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年10月5日,具有道員銜的彭汝琮(器之)分別呈稟帖給南洋大臣沈葆楨、北洋大臣李鴻章,請在上海籌建機器織布局,並附呈章程8條、節略24條。這個彭汝瓊,李鴻章對他並不陌生。1870年李在湖廣總督任內曾奉旨調查過彭的劣跡。李氏在調查後上報清廷說:“彭汝琮前在湖南勒捐銀一萬兩始得離省,其劣跡不問可知。入川曾不數年,招權納賄之名又播中外。臣遍加諮詢,皆敢怒而不敢言,其貪利雖不承招,而鑽營實有其事。”對於有這樣劣跡的人,照理是不會獲準承辦織布工廠的,李鴻章也確實說過彭“人素荒誕,……本大臣甚不相信”的話。但李鴻章卻很快於10月21日批準了彭汝琮的辦廠請求和計劃,並答應給予優惠政策:織布廠生產的布匹享受與洋布同等的約5%的進口稅和運入內地與洋布同等繳納子口半稅,免納厘金。這是什麽原因?一是由於李鴻章早就醞釀和迫切希望有人出來辦紡織工廠;二是由於彭汝琮到保定向李氏遞稟帖時提出了在當時辦理企業聲望頗高被李鴻章稱為“實心好善,公正篤誠”的鄭觀應作為會辦。李鴻章認為有鄭觀應為會辦,“可助彭道所不逮”,故準許彭汝琮承辦織布局。


    然而,彭汝琮劣性並無改變,他在招股、定購機器、購覓廠地、建造工廠等幾個問題上都出了問題。“所稱集股五十萬兩……自如至終未見實際”;彭擅自向新太興洋行定購織機800部,“該洋行以定銀五萬延約未付……彼已窺破虛實”而未成交;買廠地亦因“抵押移應他急”而無結果;無廠地加之手中缺乏現款,造廠房就淡不上了。鄭觀應向李鴻章揭發彭汝琮的劣行說:“或獨斷而不相謀,或會商而不見納。惟每至需款緊要,無論巨細,事事責成。自冬至今,皆於捉襟見肘之時,為剜肉補瘡之計,甚至房租日用亦須代措。”以致墊款萬餘金仍於事無補。鄭氏乃憤而稟辭了會辦之職。李鴻章接稟批示道:“茲據稟述各情,是彭前道作事虛偽,專意騙人,毫無實際,其心木品行,至窮老而不改,可鄙已極。”彭汝琮辦上海機器織布局乃歸於失敗。


    彭妝琮辦不下去,但織布局還是要繼續籌建的。李鴻章於1880年委派編修戴恆為總辦、道員龔壽圖為會辦,和鄭觀應、經元善一起辦理上海機器織布局的籌建工作,並作了“此舉以招集商股為第一要義”,“所需資本必須頂為籌足,以免臨事周章”等一係列指示。以鄭觀應為主擬訂了《上海機器織布局招商集股章程》。該章程從辦廠的動機目的、招集商股、購機、買地、建廠到生產、銷售、贏利分配,以及商辦、用人、發展前途等,均有明確計劃和精細的計算。這在洋務企業中可說是最為周密者之一。


    鄭觀應在招商集股章程中,首先,將中國與外洋的紡織業作對比說,中國織布向藉人工,泰西竟尚機器,“工半利倍”。英國有織機13萬張,美國後來居上已達15萬張。有的國家已踵而行之,“其中有利可圖必無疑義。”並計劃上海機器織布局用織機400張,年產棉布24萬匹,得銀44.4萬兩,除去成本開支,可得銀7.5萬餘兩。


    其次,針對有些人攻擊機器織布局“奪小民之利”的說法,回答道:“洋布進口以後,其利早已暗奪”,因此,“所分者外洋之利,而非小民之利。且廠局既開,需用男女工作數百人,於近地小民生計不無少裨”。分外洋之利,即是與洋商競爭,那就要在生產中降低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才能增強,而這,必須由把企業視為與身家性命密切攸關的商人來辦才可能較有把握地做到。《章程總敘》中說:該局“雖由宮發端,一切實由商辦,官場浮華習氣一概芟除,方能持久。”《章程總敘》最後頗有信心地說:“若花價愈賤,工作愈熟,加添織機,多出布匹:減用人手,節省經費,則更蒸蒸日上矣。”但要做到這點,鄭觀應等人認為,必須“專用西法以齊眾力”,一定要做到“事之巨細,不遺不濫,款之出入,共見共聞”。這樣,“人皆思奮,愈究愈精”。企業的成功就有望了。


    上海機器織布局的一切工作諸如招股、購器、建廠、雇匠均在順利進行。預定招股40萬兩,開始應者甚少,戴恆、龔壽圖、鄭觀應、李培鬆各認招股份5萬兩,另請撥公款5萬兩及另與各關道紳商湊5萬兩,共集股銀30萬兩,加上蔡嵋青、經元善等人股份,逐步湊足40萬兩之數。後又續招10萬兩,共達50萬兩。所聘美國工程師丹科於1881年10月間到滬,並隨即攜華花到英、美紡織廠試織,以便了解華花性質,訂購與之相適應的織機。李鴻章又根據織布局總會辦等人的請求,同意批準了:(1)“十年以內隻準華商附股搭辦,不準另行設局”;(2)布局所產布匹由上海運入內地,與洋布一樣完一正稅,概免內地厘稅,出口亦在海關完一正稅。這些措施都是對織布局有利的。由於鄭觀應在上述籌建中起了主要作用,被委任為商總辦。


    寫到這裏,要澄清一下關於10年專利問題。過去一些學者認為,機器織布局10年專利是對民族資本主義紡織業的壓製。這種說法有欠公允。戴恆等人於1881年呈請專利時是這樣說的:“嗣後上海一隅,無論何人,有誌織務者,隻準附入本局合辦,不準另立一局,顯分珍域,則成本愈厚,利效可久,而風氣益開矣。”這裏有集中力量以加強競爭力之意,但應該說是有缺陷的,其間尤其是沒有說到對洋商的限製。隨後不久,局中總會辦們發現了這一缺陷,乃重新稟請說:“籌議之初,曾經稟請上海一隅隻準他人附股,不準另設,仰蒙批允。惟洋人如欲仿造,尚未有阻止之說。……(請)飭行通商各口,無論華人、洋人,均不得於限內另自紡織。……後患庶幾可免矣。”這裏說明兩條:一是10年專利從“上海一隅”擴大到通商各口,因“通商各口”是洋商的集中地;因此第二,10年專利更主要是為了阻止洋商另行設立工廠,他們將洋人設廠看作是“後患”的。由此可見,10年之內不準他人另行設廠進行紡織,主要是針對洋商侵利,因而民族性、積極性是主要的,不宜有所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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