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鄭重宣告,經公安機關調查之後,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東玉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告石東玉無罪。4月22日,石東玉被無罪釋放,走出了北安監獄。經過協商,當地政府最終給予石東玉約6萬元的賠償和補助。然而,這起錯案給石東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損害卻是巨大的,而且是無法挽回的,甚至也是無法補償的。例如,石東玉失去了5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離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車撞死;他的妹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處上訪,顛沛流離……


    雖然我國當時的新聞媒體還沒有現在這麽開放,但是《法製日報》等報刊很快就對該案進行了全麵的報導。應該說,這是我所看到的第一起官方正式報導的當代中國的刑事錯案。盡管該案不像後來披露的雲南杜培武案和湖北餘祥林案那麽轟動,但是它給我留下的印象卻是最為深刻的,因為該案不僅有冤,而且格外複雜,真所謂:案中有案,情後有情,錯中有錯,人後有人。


    剛聽說這起錯案的時候,筆者正在構思第一部“洪律師推理小說”。該案頗為及時地為我提供了創作的靈感。2006年夏天,筆者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之初,又藉機到黑龍江省伊春市進行調研,進一步了解到該案的一些具體情況。我相信,在《血之罪》這部小說中,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石東玉殺人案”的痕跡。例如,冤案及其背後的案件,物證上的兩種血型,審訊時間完全相同的兩份訊問筆錄,被告人塗改的法院宣判筆錄等。


    誠然,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虛構的,但是我的小說大概可以稱為“真實的虛構”。


    古今中外,冤假錯案總是刑事司法領域中難以驅散的幽靈。它們若隱若現,時明時暗,啃噬著社會公眾的良心,煎熬著司法官員的靈魂。近年來,隨著石東玉、杜培武、李久明、餘祥林、滕興善等人的冤錯案件披露報端,刑事錯案已然成為國人社會生活中一個沉重的時尚話題。公眾在談論,學者在思考。毫無疑問,錯案對於那些當事人及其家人來說是飛天橫禍,是滅頂之災,但是對於社會發展來說卻也不無稗益,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刑事司法製度的文明進步和良性發展。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歷史長廊兩邊的座座“祭碑”。


    刑事錯案是在司法係統打擊犯罪的過程中發生的。然而,製造錯案本身也是一種犯罪,而且是以法律的名義去傷害乃至殺害無辜的公民。因此,這種犯罪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個人利益,使當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甚至會使公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念乃至國家政府的信念!套用孔夫子的一句名言,“錯判猛於虎”!


    為何在當代中國還會接二連三地出現這樣的冤假錯案?這些錯案是如何形成的?中國應該如何構建錯案預防體係和錯案救濟機製?為了深入剖析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典型錯案,揭示其普遍規律與製度原因,以便為完善中國的刑事司法製度提出建議,並推動形成預防、減少與及時救濟刑事錯案的法製環境,筆者帶領一些青年學者於2005年成立了“刑事錯案實證研究”課題組,通過舉辦論壇、進行座談、召開研討會、進行問卷調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對我國的刑事錯案問題進行了多層麵和多路徑的實證調查研究。


    通過實證研究,我們發現多數刑事錯案都是由多種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會輿論的壓力、上級機關或領導的幹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壓力、辦案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不高、辦案人員缺乏正確理念和敬業精神等。不過,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過證據問題表現出來或者轉化為證據問題,包括刑訊逼供、鑑定錯誤、偽造證據等形式。因此,要想預防和減少刑事錯案,就要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加強對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的控製和管理,特別是要確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另外,提高辦案人員收集運用證據的能力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麵,我們要提高偵查人員的調查取證能力;另一方麵,我們也要提高檢察官和法官審查運用證據的能力。


    我國有一個美好的刑事司法口號:“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然而,這是不可能實現的理想。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係統中,錯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為案件事實對於司法人員來說都是無法親歷無法直接感知的發生在過去的事件,猶如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海市蜃樓一般。因為司法人員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無法全知全覺,也無法穿越“時空道”,而隻能通過有限甚至短缺的證據去認識案件事實。另外,人都是會犯錯誤的。古人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不僅壞人會幹壞事,好人也會幹壞事。不僅惡劣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會辦錯案,優秀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也會辦錯案。我們承認這一點絕不是為那些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開脫,而是要人們正視刑事錯案出現的必然性並認真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和發生的規律,以便把錯案的發生率下壓到最低水平。


    在當下中國,刑事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錯案得以糾正是因為偶然地發現了真正的兇手。餘祥林的冤案得以*是因為當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還。刑事司法出現錯案在所難免,但關鍵是我們能否建立發現錯案和糾正錯案的有效機製。雖然我們有上訪製度,有控告申訴部門,但是錯案的發現和糾正非常困難。糾正錯案往往會遇到來自很多方麵的阻力,如地方政府機關的阻力、原司法人員和偵查人員的阻力等。因此,能否主動發現錯案並及時糾正錯案也是衡量我國刑事司法製度發展水平的一項指標。


    綜上所述,預防刑事錯案和及時發現並糾正刑事錯案,都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製度。雖然製度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製度是萬萬不能的。


    《血之罪》是一部關於刑事錯案的小說,其中凝聚了筆者研究這一問題的成果與心得。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血之罪》可以作為“刑事錯案研究”的普及讀本。其實,使讀者透過錯案來關注我國刑事司法製度存在的問題,也是筆者撰寫這部小說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09年大雪寫於北京世紀城癡醒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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