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隊作為香港的紀律部隊之一,在其發展的曆史上已經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管理製度。尤其經過七十年代的那場“廉政風暴”,其內部紀律更為周密嚴格,監督機製更為合理有效。


    第一節警隊治警的法律保障


    香港政府頒布的《警察條例》,以及香港警務處長根據本條例製定的《警察通例》、《程序手冊》和《警察(紀律)規例》等,都是香港警隊管理的法律依據。其特點是全麵具體,警察的行為及紀律法定化。


    《警察通例》第6章第1條,對警務人員的行為規定如下:


    1.警務人員必須保持標準的體格,以便執行份內工作,並依照警務處處長的指示,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以保持標準的體格。因此,警務人員必須養成良好的習慣及自我節製。


    2.除非為執行職務,警務人員不得與已知的罪犯或三合會會員來往。警務人員亦不得與可疑人物或不良分子來往。


    3.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警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收受任何酬金、禮物、捐助或獎狀、紀念品。


    4.除1981年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所準許外,警務人員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機構金錢上的恩惠。如警務人員為聲譽良好的俱樂部或會所的會員,可在該等俱樂部或會所開設戶口,不受本通例限製,此節亦不禁止任何人員在公認聲譽良好的商號以掛賬或分期付款方式開設家庭或私人開銷戶口。此段亦不禁止警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借貸款項或參與任何借貸交易:


    (a)向香港政府借款;


    (b)與銀行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定注冊或豁免注冊的貸款公司進行業務的借貸。為執行此段的規定,有關人員有責任證明該貸款公司為合法注冊或豁免注冊;


    (c)警務人員以其本人及/或其妻子名義購買樓宇自住而向建屋協會、投資代理公司或其他財務機構按揭貸款,而該等機構的經常業務包括此等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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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警察職工會規則及章程所列的來自警察福利金的貸款或津貼;


    (e)在其他情況下而獲得警務處處長事先許可的貸款。


    5.除非為本通例或1992年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所批準外,任何警務人員不得貸款給其他警務人員。


    6.除非事先獲得警務處處長批準,任何警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為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銀行或其他商業機構辦事。


    7.警務人員不得準許職位較其低級的人員作其借貸或分期付款合約的擔保人。


    8.警務人員須小心處理自己的財務問題,如財政出現嚴重困難,不論原因為何,均視作影響該名警務人員工作效率的理由。


    9.警務人員可簽發證明書予其以私人性質雇用的人士,但不得加上其職級或職銜。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為任何人書寫、簽署或發出任何品格證明1 38看書網,以助其獲取職位。但可作為有意加入警務處服務人士的谘詢人,不過隻限於確實熟悉的人士,以便日後查詢時,所提出的意見可予接受。


    10.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支持任何牌照申請,亦不得為任何申請入英籍、申請護照或緊急旅遊證件的人士擔任保證人或谘詢人。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讚同護照的申請,但未經警務處處長批準,不得就申請人的資格作出保證,例如為申請人作人格保證。


    11.除非獲得警務處處長許可,警務人員不得親自出席支持任何人申請牌照。


    12.警務人員奉命查案(不論以任何身份)或處理任何公事時,如發現該案或公事牽涉其親戚或密友時,須立即口頭向其單位指揮官呈報及請示。


    13.除因執行職務或以普通市民身份商談公事外,警務人員不得進入任何單位的辦公室。


    14.除因執行公務外,任何警務人員因與某宗案件有關而前往警察單位,須向值日官或案件主管表明自己的警務人員身份,以便將其到場一事記錄在雜項報案簿,刑事投訴登記冊或調查檔案內。


    15.警務人員除因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審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於下班時遇有事件發生而警務人員未能先向上級請示即須采取行動外,於下班時如未經其上司事先批準,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


    16.除事先獲得憲委級人員許可,警務人員不得應其他政府部門或個人的要求進行偵查工作。


    17.除本通例另有規定外,未經憲委級人員授權,不得將警方接獲的消息供給其他政府部門或個人。


    18.警務人員如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人對其提供款待旨在使其承擔某種義務,則不得接受該名人士的款待。


    19.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有時需要接受可疑的邀請,在此情形下,須將事實向指揮其單位的憲委級人員報告,並請示意見。


