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令》,新成立內政部,在各省設立警察廳,改提刑按察使為警察廳長,廢除捕快,統轄全國的警察。
《教育部組織令》,組建教育部,建立近代教育製度,統轄全國大、中、小學。
《大理院組織令》,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在全國各地分設各級法院,使司法權從行政權當中分離出來。
到了5月8日,沈家本等人擬成的《中華帝國憲法草案》交由資政院審議,於光華元年(公元1909年)6月1日,憲法草案審議完畢。由資政院長鹿傳麟、副院長李家駒呈遞上來,交金宰闐批準,頒行天下。
光華元年(1909年)6月1日,金宰闐在紫禁城中舉行隆重的立憲儀式。9點30分,金宰闐身著黃袍率領群臣在奉先殿祭拜皇祖皇宗神靈,獻上《告文》,表明製憲的理由。10點30分,金宰闐又穿著陸海軍大元帥服裝在太和殿大會群臣,宣讀了頒布憲法的詔書,然後接過資政院長鹿傳麟呈上的憲法文本,親手交給了軍機大臣張之洞。此時,禮炮鳴放101響。
金宰闐同時頒布了《中華帝國皇室典範》、《中華帝國國會法》、《中華帝國參議院法》、《中華帝國眾議院法》等憲法性的法案。並且宣布為譚嗣同、林銳、劉光第、康廣仁等人恢復名譽,敘正三位,還加派特使到清太祖陵和清世祖陵以及太廟,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等人墓前祭奠,告以立憲之事。
憲法頒布儀式之後舉行閱兵式和盛大的宴會,對全國80歲以上的老人贈金慰問。北京到處張燈結彩,紮牌樓,放焰火,熱鬧非凡。
《中華帝國憲法》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1871年《德意誌帝國憲法》和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全文共一百四十一條,分為序言、總綱、公民權利義務、中華帝國皇帝、中華帝國國會、國務大臣及內閣、資政院、司法、會計、附則十部分組成。
其文如下:
序言
中華民族團結其種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圉,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永存於自由正義之境,維持國內國外之和平,製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鹹遵,垂之無極。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帝國為君主立憲製國家。
第二條中華帝國由中華帝國皇帝統治。
第三條中華帝國之主權,本於中華帝國皇帝。
第四條中華帝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北起黑龍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龍江主航道中心線(北緯55°附近),南至南沙群島中的曾母暗沙(北緯4°附近),南北相距約5500公裏;東起黑龍江與烏蘇裏江的主航道匯合處(東經135°附近),西至新疆帕米爾高原(東經73°附近),東西相距約5000公裏。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決原則願歸屬者,得依帝國法律接受,使歸入於帝國版圖。
第五條
中華帝國國旗為青天金龍滿地紅旗。以紅色為底,在旗幟的左上角為一藍色的長方形,占據旗幟的四分之一,藍色長方形的正中,為一金黃色蟠龍造型。青天象徵中華民族光明磊落、崇高偉大的人格和誌氣;藍色代表自由,同時也代表中華民族反對帝國主義的民族主義。黃色是中國人皮膚的顏色,也是中國土地的顏色,中華民族是龍的傳人,所以金龍代表了中華民族,也代表了皇室。紅地象徵在反對帝國主義的戰爭中犧牲的先烈的熱血,指示我們要有犧牲奉獻、勇敢奮鬥的精神;紅色象徵博愛,也代表中華民族仁愛的傳統。
第六條 中華帝國國徽用天安門和華表為背景,在背景上再盤踞金龍,金龍爪中,抓有寶劍和論語,寶劍象徵武力殺伐,論語象徵文明教化。
第七條 中華帝國國歌為禦製《精忠報國》。
第八條 已公認之國際法上各法規,得視為中華帝國法律,有裁製力。
第二章公民權利義務
第九條 凡具有中華帝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帝國公民。
外國人在帝國所生的子女,得於其成年後之一年內,請求取得中國國籍,但以符合下列條件為限:如該子女居住於帝國時,聲明其有在帝國設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於外國時,訂立在帝國設立住所的承認書,並於承認書作成後之一年內在帝國設立住所。
所有中國公民所生的子女一律為中國公民。所有喪失中國國籍的中國人在外國所生的子女,得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隨時請示恢復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華帝國公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原則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權利及義務。
公法特權及不平等待遇由出生或階級來看,概行廢止。貴族之尊稱,僅視為榮譽。
第十一條
一切中華帝國公民,在帝國內亨遷徙自由之權,無論何人,得隨意居留或居住於帝國內各地,並有取得不動產及自由營生之權。惟根據帝國法律,始得限製以上之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帝國公民有移住國外之權。此項移住,惟帝國法律得限製之。
在帝國領土內外之帝國公民,對於外國,有要求帝國保護之權。
