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楊局長的意見辦的話,這個案子八成是個冤案!”陳少實終於忍不住了,他想據理力爭。
“你到檢察院才幾天?辦過幾個案子?竟敢說我們楊局長的竟見會造成冤案!你也不掂量掂量你有多重的份量,竟敢說出這樣的話來!”李鐵飛毫無顧忌,竟出語傷人。
“李處長,你說的很對,我到檢察院是沒有幾天,也沒有辦幾個案件。但是有一點我卻做到了:那就是,辦案如同幹其他任何工作一樣,都要有對工作極端負責的精神!在調查取證時,既要搜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要獲取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隻有這樣,我們才能談得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體現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陳少實義正詞嚴,令在埸的人都刮目相看,陳正浩和李樹坤都不由得向他投來讚許的目光。公安局的幾個同誌,一個個睜大眼睛看著他,一時不知說什麽好。法院的劉院長和劉庭長也都微笑著向陳少實點點頭。王芳將陳少實上述發言,一字不漏地做了記錄之後,抬起頭來,深情地看了陳少實一眼。那眼光既表示敬佩,又表示鼓勵,更多的卻是難以言喻的柔情!
“我就不明白,就算查出了什麽問題,對處理這個案件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她算是精神病人嗎?是癡呆症患者嗎?如果這些都不是,那麽,她的問題在法律上便毫無疑義!既然這樣,我們花時間和精力去做這些幹什麽呢?是不是吃飽了撐得難受?”公安局預審處長劉俊的上述觀點,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僅公安局在座的幾個人,就是檢察院,包括陳少實在內,對這個問題也沒有一個滿意的答案,他們擔心的就是這個: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問題雖然搞清了,但對定罪量刑並沒有實際意義,還不是白忙乎一埸!張永強最擔心的就是這個。李樹坤和陳少實的觀點基本一致,即:不管怎麽樣,先要把問題搞清楚,不能稀裏糊塗就定案,問題不搞清楚,對事實、法律,尤其是對被告人是極不公平的!
“劉處長的話雖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現在問題明擺著,我們有責任搞清而不去不搞清楚,就這樣把這個明擺著的疑團交到法院,要法院去判她死刑,這樣做合適嗎?”
陳少實現在是守住最後一道防線。他這樣說有兩個目的:一是,最起碼的是,案件事實沒有徹底查清不能交付審判,即使查清了對她量刑哪怕隻有一點點影響,也要盡量查清,這是辦案的原則!二是希望他的觀點也能引起法院同誌的支持。他在說話的時候,法院的二劉邊聽他說邊在咬耳朵。果然,陳少實的話音剛落,法院的劉庭長就說話了:
“案件的疑點沒有解決,我們是不能審判的。要不然不就成了糊塗官判糊塗案了嗎?”
“我請問在座的哪個能說清楚,查清了對定罪量刑有什麽作用?這個問題不解決,是很難服人的!”楊偉森仍然抓住這個問題不放。
“楊局長提的問題也是個很現實的問題。我是剛參加檢察工作不久的一名檢察戰線的新兵。既然從事辦案工作,那麽就要多學一些有關法律上的知識。對楊局長提的這個問題,我想談點自已的想法,供各位在座的領導決策時參考。如果經過工作,我們查清了陳愛美實施危害行為的根子,就是因為‘二郎中’在她體內放了某種物質的結果,那麽,對陳愛美的處理,就可以比照對精神分裂症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理!”
“你說這樣的話,有什麽法律依據?”
陳少實的話剛剛說了一半,當他還準備繼續說下去的時候,李鐵飛就迫不及待地打斷了他的話。
“小陳你說完了沒有?”
陳正浩見李鐵飛打斷陳少實的話,有些不快。
“沒有說完。”
“那你繼續說下去吧!”
陳正浩催促道。
“我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七九年通過的刑法。作者)明確規定,分則沒有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該法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當然這要報最高法院核準。這是指定罪的要這樣做;反過來,我們是不是也可用作不定罪的呢?”
陳少實此話一出,大家都睜大眼睛看著他,那意思是說,你說的什麽呀,我們怎麽聽不懂的?
“小陳,你說具體、明確些!”
陳正浩書記提醒道。
“我是說,如果陳愛美確實有‘病’,雖然不是法律上說的精神病,但對她的行為可以比照精神病人處理!因為她的這種‘病’也是如同精神病人一樣,犯病時不能控製自已的行為。對於一個不能控製自已行為的人所實施的行為處以刑罰,無論如何是不公正的!大家都有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屬於‘情感型’的精神病人,是受法律保護的,和這種人發生性行為要受刑法處罰的。陳愛美雖然不是‘情感型’精神病人,但她的行為和情感型精神病人有極相類似之處,因此,比照精神病人處理,也不為過!”
“照你這等說法,反過來,凡和陳愛美發生性行為的人,都應當比照和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那樣的處罰?將這二十多個男人都抓起來判刑?!”