    20.除非事先獲得總警司許可,否則不得舉行由兩名或以上的警隊人員集體科款的活動,但純粹屬私人性質的朋友聚會不在此限。但如總警司亦參與該聚會,則須取得主要單位指揮官的許可。如須向參與聚會的人員科款,則須完全是自願性質,款額由人員自行決定,但款額不得超過有關人員的職級薪級的中點薪金的1%(四舍五入至10元計),以確保科款款額不會使舉行儀式的人員有財政困難。


    21.警務人員進入公共娛樂場所必須繳付所需費用,但因執行職務而巡視此類場所不在此限。


    22.警務人員不可發出匿名信件,此舉可被視為有損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


    23.警務人員不得在警察建築物內參與金錢或有金錢價值的物件為賭注的博彩或技巧遊戲,或留在現場。


    24.警務人員或文職人員不得參與非法賭博。


    25.除因執行職務外,警務人員當值時不得進入任何樓宇。但此段並不適用於按照程序手冊第6~02條獲準進入特別指定樓宇享用茶點的人員。


    26.除非因職務所需,否則警務人員在穿著製服或便服當值時,不得進入英皇禦準香港賽馬會場外投注站或場內投注處,或在該等場所投注。


    27.除正在槍械庫、羈留倉或醫院內的羈留病房值勤的人員外,穿製服或便服的警務人員,均獲準攜帶抽煙物品。


    28.身穿製服的警務人員,在公開地方、報案室或法庭內當值時不準抽煙。除報案室、市民等候處、升降機大堂(包括租用的樓宇)及會議室(包括租用的樓宇)外,各人員可於警署或警察建築物內的辦公室抽煙,但直接與市民接觸時則不準抽煙。


    29.軍裝部的初級警務人員穿著製服或便服當值時,除非獲得督察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批準,否則不得攜帶金錢超逾200元。


    30.除化裝執行任務,警務人員須經常注意儀表,以提高警隊的聲譽。


    31.警務人員如在執行職務時接獲任何款項或財物,須迅速據實呈報。


    32.穿著製服的警務人員不得:


    (a)將手插進衣袋,但為取出或放回物品則屬例外;


    (b)將笨重物件放進衣袋,以致有礙觀瞻。


    33.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解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本章開首所界定的政治活動,但以登記選民身份投票則屬例外。


    34.警務人員不得組織銀會及不宜參加銀會。


    35.警務人員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應繳付適當費用。


    36.警務人員除非正在執行任務,否則不應在並非指定為車站的地方截停公共車輛。


    37.未經其單位指揮官授權,警務人員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來巡邏其分段巡邏區域或巡邏區段的任何部分。


    38.除非是在與其公務有關的緊急情況下,警務人員應在車站排隊輪候上車。


    39.警務人員不應與陪審員就其陪審義務有任何接觸。


    以上規定,對於警隊人員在執行職務、社會活動、接受管理等方麵,應該怎麽做、允許做什麽和不應該做什麽、禁止做什麽都界定得很清楚,是警察的行為守則。凡違反了的都將受到處理,並記入個人的“服務記錄”(即檔案)。


    《警察(紀律)規例》第1部第2條第2款對違紀行為也作了明確的界定,成為執行紀律的準則。違紀行為包括:


    1.沒有許可或妥善因由而擅離職守;


    2.當值時睡覺;


    3.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


    4.執行職責時怯懦;


    5.違反警察規例或任何書麵或口頭的警察命令;


    6.不服從上級;


    7.由於昏醉而不適宜執行職責;


    8.疏於職守或忽視命令;


    9.裝病;


    10.在執行職責的過程中,或在關乎警隊履行任何職責或職能方麵,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


    12.蓄意破壞政府財產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財產遺失或損壞;


    13.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


    對違紀人員,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警誡;


    2.譴責;


    3.嚴厲譴責;


    4.延遲或停止增薪;


    5.沒收薪金;


    6.降級;


    7.迫令辭職或退休;


    8.革職。


    《警察(紀律)規例》對違紀個案的調查程序和處分權限都規定得很具體。對警署警長以下初級警務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由1名警司組成適當審裁體,委托1名督察主持;對督察級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則由1名總警司以上高級警務人員或警務處長委任的委員會,或布政司委任的委員會組成適當審裁體,委任1名警司主持。違紀者須到受委人席前應訊,凡不認錯的均由適當審裁體組織聆訊。對違紀警務人員的處理,各級職責明確,在執行中有職有權,案件查處快,執紀力度大。


