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右千牛衛。


    左千牛衛、右千牛衛六千人,為皇帝的近身侍衛。


    之所以用義務兵衛戍京師,是因為義務兵來源於免費獲得土地的失地農民,對施行土地改革的皇帝心懷感激,不容易作亂。而且,義務兵的服役年限隻有兩年,與軍官也沒有人身上的依附關係,不會跟著個別軍官造反。


    第二卷 光華維新 第五十九章 直掛雲帆濟滄海(二)


    (更新時間:2005-7-27 16:36:00 本章字數:5105)


    與新的軍事製度相適應,是軍銜製度的推行,軍人一律不得擔任民政官製,不得幹預政治。軍人官銜的高低,由軍銜來體現。


    軍銜分為五等十五級。


    一等為兵。又分為列兵、上等兵。新兵入伍,即為列兵,服役滿三個月,升上等兵。


    二等為士。又分為下士、中士、上士。上等兵服役滿一年後,升下士,下士若表現優異,可以提升為中士、上士。


    三等為尉官,分為少尉、中尉、上尉。


    四等為校官,分為少校、中校、上校。


    五等為將官,分為準將、少將、中將、上將。


    此外,尚有元帥軍銜,為皇帝特別賜予軍功卓著之軍人的特別軍銜。海陸軍大元帥軍銜為皇帝所專有。


    按照軍銜製度,段祺瑞、良弼被授予陸軍上將軍銜,薩鎮冰被授予海軍上將,蔣方震陸軍中將,吳佩孚、馮玉祥陸軍少將,謝葆璋海軍準將。其餘諸人,則分授其他諸等軍銜。


    除此之外,還頒布了《中華帝國軍官士兵勳章、勛位授予條例》,作為授予有功人員勳章、獎章、紀念章,勛位的依據。


    勳章分為鐵血蟠龍勳章、勝利勳章、優異服務勳章、勇士勳章、紫心勳章。鐵血蟠龍勳章授予為中華帝國做出重大貢獻的軍官、士兵,勝利勳章授予率領軍隊在重大戰役中取得重大勝利的軍官,優異服務勳章授予服役期間表現優異的軍官、士兵,勇士勳章授予犧牲的軍官、士兵,紫心勳章授予受傷的軍官、士兵。


    獎章分為優異服務獎章、紫心獎章。優異服務獎章授予服役期間表現優秀,但不能授予勳章者。紫心獎章授予執行任務過程中負輕傷的軍官、士兵。


    紀念章授予參加了重要戰役的軍官、士兵。


    勛位授予各級有功軍官,為榮譽稱號,分十二級,分別為左、右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


    同時,按照各級軍官的職位,授予官階,作為軍官待遇的依據。官階隨職位變化而變化,軍銜則相對恆定,與服役年限有關。軍官官階三十級,分別為:特進光祿大夫、特進榮祿大夫、光祿大夫、榮祿大夫、龍虎將軍、金吾將軍、驃騎將軍、奉國將軍、定國將軍、鎮國將軍、昭武將軍、昭毅將軍、昭勇將軍、安遠將軍、定遠將軍、懷遠將軍、廣威將軍、宣威將軍、明威將軍、信武將軍、顯武將軍、宣武將軍、武節將軍、武德將軍、武毅將軍、武略將軍、承信校尉、昭信校尉、忠武校尉、忠顯校尉。


    新的軍事製度的推行,遭到了朝廷內外許多人的反對。而且,新軍事製度的推行,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和中央海軍軍官學校,培養了大批既忠誠,又具有指揮才能和專業技能的軍官,保證了軍隊的素質。同時,伴隨著工業振興計劃的實施,中國重工業得到了迅猛發展,軍事工業也突飛猛進,保證了軍隊的武器裝備供應。到了光華六年,公元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時候,中國已經擁有了世界上人數最多,裝備最精良的常備陸軍,一支相當規模的海軍和一定數量的航空兵。


    以上就是光華元年改革的大致內容。《土地改革法》是光華元年中華帝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


    《土地改革法》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製度。但各個地方,由於具體情況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麵積不相等,所以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麵積的上限不相同,土地的價格也由於土地質量、位置、性質的不同而不等。


    基本上,國家以稍微低於土地地價的價格向地主贖買超過個人擁有土地上限的耕地,而國家賣給不願意服兵役的無地和少地農民的土地則多採用分期付款的形式,這樣一來,即使是較為貧困的農民也可以買到不多不少的一塊土地耕種。而那些通過賣地而掌握大量資金的人則投資於工商業,推動了工商業的發展。


    為了方便向無地和少地農戶貸款,於光華元年三月將原來的大清銀行改製為中華帝國國家銀行,開始了幣製改革的歷程。


    從清初起,清政府就建立了一種銀錢同時並用的貨幣製度,即國家財政收支、大宗交易多使用銀兩,民間商貿及零星交易活動多使用製錢。這一製度自建立到鴉片戰爭前夕雖存在諸多弊端,但與當時的封建財政經濟運行尚能保持一致。鴉片戰爭以後,尤其到了甲午戰爭以後,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和財政收支內容與規模的擴大,其固有的弊端越來越充分地暴露出來,並發展到積重難返、無法運行的程度。


    (一)貨幣發行權極不統一。在晚清大多數時間裏,清政府仍沿襲清代前期的分散鑄幣政策,即中央和地方均有鑄幣權。就中央而言,鑄幣機構有兩個,分屬於不同的管理部門:一是寶泉局,直屬於戶部錢法堂;另一個是寶源局,隸屬於工部。二者互不統屬,各自為政,所鑄製錢(又稱銅錢)僅供京師之用,不準運往外省(註:《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六,卷十五;另見《清史稿?食貨誌?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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