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年(清光緒二十年,日本明治二十七年,朝鮮高宗三十一年),農曆甲午年。


    二月十一日,美國國務卿葛禮山(w.q.gresham)與清朝駐美公使楊儒在華盛頓簽訂《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共六款。規定:居美華工離美期限超過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準華人入美國籍;居美華工都須按照美國國會通過的苛待華工條例進行登記。此約以十年為期。其實美國至從得到最惠國待遇,就從未真正的把在美華人平等對待過。


    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務、航海方麵給予另一國的權利,應不低於該國給予任何第三國所享有的權利。這一做法是西歐國際關係實踐的產物,它隨著西歐資本主義的興起和對外擴張而產生、發展成熟。到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後,通過一係列不平等中外條約的簽訂,它又被引進到中國同西方列強的國際關係實踐上來。不過,由於中外關係不平等,最惠國待遇在中外關係中的應用不同於它在歐美國家相互間的應用,中外條約中的最惠國待遇規定對中國具有片麵性和不平等性,它是西方列強擴大各自在華政治、經濟、文化等特權的有效工具。是西方列強套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一副沉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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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資本主義列強中第一個從清政府獲取這一特權的是英國,通過1840—1842年的對華戰爭,英國在中國取得了一係列條約特權,其中就有最惠國待遇。1843年10月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後條款》第八條規定:


    “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準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在提出這一要求時英國認識到,隨著傳統中國對外關係體製被打破,其它國家也必定會向中國要求條約特權。英國當時居於各國對華貿易的首位,簽訂這一條款可以防止其它國家在同中國的關係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從而維護英國在列強對華關係中的領導地位。


    美國想要從清政府手中獲取最惠國待遇是在中英《南京條約》訂立之後,《南京條約》給英國以五口通商、協定關稅等一係列特權,這些權利引起了美國政府和在華商人的羨慕,他們力圖在對華貿易上取得與英國商人同等的地位。在美國在華商人的敦促下,1843年,美國政府決定派譴使團來華訂約。國務卿韋伯斯特在給派往中國訂約的專使顧盛的訓令中,把“獲取最惠國待遇”作為其主要目的之一。


    顧盛到達中國東南沿海後,利用清政府對外國使節進京的恐懼心理,多次以進京相恫嚇,逼迫清政府答應美國的訂約要求。清政府主要致力於維護“天朝大國”的威嚴,對外為了籠絡各國,在商業、航海等問題上則願意作一些讓步。特別是清政府在對西方列強的態度上一向以“一視同仁”而自詡,故此就使美國輕易地從中國獲得了最惠國待遇權。1844年7月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中,美國在“利益均沾”的名義下,取得了英國已獲得的各種權益,許多方麵更超出了英國原先獲得的權益。為防止其它列強以後取得更有利於美國的特權,條約第二款規定:


    “合眾國來中國貿易之民人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稅餉,俱照規定冊例不得多於各國,一切規費全行革除。如有海關胥役需索,中國照例治罪。倘中國日後欲將稅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國,合眾國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


    這種最惠國待遇規定反映了清政府對當時國際關係狀況的無知。清政府隻關心“天朝大國”的體麵、威嚴,在其它方麵則缺乏考慮,不知道自己已在無意中給了美國一項重大權益,更想不到有索取報酬之必要。從內容上看,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最惠國條款,由於對其適用範圍沒有加以界定,美國在華官員和其他人利用中國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無知,對之任意加以解釋,從而給了美國政府和在華美國人以極大行動便利。最惠國待遇從一開始就被濫用了,這種濫用涉及到當時中外關係的各個方麵。


    不過,從《望廈條約》到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簽訂前的十多年中,由於西方列強在華勢力擴張不深,清政府讓予其它西方列強的權益有限,因而美國依據最惠國待遇所能獲取的權益也有限。這一情況引起了美國和其它西方列強的不滿。英法再次以武力壓迫清政府作出讓步。清政府在英法聯軍的炮火麵前被迫同意它們的要求。1858年,美國同中國修訂了通商條約。


    《天津條約》保留了美國以前通過《望廈條約》取得的權益,並把許多美國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權益用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此外,條約還給了美國許多新的特權。


    《天津條約》關於美國在華最惠國待遇的規定比以前更詳盡、全麵,除了一些具體事項上規定美國享有“均沾”權外,條約第三十款還規定:


    “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麵、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情事,為該國並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準大合眾國官商民一體均沾”。


    這一規定,擴大了美國在華享有最惠國待遇的範疇,對中國而言,它的片麵性和不平等性沒有絲毫改變。


    上述兩個條約都是在中國對國際社會閉目塞聽、愚昧無知的情況下簽訂的。到60年代,隨著洋務運動的開展和中外交往日趨頻繁,清政府統治集團中從事洋務的一些人對近代國際關係原則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交往中注意運用這些原則維護本國利益,加之美國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麵目在中國出現。到1868年中美修約期屆時,由卸任的前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國,中美簽訂了一個補充條約,即《蒲安臣條約》。


    美國訂立這一條約的主要目的是為華工赴美大開方便之門,同時也是適應美國對華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顯示美國對華“友誼”。


    根據這個條約,中美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學習上的最惠國待遇;相互允許對方國民人來往;相互尊重對方國僑民的宗教信仰,給予對方國僑民設立學堂的權利。”


    從字麵上看,條約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這是中英《南京條約》訂立以來的中外條約中所沒有的,似乎這是一個平等條約。但我們隻要研究一個當時中美關係的性質和條約的具體實施,就不難看出條約的不平等性質了。


    首先,美國在條約中隻規定了中國在美僑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麵的最惠國待遇,其適用範圍十分狹窄。而美國在華最惠國待遇的適用範圍,根據《天津條約》的規定,比中國能享受的要寬廣得多。因之,最惠國待遇對中國而言仍是片麵的。


    其次,從雙方根據最惠國待遇所能享有的實際權益及其後果來看,美國不僅享受的權益範圍廣泛,而且由於中外關係不平等,美國根據條約權利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其公民在華享有一係列特權,他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他們的活動破壞了中國主權。美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外國公民在美國的一切活動均要受其法律管轄,不構成對其主權的威脅。


    最後,從條約的實行看,美國訂立這一條約是為了招募廉價華工到美以補充國內勞動力的不足,隨著橫貫美國中西部鐵路的建成和經濟危機的出現,到七十年代,美國國內迅速興起了一股**、排華浪潮,在美華人的活動受到嚴格限製,他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蒲安臣條約》形同廢紙,最後為一個排華的《續修條約》所取代。


    1880年的中美《續修條約》是這一時期美國國內排華浪潮發展的產物,條約的核心是宣布美國政府可以限製華工赴美,這是對“蒲安臣條約”精神的一大倒退,雖然美國仍表示對於已在美之華工及他項華人繼續給予居住、旅行、司法保護上的最惠國待遇。在其它方麵,條約把鴉片貿易排除在最惠國待遇保護之外,禁止美國公民對華輸出鴉片;條約還規定中美互給對方國商船在進出本國各港口時在稅鈔征納上的最惠國待遇。


    表麵上看,似乎美國把它在最惠國待遇上的互惠主張從公民待遇一項擴大到了關稅待遇上來,這仍不過是空頭支票。中國的進出口完全受列強控製,其時並沒有中國商船到達美國本土。對於來美華人,美國不僅未遵循條約的精神,反而對華工及他項華人出入美國及在美國國內居住、旅行及他項活動的限製越來越嚴厲,排華浪潮一浪高過一浪,成為影響這一時期中美關係的一個重要因素。到現在又強迫清政府訂立《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對華工的限製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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