楊偉森對陳少實的說法有點兒不以為然,說出的話多少帶有嘲弄的意味。
“你到檢察院才幾天?辦過幾個案子?竟敢說我們楊局長的竟見會造成冤案!你也不掂量掂量你有多重的份量,竟敢說出這樣的話來!”李鐵飛毫無顧忌,竟出語傷人。
“李處長,你說的很對,我到檢察院是沒有幾天,也沒有辦幾個案件。但是有一點我卻做到了:那就是,辦案如同幹其他任何工作一樣,都要有對工作極端負責的精神!在調查取證時,既要搜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要獲取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隻有這樣,我們才能談得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體現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陳少實義正詞嚴,令在埸的人都刮目相看,陳正浩和李樹坤都不由得向他投來讚許的目光。公安局的幾個同誌,一個個睜大眼睛看著他,一時不知說什麽好。法院的劉院長和劉庭長也都微笑著向陳少實點點頭。王芳將陳少實上述發言,一字不漏地做了記錄之後,抬起頭來,深情地看了陳少實一眼。那眼光既表示敬佩,又表示鼓勵,更多的卻是難以言喻的柔情!
“我就不明白,就算查出了什麽問題,對處理這個案件又有什麽實際意義?她算是精神病人嗎?是癡呆症患者嗎?如果這些都不是,那麽,她的問題在法律上便毫無疑義!既然這樣,我們花時間和精力去做這些幹什麽呢?是不是吃飽了撐得難受?”公安局預審處長劉俊的上述觀點,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僅公安局在座的幾個人,就是檢察院,包括陳少實在內,對這個問題也沒有一個滿意的答案,他們擔心的就是這個: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問題雖然搞清了,但對定罪量刑並沒有實際意義,還不是白忙乎一埸!張永強最擔心的就是這個。李樹坤和陳少實的觀點基本一致,即:不管怎麽樣,先要把問題搞清楚,不能稀裏糊塗就定案,問題不搞清楚,對事實、法律,尤其是對被告人是極不公平的!
“劉處長的話雖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現在問題明擺著,我們有責任搞清而不去不搞清楚,就這樣把這個明擺著的疑團交到法院,要法院去判她死刑,這樣做合適嗎?”
陳少實現在是守住最後一道防線。他這樣說有兩個目的:一是,最起碼的是,案件事實沒有徹底查清不能交付審判,即使查清了對她量刑哪怕隻有一點點影響,也要盡量查清,這是辦案的原則!二是希望他的觀點也能引起法院同誌的支持。他在說話的時候,法院的二劉邊聽他說邊在咬耳朵。果然,陳少實的話音剛落,法院的劉庭長就說話了:
“案件的疑點沒有解決,我們是不能審判的。要不然不就成了糊塗官判糊塗案了嗎?”
“我請問在座的哪個能說清楚,查清了對定罪量刑有什麽作用?這個問題不解決,是很難服人的!”楊偉森仍然抓住這個問題不放。
“楊局長提的問題也是個很現實的問題。我是剛參加檢察工作不久的一名檢察戰線的新兵。既然從事辦案工作,那麽就要多學一些有關法律上的知識。對楊局長提的這個問題,我想談點自已的想法,供各位在座的領導決策時參考。如果經過工作,我們查清了陳愛美實施危害行為的根子,就是因為‘二郎中’在她體內放了某種物質的結果,那麽,對陳愛美的處理,就可以比照對精神分裂症病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理!”
“你說這樣的話,有什麽法律依據?”
陳少實的話剛剛說了一半,當他還準備繼續說下去的時候,李鐵飛就迫不及待地打斷了他的話。
“小陳你說完了沒有?”
陳正浩見李鐵飛打斷陳少實的話,有些不快。
“沒有說完。”
“那你繼續說下去吧!”
陳正浩催促道。
“我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七九年通過的刑法。作者)明確規定,分則沒有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該法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當然這要報最高法院核準。這是指定罪的要這樣做;反過來,我們是不是也可用作不定罪的呢?”
陳少實此話一出,大家都睜大眼睛看著他,那意思是說,你說的什麽呀,我們怎麽聽不懂的?
“小陳,你說具體、明確些!”
陳正浩書記提醒道。
“我是說,如果陳愛美確實有‘病’,雖然不是法律上說的精神病,但對她的行為可以比照精神病人處理!因為她的這種‘病’也是如同精神病人一樣,犯病時不能控製自已的行為。對於一個不能控製自已行為的人所實施的行為處以刑罰,無論如何是不公正的!大家都有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屬於‘情感型’的精神病人,是受法律保護的,和這種人發生性行為要受刑法處罰的。陳愛美雖然不是‘情感型’精神病人,但她的行為和情感型精神病人有極相類似之處,因此,比照精神病人處理,也不為過!”
“照你這等說法,反過來,凡和陳愛美發生性行為的人,都應當比照和精神病人發生性行為那樣的處罰?將這二十多個男人都抓起來判刑?!”
楊偉森對陳少實的說法有點兒不以為然,說出的話多少帶有嘲弄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