他們找到與嫌疑犯相似的麵孔。接著人像合成專家以此為基礎,畫出兇手麵部的全貌,因為那些麵部照片就是以這種方式拍攝下來的,這樣才能便於將素描像與諸多照片加以對比。但在兇殺案中,要得到精準的兇手外貌描述通常是最困難的,因為目擊者當時的注意力很可能都集中在了兇器上麵。
“他身材粗壯,”少年目擊者稱,“看上去有5英尺8英寸高,穿一件深海軍藍色或是黑色的皮製大衣,深色長褲。”
“他的臉型呢?”專家問,“三角型?圓型?還是方型?和這些中的哪一個接近?”
半個小時之後,專家將尚未完成的合成素描像給那些孩子看了看,並說在他作畫的時候他們可以從一旁看著,這樣可以協助他改正或確定人像的細節。
“前額是什麽樣的?眼睛?鼻子?耳廓大不大?頭髮什麽顏色?長發還是短髮?
“有沒有注意到他的臉上是否有傷疤?我畫的這個鼻子像麽?這樣更好些?好的。還需要改一下哪個部位呢?兩眼之間的距離是這樣麽?要不要再遠些?看上去與他的年齡相符麽?”
根據幾個少年的描述,兇手應是一名白人男子,有略帶紅色或金色的海員式短髮,年齡在25到30歲之間,戴著眼鏡。
阿姆斯特朗和托奇決定發出87-69號公告,將完成的合成素描像公之於眾。這個城市裏的每一家計程車公司都收到了一份。警探們想要提醒計程車司機們注意,一係列針對司機的兇殺案很可能就要威脅到他們的人身安全。每個公司都收到了一百份通緝令,詳述了該兇手的作案方法:
2點鍾,警方放棄了搜捕行動。阿姆斯特朗和托奇離開了現場。
而一個殺手則從容地在這片繁華而典雅的街區中大步穿行而過,最後消失在了霧靄之中。
1969年10月12日,星期日
整整一晚,直到第二天清晨,收音機都在不停地播放著警方對案犯的外貌描述。此時,軍警在普西迪地區的搜捕行動也已終止。
警方將史坦恩的死訊電話通知了他的妻子克勞迪亞。10分鍾以後,也就是1點30分時,達吉斯和柯金達爾在法院的扣押室內開始對史坦恩的車進行搜查。這是黃色計程車公司的912號計程車,加州執照y17413。他們全麵檢查了這輛車,以尋找彈殼,彈頭,彈孔或任何其它線索。
那天上午,剛過9點半,對史坦恩屍體的解剖便開始了。
那間乳白色的,冰冷的法醫科解剖室位於法院樓後,從這裏再上三層樓就到了托奇的辦公室。儲存室裏的屍體都置於抽屜式斜麵金屬解剖台上,每個抽屜都像長途汽車的存物櫃一樣,外麵標示著號碼。解剖室裏的溫度保持在華氏60度,在它旁邊是華氏38度的不鏽鋼屍體冷藏櫃。淒冷的螢光燈驅散了所有陰影。病理師們穿著綠色的手術袍,戴著厚重的膠皮手套,衣服袖口向上捲起。通常情況下,主驗屍官將親自對屍體進行觀察或解剖。一份驗屍報告的內容至少要包括死者年齡、性別、種族、體格以及顯著的外貌特徵。種種死亡跡象,比如屍僵、屍冷、屍斑、腐爛等,也要記錄下來。除了對頭部和軀幹的外部檢查,還需要仔細觀察屍體內部器官的狀況,包括對胃內容物、頸部、脊髓、顱內、主動脈以及心髒的檢查。最後要將一個一端穿繩的紅色呂宋紙標籤係在屍體右腳大拇趾上。
在清除血跡和汙漬之前,要在病理師的指導下對未褪去衣物的屍體近距離拍照。從傷口處提取的任何材料都要保留下來以進行粉狀微粒檢驗。為了排除其他任何可能的死因,即使屍體上的洞孔不是盲管創,整個驗屍過程都需要進行一遍。所謂“盲管創”是指一個物體進入體內後未脫離人體,如果物體在進入之後又脫離了人體,則稱之為“穿通創”。
