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進對國民經濟的管理和計劃,擴大企業的自主權早在1967年,羅共針對經濟管理和計劃工作中存在的過分集中及由此產生的主觀主義和唯意誌論等現象,作出了關於完善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原則決定。根據這個決定,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擴大了企業在製定計劃、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中的權限和職能。但是,在貫徹過程中,舊的管理體製中過分集中,不夠注意講究經濟效益,勞動報酬辦法還不能更大程度地調動勞動人民的積極性等現象依然存在。


    1974年,齊奧塞斯庫在羅共11大的報告中再次強調,要在國家統一計劃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計劃工作,同時提高經濟單位的積極性、自主權和責任心。


    1978年3月羅共中央全會又作出了《關於改進經濟財政領導和計劃工作的決議》,決定進一步改革經濟管理體製。改革的核心是權力下放,擴大企業的財經自主權,強調利用物質鼓勵的槓桿作用調動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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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加快發展速度。這一新的財經體製,採用淨產值和實物產品作為經濟的基本指標,在國家統一計劃領導下,實行工人自行管理、自行核算和自負盈虧原則,擴大企業的財政權利,以加強企業的責任心。本來,這次財經改革,早在1974年就準備試行,並決定在1976年開始實行。


    但是,由於有阻力而拖延下來。為了貫徹這一新措施,羅還對領導班子進行了調整,撤換和提拔了一批幹部。


    隨著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關係的進一步開展,羅在外貿管理體製上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


    在1968年以前,羅實行的外貿集中統一經營,管理體製基本上是蘇聯的高度集中式的。


    從1969年起,逐漸過渡到由外貿部和各工業部雙從重領導的體製,其中絕大部分的外貿公司歸工業部領導,而由外貿部領導的外貿公司隻剩下兩個,這實際上成了由工業部領導、分散經營的狀況。由於經營過於分散,全國外貿計劃未能嚴格執行,致使1972和1973年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外貿計劃,從1976年以後,羅的外貿又走向相對集中統一經營,把許多外貿公司重新劃歸外貿部領導。


    1977年1月,羅頒布法令,進一步加重了外貿部的責任和領導權限。羅對外貿管理體製所進行的改革,其目的是,既要加強外貿部的統一領導,保證國家外貿計劃的貫徹執行,又要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使外貿對國家切實負起增加出口償還外債的責任。


    五、改革報酬製度,以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在改革過程中,羅一直強調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注意不斷完善勞動報酬製度,以更好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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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羅在工業部門廢除了那些與勞動無直接聯繫的分配形式,規定各類人員的報酬要按照勞動的數量、質量和社會意義的社會主義原則發放。


    1971年,羅又決定在農業部門實行總合同製,把生產結果與每個人的收入結合起來。同年在工資改革中,實行把計劃完成與否和工資是否全額發放聯繫起來。


    各級領導,上自中央部長,下至廠長經理,每月隻發月薪的80%,其餘部分視年終生產計劃完成情況而定。


    1972年,羅政府頒布了《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


    該法令的核心內容是獎勤罰懶。對那些出色完成任務的人,規定要給予獎勵,除發放基本工資外,還可獲得獎金,但一個職工的獎金不能超過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總數;而對那些沒有全部完成任務的人,則根據法定的限度,適當扣除工資。為了進一步調動職工的積極性,1983年,羅大國民議會頒布了《關於完善勞動報酬製度和勞動人民收入分配製度的基本原則的法令》。


    法令明確規定:“不勞動者不能獲得報酬和參加分紅。


    不勞動者,不按崗位責任製進行生產的人,不能獲得有保障的收入“。還首次規定:”在超額完成計劃產量的情況下,收入相應地增加,沒有限額“。


    但是,由於定額指標普遍定得偏高,實際上工人很難超額完成任務,甚至連完成任務都不容易做到。因此,雖然一直強調要不斷完善勞動報酬製度,使勞動者的報酬同完成和超額完成計劃任務“更緊密地聯繫起來”


    ,並通過了一係列改善勞動報酬的決議、法令和規定,試圖更好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但都未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為了增強工人對企業發展的責任心,1983年12月羅還通過法令,決定實行職工入股製,規定職工應為經濟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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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提供資金,其總額不超過企業固定資產的30%,職工入股金最低不少於1萬列伊,最高不超過4萬列伊,年息4%,每年分紅。


    1986年6月,羅對職工入股製又作了重要修改:(1)把國營企業的勞動者個人可以自願入股,改為每個勞動者都要簽署入股的“書麵保證”


    ;(2)職工個人入股金的最高限額,由4萬列伊增加到10萬列伊;(3)把個人入股金的使用範圍,由用作生產性投資和當作流動資金擴大到還可用以補償因違法而給公共財產造成的損失。但這些措施並未能真正調動起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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