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日昌在升任江蘇巡撫的第一年所擬的《海洋水師章程六條》中,提出了比較全麵係統的籌建海軍計劃。這個章程基本指導思想與上文所述一致,其不同處,除三洋中的北洋駐地由大沽改為天津,南洋駐地由廈門改為台灣之外,還有:(1)洋各增大兵輪三隻。上文提到,丁日昌是主張用中型炮艇的,這顯然是為了防守,要同敵人戰於海上和外洋並有進攻之力,非有大兵輪不可,他稱大兵輪為外洋水師“第一利器”,甚至說:“海上爭鋒,縱有百號之艇船,不敵一號之大兵輪船”。(2)沿海擇要築炮台,以“與治海水師輪船相為表裏,奇正互用。”但炮台要克服過去的弊病,做到台之式、炮之製仿照西法,“演炮必求甚準,守台必求其人”。其他如練陸軍、精製造等以與水師建設相配合等均有論述。
60年代後期有誌之士對籌建海軍的醞釀建議,並沒有得到清朝中樞的重視。1870年天津教案發生,列強陳兵海上,給予清王贛極大震動,迫使清政府對海軍建設問題,不得不從60年代的“紙上談兵”提到實踐的日程,並由北而南地注重海防的建設了。安徽巡撫在天津教案後奏稱:“已往之失,既已無可挽回,無所用其追咎;而未來之事,隱憂甚大,所宜早圖補救。”應加強防務尤其是海上防務的建設。清廷隨即據此加重語氣說:“津案雖已了結,而蓄艾臥薪之誌,不可一日或忘。”命令沿海加強防務,由普國藩、李鴻章分任其事。緊接著沿海督撫們表態並行動起來。直督李鴻章說:“天津為京師門戶,各國官商往來輻輳,英、法、俄、美皆常有兵船駐泊,我亦須有輪船可供調遣,稍壯聲威。”山東巡撫丁寶楨說:“洋人如再有侵略行動,“天津則其必爭以為要挾之地,上海則必據以為根本之圖,而其中間寄屯糧草,轉運煤水,緩急可便於接濟者則必在山東。”而山東的“扼要之區”則在登州,“得之則津海之咽喉可塞,是洋人之注意者在此,即我之所必爭者在此。”基於這種認識,乃著手進行海防籌建,派員赴廣東購造拖繒船14艘,並配齊洋炮軍械,“以為水師根本”。其他如江督李宗羲、蘇撫張樹聲等也在籌備長江口吳淞等處海防。
據上所說,北洋海軍海防建設70年代初期始得清廷重視,並把它付之實行。但中國正規的、較大規模的籌建近代海軍活動,是在1874年日軍侵台以後。在中日交戰過程中,處於前線的福州將軍文煜、閩督李鶴年和沈葆楨首先看到日本兵艦的優越,從而想購買鐵甲船以與之抗衡。他們說:
“彼既利慾薰心,未必甘為理屈。而所以敢於鴟張者,則又窺中國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國暗中之資助。其已抵台南各船,均非中國新船之敵。而該國尚有鐵甲船二號,雖非完璧,而以摧尋常輪船,則綽綽有餘。彼有而我無之,水師氣為之奪,則兩號鐵甲船不容不購也。”
這是清朝官吏第一次提出購買鐵甲船。清廷給予了“購買鐵甲船、水雷及各項軍火器械,均著照所議行”的準諭。但以西洋“異常利器,不準出售”,未能辦成。不久《北京專約》簽訂而結束台事。但整個1874年夏秋間,有關沿海督撫及辦台事人員的“籌議海防”,成為輿論的中心議題。
《北京專約》簽訂後5天,即1874年11月5日,奕等即奏籌海防事宜,他們說:“日本兵踞台灣番社之事,明知彼之理曲,而苦幹我之備虛。”今專約雖訂,日本必猶矯焉思逞,因此非大力籌辦海防不可。他頗具緊迫感地說:“今日而始言備,誠病其已遲,今日而不再修備,則更不堪設想矣!”於是在所提練兵、簡器、造船、籌餉、用人,持久等六條中,尤其強調“另立海軍”,把買鐵甲、建炮台等海防事宜置於首要地位。文祥也認識到“日本……此番退兵,即無中變,不能保其必無後患”,應“將前議欲購未成之鐵甲船、水炮台及應用軍械等件,趕緊籌款購買”,不得以日兵已退“稍涉鬆勁”。清廷將奕等奏所提練兵造船等六條、文樣購買鐵甲船的建議和張兆棟附呈的丁日昌《海洋水師章程六條》,先後下達各省督撫將軍複議,於是朝野上下掀起了籌議海防的高潮,並基本一致地認識到建立近代海軍的必要性迫切性。下麵一段話最具代表性:
“禦外之道,莫切於海防;海防之要,莫重於水師。將領不得其人,有兵如無兵;形勢不扼其要,有險如無險。”
有關督撫和洋務人員,共同認識到海防“為今日全局第一要務”。這種認識是可貴的,適時的。
在“籌議海防”中,涉及到塞防為重還是海防為重的問題,清廷採納了左宗棠所提海防塞防並重的意見。在任命李鴻章督辦北洋海防事宜、沈葆楨督辦南洋海防事宜的同時,任命左宗棠督辦西北軍務。實際上清政府對於“海防塞防並重”並不是不偏不倚,而是偏重於海防的,用於海防的人力、物力、經費等遠比用於塞防的為多。這種“偏重”應該說是對的。而在海防方麵,表麵上南北洋並舉,實際上採取“先就北洋創設水師一軍,俟力漸充,就一化三”的方針。這在財力有限情況下也很難有所非議。向之論者常常以重海防為李鴻章咎。說李氏是為了擴大淮係集團勢力。當然,李鴻章不可能不考慮到淮係的利益,但從當時形勢看,海上空虛,其危險性大於西北。在財力、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偏重於海軍建設是正確的。