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為了有效地進行競爭,華盛廠又作了一係列規定和措施。(1)華盛總廠及其分廠,均“商本商辦,屏除一切官氣。……所有以前稟批各案,今昔情形不同,未可為憑,以此次稟定章程為準,以歸劃一。”這裏以此次“章程為準”一語很重要,因為“此次章程”
比之以前的章程,在用人、管理等各個方麵,均有改進。除上述“屏除一切官氣”和在用人方麵“不得徇情濫用”等已能說明一些問題外,從全文看,更體現按資本主義經濟規律辦企業的原則,也就是一切措施服從於追逐利潤的原則。(2)為降低產品出售價格,稟定照光緒八年織布局的條例,這就是“在上海本地零星出售,應照中西通例免完稅厘;由上海徑運內地及分運通商他口轉入內地,均在上海新關完一正稅(免納子口半稅),概免內地稅厘”。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總理衙門企圖要華盛產品在新關繳納正稅之外,與洋貨同例地納子口半稅。盛宣懷堅持認為不可,指出,完一正稅概免內地稅厘各稅,是為了更好地“敵洋製”,如果稅與“洋製”一樣,一方麵失信於商民,“使人寒心”,另一方麵,“洋商長袖善舞,華商力薄,相形必繼,此後恐隻有洋人添廠矣”。另外,華盛廠按原規定,為了歸還欠款每紗一包捐銀一兩,此數正好與半稅相當。如果既捐一商,又納半稅,成本必高,何以“敵洋製”!如完半稅而停一兩之捐,那50萬兩商本何以歸還?商本不還,又將失信於華商。那“華商將視奏案如並髦,何以勸眾”。盛宣懷的這些話都對民族紡織工業的發展起著有利的作用。
華盛紡織總廠於1894年10月開工時,布機750架,紗錠6.5萬枚。同年,裕源紗廠開車,紗錠2.5萬枚;翌年華新、大純和裕晉亦先後開車。華盛的10個分廠雖未能均設,所購備的布機、紗錠數與預計算距離也較遠。其中因素很多,甲午中日戰爭的爆發是很重要原因。正當華盛規復開工之時,中日戰爭爆發了,投資者裹足,機器、原料和成品等進出口也受影響;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因條約中有外國可在中國從事工藝製造之條,洋商紛紛到上海等處設立紗廠和織布廠,楊樹浦地段“洋廠林立,華廠獨受其擠,月須虧折數千金,斷難久支。”裕晉稟請售與德商,其他亦岌岌可危,華盛機器獨多,虧折尤甚,乃於1900年全盤售與集成公司,計價210萬兩。民族工業被帝國主義摧折,於此可見一斑。
五、湖北紡織官局
五、湖北紡織官局
張之洞在湖北所設紡織工廠的規模,僅次於上海紡織工業。其月的與蘭州織呢局、上海織布局、華盛紡織總廠一樣,是為了求富和保利權。為此,他在19世紀90年代在武漢設立了織布官局、紡紗官局、繅絲局,這裏主要介紹織布局與紡紗局。
湖北織布官局 1888年張之洞在兩廣總督任內擬在廣東設立紡紗織布官局,因其調任湖廣總督而隨之移設於湖北,成為湖北織布官局。張之洞在向清廷請設紡織局說:“中國之財溢於外洋者,洋藥而外,莫如洋布、洋紗。洋紗縷細且長,織成布幅,廣闊較之土布,一匹可抵數匹之用;紡紗、染紗、軋花、提花,悉用機器,一夫可抵百夫之力。工省價廉,銷售日廣。”致使中國“耕織交病,民生日蹙,再過十年,何堪設想。”非趕快設立機器紡織工廠不足以塞漏巵、挽利權。他計劃生產7種布,其中3種布全用中國自產的棉花,另4種較為上等的細布,參用一半美國棉花,以7種布統計約參用洋花三成。張氏很有信心地說:中國“工價較之外洋既賤,成布即可出售,又省往返運費,其獲利自當勝於洋人。”
指導思想明確,乃請駐英公使劉瑞芬訂購布機1000張紗錠3萬枚和相應的各種機器;選廠址於省城文昌門外,於1890年3月興工建造廠房。用銀近百萬兩,全由宮籌措,官本官辦。1892年11月工廠竣工,隨即開機,首先紡紗,日出紗100擔,售價頗佳,次年初布機始開織。據張之洞說:“所織布匹甚為堅潔適用,所紡棉紗堅韌有力,遠勝洋紗,銷路頗暢。”紗“銷路頗暢”確是如此,但布機在開工一年多之後,即積壓布5萬餘匹,紗在洋紗競爭下也有少量積存,這就使流動資本周轉發生困難。所以蔡錫勇等人說:“此局雖有利,惟活本太少,借息太重,難操勝算。”如何解決困境呢?他們的意見是招商承辦。一則說:“憲台有招商承辦之意,自屬至當。官辦終無大起色,似宜及早招商。”過2月又說:布已積存至七萬餘匹,“終難起色,亟盼招商早日承辦。”“官辦終無大起色”,這似乎成了洋務企業的通病。這一點在湖北織布局開工生產之初,《捷報》記者就看出了它的前途不妙。他寫道:
“張總督打算使中國不依靠洋紗洋布的想望已接近實現。這種打算本來是合宜的,而且無人阻礙中國能反過來將紗布運至外洋各國盈利——隻可惜這些事業都由官辦,官辦就不會有前途了。”
