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兵不應攻擊車兵。這一原則的根據是戰鬥應在均等的條件下進行(《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使用帶毒的和帶鉤刺的箭。不應用箭射殺無助的、麻木的或戰敗的人(《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殺害因恐懼而藏匿起來或隻是個旁觀的非戰鬥人員(《羅摩衍那》《戰鬥篇》)。
不應殺害一個放下了武器而求饒的敵人。應優待戰俘。應給予成為戰俘的未婚女子以周到的待遇,直到一年後遣送她們回家(《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對頭髮散開的人,對麵向別處而不是麵向對手的人,對合起掌來既無箭又無甲冑的人,對武器損壞的人和婆羅門,不應殺害(摩訶婆羅多》《迦爾納篇》)。
有病的和受傷的人,應給予照顧(《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法典不允許在交戰中暗箭傷人(《摩訶婆羅多》《沙利耶篇》)。
在《往世書》和《摩奴法典》中也有類似軍事法規的記載。例如《摩奴法典》第7 卷的第90至93條寫道:" 戰士在戰鬥中決不應該對敵使用奸詐兵器,如內藏尖錐的棍棒,或有鉤刺的、塗毒的箭,或燃火的標槍。" (第90條)" 自己乘車時,不要打擊徒步敵人,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髮蒼蒼,或坐地,或說 我是你的俘虜 的敵人;或在睡眠,或無甲冑,或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而未參加戰鬥,或與他人廝鬥的人;或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要記取勇兵的義務。" (第91-93 條)在記述這些軍事法規後,法典認為:這就是關於武士種姓無可非議的和首要的紀律;剎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 在《往世書》中甚至還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不得掠奪或破壞敵人的財產。
印度史詩和其它文獻所規定的這些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軍事法規,在古代世界還是罕見的,它們充分表現了古代印度人民從事戰爭的鮮明特色,是古代印度軍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六、古代中國(夏、商、西周)
1.夏朝——中國古代文明的開始
(1)啟建夏與甘之戰
夏王朝的建立者為啟,實際在啟的父親禹之時就已為他打下了立國的基礎。禹早年率領民眾治水有大功,提高了自己的聲望,晚年則致力於王權的建立工作。其手段一是發動對三苗的戰爭並取得了勝利,接著,在淮水中遊的塗山,大會夏、夷諸部眾多邦國和部落的首領,史稱" 塗山之會" ,即所謂" 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諸侯們皆對禹朝貢,行臣服的禮節。
" 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 ,禹儼然如君主,原始平等關係基本消失了,淩駕於社會公職之上的王權已初步形成。再者,在權力的移交上,禹也採取了手段。傳說禹晚年在部落聯盟酋長議事會上,先後提出均曾擔任過重要公職的皋陶和伯益作為自己的繼任人,但皋陶先禹而死,伯益任職很短,威望尚不很高。禹同時培植自己兒子啟的勢力,多數的諸候、首領有大事找啟而不找伯益相商。禹死後,啟繼立。伯益與啟爭奪王位而被殺,這就是《竹書紀年》中所說的" 益幹啟位,啟殺之".和" 益幹啟位" 差不多同時,由於傳統的" 禪讓" 觀念尚有影響,夏西方的同姓(姒姓)諸侯有扈氏(今陝西戶縣)也起兵反對啟繼位,啟親率大軍討伐之,發生了著名的" 甘之戰" (一說戶縣西部有古甘水為證,另說甘在今洛陽西)。啟聲稱有扈氏犯了" 威侮五行,怠棄三正" 大逆不道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罰" (即代天行事),要" 剿絕其命".命令部屬按照一定的作戰位置努力戰鬥(" 左攻於左,右攻於右,禦其馬之正。"),並規定" 用命,賞於祖"(認真執行戰鬥命令的,便在祖廟祭祀中給予獎賞)。否則," 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 ,即在社壇前予以懲罰。經過啟這番戰前動員後,士氣倍增,大敗有扈氏於甘。有扈氏全體成員從此淪為" 牧豎" (牧業奴隸)。有扈氏敗亡的原因,是" 為義而亡,知義而不知宜也" ,即隻知墨守舊" 義" ,而不能順應時"宜".夏啟殺伯益,滅有扈氏後,召集鈞台(相傳今河南禹縣)大會,史稱" 鈞台之享" ,這是繼" 塗山之會" 以後又一次重要的朝會," 所以示諸侯禮也,諸侯所由用命也".甘之戰,是確立奴隸製王權具有決定意義的一戰。啟排除了原始公社製度和堅持這種製度的守舊勢力的幹擾,從此," 大人世及以為禮" ,開始了我國歷史上的" 家天下" 的局麵,鞏固了王權,確定了世襲製度。
(2)後羿奪位與少康中興之戰
夏王朝建立之初,國家機器還不很完備,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之爭也很激烈。啟死後,子太康繼立,夏王朝內部發生內訌,先有" 五子" (啟的五個兒子)爭立,接著又有武觀叛亂。這都引起人們對夏王朝的不滿和怨憤。
東夷有窮氏的首領後羿,乘機" 因夏民以代夏政" ,攻入夏都,趕走太康,史稱" 太康失國".後羿當了國王。後羿殘暴而聽信讒言,治國無方。不久,被其親信寒浞(音茁)殺死,寒浞取代之。
