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軍事法庭,應撤銷之。


    第一百一十九條 除戰時及在軍艦內外,軍事審判權應撤銷之。其細則,另由法律規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國家應依據法律,成立行政法院,以保護個人對於行政官署之命令及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法院之審判,應公開之。但有涉及未成年人之案件及有認為關係國家機密者,得秘密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 法院之編製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會計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募集國債及締結增加國庫負擔之契約,須經國會議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凡直接有關國民負擔之財政案,眾議院有先議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由政府編成預算案,於國會開會後十五日內,先提出於眾議院。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政府因特別事業,得於預算案內預定年限,設預備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政府為備預算不足或預算所未及,得於預算案內設預備費。


    預備費之支出, 須於次會期請求眾議院追認。


    第一百二十九條 左列各款支出,非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


    一 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


    二 履行條約所必需者;


    三 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


    四 繼續費;


    五 皇室經費。


    第一百三十條 國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歲出之增加。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開始,預算未成立時,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預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外防禦戰爭或勘定內亂,救濟非常災變,時機緊急,不得牒集國會時,政府得為財政緊急處分;但須於次期國會開會後七日內,請求眾議院追認。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案,每年經審計院審計,由政府報告於國會。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案,每年經審計院審定,由政府報告於國會。


    眾議院對於決算案追認案否認時,國務大臣應負其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計院之組織及審計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審計員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轉職。


    審計員之懲戒處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條 審計院之院長,由參議院選舉之。


    審計院院長關於決算報告,得於兩院列席及發言。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會決定之預算及追認案,中華帝國皇帝應於送達後公布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憲法由中華帝國皇帝敕命,或由內閣提議,或兩院議員有本院議員總額四分一以上之連署,得提出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條 憲法修正案須經國會兩院分別通過。


    憲法修正案,須經兩院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由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成立。


    中華帝國皇帝不得否決國會通過之憲法修正案。


    第一百四十條 憲法解釋權,歸大理院。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憲法自國會召開之日生效施行,光緒三十四年公布之《欽定憲法大綱》,於本憲法施行之日廢止。


    第二卷 光華維新 第六十三章 中華帝國的政治製度(一)


    (更新時間:2005-8-1 12:26:00 本章字數:1816)


    與《中華帝國憲法》同時頒布的,還有《中華帝國皇室典範》,其文如下:


    中華帝國皇室典範


    第一章 皇位繼承


    第一條 皇位,由屬於有皇室血統的男係男子繼承之。


    第二條


    皇位繼承人由中華帝國皇帝詔書決定。若無詔書,則按照以下皇位的繼承先後順序繼承: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統的男係男子。若於同一順序而有多個皇位繼承人時,由參議院、眾議院聯合選舉決定。


    第三條 皇位繼承人若有精神上、身體上不能治癒的重大疾患時,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參議院、眾議院聯合會議決定,可以改換皇位繼承人。


    第四條 當中華帝國皇帝駕崩時,皇位繼承人自動成為中華帝國皇帝。


    第二章 皇族


    第五條 皇後、太皇太後、皇太後、親王、親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為皇族。


    第六條 嫡長皇子的嫡子稱皇孫,中華帝國皇帝之子稱親王,女稱公主,(親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孫,男稱郡王,女稱郡主。


    第七條 如果郡王(親王之子)繼承了皇位,他的兄弟姊妹,原來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別加封為親王和公主。


    第八條 中華帝國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別人的)養子。


    第九條 立後和皇族男子的婚姻,要經過皇室會議的商議和允許。


    第十條 年齡十五歲以上的公主,郡王和郡主,如果無意繼承皇位,跟據皇室會議商議和以許,可以脫離皇族的身份。親王 ( 除了太子和皇太孫)


    ,公主、郡王和郡主,在上述情況之外,當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時,跟據皇室會議商議和允許,可以脫離皇族的身份。


    第十一條 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結婚的時,自動脫離皇族。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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