論史不是以某一個人的動機目的為準,而是看其是否對整個社會發展有利。下麵一部分人的認識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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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後期有誌之士對籌建海軍的醞釀建議,並沒有得到清朝中樞的重視。1870年天津教案發生,列強陳兵海上,給予清王贛極大震動,迫使清政府對海軍建設問題,不得不從60年代的“紙上談兵”提到實踐的日程,並由北而南地注重海防的建設了。安徽巡撫在天津教案後奏稱:“已往之失,既已無可挽回,無所用其追咎;而未來之事,隱憂甚大,所宜早圖補救。”應加強防務尤其是海上防務的建設。清廷隨即據此加重語氣說:“津案雖已了結,而蓄艾臥薪之誌,不可一日或忘。”命令沿海加強防務,由普國藩、李鴻章分任其事。緊接著沿海督撫們表態並行動起來。直督李鴻章說:“天津為京師門戶,各國官商往來輻輳,英、法、俄、美皆常有兵船駐泊,我亦須有輪船可供調遣,稍壯聲威。”山東巡撫丁寶楨說:“洋人如再有侵略行動,“天津則其必爭以為要挾之地,上海則必據以為根本之圖,而其中間寄屯糧草,轉運煤水,緩急可便於接濟者則必在山東。”而山東的“扼要之區”則在登州,“得之則津海之咽喉可塞,是洋人之注意者在此,即我之所必爭者在此。”基於這種認識,乃著手進行海防籌建,派員赴廣東購造拖繒船14艘,並配齊洋炮軍械,“以為水師根本”。其他如江督李宗羲、蘇撫張樹聲等也在籌備長江口吳淞等處海防。
據上所說,北洋海軍海防建設70年代初期始得清廷重視,並把它付之實行。但中國正規的、較大規模的籌建近代海軍活動,是在1874年日軍侵台以後。在中日交戰過程中,處於前線的福州將軍文煜、閩督李鶴年和沈葆楨首先看到日本兵艦的優越,從而想購買鐵甲船以與之抗衡。他們說:
“彼既利慾薰心,未必甘為理屈。而所以敢於鴟張者,則又窺中國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國暗中之資助。其已抵台南各船,均非中國新船之敵。而該國尚有鐵甲船二號,雖非完璧,而以摧尋常輪船,則綽綽有餘。彼有而我無之,水師氣為之奪,則兩號鐵甲船不容不購也。”
這是清朝官吏第一次提出購買鐵甲船。清廷給予了“購買鐵甲船、水雷及各項軍火器械,均著照所議行”的準諭。但以西洋“異常利器,不準出售”,未能辦成。不久《北京專約》簽訂而結束台事。但整個1874年夏秋間,有關沿海督撫及辦台事人員的“籌議海防”,成為輿論的中心議題。
《北京專約》簽訂後5天,即1874年11月5日,奕等即奏籌海防事宜,他們說:“日本兵踞台灣番社之事,明知彼之理曲,而苦幹我之備虛。”今專約雖訂,日本必猶矯焉思逞,因此非大力籌辦海防不可。他頗具緊迫感地說:“今日而始言備,誠病其已遲,今日而不再修備,則更不堪設想矣!”於是在所提練兵、簡器、造船、籌餉、用人,持久等六條中,尤其強調“另立海軍”,把買鐵甲、建炮台等海防事宜置於首要地位。文祥也認識到“日本……此番退兵,即無中變,不能保其必無後患”,應“將前議欲購未成之鐵甲船、水炮台及應用軍械等件,趕緊籌款購買”,不得以日兵已退“稍涉鬆勁”。清廷將奕等奏所提練兵造船等六條、文樣購買鐵甲船的建議和張兆棟附呈的丁日昌《海洋水師章程六條》,先後下達各省督撫將軍複議,於是朝野上下掀起了籌議海防的高潮,並基本一致地認識到建立近代海軍的必要性迫切性。下麵一段話最具代表性:
“禦外之道,莫切於海防;海防之要,莫重於水師。將領不得其人,有兵如無兵;形勢不扼其要,有險如無險。”
有關督撫和洋務人員,共同認識到海防“為今日全局第一要務”。這種認識是可貴的,適時的。
在“籌議海防”中,涉及到塞防為重還是海防為重的問題,清廷採納了左宗棠所提海防塞防並重的意見。在任命李鴻章督辦北洋海防事宜、沈葆楨督辦南洋海防事宜的同時,任命左宗棠督辦西北軍務。實際上清政府對於“海防塞防並重”並不是不偏不倚,而是偏重於海防的,用於海防的人力、物力、經費等遠比用於塞防的為多。這種“偏重”應該說是對的。而在海防方麵,表麵上南北洋並舉,實際上採取“先就北洋創設水師一軍,俟力漸充,就一化三”的方針。這在財力有限情況下也很難有所非議。向之論者常常以重海防為李鴻章咎。說李氏是為了擴大淮係集團勢力。當然,李鴻章不可能不考慮到淮係的利益,但從當時形勢看,海上空虛,其危險性大於西北。在財力、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偏重於海軍建設是正確的。論史不是以某一個人的動機目的為準,而是看其是否對整個社會發展有利。下麵一部分人的認識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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