驗屍官檢查了史坦恩頭部的槍傷。傷口呈鋸齒狀或星狀,火藥與菸灰在頭皮與顱骨之間形成了一個氣囊腔,在極度高溫的灼燒下已經變黑。燒焦的痕跡從傷口四周向中心匯聚。在槍火和氣態物質的作用下,一些粉狀顆粒深嵌入鋸齒形傷口周邊的皮膚中,仿佛紋身圖案一般。史坦恩太陽穴上的煙燻痕跡以及成焦炭狀的傷口都表明,開槍時槍口曾緊密接觸受害者頭部。以此種方式射擊,子彈的射出口會比射入口小得多,而在非緊密接觸射擊情況下,情形正好相反。在計程車司機一案中,子彈沒有脫離人體,而是留在了史坦恩體內。
屍斑,即在屍體上最低部位出現的紫色斑點,大概在死亡兩個小時之後產生。由屍斑可以大致推斷出死亡的時間。史坦恩頭部、頸部、下頜及眼瞼周圍的肌肉已經僵硬,這是屍僵產生的最初表現。兩到三天之後,硬化現象會開始消失。
在解剖進行的同時,那幾名少年目擊證人也接受了警方的詢問,根據他們的描述,一位人像合成專家將製作一張兇手外貌的合成素描像。他拿出了他的烏木鉛筆,橡皮擦和16鎊重的斯特拉茲摩爾繪圖板。
湯姆·馬克裏斯是整個加州最優秀的警方人像合成專家。有一次,他告訴我說:“你必須要讓目擊證人充分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對事件細節的記憶力是無窮的。在整個過程中,你要引導他,同時感受他的內心,他的思維活動,他的發散而無約束的想像。”同樣,那名人像合成專家的工作也離不開他的感受與直覺。跟大部分同行一樣,他收集了一個圖庫,都是不同臉型,髮型的人物照片。目擊證人需瀏覽一遍這些照片,直到他們找到與嫌疑犯相似的麵孔。接著人像合成專家以此為基礎,畫出兇手麵部的全貌,因為那些麵部照片就是以這種方式拍攝下來的,這樣才能便於將素描像與諸多照片加以對比。但在兇殺案中,要得到精準的兇手外貌描述通常是最困難的,因為目擊者當時的注意力很可能都集中在了兇器上麵。
“他身材粗壯,”少年目擊者稱,“看上去有5英尺8英寸高,穿一件深海軍藍色或是黑色的皮製大衣,深色長褲。”
“他的臉型呢?”專家問,“三角型?圓型?還是方型?和這些中的哪一個接近?”
半個小時之後,專家將尚未完成的合成素描像給那些孩子看了看,並說在他作畫的時候他們可以從一旁看著,這樣可以協助他改正或確定人像的細節。
“前額是什麽樣的?眼睛?鼻子?耳廓大不大?頭髮什麽顏色?長發還是短髮?
“有沒有注意到他的臉上是否有傷疤?我畫的這個鼻子像麽?這樣更好些?好的。還需要改一下哪個部位呢?兩眼之間的距離是這樣麽?要不要再遠些?看上去與他的年齡相符麽?”
根據幾個少年的描述,兇手應是一名白人男子,有略帶紅色或金色的海員式短髮,年齡在25到30歲之間,戴著眼鏡。
阿姆斯特朗和托奇決定發出87-69號公告,將完成的合成素描像公之於眾。這個城市裏的每一家計程車公司都收到了一份。警探們想要提醒計程車司機們注意,一係列針對司機的兇殺案很可能就要威脅到他們的人身安全。每個公司都收到了一百份通緝令,詳述了該兇手的作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