    第二節警隊的內部監督係統


    一、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功能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是香港警隊的內部監察機構,隸屬警務處“丁”部門的監管處,直接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主要職責是監察所有針對警隊或警隊人員的投訴,並就針對行使或聲稱行使警務或政府權力的當值或休班警隊人員(含警務人員、文職人員和雇員)所作的投訴進行調查。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部由一名總警司管轄,轄下包括投訴警察課和內部調查課。科總部在港島、九龍及新界的非警察建築物中設立三個總區辦事處,直接接受市民以口頭、函件或電話方式進行的投訴。此外,市民亦可向任何一個分區、警署或任何一名警務人員投訴。接受市民投訴的分區、警署或警務人員須記錄並上報單位指揮官和投訴警察課。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對於輕微投訴,一般經總區指揮官轉交分區指揮官,或經處長委任為警隊紀律主任的警務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程序是指派一名督察級以上人員主持,循簡易程序解決,即由調查人分別傳召被投訴人和投訴人盤問,作好記錄,對違紀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麵訓誡,並記入本人的服務記錄,要求在21天完成後,將該人的資料及案件檔案經分區、總區指揮官呈交投訴警察課。對於嚴重投訴,或有可能引起刑事罪行指控的,則交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負責調查,由被投訴人單位的指揮官指派一名與調查人員同等級別的警務人員協助,並提供調查場所、設備和尋找投訴人。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核準人事編製共有122名警務人員和81名文職人員。組織機構圖如下:オ


    二、投訴警察課的職責及調查程序


    投訴警察課由一名高級警司主管,向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負責。其職責,一是就所有針對警隊人員行為不當的投訴或刑事指控的調查;二是有關警方行政程序和執行方法有欠妥善引致投訴的調查;三是保障警隊人員免受無理取鬧及惡意的投訴。


    投訴警察課有8個調查隊,其中7個調查隊負責處理針對警方的嚴重投訴;1個刑事調查隊專責處理可能會被投訴提出刑事控罪的個案,同時對投訴人虛假不確供詞提出檢控。每個調查隊包括1名總督察,2名高級督察/督察、1名警署警長、4名警長及1名警員。調查隊有三個隊派駐九龍,負責九龍區投訴個案的調查;兩個隊派駐荃灣,負責新界區投訴個案的調查;兩個隊派駐港島區,負責處理涉及港島、水警區及警察總部人員的投訴個案。而刑事調查隊則設在港島區,專責監察、調查全港所有源自投訴而對警務人員提出的刑事指控和不論源自何處而涉及警務人員的刑事指控。此外,有1名投訴警察課總區總督察負責監察轉介各分區的輕微投訴,並作出最後定案。港島、九龍、新界設立的三個投訴警察課總區,共有5名總督察,而每個總督察均配有2名高級督察、2名警長和1名警員協助他的工作。


    投訴警察課對所有針對警察的投訴須向由非警務人員組成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報告,所采取的調查行動和所作出的調查結果亦須向其報告。投訴警察課在向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交報告前處理投訴的過程如下圖:オ


    三、內部調查課的職責及作用


    內部調查課的主要工作,是就指稱警隊人員違反紀律事件而進行的責任研究,監察所有其他單位、部門及組織對指稱警務人員牽涉刑事罪行事件進行的調查。同時,接受監管處副處長所指示的調查。另一方麵,內部調查課也要協助警務處就有關警隊的貪汙案件的調查與廉政公署聯絡。


    內部調查課的調查,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高級警司、內部調查課警司或該課總督察負責,與警隊紀律主任和廉政公署行動處有關調查組保持密切聯係。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高級警司是代表警務處長與廉政公署聯絡的法定聯絡主任。


    內部調查課的調查記錄,呈交有關單位指揮官參考,並對有關警務人員在適當時候采取紀律行動。如一名警務人員在三年內積累兩項“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實”的投訴或四項任何類投訴,其記錄將會被納入投訴手冊。對警務人員的使用和晉升有影響。


