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無論你有沒有做過,還是先到瞥局較好。”穿無袖t恤的大漢語帶威嚴地說。


    在這片混亂中,小雯靠在車廂角落,被其他乘客以不同的目光注視著——有的是出於同情、有的是出於八卦、有的更是出於獵奇。尤其一些男乘客的視線令她感到不舒服,就像被問“你剛才被摸了嗎?”“感覺如何?”、“覺得羞恥嗎?”、“有沒有爽到?”之類的話。她雙腿一軟,跌坐在地上,開始啜泣。


    “妹妹你別哭,有大姊我替你出頭……”大嗓門的大媽仍在說著。


    大嗓門大媽、彪形大漢和另一位見義勇為的白領女性都到了瞥署做筆錄。根據大媽的說法,車廂裏所有乘客都忙於滑手機,就隻有她察覺小雯神色有異,在石硤尾站乘客上下車時,從人群之間瞥見小雯的校服裙被掀起,屁股正被人抓住。她想該不該沉默,等到列車駛進九龍塘站才來個抓賊拿贓,上前逮住犯人,但看到小雯驚惶的表情,於是提早喝止色狼。事實上,有幾個乘客在大媽喊話後用手機拍攝影片,將車廂中的衝突完整地記錄下來——在“人手一機”的今天,鏡頭無處不在,隻要在人群中發生丁點不尋常事,都會有人留下影像紀錄。


    被捕的男人叫邵德平,四十三歲,是黃大仙下村一間文具店的店東。他在警署否認指控,不斷強調他隻是不小心碰到小雯,對方是因為在油麻地站跟自己有過紛爭,含恨在心誣衊自己。依他的說法,小雯曾光顧車站的便利店,付帳時花了很長時間,害不少顧客排隊等候,邵德平當時排在小雯後方,出言責罵了幾句,小雯不甘示弱還擊,後來在車上重遇,對方便虛報猥褻陷害。


    警方從便利店店員口中得知二人之間的齟齬屬實,店員記得邵德平當時很火大,小雯離開後他還向店員抱怨“今天的年輕人通通是‘廢青’,一味搞亂香港,無事生非”,但卻無法證明小雯對邵德平懷恨而誣告對方。相反,邵德平的舉動正好顯示他是犯人——他在簪員到場前企圖下車離開現場,態度惡劣,而且他根本不該在九龍塘站下車,他的家和店子都在黃大仙。根據調查,邵德平當天下午約了朋友在油麻地見麵,分手後他該回到店子接替妻子顧店,他完全沒理由提前兩個站下車。


    “妹妹,你看看這份口供有沒有錯誤或你不同意的地方。”女警將筆錄放在小雯麵前。


    “假如沒有問題的話,請你在這兒簽名作實。”


    小雯提起原子筆,不安地在簽名欄寫上了名字。這是阿恰第一次看到警方的口供紙,簽名欄上方印著的證人聲明——“本人明白所作口供而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者,本人有遭檢控刑事罪行之虞”——令她覺得好沉重,畢竟就連自己也鮮少在法律文件上簽字,而未成年的小雯卻要獨自承擔這種法治社會規條下的責任。


    小雯在事件後再度變得寡言,而阿怡也不懂得如何安慰她,隻能說“不用怕,姊姊替你出頭”、“那混蛋會受法律製裁”之類的門麵話。為了陪伴小雯,阿怡向上司請了兩天假,但由於半年前為了辦理母親後事,阿怡已把事假限額差不多全用光,所以她無法多待在妹妹身邊,隻能每天下班後盡快回家。


    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媒體也有零星報導,以“少女a”做為小雯的代號。有記者爆料,指邵德平經營的文具店也有販賣一些書刊,包括一些以校服少女為主題的日本寫真集,同時又點出邵德平有攝影嗜好,經常跟其他“龍友”"約模特兒私拍,暗示他對未成年少女有特殊癖好。當然這類型的風化案隻占報紙的一小角,關心的讀者也屈指可數,畢竟這種案件幾乎每天發生,而且報章雜誌仍以鋪天蓋地的篇幅集中報導占領運動和相關的政治新聞。


    二月九日審訊正式開始,邵德平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告否認控罪,辯方律師更以媒體“大幅披露負麵消息”有機會導致審訊不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不過被法官駁回。法官安排案件在二月底續審,而阿怡獲檢察官告知小雯需要上庭,但檢方可以安排視像作供,或是在法庭上設置屏障遮蔽。對此阿怡更是擔憂,在法庭上,小雯必須獨自接受盤問,而辯方律師一定會毫不留情地問及案發細節及個人隱私。


    不過阿怡的擔心是多餘的。


    在二月二十六號的審訊開始時,被告邵德平忽然改口認罪,所有證人毋須作供,隻等待法官閱覽被告的精神報告及相關資料後量刑宣判。三月十六號法官宣判,參考過往案例被告該入獄三個月,但由於邵德平認罪及表示後悔,刑期減去三分之i-隻判入獄兩個月,即時執行。


    阿怡以為,一切都事過境遷,接下來小雯會忘掉傷痛,慢慢回復。隻是她沒想到,逼使妹妹走上絕路的噩夢,會在邵德平入獄一個月後才展開。


    四月十號,星期五,就在小雯十五歲生日前的一個禮拜,一個名為“花生討論區”的香港網絡論壇上出現了一篇文章。


    文章標題是“十四歲賤人害我舅父坐監”。


    kidkit727發表於2015—04-1022:100十四歲賤人害我舅父坐監今天我真是不能再忍,要為我舅父說句公道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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