不應使用帶毒的和帶鉤刺的箭。不應用箭射殺無助的、麻木的或戰敗的人(《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殺害因恐懼而藏匿起來或隻是個旁觀的非戰鬥人員(《羅摩衍那》《戰鬥篇》)。
不應殺害一個放下了武器而求饒的敵人。應優待戰俘。應給予成為戰俘的未婚女子以周到的待遇,直到一年後遣送她們回家(《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對頭髮散開的人,對麵向別處而不是麵向對手的人,對合起掌來既無箭又無甲冑的人,對武器損壞的人和婆羅門,不應殺害(摩訶婆羅多》《迦爾納篇》)。
有病的和受傷的人,應給予照顧(《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法典不允許在交戰中暗箭傷人(《摩訶婆羅多》《沙利耶篇》)。
在《往世書》和《摩奴法典》中也有類似軍事法規的記載。例如《摩奴法典》第7 卷的第90至93條寫道:" 戰士在戰鬥中決不應該對敵使用奸詐兵器,如內藏尖錐的棍棒,或有鉤刺的、塗毒的箭,或燃火的標槍。" (第90條)" 自己乘車時,不要打擊徒步敵人,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髮蒼蒼,或坐地,或說 我是你的俘虜 的敵人;或在睡眠,或無甲冑,或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而未參加戰鬥,或與他人廝鬥的人;或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要記取勇兵的義務。" (第91-93 條)在記述這些軍事法規後,法典認為:這就是關於武士種姓無可非議的和首要的紀律;剎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 在《往世書》中甚至還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不得掠奪或破壞敵人的財產。
印度史詩和其它文獻所規定的這些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軍事法規,在古代世界還是罕見的,它們充分表現了古代印度人民從事戰爭的鮮明特色,是古代印度軍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六、古代中國(夏、商、西周)
1.夏朝——中國古代文明的開始
(1)啟建夏與甘之戰
夏王朝的建立者為啟,實際在啟的父親禹之時就已為他打下了立國的基礎。禹早年率領民眾治水有大功,提高了自己的聲望,晚年則致力於王權的建立工作。其手段一是發動對三苗的戰爭並取得了勝利,接著,在淮水中遊的塗山,大會夏、夷諸部眾多邦國和部落的首領,史稱" 塗山之會" ,即所謂" 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諸侯們皆對禹朝貢,行臣服的禮節。
" 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 ,禹儼然如君主,原始平等關係基本消失了,淩駕於社會公職之上的王權已初步形成。再者,在權力的移交上,禹也採取了手段。傳說禹晚年在部落聯盟酋長議事會上,先後提出均曾擔任過重要公職的皋陶和伯益作為自己的繼任人,但皋陶先禹而死,伯益任職很短,威望尚不很高。禹同時培植自己兒子啟的勢力,多數的諸候、首領有大事找啟而不找伯益相商。禹死後,啟繼立。伯益與啟爭奪王位而被殺,這就是《竹書紀年》中所說的" 益幹啟位,啟殺之".和" 益幹啟位" 差不多同時,由於傳統的" 禪讓" 觀念尚有影響,夏西方的同姓(姒姓)諸侯有扈氏(今陝西戶縣)也起兵反對啟繼位,啟親率大軍討伐之,發生了著名的" 甘之戰" (一說戶縣西部有古甘水為證,另說甘在今洛陽西)。啟聲稱有扈氏犯了" 威侮五行,怠棄三正" 大逆不道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罰" (即代天行事),要" 剿絕其命".命令部屬按照一定的作戰位置努力戰鬥(" 左攻於左,右攻於右,禦其馬之正。"),並規定" 用命,賞於祖"(認真執行戰鬥命令的,便在祖廟祭祀中給予獎賞)。否則," 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 ,即在社壇前予以懲罰。經過啟這番戰前動員後,士氣倍增,大敗有扈氏於甘。有扈氏全體成員從此淪為" 牧豎" (牧業奴隸)。有扈氏敗亡的原因,是" 為義而亡,知義而不知宜也" ,即隻知墨守舊" 義" ,而不能順應時"宜".夏啟殺伯益,滅有扈氏後,召集鈞台(相傳今河南禹縣)大會,史稱" 鈞台之享" ,這是繼" 塗山之會" 以後又一次重要的朝會," 所以示諸侯禮也,諸侯所由用命也".甘之戰,是確立奴隸製王權具有決定意義的一戰。啟排除了原始公社製度和堅持這種製度的守舊勢力的幹擾,從此," 大人世及以為禮" ,開始了我國歷史上的" 家天下" 的局麵,鞏固了王權,確定了世襲製度。
(2)後羿奪位與少康中興之戰
夏王朝建立之初,國家機器還不很完備,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之爭也很激烈。啟死後,子太康繼立,夏王朝內部發生內訌,先有" 五子" (啟的五個兒子)爭立,接著又有武觀叛亂。這都引起人們對夏王朝的不滿和怨憤。
東夷有窮氏的首領後羿,乘機" 因夏民以代夏政" ,攻入夏都,趕走太康,史稱" 太康失國".後羿當了國王。後羿殘暴而聽信讒言,治國無方。不久,被其親信寒浞(音茁)殺死,寒浞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