中國公民不得被引渡於外國政府受訴追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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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令》,組建教育部,建立近代教育製度,統轄全國大、中、小學。
《大理院組織令》,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在全國各地分設各級法院,使司法權從行政權當中分離出來。
到了5月8日,沈家本等人擬成的《中華帝國憲法草案》交由資政院審議,於光華元年(公元1909年)6月1日,憲法草案審議完畢。由資政院長鹿傳麟、副院長李家駒呈遞上來,交金宰闐批準,頒行天下。
光華元年(1909年)6月1日,金宰闐在紫禁城中舉行隆重的立憲儀式。9點30分,金宰闐身著黃袍率領群臣在奉先殿祭拜皇祖皇宗神靈,獻上《告文》,表明製憲的理由。10點30分,金宰闐又穿著陸海軍大元帥服裝在太和殿大會群臣,宣讀了頒布憲法的詔書,然後接過資政院長鹿傳麟呈上的憲法文本,親手交給了軍機大臣張之洞。此時,禮炮鳴放101響。
金宰闐同時頒布了《中華帝國皇室典範》、《中華帝國國會法》、《中華帝國參議院法》、《中華帝國眾議院法》等憲法性的法案。並且宣布為譚嗣同、林銳、劉光第、康廣仁等人恢復名譽,敘正三位,還加派特使到清太祖陵和清世祖陵以及太廟,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等人墓前祭奠,告以立憲之事。
憲法頒布儀式之後舉行閱兵式和盛大的宴會,對全國80歲以上的老人贈金慰問。北京到處張燈結彩,紮牌樓,放焰火,熱鬧非凡。
《中華帝國憲法》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1871年《德意誌帝國憲法》和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全文共一百四十一條,分為序言、總綱、公民權利義務、中華帝國皇帝、中華帝國國會、國務大臣及內閣、資政院、司法、會計、附則十部分組成。
其文如下:
序言
中華民族團結其種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圉,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永存於自由正義之境,維持國內國外之和平,製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鹹遵,垂之無極。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帝國為君主立憲製國家。
第二條中華帝國由中華帝國皇帝統治。
第三條中華帝國之主權,本於中華帝國皇帝。
第四條中華帝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北起黑龍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龍江主航道中心線(北緯55°附近),南至南沙群島中的曾母暗沙(北緯4°附近),南北相距約5500公裏;東起黑龍江與烏蘇裏江的主航道匯合處(東經135°附近),西至新疆帕米爾高原(東經73°附近),東西相距約5000公裏。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決原則願歸屬者,得依帝國法律接受,使歸入於帝國版圖。
第五條
中華帝國國旗為青天金龍滿地紅旗。以紅色為底,在旗幟的左上角為一藍色的長方形,占據旗幟的四分之一,藍色長方形的正中,為一金黃色蟠龍造型。青天象徵中華民族光明磊落、崇高偉大的人格和誌氣;藍色代表自由,同時也代表中華民族反對帝國主義的民族主義。黃色是中國人皮膚的顏色,也是中國土地的顏色,中華民族是龍的傳人,所以金龍代表了中華民族,也代表了皇室。紅地象徵在反對帝國主義的戰爭中犧牲的先烈的熱血,指示我們要有犧牲奉獻、勇敢奮鬥的精神;紅色象徵博愛,也代表中華民族仁愛的傳統。
第六條 中華帝國國徽用天安門和華表為背景,在背景上再盤踞金龍,金龍爪中,抓有寶劍和論語,寶劍象徵武力殺伐,論語象徵文明教化。
第七條 中華帝國國歌為禦製《精忠報國》。
第八條 已公認之國際法上各法規,得視為中華帝國法律,有裁製力。
第二章公民權利義務
第九條 凡具有中華帝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帝國公民。
外國人在帝國所生的子女,得於其成年後之一年內,請求取得中國國籍,但以符合下列條件為限:如該子女居住於帝國時,聲明其有在帝國設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於外國時,訂立在帝國設立住所的承認書,並於承認書作成後之一年內在帝國設立住所。
所有中國公民所生的子女一律為中國公民。所有喪失中國國籍的中國人在外國所生的子女,得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隨時請示恢復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華帝國公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原則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權利及義務。
公法特權及不平等待遇由出生或階級來看,概行廢止。貴族之尊稱,僅視為榮譽。
第十一條
一切中華帝國公民,在帝國內亨遷徙自由之權,無論何人,得隨意居留或居住於帝國內各地,並有取得不動產及自由營生之權。惟根據帝國法律,始得限製以上之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帝國公民有移住國外之權。此項移住,惟帝國法律得限製之。
在帝國領土內外之帝國公民,對於外國,有要求帝國保護之權。
中國公民不得被引渡於外國政府受訴追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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