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官督商辦的形式最為理想。要達到“杜外人覬覦”的目的,盛宣懷等主辦電報者,認為非採用“官督商辦”的形式不可。其理由:“此等有益富強之舉,創始不易,持久尤難。倘非官為維持,無以創始;若非商為經營,無以持久。”確實,在風氣未開,在一般人心目中對電線電報利害未卜的當時,官不為之倡導維持,單由商人自辦,困難是很多的,而官卻能較為順利地克服這些困難。第一,在商股招徠以前,官可為墊款先行籌辦,以免誤時;待股份招足,分年繳本。第二,在自辦電線之初,來自官民人等的阻力是很大的。頑固派藉口破壞風水墓廬等加以反對是不用說了,即使沿線一般居民,他們在反對洋人設線的同時,也未嚐不反對華商設線,因為他們可能誤會設線僅是“貿利之圖,無關軍國大計”而加以反對甚至破壞。官府如果不加意“認真照料保護,則恐費糜巨萬,功墮半途,華商寒心,外人貽笑。”如能曉諭人民告以這些電線是官為督理,並飭“地方官一體熙料保護”,那就比較有保障。這個主張,得到清政府、李鴻章等要員的支持。歷史證明,這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以上與洋商爭利競勝、保護電權、先人一著設線和採用官督商辦形式等一整套辦電報的指導思想和措施,是正確的。因為他的根本出發點是為了經濟發展,為了追逐盡可能高的利潤,這就必然外與洋人爭電線電報之利,內為工商業服務和為政治軍事服務。可以預期,它將促進民族經濟繁榮,而電報業本身也將能夠興旺順利地發展。歷史表明,電報業在洋務企業中是贏利較豐的企業。


    三、官商兩利但以“利商”為本的原則


    三、官商兩利但以“利商”為本的原則


    清政府在架設電線之初,均為官本官辦。1876年福建省把丹麥大北公司所設福廈等線買歸官辦;1880年自設的津沽線為官本官辦;1881年設津滬線時,開始也是官本官辦,但隨即改為官督商辦。此後,大多為商線,官線則是為軍務需要而設。在洋務運動斯間,商線約占70%強。到1890年前後分為電報官局和電報商局兩個部門。官局由長期辦電報、曾去朝鮮主持電線事務的道員候補知府餘昌宇任總辦,商局則由盛宣懷任總辦。但架設電線過程中,不管是官線還是商線,基本上都是由盛宣懷總其成,分為官局、商局時,盛氏仍總攬全局。故這裏以盛宣懷對官商兩利但以“利商”為本的思想言行為主,結合其他人的主張,加以敘述。


    第一,官線與商線的分別架設原則。一般說工礦商業比較繁榮地區架設的多為商線,偏僻邊遠和專為防務而設者多為官線。根本原因是前者可以盈利,後者一定賠本。例如,“天津至保定僻路,向非商賈通衢,商報極少,須籌撥公款,作為官線,並供給常年經費,始能集事”;由川入滇,“絕無商報”,因此,“入滇境至蒙自二千餘裏,作為官線”;由肅州至哈密“經吐魯番,以達省城(三千餘裏),……惟新疆商務甚少,此項電線,專為巡防而設,應照甘肅作為官線”。其他在東北、內地等地方與上述類似情況的官線還不少,另外還有許多為了某一件工程或臨時軍務急需而架設的短途官線,茲不列舉。總的說,官線與商線的區分,歸根到底是以利商為準則。當然,商辦也是為了官的利益,李鴻章就說過:電線“必改歸商辦,斯國家收消息靈通之益,而無耗損巨帶之虞”的話。


    第二,官股與商股的關係。這種關係的原則是“官”真正做到對商的護持。茲以津滬電線之設為例加以說明。自天津至上海近三千裏電線,由官墊支經費20萬兩,擬招商股10萬兩,歸還官款一半,使嗣後成本官居其半,而“利息出入全數歸商,以示體恤,而廣招徠。”商股10萬兩“酌提官利長年一分”,除商股官利外,“所有餘利作為公積,以備陸續添造,使線愈遠而利愈厚”;對於官本則規定10年之內不提官利,10年之後才同商本一樣起息,息金仍存局作為加添官股。這種厚商薄官的做法,“庶商本餘利易於充足,即線道易於推廣,其利無窮。”盛宣懷總括官與商的原則是:電線“未成之先,官為墊款創始,既成之後,復官為籌款經理。及其推行盡利,亦官為撥款教習保護。”這些規定,是符合“先利商務”的精神的。


    第三,預見到電報事業的發展前途。在辦電報之初,大多數人並未理解這項事業的內涵,而李鴻章、左宗棠、盛宣懷等卻預見到它的遠大前程,尤以盛宣懷的認識最為明確。他說:“中國人眾,自必信多,將來電信四通八達,所取信資,當可日增月盛。”從目前看,寄電信者未必能多,所收電報費未必能夠開銷,因此,要使電報業得到維持並不斷發展,官必須予以津貼。津貼待以後有餘利時歸還。由於“中國電線勢必先難後獲,故必有遠識者樂從其事。”所以盛宣懷堅信,“中國電信愈推愈廣,故本局餘利勢必愈久愈多。”那些單看眼前艱難無利或少利甚至賠錢,都是些短視者流,不可取!


    第四,按公司企業規則辦事,排除官方的幹擾。由於電報是“官督”企業,容易在經營方麵受到官方控製和幹預,因此規定,陸軍機處、總理衙門、各省督撫衙門、各國出使大臣,所寄洋務軍務電信,區別對待地記帳結總作為歸還官款外,其它所有各省官府電報一律收取現金,並且要付款後發報。這是因為,“各省官府過多,若稍一通融,勢必經費無著,盡欲借支津貼,何以持久。是以仿照輪船局章程,無論官商皆需一律取資”,決不通融。對於電局內部的管理,一概按經商原則,“官”不得幹擾,以保證企業的自主權。


    </br>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洋務運動史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鉛筆小說網隻為原作者夏東元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夏東元並收藏洋務運動史最新章節