    第三節警隊的外部監督係統


    一、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職權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成立於1986年。前稱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接手處理原來由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負責的工作,於1994年12月31日改為現在名稱。委員會是非法定而獨立的組織,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均為非警務人員,1996年已有15人,均由當時的總督委任。委員會主席由行政局議員出任,兩名副主席由立法局議員出任,其他委員來自法律、教育、醫學等各界和政黨組織。


    委員會的職權,是監察和檢討投訴警察課調查市民投訴警方的工作。具體說有四個方麵:一是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和調查結果;二是檢討警務人員引起市民投訴的各類行為的統計數;三是檢討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四是向警務處長提出建議。委員會獲取投訴的渠道很多,如市民親往或致電(函)投訴,經廉政公署轉交,經立法局、司法部門或律師轉送,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報界、電台轉送,經政府其他部門轉交,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直收,在囚犯收押所或監獄中提取,以及其他途徑等等。為了減少或避免市民因投訴警方的調查工作完全由警務人員負責而引起的誤解,所以,除了警隊人員互相投訴和市民投訴沒有行使警察權力的休班人員的個案外,其餘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均須呈交委員會審查批準。


    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個案調查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行的監察過程如下頁圖示。


    二、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能


    委員會秘書處是獨立全職機構,由1名首席行政主任出任秘書長,其下有23名文職人員,還有1名高級檢察官擔任委員會的法律顧問。監察工作由港島、九龍、新界三個組負責執行,分別由高級助理秘書主管,另有一個策劃及支援組負責會見證人、研究和宣傳工作。


    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程序是:


    投訴警察課在完成調查工作後,按調查結果將投訴分類,並編寫報告呈交委員會審查複檢。委員會秘書處的行政主任會詳細審閱這些報告,如有需要,會向秘書處的高級檢察官征詢法律意見。除了簡單的個案外,所有投訴警察課的報告均交由秘書處在個案會議中討論,會議由委員會秘1 38看書網處在舉行個案會議後,會以書麵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意見或查詢。在適當情況下,秘書長也會促請該課注意現行的警方政策、工作程序和慣常做法中的不足之處,並會建議改善措施。秘書處對投訴警察課的答複,均詳細審閱。秘書處隨後為這些投訴個案另行編寫總結報告,供委員會委員考慮,每隔14天便將已審閱的個案,以傳閱方式呈交各委員考慮。委員分為4組,分擔審閱工作。每組有2名或3名委員,兩位副主席各負責兩個組的工作。每宗投訴個案均由各組的副主席及委員審閱。主席須審閱所有嚴重個案,以及任何由委員會秘書長及副主席或委員呈交給他審議的個案。如案情複雜、涉及政策問題或不能透過秘書處與投訴警察課之間的文書往來解決,便會提交委員會及投訴警察課聯席會議處理。聯席會議的主席由委員會主席擔任。委員會批簽報告後,投訴警察課將調查結果分別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並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三、廉政公署與警隊之間的聯係


    警務處為香港政府最大及最嚴密的部門。在1981年,廉政公署為了完成警隊數量龐大而具規模的防貪報告,建立雙方良好的工作關係,廉政專員與警務處長同意成立警察防止貪汙小組,負責協調在警務處的防貪工作。該防貪小組的職權範圍是:


    1.確定審查項目;


    2.編排審查工作優先次序;


    3.考慮審查報告的建議和工作進度;


    4.審議防貪報告,並確定其中建議;


    5.審議推行建議的報告。


    該小組每年要對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檢討,先征詢警方各主要單位指揮官的意見,加上廉政公署的分析,訂出下個年度工作具體意見及計劃,再交由防貪谘詢委員會通過。


    警察防止貪汙小組每年開會兩次,一名高級助理警務處長獲委任為防貪谘詢委員會當然委員。


    同時,廉政公署審查貪汙舉報谘詢委員會每年舉行8次會議,警務處長為當然委員。在會上,廉署行動處長向各委員匯報有關警隊貪汙的情況和趨勢,促進警隊調查和檢討工作。廉署的行動若牽涉警隊人員的拘捕或搜查,行動前會簡報總區指揮官,行動後亦會匯報。


    另外,廉署行動處還派高級調查員,分別為警員複修、警長升級和初、中、高級指揮班設計並講授反貪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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