官辦之所以“不會有前途”,根本原因在於用封建衙門方式來管理近代企業,官吏們視企業如官場無切身的經濟利害關係,他們對近代企業的經營管理一竅不通,既不會精打細算,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和推銷產品,也不會使生產流通靈活運轉,以加強競爭力。他們對此往往“若秦人視趙人之肥瘠”似的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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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以前的章程,在用人、管理等各個方麵,均有改進。除上述“屏除一切官氣”和在用人方麵“不得徇情濫用”等已能說明一些問題外,從全文看,更體現按資本主義經濟規律辦企業的原則,也就是一切措施服從於追逐利潤的原則。(2)為降低產品出售價格,稟定照光緒八年織布局的條例,這就是“在上海本地零星出售,應照中西通例免完稅厘;由上海徑運內地及分運通商他口轉入內地,均在上海新關完一正稅(免納子口半稅),概免內地稅厘”。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總理衙門企圖要華盛產品在新關繳納正稅之外,與洋貨同例地納子口半稅。盛宣懷堅持認為不可,指出,完一正稅概免內地稅厘各稅,是為了更好地“敵洋製”,如果稅與“洋製”一樣,一方麵失信於商民,“使人寒心”,另一方麵,“洋商長袖善舞,華商力薄,相形必繼,此後恐隻有洋人添廠矣”。另外,華盛廠按原規定,為了歸還欠款每紗一包捐銀一兩,此數正好與半稅相當。如果既捐一商,又納半稅,成本必高,何以“敵洋製”!如完半稅而停一兩之捐,那50萬兩商本何以歸還?商本不還,又將失信於華商。那“華商將視奏案如並髦,何以勸眾”。盛宣懷的這些話都對民族紡織工業的發展起著有利的作用。
華盛紡織總廠於1894年10月開工時,布機750架,紗錠6.5萬枚。同年,裕源紗廠開車,紗錠2.5萬枚;翌年華新、大純和裕晉亦先後開車。華盛的10個分廠雖未能均設,所購備的布機、紗錠數與預計算距離也較遠。其中因素很多,甲午中日戰爭的爆發是很重要原因。正當華盛規復開工之時,中日戰爭爆發了,投資者裹足,機器、原料和成品等進出口也受影響;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因條約中有外國可在中國從事工藝製造之條,洋商紛紛到上海等處設立紗廠和織布廠,楊樹浦地段“洋廠林立,華廠獨受其擠,月須虧折數千金,斷難久支。”裕晉稟請售與德商,其他亦岌岌可危,華盛機器獨多,虧折尤甚,乃於1900年全盤售與集成公司,計價210萬兩。民族工業被帝國主義摧折,於此可見一斑。
五、湖北紡織官局
五、湖北紡織官局
張之洞在湖北所設紡織工廠的規模,僅次於上海紡織工業。其月的與蘭州織呢局、上海織布局、華盛紡織總廠一樣,是為了求富和保利權。為此,他在19世紀90年代在武漢設立了織布官局、紡紗官局、繅絲局,這裏主要介紹織布局與紡紗局。
湖北織布官局 1888年張之洞在兩廣總督任內擬在廣東設立紡紗織布官局,因其調任湖廣總督而隨之移設於湖北,成為湖北織布官局。張之洞在向清廷請設紡織局說:“中國之財溢於外洋者,洋藥而外,莫如洋布、洋紗。洋紗縷細且長,織成布幅,廣闊較之土布,一匹可抵數匹之用;紡紗、染紗、軋花、提花,悉用機器,一夫可抵百夫之力。工省價廉,銷售日廣。”致使中國“耕織交病,民生日蹙,再過十年,何堪設想。”非趕快設立機器紡織工廠不足以塞漏巵、挽利權。他計劃生產7種布,其中3種布全用中國自產的棉花,另4種較為上等的細布,參用一半美國棉花,以7種布統計約參用洋花三成。張氏很有信心地說:中國“工價較之外洋既賤,成布即可出售,又省往返運費,其獲利自當勝於洋人。”
指導思想明確,乃請駐英公使劉瑞芬訂購布機1000張紗錠3萬枚和相應的各種機器;選廠址於省城文昌門外,於1890年3月興工建造廠房。用銀近百萬兩,全由宮籌措,官本官辦。1892年11月工廠竣工,隨即開機,首先紡紗,日出紗100擔,售價頗佳,次年初布機始開織。據張之洞說:“所織布匹甚為堅潔適用,所紡棉紗堅韌有力,遠勝洋紗,銷路頗暢。”紗“銷路頗暢”確是如此,但布機在開工一年多之後,即積壓布5萬餘匹,紗在洋紗競爭下也有少量積存,這就使流動資本周轉發生困難。所以蔡錫勇等人說:“此局雖有利,惟活本太少,借息太重,難操勝算。”如何解決困境呢?他們的意見是招商承辦。一則說:“憲台有招商承辦之意,自屬至當。官辦終無大起色,似宜及早招商。”過2月又說:布已積存至七萬餘匹,“終難起色,亟盼招商早日承辦。”“官辦終無大起色”,這似乎成了洋務企業的通病。這一點在湖北織布局開工生產之初,《捷報》記者就看出了它的前途不妙。他寫道:
“張總督打算使中國不依靠洋紗洋布的想望已接近實現。這種打算本來是合宜的,而且無人阻礙中國能反過來將紗布運至外洋各國盈利——隻可惜這些事業都由官辦,官辦就不會有前途了。”
官辦之所以“不會有前途”,根本原因在於用封建衙門方式來管理近代企業,官吏們視企業如官場無切身的經濟利害關係,他們對近代企業的經營管理一竅不通,既不會精打細算,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和推銷產品,也不會使生產流通靈活運轉,以加強競爭力。他們對此往往“若秦人視趙人之肥瘠”似的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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